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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分公司签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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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分企业签协议   篇一: 分企业能够签署协议吗   分企业能够签署协议吗   一、 分企业签署经济协议效力、 法律后果及产生纠纷后诉讼主体问题   1、 有营业执照分企业   A、 协议效力: 分企业即使不含有独立法人资格, 不过依据法律要求进行登记, 取得了营业执照, 含有了经营经格, 能够以自己名义签署经济协议, 但通常要在企业授权范围内进行, 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会因为是分企业签署协议而认定无效。   当然, 为确保协议推行, 在与分企业签署协议之时, 第三人能够要求加盖企业印章, 或在协议未推行前, 要求企业进行追认。(有些人认为: 协议签署后还未推行, 属于效力待定协议)。另外, 分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署确保协议因无效。   B、 法律后果: 企业法第31条“分企业不含有企业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企业负担”, 但在司法实践中, 第三人选择由分企业负担或企业负担或分企业与企业共同负担。法理依据: 因为分企业(非法人组织)含有一定团体财产, 组成一定责任能力, 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 其责任能力不完整, 故通常由其上级法人负担补充责任。   C、 诉讼主体: 分企业虽不含有独立法人资格, 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其她组织, 故能够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 为便于实施, 第三人能够将企业与分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2、 无营业执照分企业   A、 分企业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企业法要求(企业法   第29条: “设置有限责任企业同时设置分企业, 应该就所设置分企业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企业成立后设置分企业, 应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所以, 分企业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 系非法经营, 不含有正当主体资格, 其所签定协议依据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55条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含有对应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是无效。   B、 法律后果: 无效协议不含有法律效力, 而由此产生法律后果则应由设置它企业负担, 不过与分企业签定协议第三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种情况, 企业能够依据该第三人过失程度减轻或者免去责任。   C、 诉讼主体: 依据民事诉讼法, 不属于其她组织, 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分企业不能作为原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 须有企业作为原告参与诉讼, 行使协议当事人权利。司法实践中, 第三人可选择将企业作为被告或分企业及企业作为共同被告(因起诉前并不知道分企业有没有营业执照)。   篇二: 分企业对外所签署协议是否有效呢   分企业对外所签署协议是否有效呢?哪些协议是无效呢?   要搞清这个问题, 首先要分清本企业与分企业法律关系。在形式上, 分企业是本企业派出机构。但在实质上, 分企业就是本企业代理人, 双方之间是一个代理关系, 分企业是代理人, 本企业是被代理人, 应该适用《民法通则》中相关代理法律要求。分企业在本企业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经营协议, 通常来讲都是有效。所以, 在与分企业签署相关协议时, 作为协议相对方, 一定要审查分企业总企业对其出具授权委托书, 明白本企业是否授权其对外签署协议, 以及授权额度。   假如协议相对方事先没有审查分企业本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 不知道分企业签署协议权利范围, 则双方所签署协议是否是无效呢?《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要求: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行为,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 被代理人才负担民事责任。”《协议法》第四十八条也要求: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协议,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因为为人负担责任。相对人能够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给予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 视为拒绝追认。协议被追认之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撤销应该以通知方法作出。”由此可见, 在分企业没有总企业授权或超出总企业授权情   况下, 分企业对外所签署协议是效力待定协议, 而不是无效协议。假如总企业追认, 则为有效; 不然为无效。   假如协议相对方有充足理由相信分企业有代理权, 则协议为有效, 此时适用《协议法》表见代理制度。《协议法》第四十九条要求: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协议,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该代理行为有效。那么, 在什么情况下, 能够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呢?