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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夫妻忠诚协议概述………………………………………………………………1
(一)概念……………………………………………………………………………1
(二)产生背景………………………………………………………………………1
(三)类型……………………………………………………………………………2
(四)效力特点………………………………………………………………………2
(五)作用……………………………………………………………………………3
二、 夫妻忠诚协议效努力争取议………………………………………………………3
(一)对夫妻协议持反对意见无效论见解………………………………………4
(二)对夫妻协议持支持意见有效论见解………………………………………5
三、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分析………………………………………………………6
(一)对夫妻忠诚协议损害公民人身自由反驳…………………………………7
(二)对 “夫妻应该相互忠实”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反驳……………7
(三)对个人隐私权、 人格权应高于“忠诚标准”反驳 ………………………7
(四)对忠诚协议包含是感情, 无法使用方法律来调整和评价反驳 ……………8
(五)对夫妻忠诚协议违反损害填补标准反驳 …………………………………8
四、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完善 ………………………………………………………9
注释 ……………………………………………………………………………………10
参考文件 ………………………………………………………………………………10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之我见
摘要: 目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大家价值观、 婚恋观也在发生改变, 婚姻双方对婚姻不安全感也随之增强。在此背景下,作为新社会形势下产物"忠诚协议"应运而生,也逐步被越来越多夫妻所接收。不过在学术界并没有定论, 有学者认为有效力, 有学者认为没有效力, 司法界实践判决也是莫衷一是, 总而言之,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在学术界是存在普遍争议。在此笔者从多个方面来分析夫妻忠诚协议, 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情况下, 其本身应该是有效。同时探讨在新社会时期, 相关这种契约关系应该从法律角度来完善一下得到认可。本文首先明确了夫妻忠诚协议概念和性质, 并对目前相关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相关争议做出分析, 以此为依据展示了笔者见解, 我认为法律可对夫妻忠诚协议合适做出标准性要求, 方便在为法院审判工作提供对应法律依据同时也指导当事人行为。
关键词: 忠诚协议 效力 争议 效力主张
一、 夫妻忠诚协议概述
(一)概念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在婚后约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得违反约定夫妻忠诚义务, 违反忠诚义务一方配偶有权依据双方约定忠诚协议要求违约方负担违约金或支付给守约方赔偿或放弃自己对应权利协议。①忠诚协议在实践中称谓有多个, 有称“忠诚承诺书”, 有称“忠诚确保书”等等, 不一而足。本文统一称为夫妻忠诚协议。
(二)产生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 国民经济稳定增加, 在社会转型期内, 也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本是属于“二人世界”婚恋关系也受到了现实极大挑战, 都说感情是恋爱与婚姻基础, 但感情也是最不牢靠东西。为了维稳自己婚姻关系, 于是身处其间婚姻当事人或是将进入婚姻殿堂恋人纷纷给自己婚姻寻求确保。
1. 社会转型期内, 大家思想价值观念产生了猛烈冲突。
2. 市场经济社会里, 契约观念深入人心。
3. 大家法治意识逐步觉醒, 法治观念逐步深入人心。[1]
(三)类型
1.夫妻忠诚协议按协议缔结时间前后可分为两类: 婚前成立夫妻忠诚协议和婚后成立夫妻忠诚协议; ②
2.根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内容不一样, 现在能够分为三类:
(1)离婚赔偿型。双方约定“双方都要努力维持婚姻, 假如一方提出离婚, 则要给付对方一定数额赔偿”。这种约定因为违反婚姻自由法律标准是无效。
(2)外遇赔偿型。双方约定“夫妻双方要互敬互爱, 对家庭、 配偶和儿女负责, 假如一方有外遇而造成婚姻破裂, 有外遇一方要给付对方一定赔偿”。
(3)空床赔偿型。双方约定“假如一方夜不归宿, 就应该按时间实际支付对方一定金钱”即所谓空床费约定。③
(四)忠诚协议效力特点
