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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分包三方协议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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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 1. 词语定义 2. 协议文件及解释次序 3. 语言文字和适使用方法律、 标准及规范 4. 图纸 5. 工程量清单 6. 协议工作内容 7. 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 8. 工程监理 9. 施工组织设计 10. 进度计划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2. 暂停施工 13. 工期延误 14. 协议工期和完工日期 15. 工程质量 16. 协议价款 17. 协议价款调整 18. 工程预付款及工程付款 19. 工程量确定 20. 月度汇报 21. 付款计划 22. 材料/设备工程价款支付 23. 请款及付款 24. 支付 25. 保留金扣留与支付 26.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27. 工艺检验 28. 材料设备采购 29. 材料代换 30. 变更 31. 确定变更价款 32. 完工完工验收 33. 工程完工 34. 完工结算汇报 35. 完工资料 36. 工程移交 37. 质量保修 38. 违约 39. 索赔 40. 争议 41. 风险责任划分 42. 法律义务 43. 不可抗力 44. 保险 45.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6.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47. ISO9000标准质量确保体系 48. 事故汇报 49. 事故处理 50. 紧急情况处理 51. 文明施工 52. 保密义务 53. 廉政协议及不妥牟利 54. 协议生效与终止 55. 协议完整性 56. 通知 57. 协议份数 58. 补充条款 第一部分 协议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企业 承包人(乙方): 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企业 建设单位(业主方):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其她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 老实信用标准, 为使本工程保质保量圆满完工, 达成承诺目标, 就本项目中幕墙及外门窗工程, 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施工, 并就相关事宜各方共同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协议条款以下: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北航科技楼幕墙及外门窗工程 工程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 二、 工程承包范围 1. 工程承包范围为北京院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中要求和标明全部外装修工程(不含涂料、 室外楼梯)供货及安装。具体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1 玻璃幕墙; 1.2 外立面金属饰板和石材; 1.3 外廊吊顶; 1.4 外立面百叶; 1.5 必需与外立面一道完成全部外门窗(不包含酒店大堂入口及写字楼入口旋转门, 但乙方须配合安装及为安装预留条件到位)、 门斗及门斗吊顶; 1.6 与幕墙相关全部封修(室内隔墙和柱与幕墙之间封修除外) 1.7 外柱、 墙、 女儿墙、 屋顶设备遮挡装饰、 栏杆; 1.8 雨罩(含钢结构); 1.9 观光电梯外围护结构(主体钢结构结构除外); 1.10 幕墙预埋件、 外墙窗附框供货及无预埋件处与主体结构连接与安装。 2. 不包含内容: 预埋件图纸中标明预埋件安装及外墙窗附框安装。 3.乙方工作范围 乙方工作范围需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 乙方提供设计施工图15套, 此图纸和招标时提供给业主方图纸应严格一致, 此图纸设计深度足以确保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需再次进行图纸深化, 施工图设计范围足以涵盖依据北京院设计图纸所确定招标范围, 据此图纸施工能够确保专业验收一次经过; 如因图纸设计欠缺或范围遗漏所造成一切影响和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业主方有深入索赔权利。 2) 材料设备采购并运输至施工现场; 3) 材料设备及部件检验、 检验及测试; 4) 材料设备及部件包装、 保护、 运输及仓储和现场内运输; 5) 材料设备安装及部件就位和固定、 安装及检验; 6) 完工工程调试(含幕墙清洗); 7) 负责配合总分包其它工作。 8) 验收(包含负责经过相关部门整体验收); 9) 技术培训; 10) 负担对应系统维护、 检验、 调试、 技术支持、 维修方法及急修接报后响应方法等售后服务以及其她类似义务; 11) 现场样板(不少于50平方米完整单元格)。 三、 工期 开工日期: 月日 完工日期: 11 月1 日 承包人须在 263 日历天内(包含星期六、 星期日、 假期及恶劣天气日子, 及完工验收时间)内完成本工程。 四、 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集团优良) 五、 协议价款 金额(大写): 16852918 元(人民币) ¥: 壹仟陆佰捌拾伍万贰仟玖佰壹拾捌元 六、 承包方法 承包方法: 固定总价包死, 包含设计、 材料采购、 加工制造、 安装施工及与幕墙施工相关全部工作。 七、 组成协议文件 组成本协议文件包含: 1) 本协议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 4) 投标书及其附件 5) 本协议条款 6) 标准、 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7) 施工图纸 8) 工程清单报价书  三方相关工程洽商、 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八、 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协议条款》中分别给予它们定义相同。 