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翡翠玉、 宝石合作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相关要求, 为明确甲、 乙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公平公正、 老实信用标准、 互惠互利标准基础下, 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场地位置及装修
一、 场地位置
1.1.甲方提供位于阿诗玛翡翠会所, (具体位置), 长度为 展柜给乙方作为翡翠, 玉、 宝石系列珠宝产品展示、 销售场所。
1.2.乙方展示产品保持与甲方会所气氛基础一致前提下可依据需要对经营所需要区域进行装修及陈列, 但必需经过甲方同意。
第二条、 经营品种
2.1.甲方同意乙方作为 系列珠宝产品经销商, 在甲方会所内设置经营珠宝产品专柜。除甲、 乙双方约定工艺品品种外, 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增加新珠宝品种, 必需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经营。
2.2.乙方进入会所专柜珠宝或许可在会所其她位置陈列产品应有具体产品目录(必需是经甲乙双方共同确定过)及相关权威检验、 检测部门出具判定证书。
第三条 、 经营期限
3.1、 本协议期限经双方约定: 先试运行三个月( 月 日至 月 日), 假如双方合作达成预期目标, 协议自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 为期 1 年。
3.2、 本协议期满即予终止, 乙方需要续约, 须在本协议期满日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 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若未在该期限内提出续约申请, 则依据本协议期限终止。
3.3、 本协议终止后, 乙方应在5日内退出经营场地, 并立刻将场地内自有商品撤出, 但不应破坏场地装修、 装饰及影响甲方正常经营, 超出5日仍不撤出, 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之商品。
第四条、 销售目标、 利益分配及付款方法
4.1、 乙方必需完成年保底销售任务 元(大写: 元),
4.2、 结算方法为乙方按销售额 %上交甲方。
4.2-1.乙方上交甲方保底分成为 元。
4.2-2、 对于超出保底销售任务部分, 仍按销售额 %结算给甲方。
4.3、 乙方销售商品销售款由甲方指派收银员统一收款, 乙方每笔营业额均应在甲方所设收银台交付, 乙方不得私自收银, 或将业务转出会所外进行, 不然一经查实, 乙方须提交甲方交易金额10倍作为违约金(最低1000元), 此款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 协议期内违反该条要求两次(含两次)以上, 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4.4、 甲方应将每个月销售业绩在扣除所得后以现金或转账方法回款给乙方。
第五条、 财务结算
5.1、 甲方财务人员应在次月10日向甲乙双方责任人报送编制商品之财务报表, 并将财务报表副本分送甲乙方各一方备查, 假如双方有异议应于收到报表之日起5日内提出, 不然视为同意财务报表数据真实性。
5.2、 为了表现公正、 公平、 公开财务制度, 乙方有权随时在每个财务月终止后一个月内自费派审计师审查商品经营帐目及统计。
5.3、 甲方每个月从乙方总销售额中按扣点提取应缴费用后, 余额支付给乙方;
5.4、 乙方同意其珠宝产品销售由甲方统一收银, 甲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 天内支付乙方剩下款额。
第六条、 价格及促销管理
6.1.乙方珠宝产品销售价格由乙方负责定价。
6.2.为提升合作双方经营业绩, 甲方将根据季节情况编制整体促销计划, 并在进行促销活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应参与甲方组织整体促销计划。
6.3.乙方依据经营情况需要在甲方会所内单方进行宣传、 推广、 促销活动时, 应双方协商后进行。
参与促销活动商品甲方扣点另议。
第七条、 经营管理
7.1.乙方经营之商品须为协议约定经营范围内珠宝产品, 不然甲方有权给予没收其违规经营之商品, 且乙方须接收甲方处理方案。
7.2.甲方负责统一收款, 乙方不得自行收款或将用户带出会所进行场外交易, 情节严重者, 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7.3.乙方必需确保其陈列销售之产品含有正当工艺品名称、 商标、 图案、 全部权、 专利权, 并符合政府颁发相关政策、 法规及管理条例。
7.4.乙方经营珠宝产品质量必需符合《中国产品质量法》, 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进入甲方会所珠宝或道具须完好无损, 乙方不得出售“三无”工艺品、 伪劣、 假冒工艺品,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售珠宝之质量、 计量进行检验。若有问题有权没收“三无”工艺品
7.5.若有乙方商品质量问题引发用户投诉, 甲方有权不通知乙方而作出调换或退货处理, 由此产生一切费用及责任由乙方负担,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影响甲方商业信誉事件, 如媒体爆光、 诉讼等, 甲方除终止本协议外, 还保留追究乙方一切责任权利。
7.6.乙方珠宝商品陈列要求美观、 醒目、 丰富、 齐全; 价格标示明确, 特价期限清楚; 功效说明全方面。
7.7.乙方进入会所珠宝产品由乙方人员自行建帐、 存放。
7.8.甲方负责保管, 若有短缺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 人员管理
8.1.乙方珠宝营业职员由甲方统一培训、 安排, 统一管理。对于会所内不合格服务员, 乙方有权提出调换。
8.2.乙方营业员由乙方自行安排, 但必需向甲方汇报人数情况, 经甲方同意后, 按甲方制度办理入职手续后, 方能上岗, 并同时接收甲方统一培训及管理, 对于不合格营业员, 甲方有权给予开除。
8.3.乙方营业人职员资由甲方进行代发, 再由甲方每个月从乙方应结算款中扣除。
第九条、 协议变更或解除
9.1甲、 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时, 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并由双方达成一致, 原协议即告终止。非法定不可抗力原因外, 如任何一方单独解除协议时, 解约方除应赔偿履约方一切损失外, 还应向履约方支付本协议违约金 元。
第十条、 债权、 债务处理
10.1本协议双方为各自独立经营主体, 不存在任何连带债权、 债务关系, 在经营中乙方所发生之债权、 债务及纠纷、 诉讼等, 概由乙方负责, 一切与甲方无关, 乙方不得单方将甲方经营场地、 设施和工艺品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抵压、 担保、 转让、 转借、 转租, 或将本身经营风险以任何形式转嫁给甲方, 不然除按违约处理外, 甲方还将追究乙方包含但不限于经济方面赔偿责任。经营过程中甲方所发生之债权、 债务及纠纷、 诉讼等概由甲方负责, 一切与乙方无关, 甲方不得私自将本身经营风险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11.1.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共同协商并作出补充要求。本协议一式肆份, 各方各执贰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1.2.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文件任何一方条款除对适使用方法律有违反, 不正当或不可强行条款外, 余下、 凡有效、 正当, 可强制实施协议中任何条款应给予实施, 不行受到影响和消弱。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 所以给对方造成损失者,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 适使用方法律及争议之处理
13.1任何与本协议相关或因本协议引发之争议, 协议各方均应首先经过协商友好处理, 30日内不能协商处理, 协议双方都有权向协议签署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尤其约定
14.1除非为了遵照相关法律要求, 相关本协议存在、 内容、 推行公开及公告, 应事先取得相对方书面同意及同意。
第十五条、 其它
15.1
15.2
15.3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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