《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协议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九条要求: “协议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情形关键包含: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签订协议而不否认;   (二)被代理入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民事活动;   (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责任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签订协议;   (四)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   (五)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 但被代理人未立刻通知相对人。”   假如分企业超出本企业授权范围与相对人签署确保协议, 确保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要求: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   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确保, 确保协议无效。所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应该依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要求处理。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确保, 假如法人书面授权范围不明, 法人分支机构应该对确保协议约定全部债务负担确保责任。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管理财产不足以负担确保责任, 由企业法人负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确保无效后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财产负担。企业法人有过失,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九条要求处理。”   所以, 分企业毕竟不是独立法人, 即使能够自己名义对外签署经济协议, 但为了确保协议有效性, 作为与分企业签署相关协议相对人, 在与分企业签署协议时, 一定要求分企业本企业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 以达成协议顺利推行目。   分企业有营业执照责任人有权利对外签署协议吗   dicm007 11级 分类: 企业管理 被浏览1437次   gorbon45   采纳率: 44% 11级   1、 分企业不是法人单位, 通常情况下不含有独立经营权, 也就是不能独立对外签署任何经济协议, 欠了也无效, 因为不含有主体资格。2、 假如母企业签署了授权委托书, 分企业就成了授权法人单位, 能够行使独立经营权, 也就能够对外签署经济协议了, 协议出了问题母企业要负担连带责任。3、 分企业属于总企业分支机构, 是不含有法人资格, 不含有法人权利能力, 她只能对外行使总企业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分企业对外签署协议属无效协议。但经总企业追认属有效协议, 其权利义务由总企业负担。4、 分企业没有权利对外签署协议, 签署协议主体应含有法人资格。不过假如有法人授权, 能够签, 应把法人授权委托书作为协议附件。首先, 你要明确, 你们企业是要成立分企业, 还是要成立子企业。分企业是总企业分支机构, 没有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登记时候不需要有注册资本, 即注   册资本栏内能够填零, 分企业收益和负债有总企业负担。而子企业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样也需要去工商部门登记, 需要有自己注册资本。 你企业和你签协议, 假如协议形式和内容不违法, 那是有效。不过这个协议只能约束你和你企业, 不能对抗第三人。即, 即使你们签了协议, 注册分企业或子企业一样需要到工商部门登记。   贵州某建筑企业成都分企业责任人署名与单位公章   是否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 20XX1115: 日期: 20XX-07-18   【案情】   20XX年1月, 贵州某建筑企业成都分企业责任人贾某与成都张某签署了一份100万借款协议, 约定由张某提供100万借款并约定了到期不偿时借款人需向贷款人支付30万违约金, 借款日期已到, 不过借款人并未偿还该款, 借据上有分企业责任人贾某署名和手印但无分企业公章。张某将贵州某建筑企业成都分企业及责任人贾某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为分企业责任人署名与分企业公章是否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协议是否有效?对此有两种不一样见解:   第一个见解认为, 协议上只有分企业责任人贾某署名, 并没有加分企业公章, 表明分企业并未认可协议内容, 所以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第二种见解认为, 分企业责任人是代表分企业单位洽谈业务, 其在民事协议上签字行为就与盖具分企业单位公章行为一样含有法律效力, 所以协议为有效协议, 该分企业应严格推行协议。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见解, 理由叙述以下:   其一, 企业、 单位责任人在法律上意义是指依法代表该组织、 单位行使民事权利, 推行民事义务关键责任人(如: 工厂厂长、 分企业责任人等), 分企业责任人有权在法律要求职权范围内, 直接代表分企业对外行使职权, 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视为分企业行为, 法律后果由企业、 单位负担。所以, 分企业责任人只要是代表分企业单位洽谈业务, 其在民事协议上签字行为就与盖具单位公章行为一样含有法律效力, 协议责   任应由分企业负担, 分企业应该严格遵照协议约定, 推行协议义务, 而不能以未加盖公章为由否认协议效力, 拒绝推行协议。   其二, 中国《协议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要求:\"当事人采取协议书形式签订协议,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协议成立。