资源描述
XX省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为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以下简称“公交”)行业建康稳定发展, 公平合理地配置和监管公共资源, 依据《湖北省城市公共发展与管理措施》、 《中国协议法》和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制订本协议条款。遵照自愿、 公平标准, 经甲乙双方协商, 就甲方授予乙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以下简称“线路经营”)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签署《线路运行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下:
第一条 特许经营内容及期限
(一)甲方授予乙方线路经营城市公交线 路, 首站 , 末站 , 运行车辆为 辆(车辆浮动比率控制在 %), 线路走向 (或示意图)、 站点 个、 里程 公里, 票制 , 票价 元。首末班车时刻、 车辆数及车牌号、 具体站点名称及价格等见附件。乙方不得私自更改附表载明内容, 确需调整时, 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甲方授予乙方经营期限为 年: 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需在甲方为运行车辆办理《城市公共客运车辆运行登记》, 从业人员须经过公交管理部门或其认可公交企业组织知识考评。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 实施国家 、 省相关公交政策法规, 监督乙方经营行为, 并对乙方多种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2、 组织对乙方服务质量信誉进行年度考评, 对考评不合格企业责令整改, 考评结果作为经营是否延续依据之一; 调整每年线路运行服务评议考评标准, 调查并立刻处理乘客对乙方运行服务质量投诉;
3、 对乙方年度生产计划实施情况、 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关键对车辆整齐合格率、 车厢服务合格率、 发(行)车正(准)点率和运行里程、 运力配置等指标进行监督检验;
4、 因城市道路建设、 维修和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她突发事件等原因, 致使线路无法通行, 立刻对线路实施调整;
5、 指导督促乙方开展线路文明创建、 优质服务、 社会公益活动, 指令性应急保障运输;
6、 监督乙方车辆广告、 站台(站点)广告按行业相关管理要求公布;
7、 依据相关法规以及双方约定, 乙方在运行中车辆有以下违规情况, 甲方可依据实际约定服务质量标准和违约条款对乙方进行处罚:
(1)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被新闻媒体曝光, 或越级上访、 违法群访, 视情节轻重给予整改或通报批评, 直至收回终止违规线路或车辆运行;
(2)不按要求时间发车或提前收班, 或不立刻报站;
(3)拒绝无偿乘车人员上车, 向无偿乘车人员收取车费(或要求刷卡), 私自上涨票价, 未在要求公交站点停车上下客;
(4)车容车貌不达标, 车内乱贴乱挂以及垃圾未立刻清理;
(5)未根据要求设置线路运行服务标志, 未在运行车辆内设置老、 弱、 病、 残、 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双方可依据实际情况参考服务规范进行约定。)
(二)甲方义务
1、 坚持合理计划布局, 有效配置线路资源, 保障线路正常经营, 立刻进行车辆运行登记;
2、 加强市场监督, 制订城市公交行业市场规则, 协调相关部门改善公交市场运行环境, 打击非法营运;
3、 帮助相关部门核定乙方经营成本, 提出合理价格标准和调整意见或实施成本规制补助或赔偿意见;
4、 新建完善公交场站, 保持运行公交站点设施完整并立刻进行维护;
5、 指导、 督促乙方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持证上岗;
6、 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 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 临时接管经营线路, 协调处理与特许经营相关重大事项;
7、 立刻传达相关公共客运政策法规和公众信息,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组织研讨公共交通相关政策;
8、 乙方为满足社会公众利益, 公共客运票价定价显著低于营运成本, 或负担政府指令性、 应急保障运输任务, 政策性亏损, 甲方报请政府及相关部门, 落实补助或赔偿。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 在授权该公交线路上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行服务, 获取正当收益;
2、 使用指定公共交通设施、 线路站点或公交专用车道;
3、 国家和地方政府要求优惠政策及按要求补助或赔偿;
4、 按要求条件、 程序、 时限向甲方申请办理相关运行手续;
5、 要求甲方公开相关公交行业政策法规, 监督甲方办事程序和结果;
6、 向甲方提出制订行业政策相关合理化意见和提议;
7、 乙方向乘车人收取经物价部门同意承运车费, 并可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及市民消费增加幅度、 物价指数, 向公交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提出书面调价申请, 经同意后调整票价。
(二)乙方义务
1、 遵守国家、 省或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及公交管理部门制订相关公交管理法规、 政策、 标准, 实施取得线路经营权时确定运行管理制度和服务承诺;
2、 接收公交管理部门对运行服务工作检验执法, 如实提供线路运行数据和相关资料;
3、 接收乘客监督, 受理乘客投诉, 并将结果向甲方汇报;