九、 乙方向甲方和业主方承诺根据本协议约定进行施工、 完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负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 业主方向乙方承诺根据协议约定时限和方法支付协议价款及其她应该支付款项。 十一、 在本协议书及本协议书约定其她协议文件组成部分之外, 协议三方不存在且也不会签署任何背离本协议实质性内容其她协议或协议。假如存在或签署背离本协议实质性内容其她协议或协议, 也不是协议三方真实意思表示, 对协议三方不组成任何协议或法律约束力。 十二、 协议生效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 北京 本协议双方约定 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甲方): (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电 话: 承包人(乙方): (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电 话: 建设单位(业主方):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电 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应含有本条所给予定义: 1.1 协议条款: 是甲方与乙方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 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条款。 1.2 甲方: 即指北航科技楼工程总承包单位。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被业主方接收含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本工程甲方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企业及其正当继承人, 在招投标阶段称为招标方或招标单位。 1.3 乙方: 即指北航科技楼幕墙工程承包单位,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被甲方接收含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本工程乙方为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企业及其正当继承人。 1.4 业主方: 即指北航科技楼建设单位,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含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即建设单位, 本协议下业主方均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及其正当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 指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负责施工管理和协议推行代表。 1.6 设计单位: 指业主方委托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对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单位。本工程建筑设计单位为: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幕墙及外门窗设计单位为: 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企业。 1.7 监理单位: 指业主委托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对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单位。本工程监理单位为: 北京星舟监理有限企业 1.8 监理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 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方、 乙方、 业主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相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 指甲方、 乙方、 业主方三方在协议中约定承包范围内工程。除非另有尤其注明, “工程”是指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北航科技楼幕墙及外门窗工程。 1.11 协议价款: 指甲方、 乙方、 业主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业主方用以支付乙方根据协议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负担质量保修责任款项。 1.12 追加协议价款: 指在协议推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协议价款情况, 经业主方确定后按计算协议价款方法增加协议价款。 1.13 费用: 指不包含在协议价款之内应该由业主方、 甲方或乙方负担经济支出。 1.14 工期: 指甲方、 乙方、 业主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按总日历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计算承包天数。本工程工期是指投标书中注明、 但根据第14款约定随依据协议给予延长任何工期而对应调整工期, 本协议下协议工期是指完工并交付使用之工期, 除非本协议另有要求, 其计算应自开工之日第二天起, 至幕墙完工验收合格后, 工程含有基础使用条件, 乙方将工程移交给甲方、 业主方, 甲方、 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时签发移交证书之日止。 1.15 开工日期: 指甲方、 乙方、 业主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乙方开始施工绝对日期。 1.16 完工日期: 指甲方、 乙方、 业主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绝对日期。 