首先, 从协议效力法律性质来看, 夫妻忠诚协议现在在民法通则、 婚姻法、 协议法上均没有明确法条依据, 从字面上了解应该视为一个契约, 也就是说属于协议法管辖, 而就当事人身份关系来说, 这种法律行为又应该适适用于婚姻法、 民事法。到底适适用于哪个部门法?需要从法理及相关法律要求上分析其性质。[2]有学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其实是一个民事协议, 其实就是认可了它契约性质, 忠诚协议应该符合《协议法》中对协议相关要求, 但《协议法》中协议除含有上述特点外, 合意内容须为设置、 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且不含身份关系对应内容, 在《协议法》中明确要求“本法所称协议是平等主体自然人、 法人、 其她组织之间设置、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婚姻、 收养、 监护等相关身份关系协议, 适用其她法律要求。”所以, 夫妻忠诚协议虽也有协议之名, 而因为包含身份关系, 却不受《协议法》管辖。笔者认为这种见解值得深入分析。大家认为夫妻协议不受协议法调整, 其实是中国现在没有民法典, 除民事通则外, 民事立法都是单行法, 协议法是债法而不是身份法, 是调整流转财产关系, 不过协议法、 婚姻法都是位于民法通则之下, 都是民事法律属性, 所以都遵从共同民法标准, 如平等、 自由、 协商等, 夫妻忠诚协议是符合协议法所提倡契约精神, 本质上说夫妻忠诚协议所设置, 也正是特定当初之间一个债关系, 所以用协议法标准判定其效力也在情理之中。④只不过夫妻忠诚协议是一个特殊关系契约。
其次, 忠诚协议效力开始时间是区分于一般民间协议。一般民间协议签署即发生效力, 而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生效是在结婚以后, 一婚姻关系成立为有效要件, 假如没有结婚, 即使一方出现有违忠诚协议行为, 协议是务容置疑不发生效力。婚前恋人间是否忠诚于对方想当然是收到规范调整, 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由此对协议主体产生约束, 及只对含有夫妻关系二人缠上约束力, 假如恋人间签署这种协议也只能结婚后发生效力。[3]
(五)夫妻忠诚协议作用
1.主动作用
夫妻忠诚协议作为一个新生社会产物, 其出现绝不仅仅是一个偶然性, 肯定有一定它主动一面。首先, 夫妻忠诚协议从私法契约角度对不忠诚方施以一定威慑或者惩戒; 而且能够经过当事人意思自治方法来明确婚姻法中相关夫妻应该忠诚要求范围。其次, 忠诚协议签署, 以特有契约形式强化了个人对家庭责任, 缓解了因婚外情、 小三等现象出现给社会造成压力, 有利于维持稳定公序良俗。再次, 忠诚协议类似于婚前财产公证, 忠诚协议可看做是对损害赔偿提前约定, 万一发生协议约定不许可相关行为, 受害方能够顺利取得既定数额赔偿, 而不会因为法律过于标准性条款使其利益落空。夫妻忠诚协议既能够降低离婚时对财产争议, 同时也是当事人自我保护一个有效方法。这种行为也与《婚姻法》中要求相符合, 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 对双方含有约束力。
2、 消极作用
任何事物产生、 发展都其两面性, 夫妻协议做为维护家庭稳定方面自有其有利一面, 不过这种身份契约对大家自由做了一定限定。在《中国宪法》中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要求: “中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不过因为结婚, 因为对另一方负有责任和义务, 已经失去了一定自由, 而夫妻忠诚协议签署愈加限定了人身自由。我们知道维系婚姻最基础还是感情, 可感情又是极不稳定东西, 伴随时间推移, 夫妻间接触时间增加或客观条件改变, 双方感情情况及其她方面难免会发生改变, 假如双方感情恶化了, 或者其她方面发生改变了, 而一旦感情破裂, 夫妻忠诚协议就成了个人追求幸福和自由牢笼, 而要摆脱这个牢笼, 可能代价极大, 所以夫妻忠诚协议在这时又成为了一道障碍。⑤
二、 夫妻忠诚协议效努力争取议
在中国从审理第一例相关由夫妻忠诚协议提起离婚赔偿案件起, 法理界对忠诚协议效力便产生了争议。
争议案例以下: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理了中国首例因婚外情而引发“违反忠诚协议赔偿案”,王某与张某是1999年登记结婚, 因为双方是再婚为慎重起见, 6月夫妻俩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 若一方在婚内因为道德品责问题, 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行为即婚外情, 要赔偿对方声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8月, 女方发觉丈夫与另一女子婚外情, 造成夫妻感情破裂, 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 女方则以“忠诚协议”为依据要求法院判决男方支付违约金三十万元。一审法院在判决离婚同时支持了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判令违反“忠诚协议”男方支付女方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这是忠诚协议含有法律效力首起判例。法院判决理由是, 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忠诚协议”, 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夫妻忠实责任具体化, 完全符合婚姻法标准和精神。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严禁性要求, 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平等地位下自愿签署, 协议内容也未损害她人利益, 所以当然有效, 应受法律保护。该判决公布后, 在法学界引发轩然大波, 男方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在上诉期间, 双方又以25万价码达成了调解协议。所以, 本案中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在当初并没有得到上海更高一级法院认可或否定, 就使得其在法院见解仍含有模糊性。[4]
