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施工单位):
乙方(用工单位):
丙方(派遣单位):
依据乙方承包甲方工程需求, 丙方向乙方派遣职员(以下简称“派遣职员)。为明确三方权利、 义务, 三方本着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标准, 签署协议以下:
第一条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乙方应要求丙方派遣职员工作时间、 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 以上内容必需符合《中国劳动保护法》及其它劳感人事法规要求, 乙方提供工作岗位应含有必需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方法。
第二条 职员管理
派遣职员在甲方工作期间, 其劳动纪律、 教育培训、 绩效考评等事务由乙方实施。乙方劳动纪律、 工作规程、 考评措施等管理文件应向派遣职员明示。
第三条 用工关系
1、 派遣职员为乙方工作期间, 应由丙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2、 派遣职员到乙方报到时, 工资、 福利费用由乙方负担, 由丙方代为发放给派遣职员。有特殊情况, 由乙、 丙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 社会保障、 法定福利及法定征缴费用
丙方依据国家要求为派遣职员办理并征缴社会保险、 法规福利及法定征缴费用。以上费用征缴百分比和缴费基数均以国家或河北省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如河北省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改变, 丙方须依据河北省新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对应地调整收费标准, 在乙方确定后, 根据新政策操作。。
第五条 费用负担及支付方法
1、 乙方每个月向丙方支付劳务费, 具体标准为 元, 以上费用包含税和乙方向丙方支付管理费。
2、 根据本协议确定劳务费标准, 乙方应于每个月 日将当月劳务费用支付给丙方, 丙方于 日内向乙方送达劳务费税务发票。
3、 乙方每个月 日前向丙方送达本月派遣职员工资款及工资清单, 并由丙方代其向派遣职员发放当月工资。
第六条 派遣职员退回
派遣职员有以下情形之一, 在派遣期满时仍存在以下情形, 由乙丙双方协商处理, 在双方未就怎样处理达成一致前, 职员派遣期限延迟, 乙方不得退回。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验, 或疑似职业病在诊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2、 在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并被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要求医疗期间;
4、 符合国家相关计划生育女职员在孕期、 产期、 哺乳期;
5、 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其她情形。
第七条 赔偿或赔偿约定
派遣工作期间, 如派遣职员在被派遣至乙方工作期间发生患职业病、 工伤、 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等情况, 乙丙双方应依据《中国劳动协议法》和其她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 共同协商处理, 如因派遣职员正当权益受到侵犯而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诉讼,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名法院等机构调整、 或裁决、 或判决应给予派遣职员赔偿或赔偿, 则乙方应依据判决或裁决结果负担该赔偿或赔偿费用及其她争议或诉讼而产生相关费用。此等赔偿或赔偿以及相关费用不受本协议期限限制。
第八条 本协议期限、 解除及终止
1、 本协议使用期从 年 月 日起, 到 年 月 日止。
2、 如乙方发生严重违约情形, 严重损害乙方或派遣职员利益, 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 协调标准
本协议期内, 若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或注册发生重大改变, 甲乙丙三方应遵照最新要求实施, 并协商修订本协议条款。
第十条 争议处理
派遣工作期间, 乙方如与派遣职员发生争议, 应先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 乙方或派遣职员可根据要求在当地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甲乙丙三方对本协议若有争议, 应本着友好协商标准加以处理, 如协商不成, 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她
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法律、 法规向抵触, 以国家法律、 法规为准。但上述与丙方签署劳动协议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 乙方应负担派遣职员劳动酬劳。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 由甲乙丙三方另行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 经甲乙丙三方盖章, 丙方签字后生效, 并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施工单位):
乙方(用工单位):
丙方(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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