1.17 图纸: 指乙方在投标过程中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所设计并经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确定施工图纸及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提供施工图纸。 1.18 施工现场: 指由甲方、 业主方提供用于工程施工场所以及甲方、 业主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供施工使用任何其她场所。 1.19 书面形式: 指协议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1.20 违约责任: 指协议任何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负担责任。 1.21 索赔: 指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对于并非自己过失, 而是应由其她方负担责任情况造成实际损失, 向其她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 1.22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 本协议中要求按小时计算时间, 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要求按天计算时间, 开始当日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最终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她法定节假日, 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最终一天, 但完工日期除外。时限最终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4 协议: 是指协议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 协议条件、 工程管理和技术要求、 协议图纸、 工程量清单以及其她三方约定组成协议组成部分协议、 往来信函、 纪要、 备忘等全部协议文件总称。 1.25 工程管理和技术要求: 是指组成本协议一部分含有一样名称文件, 以及由监理工程师同意这类文件。 1.26 投标书: 是指乙方依据招标文件各项约定, 为工程实施、 完成和修补任何缺点, 向甲方、 业主方提出并经过中标通知书被接收报价书及其隶属文件。 1.27 中标通知书: 是指甲方、 业主方对乙方投标书正式接收函。 1.28 其她承包人: 是指甲方、 业主方直接雇佣、 从事乙方承包范围之外但却与本协议工程相关任何其它工作任何其她承包人及其工人。 2. 协议文件及解释次序 2.1 协议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组成本协议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以下: (1)在协议推行中, 甲方、 乙方、 业主方三方相关工程洽商、 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本协议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甲方、 业主方在招标过程中向乙方发出并为乙方所接收承诺和类似函件; (5) 甲方、 业主方为招标目发出招标文件和任何补充招标文件(其中招标须知和协议条款部分内容解释次序优先于其它部分) 如协议条款与投标文件发生冲突, 最终以签署协议为准); (6)本协议条款; (7)投标函; (8)标准、 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9)协议图纸; (10)经乙方标价或填写并为甲方、 业主方所接收投标价格汇总表、 经乙方标价工程量清单(分为分部工程量清单、 方法项目清单和其她项目清单三个部分)、 取费费率报价表、 方法项目报价组成份析表、 关键材料设备用量/市场价格及采购计划表、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选择计划表和计日工清单等; (11)经乙方报出并为甲方、 业主方所接收施工组织设计以及三方同意纳入协议文件乙方投标文件中其她内容; 深入要求以下: (a)除非协议中另有尤其注明, 假如“ 工程管理和技术规范”与“ 协议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 数量以“协议图纸”为准, 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施工条件和技术规范”为准; (b)对于同一类协议文件, 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c)假如在不一样协议文件之间、 同一个协议文件不一样部分之间或任何协议文件本身出现模糊、 矛盾或不一致之处, 在无法依据协议优先解释次序进行澄清或仍不足以澄清情况下,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以经业主方代表同意监理工程师书面澄清为准; (d)当招标文件中协议条款内容与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有不一致之处时, 本协议含有优先解释权 除非另有约定, 在协议签订和推行过程中, 三方签署、 签发、 签收与本协议签订或推行相关协议、 信函、 纪要、 备忘录等亦组成协议组成部分, 其优先解释次序应视其内容与其它协议文件相互关系而定。 2.2 当协议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下, 由甲方、 乙方、 业主方协商处理。三方也能够提请负责监理工程师做出解释。三方协商不成或不一样意负责监理工程师解释时, 按争议条款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使用方法律、 标准及规范 3.1 本协议使用汉字语言文字。 3.2 适使用方法律和法规 本协议文件适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法律、 行政法规: 参考工程量清单规范及相关法律、 法规。 3.3 适用标准、 规范 3.3.1 适用标准、 规范名称: 实施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标准、 规范。 3.3.2 没有国家标准、 规范但有行业标准、 规范, 约定适用行业标准、 规范; 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 规范, 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 规范。 