\"第四十四条要求:\" 依法成立协议, 自成立是生效。\"本案中协议, 即使分企业只是由其责任人签字而未盖公章, 但依据上述条款要求, 分企业责任人有权在协议上签字表示对协议内容确定, 分企业责任人既然在协议上签字就表示了分企业对此份借款协议认可。只要协议中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 双方签署协议就是有效协议, 即应严格推行协议。   最终, 实际上, 张某已经开始推行借款协议, 向分企业借款, 分企业责任人接收了借款, 协议早已生效, 不存在协议无效之说。现在借款已经到期分企业及其责任人并未有偿还意思, 是单方违约行为。   综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民法通则解释》不含有法人资格其她组织, 以其关键责任人为代表人。责任人是分企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 代表分企业签署协议, 是责任人法定职权, 责任人对借款协议签字被视为推行企业职务一个行为, 除非分企业签署是确保协议。即使分企业责任人超越职权, 依据《协议法》要求, “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法定代表人、 责任人超越权限签订协议,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 该代表行为有效。”。《企业法》第十四条要求分企业不含有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企业负担。所以, 贾某借款行为有效而且是代表分企业行为, 其返回借款100万及其利息30万行为首先由分企业财产清偿, 财产不足清偿是其民事责任由总企业负担。   篇三: 相关分企业签署协议效力及风险规避问题回复   相关分企业签署协议效力及风险规避问题回复   [关键词]:   分企业 签署协议 效力 风险 营业执照 授权 代理 资质   [摘要]:   一、 分企业以自己名义签署协议——有没有营业执照   (一)若分企业有营业执照   1. 协议效力:   2. 法律后果:   3. 诉讼主体:   (二)若分企业无营业执照   1. 协议效力:   2. 法律后果。   3. 诉讼主体。   二、 分企业以总企业名义签署协议——授权及代理权限   三、 企业资质证书   四、 总结   [具体]:   ****集团有限企业:   相关分企业签署协议效力及相关风险规避问题,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法院判例, 并进行讨论, 现做出回复以下:   一、 分企业以自己名义签署协议——有没有营业执照   (一)若分企业有营业执照   1. 协议效力: 依据《企业法》14条, “企业能够设置分企业。设置分企业, 应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分企业不含有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企业负担。”所以, 分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 含有一定经营资格, 其在总企业授权范围内依法缔结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无效。   2. 法律后果: 有营业执照分企业无法人资格, 无独立财产及完整责任能力, 无法独立负担民事责任, 应由总企业负担补充责任, 故在司法实践中, 协议向对方可选择由分企业负担、 总企业负担或分企业与总企业共同负担。   3. 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要求, “公民、 法人和其她组织能够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四十条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其她组织包含: (5)法人依法设置并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基于以上要求, 有营业执照分企业虽不含有独立法人资格, 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其她组织”, 可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   (二)若分企业无营业执照   1. 协议效力:   (1)若总企业授权分企业签署协议或事后追认, 则分企业签署协议行为应视为代理总企业签署协议, 其协议效力、 责任负担、 诉讼主体详见第二条。   (2)《民法通则》第55条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含有对应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以, 如分企业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且无总企业授权或追认, 因其不含有经营资格、 行为能力, 其所签署协议无效。   实践中对于协议签字盖章, 分企业可能有公章或无公章, 分三种情况: (a)分企业抬头签约, 分企业盖章: 如上所述, 因无营业执照, 该公章或其她印章无法律效力。   (b)分企业抬头签约, 总企业盖章: 由总企业负担。   (c)分企业抬头签约, 个人签字: 个人如系总企业授权代表或其她重大组成表见代理情形则由总企业负担责任; 不然, 通常由该个人自行负担相关责任, 在此情形下, 该个人可能与总企业之间系挂靠、 合作或者其她关系, 但总企业未依法设置该分企业, 而是个人挂靠在该总企业名下, 对外却以所谓分企业名义。   2. 法律后果。无营业执照分企业无经营资格、 责任能力, 其签署有效或无效协议法律后果应由设置它总企业全部负担或由个人负担。   3. 诉讼主体。无营业执照分企业, 不属《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其她组织, 不能作为诉讼主体, 故, 相关诉讼应由总企业或个人参与, 分企业不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民事诉讼。   二、 分企业以总企业名义签署协议——授权及代理权限   《协议法》第四十八条要求,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协议,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由行为人负担责任。”