以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于忠诚协议作出了相关指导性意见, 也认为《婚姻法》第四条所要求忠实义务, 是一个道德义务, 而不是法律义务, 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签订协议, 不能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协议。随即明确要求了4条意见: (1)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 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 起诉要求对方推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情形外, 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反忠实义务为由, 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 审理该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相关案件不再重审。[5]
除此以外, 其她地域并没有直接明文要求对夫妻间忠诚协议是肯定还是否定态度, 而是视情况审理, 各地审判方法也不尽相同.
(一) 对夫妻协议持反对意见无效论见解
1. 依据《宪法》第37条第一款要求: “中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可见, 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是宪法要求一个基础权利, 高于其它权利, 所以, 经过人为约定方法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不正当。不能因为要保护其她权利而限制这一基础权利。任何强行限制这些基础权利行为, 不管其表现形式怎样, 均是违反宪法。夫妻忠诚协议, 将夫妻双方部分基础人身权利尤其是人身自由给予限制甚至是剥夺, 就其本质而言, 是违反宪法。所以人身权既然是法定权利, 就只能依从法定, 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约定, 也不能经过协议来调整。[6]
2. 中国《婚姻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要求: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基础准则”。所谓“准则”, 《现代汉语辞海》解释是: “言论、 行动等所遵照标准、 标准”。可见, 婚姻法首先是应该遵照强行性规范, 而不是部分列提倡性条款。《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要求“夫妻应该相互忠实”,此处用词为应该, 而不是必需, 所以《婚姻法》第四条要求是一个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 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签订协议, 不能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协议, 故夫妻忠诚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7]
3. 个人隐私权、 人格权应高于“忠诚标准”。[8] 夫妻感情属于隐私范围, 法律无法触及属于隐私范围夫妻感情。即使大家普遍认同婚外情是不道德, 但婚外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不能调整道德问题, 道德问题只能用道德来约束。假如我们给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 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反忠诚协议行为, 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实和查证义务。在这个过程中, 势必会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 也会造成国家公权力侵犯隐私权。
