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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参考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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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企业协议管理措施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协议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授权委托及协议签署 第四章 协议推行 第五章 协议之债管理 第六章 协议变更、 转让和终止。 第七章 协议纠纷处理 第八章 协议基础资料管理 第九章 协议监督检验 第十章 奖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协议管理, 提升房屋租赁管理质量, 使企业各项管理在协议管理根本下有序进行, 维护企业正当权益, 降低因协议管理不妥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依据《中国民法通则》、 《中国协议法》, 结合招待处实际, 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协议是指河北省人大招待处本身开展经营活动中与其她平等主体(法人、 组织、 自然人)之间设置、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第三条 协议管理采取综合管理与专题管理相结合协议管理体制。 协议管理工作遵照下列标准: (一) 依法签署协议, 确保协议正当性; (二) 切实推行协议, 提升协议履约率; (三) 有效监控协议, 确保资料完整性; (四) 立刻处理协议纠纷, 维护企业正当权益。 第四条 协议综合管理机构与协议专题管理机构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相互配合, 共同作好协议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协议从事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招待处经营管理秩序、 损害单位利益、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法泄露在协议管理过程中知悉商业秘密。 第七条 加强对协议对方资信管理, 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第八条 重视、 加强对协议管理工作领导, 完善协议管理制度, 健全协议管理机构, 不停提升协议管理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租赁协议管理机构职责 1、 负责组织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协议初步可行性研究、 业务洽谈、 资信调查; 2、 负责监督控制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协议推行, 随时掌握协议推行情况, 立刻向相关部门通报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问题及处理方案、 提议, 负责协议推行过程中相关资料搜集、 保管工作; 3、 负责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及包含本部门业务协议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对重大、 疑难、 复杂协议进行复审, 并将该协议及复审意见立刻报送主管领导; 4、 参与处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协议纠纷; 5、 建立专题协议管理台帐, 负责协议归档及协议管理相关资料保管工作。 8、 其她应该由协议专题管理机构推行职责。 第二章 协议签订 第十七条 协议一律采取书面形式, 严禁口头协议。凡有法律顾问出具示范文本, 应该优先选择, 但在选择时, 对包含权利义务关系条款应加以审查, 必需时应进行论证、 修改。 第十八条 租赁协议管理机构人对协议自签署到推行全过程负责, 期间出现任何与协议相关问题应立刻向主管领导汇报、 与协议综合管理机构及协议专题管理机构进行协商, 并以委托代理人为主协商、 处理。 第十九条 协议文本应尽可能使用工商行政部门监制示范文本, 无示范文本协议应尽可能以己方为主起草。 第二十条 书面协议关键包含以下内容: 1、 协议各方法定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姓名、 职务、 代理人姓名、 职务、 联络方法; 2、 签约目和依据; 3、 标; 4、 数量和质量(包含检验标准和方法); 5、 价款或酬金及支付方法; 6、 推行地点、 期限和方法; 7、 变更或解除条件; 8、 争议处理方法; 9、 违约责任; 10、 依据法律或协议性质必需含有条款或双方当事人认为必需明确条款; 11、 正副本份数和分配方法; 12、 生效时间和条件; 13、 约定联络方法; 14、 附件名称; 15、 签约地点、 日期; 16、 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17、 签约各方印章或协议专用章; 18、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协议审查应该确保给予审查部门合理审查时间。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应对协议相关条款进行认真审查,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协议正当性审查, 相关部门对所涉与己相关内容严密性、 规范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对重大、 复杂、 涉外协议, 送审单位或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评审。 第二十四条 协议评审根据归口把关、 分工负责标准。 