第四十九条要求,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协议,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该代理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协议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九条要求: “协议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情形关键包含: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签订协议而不否认; (二)被代理入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民事活动; (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责任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签订协议;   (四)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 (五)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 但被代理人未立刻通知相对人。”   基于以上要求:   1、 有权代理。若分企业在总企业授权范围内签署协议, 属有权代理, 其签署协议有效;   2、 无权代理。若分企业无总企业授权, 或超越总企业授权, 属无权代理, 其签署协议无效;   3、 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 但协议相对方(如贵司)有理由相信分企业有完全代理权, 属表见代理, 其签署协议仍然有效。   然, 不管是否包含表见代理, 分企业一些民事行为无效, 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要求: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确保, 确保协议无效。”   三、 企业资质证书   一些所谓“分企业”, 并非总企业设置真正分企业, 只是挂靠在“总企业”名下, 并借用“总企业”相关资质而已(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等)。   因为资质证书属于尤其法对于主体资格强制性要求, 以上“分企业”签署需要特定资质完成事项协议, 往往是无效, 也违反招投标法要求。如,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解释》第四条要求, “承包人非法转包、 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她人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行为无效。”   以上协议虽属无效, 然一旦发生争议, “总企业”仍然可能需要负担对应责任, 如,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 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她方法许可她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单位或者个人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 总结   总而言之, 有营业执照分企业签署协议通常有效, 其相关责任由总企业负担, 故一旦发生纠纷, 可要求总企业负担责任。但为保险起见, 提议:   1、 在签署协议之前, 提议查看分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索要其复印件, 并委托律师对其工商信息进行尽职调查, 以确定分企业是否有营业执照。若分企业无营业执照, 对与其签署协议应采取慎重态度。   2、 要求分企业出具总企业加盖公章原件授权委托书, 并要求总企业在协议上加盖协议专用盖, 固定“贵司有理由相信分企业有完全代理权”表见代理证据, 甚至直接将总企业纳入到协议签约一方, 以深入明确总企业责任, 把协议责任负担落到实处。   3、 若发觉“分企业”有借用总企业资质行为, 应对与其进行合作采取谨慎态度; 若确需要与其合作, 提议要求“总企业”向贵司出具为合作项目负担法律责任或连带责任承诺函, 在发生争议时, 即可要求“总企业”负担对应责任。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   20XX年7月1日   篇四: 相关分企业签署协议   相关分企业签署协议效力及风险规避问题回复   [关键词]:   分企业 签署协议 效力 风险 营业执照 授权 代理 资质   [摘要]:   一、 分企业以自己名义签署协议——有没有营业执照   (一)若分企业有营业执照   1. 协议效力:   2. 法律后果:   3. 诉讼主体:   (二)若分企业无营业执照   1. 协议效力:   2. 法律后果。   3. 诉讼主体。   二、 分企业以总企业名义签署协议——授权及代理权限   三、 企业资质证书   四、 总结   [具体]:   ****集团有限企业:   相关分企业签署协议效力及相关风险规避问题,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法院判例, 并进行讨论, 现做出回复以下:   一、 分企业以自己名义签署协议——有没有营业执照   (一)若分企业有营业执照   1. 协议效力: 依据《企业法》14条, “企业能够设置分企业。设置分企业, 应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分企业不含有法   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企业负担。”所以, 分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 含有一定经营资格, 其在总企业授权范围内依法缔结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无效。   2. 法律后果: 有营业执照分企业无法人资格, 无独立财产及完整责任能力, 无法独立负担民事责任, 应由总企业负担补充责任, 故在司法实践中, 协议向对方可选择由分企业负担、 总企业负担或分企业与总企业共同负担。   3. 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要求, “公民、 法人和其她组织能够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四十条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其她组织包含: (5)法人依法设置并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基于以上要求, 有营业执照分企业虽不含有独立法人资格, 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其她组织”, 可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   (二)若分企业无营业执照   1. 