4. 忠诚协议包含是感情, 感情是无法使用方法律来调整和评价。夫妻忠诚协议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而只是一个友谊行为。[9]尽管它们在表面有时和法律行为是相同, 如邀请某人到家做客等, 不过这些行为目并不是在当事人间设置对应权利义务。因为表意人不可能意欲给对对方一个法律上请求权, 所以它们不是法律行为, 所以不能从法律行为角度去评价。这类行为可用社会规范、 道德规范等自己调整规范来约束。即使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约定, 另一方请求法律保护, 法律也不应介入。除非包含到严重侵权, 则由侵权法来调整。在此情况下设置夫妻忠诚协议行为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更谈不上生效, 其也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5. 有些人认为, 婚姻法许可对婚姻范围财产做出约定, 不过损害赔偿不能够约定。夫妻忠诚协议违反损害填补标准。[10]夫妻忠诚协议中所约定赔偿金或违约金, 其本质是违反忠实义务一方向无过失方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违反忠实义务一方侵犯了无过失方配偶权), 而经过协议预先确定以后可能发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数额, 是与基础法理相违反。
(二) 对夫妻协议持支持意见有效论见解
1. 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立法宗旨, 与婚姻法基础精神相一致, 是对婚姻法中“夫妻应该相互忠实”要求具体化。⑥它使得婚姻法上比较标准性夫妻忠实义务含有了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要求: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损害赔偿’, 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相关要求”。另据, 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要求: “负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失方配偶。”⑦从这些条文中能够看出, “忠诚义务”有法可依, 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依据法律精神, 中国法律提倡健康良好婚姻关系, 对于有过失者应给予制裁, 只有这么才能有利于保障无过失方权利, 教育有过失者, 从而有利于树立法律权威性。
2. 公民在享受权利时同时应推行义务。《宪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要求: “任何公民享受宪法和法律要求权利, 同时必需推行宪法和法律要求义务。”另据, 《宪法》第五十三条要求: “中国公民必需遵守宪法和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 珍惜公共财产, 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公共秩序, 尊重社会公德。”签署夫妻忠诚协议当事人因为婚外情等原因造成婚姻改变已经违反了中国宪法要求, 违法了法律就应负担对应责任。⑧
3. 只要“忠诚协议”在制订时, 婚姻双方自愿约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严禁性要求, 不与公序良俗相悖, 也不损害她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约定赔偿数额有可行性。当然, 双方在协议中表现是各自真实意愿, 而且在平等、 自愿前提下签约, 法律就应该认可它, 法官就应该采信它。[11]
4. 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 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成本。只是在没有具体协议约束情况下, 双方负担是道德义务。而道德成本对于个人来说毕竟是隐性, 是不确定。一旦签署了协议, 就将隐性化道德成本显性化了, 她(她)很可能就会三思而行。从这个意义上说, 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到主动作用。[12]
5.身份关系协议一样含有法律效力, 若包含身份关系协议不含有法律效力, 则遗赠抚养协议之类协议在法理上也没有了存在依据。因为遗赠抚养协议一样包含身份关系, 一样要求了协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即使其并不能以《协议法》来调整, 但不能以《协议法》来调整并不能使相关身份关系内容协议无效。[13]
三、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分析
笔者认为, 夫妻之间以签署忠诚协议形式维护婚姻稳定这一社会现象普及, 在社会上不仅仅是一个时尚, 更代表一个方向, 平等自愿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为了稳定自己婚姻做出意思自治表示, 对此不应该一味呈否定态度, 而应该以发展眼光看待这一社会问题。笔者认为, 应该肯定那些平等自愿签署合情合理夫妻忠诚协议。对此, 笔者对上述无效理由提出以下反驳:
(一)对夫妻忠诚协议损害公民人身自由反驳
