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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委托贷款代理协议(范本)
编号: 20 年 委托字 第 号
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托人:
名称 责任人
住所
委托人在此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即委托人提供贷款资金,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 用途、 金额、 期限、 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帮助收回贷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友好协商, 达成以下条款, 共同遵守。
第一章 委托人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委托资金系委托人自主支配而且起源正当资金。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 日将委托资金划入其在受托人处开立委托资金专户, 该账户内资金受托人不支付利息。
第二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借款人、 借款用途、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借款利率等事宜, 并与受托人、 借款人三方签署《委托贷款协议》。委托人确定借款人应含有正当借款主体资格; 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贷款金额不得超出委托资金额度;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标准, 由委托人确定。
第三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是否实施担保。若实施担保, 委托人应对借款人提供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确定, 并对担保可靠性、 正当性和有效性等进行审查确定后, 委托人与担保人签署委托贷款担保协议。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委托贷款资金账户存款额度内委托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 不得要求受托人超额度放贷。委托人在发放委托贷款前向受托人签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 《委托贷款协议》编号、 币种、 金额、 利率、 期限、 借款人及账户、 确定担保方法及担保人等内容。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对委托贷款展期, 应于贷款到期日前 天通知受托人, 并与受托人、 借款人签署展期协议。原贷款有担保, 委托人需提前 天通知担保人, 并与担保人续签担保协议后, 方可签署展期协议。
第六条 委托人应自行负担委托贷款风险, 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要求受托人负担贷款风险。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负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七条 委托人能够自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使用, 也能够委托受托人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使用。具体方法在《委托贷款协议》中明确要求。
第八条 委托人应按委托贷款金额、 期限、 约定手续费率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本协议项下委托贷款约定手续费率为 ‰; 手续费支付时间和支付方法为 。手续费支付不能以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
第九条 对逾期委托贷款, 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为起诉借款人, 应出具书面文件。
第十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委托贷款, 委托人应书面通知受托人不再推行委托代理协议要求义务, 同意受托人等额冲销委托资金和委托贷款。
第十一条 委托人负担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本协议项下费用包含但不限于: 办理担保手续中公证、 登记费用; 办理诉讼事务中诉讼费、 财产保全费、 实施费、 律师费用; 追索担保人或处理担保物费用及其她费用。
第十二条 委托人申明
(一)本委托是委托人自主行为;
(二)委托资金起源正当, 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
(三)委托人和指定借款人主体资格正当;
(四)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五)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负担, 受托人不负担任何形式贷款风险。
第二章 受托人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受托人依据本协议与委托人、 借款人三方签署《委托贷款协议》。
第十四条 委托贷款实施担保并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担保事宜, 受托人应依据委托人书面通知, 与担保人签署担保协议。相关担保协议公证、 登记费用由委托人预付和负担, 受托人不予垫付。
第十五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资金后, 要为委托人开设委托资金账户, 用于核实委托资金; 受托人应根据《委托贷款协议》约定与《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要求, 在指定贷款发放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对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超出委托贷款资金账户存款额度发放委托贷款, 受托人有权拒绝发放。若所以产生对借款人违约责任, 由委托人自行负担。
第十六条 受托人接到委托人委托贷款展期通知后, 应与委托人、 借款人三方签署展期协议; 若展期贷款是担保贷款, 受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先行落实担保事项。
第十七条 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材料对本协议项下委托贷款用途正当性给予证实。对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委托受托人向其股东发放委托贷款, 受托人有权要求企业出含有权机构决议, 并承诺所委托委托贷款对企业其她股东不组成利益损害。
对委托贷款用途正当性存有疑问, 受托人可不予办理。
第十八条 受托人应帮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受托人每次收回贷款本息后, 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应得款项如数划入委托人在受托人处开立委托贷款资金账户。
第十九条 受托人应根据本协议第八条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条 委托贷款到期后, 借款人未按时归还, 受托人应立刻通知委托人, 并按委托人书面要求帮助催收催保。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委托人书面授权要求受托人起诉, 受托人应按授权内容办理相关诉讼事务, 委托人未书面授权受托人代为起诉, 受托人无义务对借款人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因借款人破产或其她原因无法收回委托贷款, 受托人可依据委托人书面通知不再推行委托代理协议要求义务, 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假如受托人未受到委托人书面通知, 受托人有权在委托贷款逾期满三个月后, 视为死帐进行销户, 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负担。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委托资金起源、 贷款对象、 用途不正当等原因造成一切后果由委托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未按约定存入委托贷款资金或超出委托资金帐户存款额度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造成受托人无法或拒绝发放委托贷款所产生对借款人违约责任, 由委托人自行负担。
若所以造成受托人损失时, 委托人应赔偿受托人全部损失。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未按时支付手续费, 受托人有权按每日应付手续费 %要求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对委托人拖欠手续费和违约金, 受托人可从收回委托贷款资金账户中扣收或从借款人偿还委托贷款本息中直接扣收。
委托人拒绝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受托人有权从委托人其她帐户直接扣收手续费, 相关责任由委托人自行负担。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委托贷款协议》和《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造成委托人发生损失, 受托人应负担对应责任。
第四章 其她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受托方可依据委托人书面通知和借款协议约定代理委托人加收罚息, 并在罚息额度内按本协议第八条约定, 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 处理协议纠纷方法。实施本协议发生争议,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 双方同意可选择以下第 种处理方法:
(一)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受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双方约定其她事项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和相关金融规章要求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自委托人、 受托人加盖公章(签字),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项下各项应付款项均已付清后, 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 委托人执一份, 受托人持两份。
委托人(单位盖章)(个人签字)
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实证件名称:
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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