协议效力:   (1)若总企业授权分企业签署协议或事后追认, 则分企业签署协议行为应视为代理总企业签署协议, 其协议效力、 责任负担、 诉讼主体详见   第二条。   (2)《民法通则》第55条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含有对应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以, 如分企业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且无总企业授权或追认, 因其不含有经营资格、 行为能力, 其所签署协议无效。   实践中对于协议签字盖章, 分企业可能有公章或无公章, 分三种情况:   (a)分企业抬头签约, 分企业盖章: 如上所述, 因无营业执照, 该公章或其她印章无法律效力。   (b)分企业抬头签约, 总企业盖章: 由总企业负担。   (c)分企业抬头签约, 个人签字: 个人如系总企业授权代表或其她重大组成表见代理情形则由总企业负担责任; 不然, 通常由该个人自行负担相关责任, 在此情形下, 该个人可能与总企业之间系挂靠、 合作或者其她关系, 但总企业未依法设置该分企业, 而是个人挂靠在该总企业名下, 对外却以所谓分企业名义。   2. 法律后果。无营业执照分企业无经营资格、 责任能力, 其签署有效或无效协议法律后果应由设置它总企业全部负担或由个人负担。   3. 诉讼主体。无营业执照分企业, 不属《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其她组织, 不能作为诉讼主体, 故, 相关诉讼应由总企业或个人参与, 分企业不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民事诉讼。   二、 分企业以总企业名义签署协议——授权及代理权限   《协议法》第四十八条要求,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协议,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由行为人负担责任。”第四十九条要求,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协议,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该代理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协议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九条要求: “协议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情形关键包含: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签订协议而不否认; (二)被代理入高层   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民事活动; (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责任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签订协议; (四)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 (五)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 但被代理人未立刻通知相对人。”   基于以上要求:   1、 有权代理。若分企业在总企业授权范围内签署协议, 属有权代理, 其签署协议有效;   2、 无权代理。若分企业无总企业授权, 或超越总企业授权, 属无权代理, 其签署协议无效;   3、 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 但协议相对方(如贵司)有理由相信分企业有完全代理权, 属表见代理, 其签署协议仍然有效。   然, 不管是否包含表见代理, 分企业一些民事行为无效, 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要求: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确保, 确保协议无效。”   三、 企业资质证书   一些所谓“分企业”, 并非总企业设置真正分企业, 只是挂靠在“总企业”名下, 并借用“总企业”相关资质而已(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等)。   因为资质证书属于尤其法对于主体资格强制性要求, 以上“分企业”签署需要特定资质完成事项协议, 往往是无效, 也违反招投标法要求。如,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解释》第四条要求, “承包人非法转包、 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   有资质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她人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行为无效。”   以上协议虽属无效, 然一旦发生争议, “总企业”仍然可能需要负担对应责任, 如,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 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她方法许可她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单位或者个人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 总结   总而言之, 有营业执照分企业签署协议通常有效, 其相关责任由总企业负担, 故一旦发生纠纷, 可要求总企业负担责任。但为保险起见, 提议:   1、 在签署协议之前, 提议查看分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索要其复印件, 并委托律师对其工商信息进行尽职调查, 以确定分企业是否有营业执照。若分企业无营业执照, 对与其签署协议应采取慎重态度。   2、 要求分企业出具总企业加盖公章原件授权委托书, 并要求总企业在协议上加盖协议专用盖, 固定“贵司有理由相信分企业有完全代理权”表见代理证据, 甚至直接将总企业纳入到协议签约一方, 以深入明确总企业责任, 把协议责任负担落到实处。   3、 若发觉“分企业”有借用总企业资质行为, 应对与其进行合作采取谨慎态度; 若确需要与其合作, 提议要求“总企业”向贵司出具为合作项目负担法律责任或连带责任承诺函, 在发生争议时, 即可要求“总企业”负担对应责任。