夫妻忠诚协议并不一定违反宪法第37条第一款要求: “中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笔者认为, 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要求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是指公民人身自由(包含性自由)不受强行限制, 任何人不得强行限制或剥夺她人人身自由, 但并不意味着公民不能对其人身自由进行必需处分或利用。实际上。公民对自己身体享受支配权和处分权, 能够依据自己意愿在法律许可程度内自由处分自己人身自由。比如, 一旦公民与她人签署雇佣协议或劳动协议, 其在工作时间内人身自由就受到限制; 再如, 当下部分人有偿为她人提供陪同逛街, 陪同旅游, 陪同聊天等服务, 一样是服务提供者在对自己人身自由进行合理利用和处分表现。夫妻关系存续本就限定一定个人自由, 这是由婚姻本质决定, 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表现, 这种限制完全是夫妻双方合意结果, 完全符合婚姻法标准和精神, 符合婚姻法相关忠实义务要求, 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 胁迫等情形, 该协议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二)对 “夫妻应该相互忠实”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反驳
《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要求“夫妻应该相互忠实”确没有用必需等肯定词汇来强调, 夫妻间一定要是什么样关系, 这条内容确实是一条义务要求而不是法律要求, 因为包含到婚姻这么私密关系很强烈民事行为, 极难使用方法定关系界定, 夫妻相互忠实只不过是婚姻道德最基础要求。笔者认为, 这条要求并不不妨碍夫妻双方为给予忠实义务以法律强制力而自愿以民事协议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 只要此种协议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严禁性要求, 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依据意思自治标准。法律就应该认可其效力。[14]
(三) 对个人隐私权、 人格权应高于“忠诚标准”反驳
笔者认为, 个人隐私权、 人格权是受法律保护而不应被侵犯, 而忠诚标准不过是一条道德义务上条款, 单纯这么说话, 这句话并没有错误, 可是就自愿签署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双方当事人来说, 她们之间除了结婚证这个特定契约书之外, 还存在了双方自愿给予对方私立契约关系, 当事人就负有推行契约责任, 只有当事人不推行忠诚协议责任时, 才会被诉讼到法院, 使隐私权、 人格权受到侵犯。中国法律上即使现在没有对这种包含身份契约关系作出肯定, 但存在即合理, 不能因为法律没有给予权力就认为法律严禁, 只是现在法律条文未包含而已。
(四) 对忠诚协议包含是感情, 无法使用方法律来调整和评价反驳
笔者认为, 婚姻关系缔坚固则是一个特殊契约关系建立, 感情是无法用金钱衡量, 可是感情发生和存续却是占用当事人时间, 每个人时间都是无价, 婚姻当事人因为对另一方婚姻感情维持失去了其她机会, 造成损失又由谁负担?这也就是为何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会有尤其要求即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离婚, 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 遗弃家庭组员。
当然夫妻相关忠诚协议约定可比婚姻法要求范围宽泛, 既包含重婚、 与她人同居行为, 也可包含与她人通奸行为。即使, 法律上对违反夫妻忠实而还未达成重婚、 与她人同居等严重程度一方应怎样负担对应责任, 现行法律未作具体要求, 但法律也未明文严禁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忠诚协议约定与婚姻法基础精神相一致, 给付金钱含有违约赔偿性质, 这种协议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15】
(五)对夫妻忠诚协议违反损害填补标准反驳
笔者认为, 夫妻忠诚协议中所约定赔偿金或违约金, 其本质确是违反忠实义务一方向无过失方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但对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能否由双方当事人预先经过协议加以约定, 现在见解并不统一。笔者认为, 侵权损害赔偿应该遵照损害填补标准只是法官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应遵照规则.而该规则对当事入并无强制力。众所周知, 意思自治是民法基础标准.司法实践中很多侵权行为发生以后双方当事人就具体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并达成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害数额赔偿协议, 法官并不会因其违反损害填补标准而否定其效力。双方当事人经过协议预先约定侵权赔偿数额与侵权行为发生以后协商赔偿数额, 除了缔约时间不一样之外, 并无实质区分, 二者均是意思自治标准表现。依据当事人约定高于法律要求之民法基础标准, 法律应该认可该约定效力。⑨