协议评审对方内容关键有: (一)主体资格: 含有经年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其查对内容与实际相符; (二)经营范围: 欲签协议标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 包含专营许可, 应含有对应许可、 等级、 资质证书; (三)代理人代理权限: 由代理人代签协议, 应出具真实、 有效法定代表人(责任人)身份证实、 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实; (四)履约能力: 含有支付能力、 生产能力、 运输能力、 技术能力。必需时应要求其出具资金证实、 注册会计师签署财务会计汇报(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等相关文件; (五)履约信用: 重协议、 守信用, 无违约事实, 现实未包含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犯罪案件。 评审我方内容关键有: 确定我方生产能力、 技术能力、 材料设备供给能力、 机械设备及检测能力、 安全及质量确保能力、 工期确保能力及其她履约能力能否满足要求。 第二十五条 协议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情况有瑕疵, 不应与其签署协议。假如要与其签署协议时, 必需要求其提供正当、 真实、 有效担保。 第二十六条 招标、 议标中相关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当事人协商一致修改、 补充协议文书、 信件、 数据电文(包含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图表等是协议组成部分, 必需与主协议一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凡包含投标中业主指定供方买卖协议, 必需时可对其评审, 并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在协议签署前报分管领导同意, 由企业协议专题管理机构负责签署。确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刻审查、 请示或未办理授权委托而直接签署, 协议签署后应立刻向企业向分管领导汇报并补办授权委托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审查人员(部门)在审查协议时, 对发觉重大错误、 遗漏和不妥之处, 应在审查意见书中给予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签署协议应该依据协议性质使用对应协议专用章, 标准上不得使用行政印章或其她公章替换(劳动协议除外)。 经企业下令依法成立项目部, 在项目部存续使用期间, 项目部就与本项目相关对外业务, 能够使用项目部印章。 基层企业因业务需要, 对外所签署协议(工程类协议、 A类物资协议除外), 能够使用基层企业印章。 严禁工程类协议使用基层企业印章(包含基层企业自揽工程)。 签署协议, 标准上应该让签约对方先行签字盖章, 或者双方同时签字盖章。 第四章 协议推行 第三十条 协议中约定生效条件还未成就, 不得推行协议。协议生效后, 必需全方面推行协议。除法律另有明文要求或协议约定外, 标准上不得替物推行或转让、 转卖协议。如需替物推行或转让、 转卖协议, 必需经企业领导同意。 第三十一条 协议实施部门(单位)是推行协议权利义务实施单位。协议推行以协议实施部门(单位)为主, 其她相关部门应该亲密配合。 第三十二条 相关协议推行中书面签证、 来往信函、 文书、 电报等均为协议资料组成部分, 协议实施部门应立刻、 主动地搜集、 整理、 保留, 做好立案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协议签约承接部门与协议实施部门(单位)为不一样部门, 签约承接部门应该在协议实施部门被确定后10日内向协议实施部门(单位)进行协议交底, 重大协议应形成书面《协议交底纪要》。 第三十四条 协议在推行过程中, 若遇特殊情况造成协议推行困难或不能推行时, 协议实施部门(单位)应将相关情况立刻通报企业协议专题管理机构和企业协议综合管理机构共同研究对应对策。 第三十五条 我方遇有不能全方面推行协议时, 协议实施部门(单位)应该立刻将相关情况汇报分管领导和协议综合管理机构, 并主动采取补救方法, 与对方协商, 努力争取将损失降低得最小; 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协议推行客观原因时, 应该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同时汇报分管领导和协议综合管理机构, 立刻采取方法, 并注意搜集、 保全相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 协议综合管理机构定时进行协议推行情况检验, 对协议推行中出现问题给予解释、 处理, 对常常出现问题加以研究、 剖析, 以期在以后签署协议中改善。 第三十七条 对协议推行过程中违约情况或违反协议干扰事件, 协议实施部门(单位)应立刻查明原因, 并根据协议要求立刻、 合理地向对方交涉, 必需时可向协议综合管理机构汇报并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第三十八条 对协议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纠纷, 协议实施部门(单位)应立刻查明原因, 提出处理措施并报请分管领导和协议综合管理机构, 立刻与对方协商处理。若协商处理不成, 依据协议约定, 在要求时效内经总法律顾问同意, 协议综合管理机构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企业协议综合管理机构应不定时对协议实际推行情况进行检验。 第四十条 协议推行完成, 协议实施部门(单位)应作好协议推行情况统计, 并立刻将协议多种资料上报协议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归档。 第五章 协议之债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因协议所生之债管理, 应该以协议实施部门(单位)为主, 其她相关部门亲密配合。 第四十二条 应该严格债权管理。在遇有协议对方违反约定不推行义务时, 包含但不限于: 不办理结算, 不支付协议价款, 不实施约定行为, 有意制造障碍给单位造成损失等情形, 需要发出催款函、 履约函及其她函件, 协议实施部门应该向协议综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并负责函件送达, 取得对方签收文件, 有条件能够签署还款协议。 