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   20XX年7月1日   篇五: 以分企业名义签订协议,总企业是应负担责任   以分企业名义签订协议,企业是否应负担责任   一、 问题提出   实务中, 我们会常常看到分企业以自己名义开展业务并签署协议, 而按国家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要求, 分企业在含有法定条件前提下, 是能够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并签署协议, 作为协议主体和诉讼主体是适格。不过, 对分企业以自己名义签署生效协议, 对企业效力怎样企业是否能够直接行使协议权利呢对企业直接干预, 分企业是否能够提出异议并以协议相对性标准进行否定对企业、 分企业之间意思表示不一致, 协议相对人应怎样处理   二、 分企业定义及其成立条件   依据《企业法》第14条要求, “企业能够设置分企业。设置分企业, 应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分企业不含有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企业负担。”《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要求, “分企业是指企业在其住因另外设置从事经营活动机构。分企业不含有企业法人资格。”分企业为企业分支机构, 是企业基于财税和经营便利等原因, 依据企业意志所设置对外从事企业部分经营业务机构, 是企业一个组成部分。即使其不含有法人资格, 但经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分企业能够在工商核准营业范围内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设   立分企业, 企业应该进行工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且分企业经营范围不得超出企业经营范围。   三、 分企业与企业之间关系   《企业登记条例》第3条要求, 企业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应该要进行工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此为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并能够以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需程序。同时结合前述相关分企业设置必需要进行工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之要求, 可知分企业含有能够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一定范围经营活动工商形式条件。   依据《协议法》第2条要求, “本法所称协议是平等主体自然人、 法人、 其她组织之间设置、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按此要求, 签署协议主体包含自然人、 法人、 其她组织。”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解释》第52条要求, “其她组织, 是指正当成立、 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 但又不含有法人资格组织, 包含: 依法设置并领取营业执照法人分支机构。”分企业经依法进行设置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 能够在核准经营范围内对外开展业务并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署协议。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要求: 其她组织能够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故, 分企业除了能够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署协议外, 还能够独立作为适格诉讼当事人。   但依据前述分析, 是否意味着分企业在经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以后即与企业之间是一个相互独立关系呢按前述法律法规要求, 分企业民事责任由企业负担, 分企业经营范围不得超出企业经营范围, 据此, 本文认为分企业工商登记程序也能够说为企业对分企业授权登记程序, 即, 企业以工商登记形式将其对分企业之授权经营范围给予对外公告。同时, 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 第49条要求, 分企业设置、 撤销均由企业决定。据此推断, 分企业含有隶属企业特点, 与企业之间存在隶属关系, 其经营范围受企业控制, 而且从法律层面上来说, 分企业财产属于企业财产范围。   同时, 依前述分析及结合企业设置分企业目, 也可知分企业作为独立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对外经营时, 对于自己经营管理财产有相对独立支配权, 这也意味着其含有相对独立经济利益。所以, 在实务判例中, 协议相对方选择分企业作为被告时, 法院也会判决由分企业负担民事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以免去企业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吴庆宝法官认为, “在将企业列为共同被告时应该考虑只要协议是由分企业签署, 或者侵害后果是由分企业工作人员在推行职务时造成, 就应该首先判决分企业以其经营管理企业资产负担民事责任, 并判决由企业对分企业所造成民事后果共同负担民事责任, 而不是一个补充性民事责任。”分企业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法院判决分企业负担民事责任后, 并不免去企业责任, 企业仍要对不足部分负有   清偿义务(见沈德咏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了解与适用(上)》第228页)。   本文认为: 分企业即使经企业工商登记后能够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而且对企业给予部分财产享受独立分配收益权, 但从民事行为能力、 分企业财产实际归属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分企业设置、 名称要求、 责任负担等方面要求能够看出, 分企业为企业组成部分, 是一个受企业管理、 支配而且其民事责任由企业负担分支机构。   四、 分企业以自己名义所签署协议效力分析   依前述之分析, 依法设置并领取营业执照分企业能够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署协议, 其所签协议对其含有当然协议约束力, 享受协议权利, 亦负担协议义务。