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 企业和 国(地域)注册 企业, 依据《中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 本着平等互利标准, 经过友好协商, 同意在中国 市 区, 共同投资举行合作经营企业, 特签订本协议。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一条 合作各方为:
中国 企业(以下简称甲方), 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企业, 在中国 省 市登记注册。
法定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国 籍: 联络电话:
国(地域)注册 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国 籍: 联络电话:
第三章 成立合作企业
第二条 合作各方依据《中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 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置合作企业 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企业英文名称为:
第三条 合作企业法定地址:
第四条 合作企业是中国企业法人, 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需遵守中国法律、 法令和相关部门要求。
第五条 合作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企业, 合作企业独立核实, 自负盈亏。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债务负担责任。合作各方按其合作条件对合作企业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经营目、 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
第六条 合作各方合作经营目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愿望, 采取优异适用技术和科学经营管理方法, 提升经济效益, 使合作各方取得满意利益。
第七条 合作企业经营范围是:
第八条 合作企业经营规模: (视具体情况写)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作企业投资总额为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为 。
甲方: 现汇 ; 机械设备折 ; 厂房折 ; 土地使用权 折
; 工业产权 ; 其它 (注明具体内容); 共 。
乙方: 现金_ ; 机械设备折 ; 工业产权折 ; 其它 (注明具体内容); 共 。
外汇与人民币折算按投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汇率折算。
第十条 合作双方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由合作各方按其出资百分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20%, 其它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完成)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第十二条 合作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 须经合作她方同意, 并经原协议审批机关同意。
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时, 合作她方有优先购置权。
第六章 合作各方责任
除本协议其她条款已经有要求责任外, 合作各方还应推行下列责任:
第十三条 合作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甲方责任: (能够依据具体情况写, 关键有: )
(比如:
1.办理为设置合营企业向中国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同意, 登记注册、 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手续;
3.帮助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 物质、 办公用具、 交通工具、 通讯设施等;
4.建设期间, 帮助办理物资、 机械设备进口报关手续;
5.帮助合营企业联络落实水、 电、 能源供给, 交通、 通讯等设施配置;
6.帮助合营企业招聘经营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工人和所需其她人员;
7.帮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入境签证等手续
8.负责办理合营企业委托其她事宜)
乙方责任: (能够依据具体情况写, 关键有: )
(比如:
1.办理合营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 原材物料等相关事宜
2.帮助提供合营企业需要设备安装、 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 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3.帮助培训合营企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4.负责办理合营企业委托其她事宜。)
第七章 董事会
第十四条 合作企业设董事会。合作企业注册登记之日, 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委派 人, 乙方委派 人。董事长由 方委派, 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 经委派方继续委派能够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是合作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决定合作企业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 由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一致经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 合资企业章程修改;
二、 合资企业中止、 解散和延长合资期限;
三、 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增加、 降低;
四、 合资企业与其她经济组织合并、 分立。
对下列其她事宜, 可采取参与董事会会议多数董事经过决定:
一、 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三、 聘用或者解聘总经理, 依据总经理提名, 聘用或者解聘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 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决定其酬劳;
四、 制订合资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 制订合资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 决定设置分支机构;
七、 同意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收支预算;
八、 其她应由董事会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最少召开一次, 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 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统计应归档案保留。
第八章 监事会
第十八条 合作企业设监事会, 组员 人。监事会应该包含投资者代表和合适百分比企业职员代表。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由股东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 连选能够连任。撤换监事, 每次应向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立案。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会能够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提议。
监事会发觉企业经营情况异常, 能够进行调查; 必需时, 能够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等帮助其工作, 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合作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 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 由 方推荐。副总经理 人, 由甲方推荐 人, 乙方推荐 人。总经理、 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用, 任期 年。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职责是实施董事会会议各项决议, 组织领导合作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帮助总经理工作。
经营管理部门可设若干部门经理, 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工作, 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事项, 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 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渎职, 经董事会决议, 可随时解聘。给企业造成损失, 应该负担赔偿责任。如触犯刑律,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作企业职员雇用、 解聘、 工资、 劳动保险、 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宜, 根据《中国劳动法》及其实施措施, 经董事会研究制订方案, 由合作企业和合作企业工会组织集体或个人签订劳动协议加以要求。