3.3.3 中国没有对应标准、 规范, 由甲方、 业主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 乙方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经甲方、 业主方认可后实施。业主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 规范, 应负责提供汉字译本。 3.3.4 本条所发生购置、 翻译标准、 规范或制订施工工艺费用, 由乙方负担。 4. 图纸 4.1 乙方应在签署协议时无偿向业主方提供十五套A1蓝图及三套A3白图; 如业主方须额外提供图纸, 额外提供图纸费用由业主方负担。 4.2 乙方所提供施工图是乙方在投标过程中依据招标文件所设计并经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确定施工图纸。 4.3 乙方未经业主方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四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除乙方存档需要图纸外, 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业主方。 4.4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甲方、 业主方、 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进行工程检验时使用。 4.5 因为违反三方对图纸及技术文件保密约定而将业主方图纸或技术文件泄露给第四方时, 应由违约方负担责任, 赔偿由此给其她方造成经济损失。 4.6 补充图纸和指示 业主方、 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乙方发出任何为达成施工、 完工或保修目图纸或指令(乙方施工图设计疏漏造成补充图纸只做技术洽商不作经济洽商), 乙方应遵照实施并受其约束, 不然业主方有权将此部分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5. 协议工作内容 5.1 第2.1款中提及组成本协议全部协议文件所包含、 包含一切内容与含义, 只要适用, 都应作为对乙方协议工作内容定义。由上述协议文件所定义协议工作内容包含协议中明确约定工作、 监理工程师依据协议要求发出任何指示所带来工作、 协议中写明或隐含由乙方任何义务产生任何工作以及协议中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对工程稳定、 完整、 安全、 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及实现协议目所必需全部工作。 6. 甲方、 业主方、 乙方三方责任和义务 6.1 甲方、 业主方责任和义务 业主方应推行协议约定责任和义务, 包含但不限于: (a) 根据协议约定推行支付义务; (b) 遵守任何适使用方法律、 法规和规章; (c) 推行协议中约定其她职责和义务。 甲方应推行协议约定责任和义务, 包含但不限于: (d) 遵守任何适使用方法律、 法规和规章; (e) 推行协议中约定其她职责和义务。 6.1.1现场准备和移交 甲方、 业主方将在开工日期前完成施工工作面现场准备工作, 清除现场内地面及空中障碍, 并向乙方移交现场工作面。除非协议中另有约定, 甲方、 业主方应确保向乙方移交现场工作面含有且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一直保持以下条件: (a) 水源接口; (b) 雨水和污水排放接口; (c) 电源接口; (d) 连接现场与城镇公共道路交通道路; (e) 将提供乙方施工所需轴线、 标高线、 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 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 并进行现场交验; (f) 无偿向乙方提供现场施工所需库房、 办公室。 对上述条件或工作具体要求(如水源管径、 电源额定功率、 接口位置等), 三方再另行约定。业主方负担与现场准备相关上述工作一切费用。 6.1.2办理相关手续及证书 业主方在工程开工以前应办妥并取得任何须需同意、 许可、 证书及手续, 确保工程开工、 实施和其她任何方面符合政府和相关管理机构要求和要求, 并负担与此相关费用。 6.1.3甲方、 业主方对乙方帮助 (1)在乙方请求和负担费用前提下,为了工程顺利实施、 完工或修补缺点, 或为了达成协议约定其她预期目, 甲方、 业主方应本着合作和尽力标准给乙方以帮助。 (2)负责施工过程中乙方与其它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协调工作。 6.1.4甲方代表和业主方代表 (1)在整个协议期内, 甲方、 业主方应各任命一名合格称职代表进驻现场。甲方、 业主方代表应受理与其相关全部通知、 指示、 同意、 同意、 证书、 决定及其她通讯联络。 (2)对于本协议而言, 经业主任命监理工程师和乙方已经收到对应书面通知业主代表(代表业主)应是业主唯一正当代理人。 (3)除非协议中已注明甲方代表姓名, 甲方应在协议生效后14天内将任命甲方代表姓名及其她具体资料通知给业主方、 监理工程师和乙方。甲方可能会随时更换其代表, 但在业主方、 监理工程师和乙方收到甲方对应通知之前, 任何对甲方代表任命或更换应不产生协议效力。 (4)除非协议中已注明业主代表姓名, 业主方应在协议生效后14天内将业主代表姓名及其她具体资料通知给甲方、 乙方。业主可能会随时更换其代表, 但在甲方、 监理工程师和乙方收到业主方对应通知之前, 任何对业主代表任命或更换应不产生协议效力。 (5)本工程甲方代表 姓名: 高振铭 职务: 项目经理(能够到位吗?实际实施经理是谁?) 职权: 协议条款中给予权利 (6)本工程业主方代表 姓名: 刘树春 职务: 项目经理 职权: 协议条款中给予权利 7.1 乙方责任和义务 7.1.1 乙方应推行协议中约定责任和义务: (1) 乙方根据本协议完成工程应完全符合协议并达成协议中约定工程预期目。乙方工作应包含协议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款乙方工作范围所约定全部协议工作内容; (2) 乙方应根据第37.7条中提及保修书要求和约定推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职责; 7.1.2 遵照协议工作 (1) 除法律严禁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外, 乙方应严格根据协议进行工程施工、 完工并保修。在包含或关系到该项工程任何事项上, 不管这些事项在协议中是否写明, 乙方都要严格遵守和实施甲方、 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指示。 (2) 除非协议中另有约定, 乙方应该仅自甲方、 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处获取指示。 7.1.3 乙方工作 ⑴.临时用地 乙方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协议要求, 自行判定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堆料及加工间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假如需要, 除非协议中另有约定, 乙方应自行安排并应认为对应费用已含在乙方协议价格中。必需时, 甲方、 业主方对此应给予乙方必需帮助。 ⑵.定位和放线 乙方应依据协议要求按甲方、 业主方所给定(若未给定, 则按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出)原始基准点、 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 并负担与此相关费用。本款中提及定位和放线是指工程初始坐标定位、 基准标高定位以及控制轴线定位。这类定位和放线工作完成后, 乙方应通知监理工程师要求甲方、 业主方立刻组织复验并确定。假如这类复验发觉乙方定位或放线有误, 乙方应立刻给予矫正并负担矫正费用。一旦复验确定, 则视为解除了乙方在工程定位和放线方面责任。 (3) 现场施工和施工方法 乙方应对其负责实施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适用性、 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方面责任。不过, 除非协议中另有约定, 乙方对非乙方负责永久工程设计或规范或非乙方负责临时工程设计和规范不负责任。对于由乙方设计部分永久工程及由乙方负责进行深化设计工程, 即使已经获取监理工程师同意, 乙方也应对这部分工程负全方面责任。 (4) 组织机构和人员 (a) 乙方应该为完成协议而设置合理可行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雇佣那些在她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含有足够经验、 认真负责和精干称职管理人员。不过, 除非事先取得其她各方同意, 乙方不应从为甲方、 业主方、 监理工程师、 设计人服务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和工人。 (b) 除非事先获取甲方、 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更换或撤回关键管理人员。 (c) 甲方、 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可要求乙方撤换其在现场甲方、 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认为有下列行为任何人员, 包含乙方代表: l 常常行为不轨; l 在推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l 不遵守协议约定; l 常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 或有损环境保护行为。 假如出现这种情况, 乙方应在甲方、 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提出这类要求后14天内选派适宜替换人员。 (5) 劳动力组织及劳动保护 除非协议中另有约定, 乙方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她地方雇佣全部职员和劳务人员, 并支付她们酬劳、 住宿、 膳食和交通遣返。除此以外, 乙方还应推行以下职责和义务并负担对应费用: (a) 遵守全部适适用于本协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章中相关工人工资标准、 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要求, 向她们合理支付以及保障她们享受法律要求全部权利。乙方应按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要求为本协议下雇佣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须需证件、 许可和注册等; (b) 乙方应为本协议下雇佣职员和工人提供合适和充足劳动保护, 包含但不限于安全保护、 防寒防雨、 常见药品、 抢救设备、 传染病预防、 身体检验等; (c) 乙方应为本协议下雇佣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须需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 包含但不限于: 住房、 围栏、 供水(饮用及其她目用水)、 供电、 卫生设备、 食堂及炊具、 防火及灭火设备、 供热、 家俱及其她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必需品。乙方还应安排向其职员和工人供给足够、 价格合理、 适宜食品并应考虑宗教或民族习惯。 (6) 特殊工种 乙方为本协议雇佣特殊工种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培训并已取得政府和相关管理机构要求上岗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含但不限于: 电工、 焊工、 信号工、 架子工、 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 (7) 与其她分包商及其她承包人配合与协调 乙方应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服务和配合: (a) 甲方、 业主方所雇佣分包商及任何其她承包人及其工人; (b) 甲方、 业主方工人; (c) 任何正当推行职责国家公务人员和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上文中提到服务和配合包含: (a) 为确保和其她承包人工作不发生冲突; (b) 为上述人员提供在协议条件中约定任何其她服务和配合。 (8) 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 完成以下工作: (a)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许可乙方完成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b) 应提供计划、 报表名称及完成时间: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以后21天内提交工程进度款付款计划、 设备供给计划。         (c)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特殊要求及费用负担。 (d)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   投标人在投标书注明        (e) 三方约定乙方应做其她工作:  见本卷补充条款       7.1.4 乙方代表 ⑴ 除非协议条件中已注明乙方代表姓名、 职务和相关资料, 乙方应在协议生效后14天内将其准备任命代表姓名及具体情况提交甲方、 业主方、 监理工程师以取得同意。 ⑵ 没有甲方、 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事先同意, 乙方不得更换和撤销乙方代表任命。 ⑶ 对于本协议而言, 经乙方任命而且根据本款已经取得甲方、 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意乙方代表(代表乙方)应是乙方唯一正当代理人。假如乙方代表依据第7.1.5款将她任何职责和权利委托给她助理, 在受第7.1.6款制约情况下, 这类助理应视为乙方正当代理人。 ⑷ 乙方代表以及第7.1.6款中提及她助理应能流利地使用第3.1款要求语言进行日常书面和口头交流。 ⑸ 除非协议中另有约定, 乙方代表在整个协议期内工作应是全职而不应是兼职。 7.1.5 乙方代表职责和权力 乙方代表应负责指导施工文件编制和工程实施。除非协议中另有约定, 乙方代表(代表乙方)应受理协议范围内全部通知、 指示、 同意、 同意、 证书、 决定及其她通讯联络。乙方代表不管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适宜替换人员并对应地通知甲方、 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 7.1.6 乙方代表权力委托 乙方代表可将其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任何胜任人员, 并可随时撤销任何这类委托。任何这类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而且在甲方、 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收到由乙方代表签发对应书面通知之前, 这类权力与职责委托或撤销不应产生协议效力。 7.1.7 本工程乙方代表 姓名: 杨亚光 职务: 项目经理 对乙方代表要求: (1) 假如没有得到甲方、 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事先同意, 乙方不得更换乙方代表, 不然将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须向甲方、 业主方支付20万元违约金, 此款将从任何乙方应得款项中扣除。 (2) 乙方代表、 技术责任人以及项目关键管理人员每七天应确保在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5天, 不然将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须向甲方、 业主方支付元/天违约金, 此款将从任何乙方应得款项中扣除。但最高不得超出协议价格3%。 (3) 假如乙方更换项目经理, 应提前七天通知甲方、 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 并取得其一致同意。 8. 工程监理 8.1 监理工程师职责和权力 8.1.1 监理工程师应该全方面、 客观、 公正地推行其职责和权力。除非协议条件中另有约定, 监理工程师应该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以及本协议行使其对应职责和权力。 (a) 监理工程师无权修改协议; (b) 监理工程师应该推行协议中明文约定或隐含职责并行使协议中明文约定或隐含权力。假如依据业主对监理工程师委托条件, 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其一些权力之前须取得业主具体同意或授权时, 则这类要求应在协议条件中明确。不然, 均应认为监理工程师行使任何上述权力已经从业主处得到任何须需同意或授权; (c) 除非协议中另有约定, 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 变更或增加协议中约定乙方任何职责、 义务和工作; (d) 监理工程师应将全部依据协议发出或收到函件复制给甲方及业主。 8.2 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 8.2.1 由监理单位任命监理工程师驻现场代表称为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将受理与其相关全部通知、 指示、 同意、 同意、 证书、 决定及其她通讯联络。监理单位对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任命是取得业主书面同意。监理单位将在本协议生效后7天内将已取得业主同意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她具体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乙方。 8.2.2 监理单位更换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事先是要经过业主同意。假如监理单位在取得业主同意后更换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乙方, 并通知新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她具体资料, 同时在通知中明确前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任职到期时间及新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任职开始时间。 8.2.3 对于本协议而言, 经业主方同意, 由监理单位任命而且甲方和乙方已经收到对应通知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应是监理工程师唯一正当代理人。假如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依据第8.3款将她任何职责和权利委托给她助理, 在受第8.3款制约情况下, 这类助理应视为监理单位正当代理人。 8.2.4 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第8.3款中提及她助理应能流利地使用第3.1款约定语言进行日常书面和口头交流。 