然此协议对企业效力怎样, 企业能够直接享受协议权利和义务吗   对此, 有两种见解:   否定见解认为: 既然协议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分企业与对方当事人之间, 分企业含有正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那么, 依据协议相对性原理, 企业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一方当事人, 当然就不能成为诉讼中当事人, 包含原告和被告。所以, 假如企业以自己名义替换分企业行使诉讼权利, 则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要求起诉条件而应该被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或驳回起诉。当企业被对方作为被告起诉时, 法院应该通知原告要变更被告为分企业, 不然, 必需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见江必新主编《新民事诉讼法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第189页)。肯定见解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泛华工程有限企业西南分企业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企业商品房预售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85号)判决中明确指出: 不管分支机构是否存续, 不影响企业基于独立法人性质行使对其分支机构所享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按此判决, 对以分企业名义所签协议, 企业能够直接以原告身份行使协议权利, 而不管此时分企业是否存续。   本文赞同肯定见解, 理由以下:   1、 从保护协议相对方利益角度: 分企业即使能够以自己名义签署协议, 含有一定可支配财产, 而且能够作为适格诉讼主体, 但因为其不含有法人资格, 所以不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其用于负担民事责任财产多少取决于企业意思决定, 同时分企业工商注册也无注册资本要求。认可企业直接享受协议权利和协议义务, 有利于保护协议相对方利益。而且依据前述《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要求, 分企业为企业分支机构, 其依据企业意志设置或撤销, 假如不将其所签署协议权利义务归集给企业享受, 基于企业撤销分企业   篇六: 总企业与分企业协议   分企业设置、 运行协议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甲、 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 本着平等合作、 双方共赢标准, 就甲方委托乙方在 重庆 设   立和运行 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企业重庆 分支企业(以下简称分企业), 特签署以   下协议:   一、 甲方权益与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在工商部门代为设置分企业必需文件, 并授权乙方代为办理设置手续。   2.在分企业设置后, 甲方应将相关分企业工商手续提供给乙方, 并授权乙方进行运行。   3.乙方在分企业设置和管理工作中碰到困难需要甲方帮助时, 甲方应在第一时间给予乙方协   助。   4.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相关身份凭证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5.甲方有权对乙方设置和运行分企业一切工作进行监督和领导。   6.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不力或乙方行为有损甲方利益或乙方未按本协议书推行其义务时, 甲方   有权收回提供给乙方手续, 并撤销对乙方授权。   7.甲方有义务向分企业提供经营范围内 建筑装修项目技术支持(具体按项目要求执   行);   8.甲方负责分企业建筑装修 项目操作、 经营、 技术和统筹管理指导, 以及职员培   训等;   9.甲方负责监督分支企业各项目税务事宜, 并进行统一管理(税费由分企业所经营项目   负担);   10.甲方有权监督分支企业各项经营行为, 以及财务情况;   11.甲方对分支企业一切经营活动及职员聘用有监督权、 知情权和管理权。   12.分企业设置所需费用和财务开支等、 由甲方全额投资。前期投资 30万元(大写: 叁拾万   元整)用于分企业开启资金。   二、 乙方权益与义务:   1.乙方接收甲方委托, 负责代为设置分企业, 并负责支付设置分企业所需一切费用, 包   括设置分企业场地费、 工商费、 手续费、 办公费、 公关费、 差旅费等其它全部费用。总额   不得突破总企业所提供前期创办费用。   2.乙方运行分企业一切工作, 只限于在分企业所在地, 从事甲方要求_建筑装修_销售、   市场管理、 信息搜集等工作, 经营项目不能超出甲方经营范围。   3.乙方不得利用分企业, 从事任何与甲方利益和要求不一致行为。不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   带来一切经济损失, 并独自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4.分企业经营场地位置、 规模、 环境等应达成甲方要求, 需经甲方审核确定同意后, 方可   使用。   5.乙方必需每个月按时给总企业上报分支企业经营报表和财务报表;   6.分支企业签署协议, 必需上报总企业同意立案方可签定;   7.乙方不得以分企业名义进行任何借贷, 如需要借贷需报甲方认可同意方可借贷;   8.分企业在工作中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正当经营, , 并立刻与企业沟通, 汇报各项工作   情况;   9.分企业经营项目不得超出总企业要求经营范围;   10.分企业如有违法行为, 所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负担;   三、 分企业管理与分成方法:   1.分企业隶属于总企业垂直领导, 相关人事、 项目、 经营、 财务管理由总企业统一监督管理。   2.分企业严格根据总企业统一管理章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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