劳动协议签订后, 送当地劳动管理部门立案。
第二十四条 各方推荐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和工资奖励待遇, 社会保险、 福利、 差旅费标准等, 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 税务、 财务、 会计
第二十五条 合作企业应按中国税法和相关条例要求缴纳各项税金。
第二十六条 合作企业职员按《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合作企业按《中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要求提取储蓄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 职员福利及奖励基金, 每年提取百分比由董事会依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合作企业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账凭证、 单据、 报表、 账簿, 用汉字书写。
第二十九条 合作企业财务年度决算应聘用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 并将查账汇报送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其中一方认为需要另行聘用其她会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 另一方应给予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费用由聘用方负担。
第三十条 每一会计年度头四个月, 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营业年度年度资产负债表、 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 提交董事会审查经过。
第十二章 外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企业一切外汇事宜, 按《中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相关管理措施要求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合作企业应分别开设外币和人民币帐户。
第三十三条 本合作企业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需入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局同意其她国外银行, 一切外汇支出由合作企业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企业外籍和港澳职员工资和其她正当收益, 在依法缴纳税款后, 有权汇出国外。乙方分得红利, 依法缴纳税收后汇出国外。
第十三章 合作期限
第三十五条 合作企业期限为 年。合作企业成立日期为合作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如需延长合作期限, 经董事会会议一致经过, 能够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本协议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如需提前终止, 经董事会一致同意, 报本协议审批机关同意。
第十四章 合作期满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 由合作企业组成清算委员会对企业财产、 债权、 债务进行全方面清查。清偿债务、 损失以及支付清算费用后剩下财产, 根据合作各方约定利润分配百分比进行分配。资产净额或剩下财产超出注册资本增值部分, 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五章 保 险
第三十七条 合作企业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企业投保, 投保险别, 保险价值、 保期等按中国人民保险企业要求由合作企业决定。
第十六章 协议修改、 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修改, 必需签署书面协议, 并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才能生效。
第三十九条 因为不可抗力, 致使协议无法推行、 或是因为合作企业连年亏损、 无力继续经营, 经董事会一致经过, 并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能够提前终止合作期限和解除协议。
第四十条 因为合作一方不推行协议(协议)、 章程要求义务, 或严重违反协议、 章程要求, 造成合作企业无法经营或无法达成协议要求经营目, 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协议, 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 并有权按协议要求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同意终止协议。如合营各方同意继续经营, 违约方应赔偿合作企业经济损失。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合作企业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五章要求依期出资和提供合作条件, 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 每逾期一个月, 违约一方应缴付应出资额百分之 违约金给守约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 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百分之 违约金外, 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协议第四十条要求终止协议, 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因为一方过失, 造成本协议及其附件不能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时, 由有过失一方负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过失, 依据实际情况, 由各方分别负担各自应负违约责任。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三条 因为地震、 台风、 水灾、 战争以及其她不能预见而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或避免不可抗力事故, 致使直接影响协议推行或者不能按约定条件推行时,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一方, 应立刻将事故情况电告各方, 并应在十五天内, 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推行或者需要延期推行、 部分推行理由有效证实文件, 此项证实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域公正机构出具。按事故对推行协议影响程度, 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 或者部分免去推行协议责任或者延期推行协议, 一旦不可抗力消失后, 受影响一方应立刻采取方法, 继续推行需推行协议。
第十九章 适使用方法律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签订、 效力、 解散、 推行和争议处理, 均适适用于中国法律。
第二十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五条 凡因实施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各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处理。假如协商不能处理, 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四十六条 在仲裁过程中, 除各方有争议部分外, 本协议应继续推行。
第二十一章 文字
第四十七条 本协议用汉字写成。
第二十二章 协议生效及其她
第四十八条 按本协议要求各项标准签订隶属协议文件, 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及其附件, 均须经中国审批机关同意, 自同意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合作各方发送通知方法, 如用电报、 电传通知时; 凡包含各方权利、 义务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协议中所列合作各方法定地址即为合作各方收件地址。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相关要求违反中国法律、 法规及规章要求, 以中国法律、 法规及规章要求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甲、 乙双方法人(授权)代表在中国 市签字。
(此页无正文)
甲方: 有限企业(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 XXX 署名:
乙方: 有限企业(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 XXX 署名:
二OO 年 月 日
附注:
1、 本范本适适用于合作企业;
2、 凡有下划线, 应该进行填写; 下划线上文字有括号, 应按要求作选择填写, 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及括号去除;
3、 股东为自然人, 由其署名; 股东为法人, 由其法定人代表人署名, 并在署名处盖上单位印章; 署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替换, 署名应该用签字笔或墨水笔, 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署名;
4、 本范本仅供参考, 申请人可依据法律、 法规自行制订, 但企业协议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内容, 审批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对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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