8.2.5 本工程监理工程师代表(签署协议时提供) 姓名: 陈晓军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业主方委托职权: 见协议条款 需要取得业主同意才能行使职权: (1) 洽商变更签署; (2)设计变更签署; (3)工程量计量确定; (4)进度请款单确定; (5)进度付款单签字支付; (6)施工进度更改或对工期给予延长同意; (7)对影响工程使用功效、 观感材料、 设备采购; (8)乙方使用新材料、 新产品、 新工艺、 新技术项目; (9)样板验收; (10)结算审核汇报确定; (11)工程验收汇报确定。   8.3 监理工程师代表权力委托 8.3.1 监理工程师代表能够随时将她任何权力或职责委托给她助理, 并可在任何时间撤回此委托。任何这类委托或委托撤回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而且在其副本送达业主方、 甲方和乙方之前不应产生协议效力。 8.3.2 由监理工程师代表任何这类助理根据上述委托内容做出任何决定、 指示、 检验、 审核、 检验、 同意、 同意或类似行为, 应与监理工程师代表做出含有相同效力。不过要求: (a) 上述监理工程师代表助理未对任何工程设备、 材料、 设计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 并不影响监理工程师代表拒绝该工程设备、 材料、 设计或工艺权力; (b) 假如甲方或乙方对上述监理工程师代表助理任何决定和指示提出质疑, 甲方或乙方可将此情况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对决定或指示加以确定、 否定或更改并对应地通知甲方或乙方。 8.4 口头指示 8.4.1 正常情况下,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任何指示都应是书面。但假如因为某种原因, 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需以口头形式发出这类指示, 甲方或乙方也应一样遵照实施。但要求: 监理工程师应在该口头指示发出后48小时内, 以书面形式确定这类口头指示, 而且书面确定和当初口头指示在内容上应该一致。 8.4.2 同时要求, 甲方或乙方可在监理工程师发出这类口头指示后以书面形式统计这类口头指示并报监理工程师确定, 假如7日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拒绝, 则这类由甲方或乙方准备书面统计应视为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 8.5 监理工程师批复 8.5.1 除非协议中另有约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协议中分别约定时间内, 对甲方或乙方呈报给监理工程师任何需监理工程师批复函件、 文件、 要求等做出书面批复。假如监理工程师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给予书面批复, 应视为监理工程师已对甲方或乙方所呈报上述函件、 文件、 要求等同意和确定。 8.5.2 对于需要监理工程师在协议约定时间内给予澄清、 解答或决定情况, 监理工程师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给予书面澄清、 解答或决定。假如因为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协议约定时间内给出书面澄清、 解答或决定而且甲方或乙方认为这种行为已经或将要造成工程进展受到影响, 甲方或乙方应就此通知监理工程师并陈说工程进展受到影响原因,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这类通知并与甲方或乙方合适协商以后应决定: (a) 按协议第13.1条, 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工期; (b) 为甲方或乙方追加由此而发生额外费用。 8.5.3 假如协议中未约定监理工程师应该做出上述任何批复、 澄清、 解答或决定时间期限, 甲方或乙方应在呈报上述相关函件、 文件、 要求等同时就监理工程师批复、 澄清、 解答或决定时间提出一个合理时限(但最多不超出21天), 如监理工程师未对该时限提出书面异议, 则应视为该时限已被监理工程师接收, 并受本款上述约定约束。 8.6 各方尽力达成一致 当根据协议要求监理工程师对价值、 费用或工期延长做出决定时, 监理工程师应与甲方或乙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未能达成一致, 监理工程师应公正、 合理地根据协议做出对应决定。假如甲方或乙方对这类决定仍然不满或存在争议, 应按第40条约定处理。 8.7 通知更正 假如甲方或乙方未能依据协议推行其任何义务或实施工程, 监理工程师可通知甲方或乙方, 要求在一约定合理时间内更正这类过失或违约行为。 9. 施工组织设计 9.1 除非协议中另有约定, 乙方应在协议生效后28天内向甲方、 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适合于承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供监理工程师同意。该施工组织设计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做实质性变动, 而是对其深入细化。在施工过程中, 甲方、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提交甲方、 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需相关施工组织设计任何说明或文件, 对这类指示, 乙方应遵照实施。 9.2 乙方应根据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上述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但在任何情况下, 监理工程师对上述任何施工组织设计同意不应解除乙方对其应负责任。 9.3 乙方必需按甲方代表、 业主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确定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接收甲方代表、 业主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检验、 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被确定进度计划不符时, 乙方应按甲方代表、 业主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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