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煤炭买卖协议
协议编号:
签署地点:
甲方: 总企业
乙方: 贵州 有限企业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为本、 友好共赢标准, 在平等、 自愿、 公平、 老实信用基础上, 经协商一致, 达成以下协议:
一、 收货人名称、 交货地点立刻间、 数量
乙方根据本协议要求质量要求每个月向甲方指定收货单位贵州华电 发电有限企业(以下简称“ 电厂)煤场供给电煤 万吨。在协议实施期, 双方可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和 电厂煤炭需求情况, 协商适时增加煤炭供给量并签署补充协议。
二、 运输工具及交货方法
乙方利用汽车将本协议约定煤炭运输至 电厂煤场, 电厂向乙方出具过磅单和质检汇报。
三、 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 数量以 电厂汽车衡过磅计量为准; 质量由 电厂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 乙方可派人到收货地点对采、 制工作全程监督, 若不参与, 则视为认可需方验收数据。
2、 乙方交煤时需提供加盖有煤矿销售章及贵州华电 发电有限企业电煤运输验票专用章调运单。
3、 以收到基低位发烧量Qnet.ar= 20.908 MJ/kg(5000大卡/千克)为基准。
4、 在卸煤现场检验发觉有显著大块矸石(粒度>50mm)、 石头或其它杂物, 根据1:1百分比与乙方代表核实计扣; 全水分Mt≤10%。
5、 严禁乙方掺杂使假, 一旦 电厂查实乙方有掺杂使假行为, 甲方有权拒付该批次来煤全部煤款及运费; 对于分层装车煤炭, 按掺假处理; 装车不一致煤炭, 则对两种煤质取样单独化验, 若二者化验结果差值低于2MJ/Kg, 则按低热值结果作为该车煤结算依据并进行批次加权结算; 若二者化验结果差值高于2MJ/Kg, 视为掺杂使假, 对该车煤按拒付处理。
6、 乙方如对煤质化验结果有异议, 应在到货之日起10天内向甲方提出复核, 或将收货方留存备份煤样提交双方认可国家授权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其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如超出要求时间, 则以桐梓电厂化验结果为准。
四、 煤炭结算单价及实施期
1、 甲乙双方以 电厂最新基低位发烧量Qnet.ar= 20.908 MJ/kg(5000大卡/千克)基准到厂含税价 元/吨(含17%增值税发票)下浮4.3元/吨结算。
2、 煤价与煤质挂钩具体见第五条。
3、 实施期至 年12月31日。
五、 计价方法及计价标准
1、 计价方法: 全月收到基低位发烧量计价。
2、 计价标准: (1)以收到基低位发烧量Qnet.ar= 20.908 MJ/kg(5000大卡/千克)为基准, 当收到基低位发烧量Qnet.ar> 20.908 MJ/kg(5000大卡/千克)时, 每升高 0.41816MJ/kg(100大卡/千克), 煤价上浮 7.00 元/吨; (2)当收到基低位发烧量在18.817 MJ/kg(4500大卡/千克)≤Qnet.ar<20.908 MJ/kg(5000大卡/千克)时, 每降低 0.41816MJ/kg(100大卡/千克), 煤价下浮 10.00元/吨; (3)当收到基低位发烧量在16.726MJ/kg(4000大卡/千克)≤Qnet.ar<18.817 MJ/kg(4500大卡/千克)时,每降低0.41816 MJ/kg(100大卡/千克), 煤价下浮 12.00元/吨; (4)当收到基低位发烧量Qnet.ar<16.726MJ/kg(4000大卡/千克)时拒付全部煤款及运费; (5)当单批次收到基低位发烧量Qnet.ar<14.635MJ/Kg(3500大卡/千克)时, 拒付该批次煤款及运费; (6)当硫份St,d>3.5%, 以3.5%为基数按每增加0.1个百分点含税坑口价降低0.5元/吨标准办理结算。(7)当硫份St,d>4.5%, 以4.5%为基数按每增加0.1个百分点含税坑口价降低1.5元/吨标准办理结算。(8)乙方协议月兑现率如低于90%, 按含税坑口价降低10元/吨标准办理结算(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六、 煤款结算方法、 结算期限及结算比列
1、 甲方与乙方结算为每个月10日、 17日、 24日、 30日, 如遇节假日顺延, 根据桐梓电厂加权热值计算, 结算本笔货物80%货款, 结算金额以甲方计算结果为准。剩下20%货款待甲方收到 电厂上月100%货款后, 凭借乙方提供全额17%增值税发票向乙方结清;
2. 甲方向乙方结算采取银行承兑汇票与银行电汇相结合方法。
3、 乙方必需在结算日前一天向甲方提供结算本周期实际发运煤炭经 电厂确定过磅单及质检汇报, 不然甲方不予结算。
4、 乙方结算时出具增值税发票必需真实正当, 不然, 由此产生损失由乙方负担。
5、 本协议实施期到期后全额结算。
七、 违约责任及罚则
1、 甲乙双方应认真推行本协议, 但遇有不可抗力原因, 造成一方不能推行本协议时, 应尽早通知对方, 以降低双方损失; 如未尽通知义务, 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则要负担违约责任。
2、 协议中相关条款调整需经双方协商后决定。
3. 乙方应主动协调催促 电厂尽早向甲方结算货款, 假如 电厂当月23日前(含23日)未结算完应结货款, 甲方应按每滞期一日未付货款千分之一从货款中扣除。
八、 处理协议纠纷方法
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 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
九、 其她约定事项
1、 拒收、 拒付条件及处理措施: (1)乙方供给煤炭非协议煤种、 品种时, 甲方有权拒收; (2)乙方供给煤炭掺假、 掺杂、 掺水时, 甲方有权拒付; (3)乙方必需供给本矿生产煤炭, 不然, 甲有权拒付; (4)乙方以近充远, 一经查实, 拒付全部煤款及运费, 处50万元罚款并终止协议; (5)乙方以不正当手段非法赢利, 一经查实, 拒付全部煤款及运费, 处50万元罚款并终止协议; (6)甲方依据本协议条款拒付煤炭, 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2、 实施期间如遇政府应急机制或市场改变, 价格随行就市, 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3、 甲方依据与 电厂协商每个月供煤计划并将 电厂出具电煤运输验票专用章调运单转交乙方, 乙方应据此组织煤炭均衡发运, 不然造成电厂拒收等情况后果由乙方负担。
4、 乙方车辆抵达交货地点后, 须遵守收货单位调度管理, 严格根据收货单位指定路线和次序行车和卸载, 如有驾车、 有意阻挡进出通道等行为, 收货单位有权采取有效方法处理车辆并根据直接损失大小扣减煤款, 被处理车辆及扣减煤款均由乙方负担。
5、 乙方承诺: 遵守收货单位验收步骤, 如入厂登记、 过重磅、 按要求采样、 指定现场质检后卸车、 过轻磅、 出厂等, 如不按上述要求步骤实施, 收货单位有权对责任车辆拒付煤款; 依法经营, 严禁各类商业贿赂行为。如发生对甲方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等不法行为, 一经查实, 收货单位有权根据当批次来煤价款2-3倍扣减作为违约金。如发生拒付煤款及违约金均由乙方负担。
6、 如甲方与贵州华电 发电有限企业产生协议纠纷,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协调处理并负担甲方损失。
7、 未尽事宜, 双方协商处理, 另签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8、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9、 本协议使用期至 年12月31日结束, 使用期满后甲乙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协议。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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