各基层单位应该加大外欠款清理清收力度, 责任落实到人, 建立清理清收长久有效机制, 将外欠款总量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四十三条 债权主管部门应该对存在到期债权已过一年仍未收回、 协议推行完成后超出一年仍未办理结算、 双方有明确争议造成款项拖欠、 协议双方明确表示要经过法律手段处理争议等问题协议进行关键监控, 立刻将相关情况与协议综合管理机构沟通, 研究确定对应对策, 并确保争议事项处理不超出诉讼时效要求。 第四十四条 应该严格确保债权诉讼时效延续。协议实施部门(单位)应该立刻向协议综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催要函、 确定函等法律文件, 并负责这些文件送达, 取得对方书面签收文件。 协议实施部门(单位)对协议争议不得隐瞒、 回避和拖延, 应该立刻将相关情况向分管管领导和协议综合管理机构进行书面通报。 第四十五条 协议综合管理机构应该在取得相关资料情况下, 对协议争议成讼机会进行监控, 分析我方主动提起诉讼或仲裁有利时机, 提出相关意见, 并向总法律顾问汇报。 第六章 协议变更、 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或法定或约定情况出现时, 能够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协议通知或回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时限内做出。 第四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协议, 须符正当定或约定形式及程序。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变更协议应该办理同意、 登记手续, 应按要求办理同意、 登记等手续。 第四十八条 变更或解除协议应达成书面协议, 未达成书面协议前, 原协议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 补充或变更协议, 应该对原协议需变更条款给予说明并申明废止。 补充或变更协议应报协议专题管理机构立案。 第五十条 我方发生需要变更或解除协议情况时, 除法律、 法规有尤其要求, 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与对方进行协商, 包含变更理由、 变更具体内容、 变更生效具体方法、 回复形式与期限等, 并要求对方在文件上签收。 我方接到对方要求变更协议通知时, 应该立刻审查对方理由是否正当、 合约、 合理、 正当, 假如符合变更条件, 且不会对我方造成损害, 同意变更, 应该与对方签署书面补充或变更协议。 第七章 协议纠纷处理 第五十一条 协议综合管理机构处理纠纷时, 其她各部门应该给予支持。 第五十二条 发生协议纠纷, 协议实施部门(单位)应将纠纷第一时间汇报企业相关领导, 同时将纠纷具体情况向协议综合管理机构汇报, 并采取必需补救方法, 努力争取采取协商、 和解方法处理。协商、 和解达成一致意见, 应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协商不能处理, 应该做好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准备工作。 第五十三条 协议专题管理机构、 协议综合管理机构和包含与协议推行内容相关部门、 协议实施部门(单位)应该依据相关证据对纠纷共同研究, 立刻提出纠纷处理方案, 并向企业相关领导汇报。 第五十四条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 未经企业协议综合管理机构审查、 相关领导同意, 不得向协议另一方做出实质回复、 提供文件资料。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未经授权无权签收任何法律文书。 第五十五条 因协议纠纷被起诉而需应诉, 由企业协议综合管理机构及协议专题管理机构共同研究仲裁或诉讼方案, 确定仲裁或诉讼代理人。 委托外聘律师, 需经总法律顾问同意, 由协议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第五十六条 若纠纷发生在集团企业系统内部, 根据集团企业内部纠纷调解裁决相关要求处理、 处理。 第五十七条 因协议纠纷被起诉而需应诉, 协议实施部门(单位)必需在接到法庭应诉通知起3日内将协议相关资料报企业协议综合管理机构, 协议综合管理机构应立刻向企业相关领导汇报, 并主动准备应诉。 第五十八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推行协议、 裁决、 判决时, 委托代理人应立刻报企业协议综合管理机构, 由协议综合管理机构核查后, 认为有必需申请强制实施,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实施。 第八章 协议基础资料管理 第五十九条 协议实施部门(单位)、 协议专题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协议基础资料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协议基础资料管理制度、 台帐。 第六十条 协议基础资料生成通常分为三个阶段: (一)协议正式签署前产生相关资料; (二)协议正式签署后推行过程中产生相关资料; (三)协议纠纷发生后产生相关资料。 第六十一条 协议基础资料包含但不限于: 协议当事人资信资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从业资格要求相关证书、 来往函件、 数据电文、 招标投标文件、 协议、 补充协议、 会议纪要、 来往函件签收单据、 协议评审表(统计)、 协议记录表、 协议交底纪要、 协议推行信息表、 财务结算凭证、 起诉状、 答辩状等, 以及各类协议中相关文件、 资料等。 第六十二条 协议基础资料中除技术性资料原件和财务凭证原件根据相关要求保管归档外, 各相关部门应该作好其她资料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六十三条 协议签署后, 协议副本及相关资料应提交协议专题管理机构一份。 第六十四条 协议基础资料是包含企业商业秘密关键文件, 协议基础资料生成后, 原件必需归档保留, 日常工作中应该使用复印件。严禁涂改、 毁损协议基础资料。如确需使用协议基础资料原件, 应建立严格审批、 催还、 归档制度。严禁随意出借协议基础资料。严禁泄露协议基础资料中内容。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签协议, 实施归口统一编号管理, 并建立台帐。 第九章 协议监督检验 第六十六条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各相关职能部门都应该根据本部门管理制度及各自职责范围实施监督检验。 第六十七条 协议监督检验是企业协议管理关键内容。协议综合管理机构有权定时、 不定时检验本单位协议管理情况, 确保协议顺利推行。