有些人认为忠诚协议要求夫妻间推行《婚姻法》中“夫妻应该相互忠实”义务, 其目和意义在于维护“应该相互忠实”义务所依靠夫妻关系。签署忠诚协议目是基于保护二人感情目出发, 但实际上更是为了填补万一因为无法挽回感情损失造成精神损失和其它机会成本, 其目和意义只是保护赔偿请求权。总而言之, 笔者认为忠诚协议只要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条件下签署, 也不荒唐, 不背离公序良俗, 法律应该给予保护。
四、 夫妻忠诚协议立法完善
笔者认为, 在当今生产力不停提升大好环境里, 经济在发展, 社会在进步, 大家思想也在发生着改观, 形形色色婚姻纠纷也在不停出现, 目前法律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需要, 很多限于道德约束方面可能应该纳入法律管辖会愈加全方面保障婚姻受害人权益。而中国现在法律中并未对夫妻忠诚协议做出明确要求, 学术界对此也是众说纷纭, 实务界对这类案件处理结果也往往相差很大。因为对此问题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 首先造成了当事人迷惑, 不能有效指导她们行为; 其次各地司法部门尺度不一, 一样事件在不一样地方得出不一样结果, 也影响了司法统一性。
笔者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能够经过出台司法解释或者审判意见形式对夫妻忠诚协议及类似问题审判做出一个较为明确要求, 使人民法院在以后审判实务中面对类似问题时能够做出一个比较公允判决, 克服法稳定性带来滞后弊端。并可在总结具体审判经验基础上完善法律要求, 从而愈加好地维护作为社会基础组成部分家庭稳定, 进而实现社会稳定、 友好。比如, 能够明确夫妻间不忠诚行为表现形式, 许可夫妻双方对夫妻忠诚进行约定, 即签署夫妻忠诚协议, 明确夫妻忠诚协议适用应该同离婚诉讼一同提出。
笔者认为, 每个人婚姻都有其特殊性, 家庭生活多样性使得各自追求忠诚各不相同, 法律不能穷尽全部不忠诚行为, 只宜在尊重婚姻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做出标准性要求, 在确定大框架前提下可许可法官有一定裁量权。即使夫妻忠诚协议对于稳定婚姻关系并无实质意义, 只是个形式意义上约束, 即使能够对有过失方做出一定制裁, 却无法成为夫妻关系保险。建立起真正牢靠夫妻关系需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相互谦让、 尊重, 在相互了解基础上经营婚姻生活。但夫妻忠诚协议毕竟可对不忠诚行为产生一定得威慑作用, 同时对于出现不忠诚行为一方也含有处罚作用, 所以, 在不损害当事人正当利益前提下, 我们能够经过深入完善立法使夫妻忠诚协议主动作用得到充足发挥。
注释:
①程超: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探析决议与信息》, 《决议与信息》杂志社,(4), 61页, 301页.
②③程泽时:《论夫妻忠诚协议》,中国民商法律网, -1-2
④邵世星.《浅析男女间忠诚协议性质与效力》.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35页,
⑤胡春雨: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法律快车网.-08-16
⑥龙卫平:《也谈夫妻忠诚协议--与上海高院商榷》.龙卫平 .中国律师网.-03-17
⑦《离婚诉讼无过失方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企博网.-12-14
⑧肖海燕 吴好武:续谈《“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含有法律效力?》.泰和法网..11.24
⑨办理婚姻案件实际操作应注意相关问题.baidu文库
参考文件:
[1]《浅谈婚姻案件中“确保书”效用》, 刘磊 , 法律论文网, -3-16
[2]邵世星.《浅析男女间忠诚协议性质与效力》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1(5): 34
[3]李霞.浅析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法制与社会.(22).
[4]《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性质及司法效力》.法律教育网.-7-28 。
[6]李娜. 《论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法制与社会.(21).
[7]《“忠诚协议”是否含有法律效力?》.孙随勤.法律咨询网.-04-17
[8]办理婚姻案件实际操作应注意相关问题.baidu文库
[9]王歌雅.夫妻忠诚协议:价值认知与效力判定[J].政法论丛.(05)
[10]办理婚姻案件实际操作应注意相关问题.baidu文库
[11]续谈《“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含有法律效力?》.肖海燕 吴好武 .泰和法院网..11.24
[12]杜潇洒.相关“婚姻即契约”法律思索[J]. 《商业文化(上半月)》(10)
[13]夫妻忠诚协议应该含有法律效力.李富金.东方法眼网.-4-28
[14]夫妻忠诚协议含有法律效力.徐敏.中顾法律网.-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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