4、 依据经营授权线路、 里程、 时间、 站点、 班次、 车型、 车辆数, 提供连续、 稳定运行服务, 不得私自中止线路运行, 确保运行车辆等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
5、 发生重大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影响线路正常运行时, 应立刻通知甲方作好衔接工作和应对方法;
6、 根据甲方要求推广利用优异技术, 组织和参与行业文明创建、 优质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及应急保障任务;
7、 乙方需推行按国家法律、 法规要求相关优惠乘车义务。
第四条 线路经营年度考评
(一)甲方应建立和完善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评制度, 定时组织考评。
(二)甲方应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GB/T22484)或根据《相关开展城市公交服务评价工作通知》(鄂运物函〔〕3号)要求, 每季度对经营线路进行考评。考评分为行业综合考评和社会评价两部分, 公交管理部门建立公交经营者信用档案, 对运行服务质量考评结果定时向社会公布。
社会评价可邀请乘客代表、 行风监督员、 新闻媒体等方面人员参与, 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
(三)行业综合考评关键内容:
1、 实施国家法律、 法规、 行业规范和标准情况;
2、 服务质量承诺推行情况;
3、 安全保障方法制订及实施情况;
4、 服务投诉处理及整改落实情况;
5、 运行车辆车况与日常维护情况;
6、 定时进行统计核实与按要求报送情况。
第五条 线路经营考评结果
甲方每年把对乙方线路运行年度服务质量考评结果, 作为衡量乙方企业运行绩效、 发放政府补助、 准入与退出关键依据。对于乙方在经营期限内考评不合格, 甲方应该责令其在要求期限内进行整改, 整改仍不合格, 甲方应提议当地财政暂缓公交补助或赔偿发放, 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情况通报, 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线路经营延续
(一)线路经营期限届满3个月前, 乙方可与甲方协商续签《线路运行协议》;
(二)甲方应对乙方线路经营服务质量、 经营管理情况, 协议履约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合格准予延续, 须重新签署运行协议。考评不合格, 甲方可经过服务质量招标、 直接授予等方法重新确定经营者。
第七条 紧急调用与处理
(一)因公交计划调整, 城市建设、 交通管制、 客流需求, 以及不可抗力而需要变更起止站点或途经站点, 乙方应服从甲方调整安排;
(二)遇有抢险救灾、 突发性事件以及重大活动等情况时, 乙方应该当服从甲方统一调度和指挥;
(三)依据前款要求调用乙方运行车辆, 在突发事件结束后应立刻恢复正常运行, 由此发生费用、 造成损失, 甲方应立刻申报政府和相关部门, 给予乙方补助或赔偿。
第八条 线路运行协议变更
(一)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若需变更协议内容, 双方须在共同协商基础上重新签署或签署补充协议;
(二)甲方依据社会发展需要和总体计划要求, 确需变更本协议内容(线路走向、 营运里程、 停靠站点等), 乙方应该尊重并予实施, 但甲方应保障乙方合理利益。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线路运行协议解除
1、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协议, 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 甲方应该在收到书面申请三个月内做出回复, 同意乙方解除协议, 线路经营终止;
2、 本协议使用期内, 如出现下列情况, 情节严重, 甲方有权提前解除运行协议:
(1)服务质量不达标, 拒不按公交管理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或线路运行年度考评结果累计2年以上不合格;
(2)疏于管理, 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
(3)未经甲方同意或同意, 私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权;
(4)未经甲方同意, 获取线路经营后在要求时间内未组织运行, 或私自停业、 歇业或长时间停运达3次以上、 严重影响公众出行。
(二)线路运行协议解除后处理
1、 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并终止线路经营, 甲方帮助乙方, 由乙方负责对运行车辆和从业人员进行安置处理;
2、 线路经营被实施接管, 由甲方或甲方指定者对乙方运行线路实施托管经营, 保障公共客运不间断;
3、 经营线路被甲方提前收回, 或线路运行协议到期后未获同意延期以及未重新授予线路经营, 其运行车辆经评定机构评定后, 由甲方或指定单位实施收购, 原有从业人员由甲方指定单位择优录用, 从业人员赔偿费用应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 争议处理方法
因本协议履约双方发生争议, 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也可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本协议一经签署, 双方必需遵守。本协议解除与变更依据《中国协议法》和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处理。
(二)本协议含附件、 未尽事宜, 双方对本协议内容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签订, 但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变更和补充内容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率。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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