必需时, 能够组成由协议综合管理机构牵头, 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协议监督检验小组, 共同进行检验。 第六十八条 协议监督检验关键内容有: (一)协议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协议基础资料保管和协议管理档案建立情况; (三)协议形式、 内容正当性与适宜性; (四)协议签署和推行情况; (五)协议纠纷处理情况; (六)与协议事务相关其她情况。 第六十九条 在协议监督检验过程中, 被检验单位应该如实提供与检验事项相关文件、 资料, 并对相关检验事项包含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条 协议监督检验小组有权在检验结束后10日内向被检验单位送达检验意见书。 检验意见书中包含监督检验小组组员姓名和职务, 被检验单位协议管理基础做法, 存在问题及对加强协议管理意见等。 第七十一条 协议监督检验小组有权依据检验情况, 向被检验单位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被检验单位应该实施: (一)对于未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协议管理制度, 或落实制度有重大漏洞, 责令限期更正; (二)对于在签署、 推行和管理协议中, 因违反协议管理制度,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者利用协议谋取不正当利益单位或者个人, 提议相关部门追究其对应责任; (三)对于在协议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 为企业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单位和个人, 提议按相关要求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十二条 被检验单位应该自收到检验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 将落实整改情况书面汇报监督检验小组。 第十章 奖惩 第七十三条 协议专题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和健全协议管理奖惩制度, 经过奖励或处罚, 维护协议管理制度严厉性, 激发协议管理工作人员主动性, 不停推进协议管理水平提升。 第七十四条 协议监督检验小组检验意见可作为奖惩依据之一。 第七十五条 凡在协议签署、 推行、 日常管理中违反本措施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 提议企业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 罚款、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扣发工资或奖金、 责令赔偿、 免职、 降级、 解除聘用协议、 开除等处分。并对相关责任人按协议标额3‰--5‰进行经济处罚。给单位造成损失视其情节应给予赔偿。 (一) 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签署协议, 造成损失。 (二)应该签署书面协议, 凡不签署, 该协议视为协议委托代理人以自己名义签订, 其义务由协议委托代理人自行负担。 (三)泄露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造成损失。 (四)推行未生效协议发生纠纷造成损失。 (五)未经同意, 替物推行或转让、 转卖协议, 造成损失。替物推行或转让、 转卖协议得到额外利益应予追缴。 (六)在处理协议纠纷过程中, 未经同意, 私自回复协议另一方或私自向协议另一方提供相关资料而扩大损失。 (七)发生协议纠纷案件不立刻汇报或汇报内容不真实, 造成损失或使损失扩大。 (八)在协议审查过程中, 协议签署人、 审查人、 因为审查不严而造成损失。 (九)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因为严重渎职而造成纠纷。 (十)在协议签署过程中, 违反要求使用基层企业印章签署协议。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负担赔偿责任外, 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协议签署或推行过程中, 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 (二)伪造协议或相关附件骗取钱财; (三)伪造、 利用营业执照、 公章、 协议专用章、 授权委托书、 介绍信等进行诈骗; (四)为她人非法提供营业执照、 公章、 协议专用章、 授权委托书、 介绍信、 银行帐号进行协议诈骗; (五)采取欺诈手段签署协议; (六)利用协议经销或购置假冒、 伪劣商品或国家限制、 严禁流通物品; (七)利用协议骗买骗卖; (八)利用协议侵吞国有资产、 集体资产; (九)利用协议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集体利益; (十)在签订、 推行协议过程中, 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七十七条 对协议管理混乱、 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 漏洞较多、 隐患较大单位(部门), 除责令限期整改外, 造成损失, 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十八条 对在协议签署、 推行和管理工作中, 尽职尽则, 工作成绩显著, 为企业避免、 挽回经济损失或取得经济利益, 提议相关部门给予其表彰、 发给奖金、 晋级、 记功、 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协议专题管理机构应该每年两次(第一次于6月20日前, 统计时段为当年上六个月; 第二次于当年12月20日前, 统计时段为整年)向协议综合管理机构报送《协议管理统计表》。 第八十条 授权企业法律事务部对本措施进行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措施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经过后公布, 自二OO 九年五月 一日起实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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