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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投资协议书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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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投资协议书范本 【篇一: 战略投资协议范本】 【战略投资协议范本】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项目合作协议书范本 房地产项目投资协议书 甲 方: 法定地址: 乙 方: 法定地址: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 老实信用标准, 共同合作参与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 为明确甲、 乙双方权利、 义务和责任, 经过友好协商, 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共同遵守实施: 一、 合作项目 甲、 乙双方初步约定此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技术支持、 信息咨询、 开发、 管理、 服务等项目。 二、 合作范围及内容 依据甲、 乙双方现在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 双方约定此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早期工作, 此次合作范围及内容是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提供技术顾问、 信息咨询等服务, 包含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融通及筹措, 项目推介及招商, 为项目寻求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等。 三、 合作方法 在此次共同合作中, 全部以甲方名义进行对外沟通、 信息交流、 协调关系、 公关、 招投标、 谈判、 签约等商务事宜, 乙方以甲方企业管理人员身份完成本协议约定工作, 进行对应正当商务活动。 四、 甲、 乙双方工作与责任 4.1、 甲方: 4.1.1、 向乙方提供商务活动所必需一切商务谈判资料, 如甲方组织机构、 管理机构、 注册资本、 企业章程、 企业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 验资汇报、 年度财务报表、 法人代表证实书、 授权委托书等一切为合作项目服务资料证实文件。 4.1.2、 在乙方提供投资开发所必需资料基础上, 负责筹备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融通及筹措, 并立刻通知乙方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及中小企业融资结果, 并将中小企业融资所需整套文件资料给乙方;在乙方提出需要前提下为其寻求及联络对应金融机构或投资机构。 4.1.3、 在乙方提供必需资料基础上, 负责帮助乙方筹备项目推介及招商所需文件资料, 并为其安排定向推介。 4.1.4、 在乙方提出自行中小企业融资或寻求开发合作伙伴前提下, 负责帮助乙方进行中小企业融资或合作开发相关协议、 协议谈判和起草;并帮助乙方完成中小企业融资或合作相关法律文件准备和签署。 4.1.5、 为项目寻求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 并将谈判内容、 结果和合作方法等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1.6、 负担本协议约定合作过程中所发生一切费用支出(包含乙方管理费用, 土地费用, 项目设计、 招投标等前期费用, 项目广告推介费, 财务费用, 销售费用等)。 4.1.7、 双方约定其她工作。 4.2、 乙方: 4.2.1、 负责提供取得项目服务事宜公共关系支持。 4.2.2、 负责取得项目服务所需全部基础资料。 4.2.3、 负责协调使甲方取得项目服务协议及对应授权。 4.2.4、 负责协调关系并使甲方寻求、 联络、 推荐金融机构、 投资机构、 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 4.2.5、 双方约定其她工作。 五、 管理等费用支付方法 5.1、 乙方在协议约定范围内所付出管理费用由甲方负担, 协议签定后按每个项目信息为单位, 按每个项目总投资额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 5.2、 本协议自签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 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创办费, 以后按每个月实际投资额(含形象进度所代表投资额)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 前期创办费在月支付管理费中扣减。 5.3、 广告费用、 前期费用等双方另行约定支付方法, 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六、 确保与承诺 6.1、 双方有权签署并实施本协议约定义务, 而且无需任何其她人同意。 6.2、 双方不管口头或书面所提供任何资料、 信息、 数据、 文件等均是最新、 客观、 真实、 完整, 而且不存在任何虚假、 侵权、 有意疏忽或虚伪陈说。 6.3、 双方将所知悉可能影响本协议全部事项(假如有)立刻通知对方, 并提醒对方注意。 6.4、 乙方在以甲方名义进行或从事商业活动时, 必需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和要求, 一切违反法律和要求行为, 造成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均自行负担。 6.5、 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一切承诺及相关意见、 见解、 见解和操作, 均应在甲方授权或双方议定范围内进行, 不然, 乙方自行负担全部责任。 6.6、 乙方在提出正当正当商务活动时, 甲方应主动给予支持, 七、 合作期限 7.1、 本协议使用期暂定为一年, 若合作项目没有任何进展则经甲、 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起一年后终止, 若合作项目进展顺利, 甲方或甲方推荐金融机构、 投资机构、 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 则本协议使用期延长至合作项目销售封盘为止。 7.2、 在下述情况下, 任何一方均可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立刻终止本协议: 7.2.1、 一方停止营业或进入清算(不包含事先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 为了正当有清偿能力重组或合并而进行自愿清算)或解散或关闭; 7.2.2、 一方无法支付到期债务, 或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被指定给破产接管人、 行政接管人或管理人(或依据其企业所在地或企业设置地点法律要求任何类似官员或程序), 或正进入任何破产程序; 7.3、 因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无法推行时, 遭遇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一方应在尽可能快时间内将事故具体情况通知对方, 最长不得超出十五日, 双方应该经过协商暂缓或终止本协议推行。 7.4、 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保密协议效力, 但保密期限过后则不在此限。 7.5、 本协议合作期满,如需延长合作期,双方可签署书面文件延长合作期。 7.6、 在使用期内, 为本协议上述项目提供服务全部结束, 则本协议终止。 八、 违约责任 8.1、 一方违反了本协议任何条款, 而且在另一方指出这种违反后15日内, 这种违反仍未得到纠正, 违约方应负担由此给另一方带来对应经济损失, 并负担法律责任; 8.2、 假如任何一方连续三十天无法实质推行其责任, 则另一方能够在发出书面通知三十天后终止该协议或其中受到上述影响任何部分, 无法实质推行其责任一方应负担对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 不可抗力 9.1、 因为任何一方所无法控制原因, 包含战争、 火灾、 风暴、 政治封锁、 罢工(不包含其本身职员罢工)或自然灾难而造成其无法推行协议义务时, 该方不负担违约责任, 亦不对另一方因上述不推行而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坏负担责任。 9.2、 各方在知晓可能造成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刻通知另一方。 十、 适使用方法律 10.1、 本协议签订、 效力、 解释和推行, 均适适用于中国法律。 10.2、 假如双方对本协议效力、 解释或推行发生任何争议, 各方首先应经过友好协商。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处理不成, 则任何一方都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10.3、 除相关争议条款外, 在争议处理期间, 不影响本协议其她条款继续推行。10.4、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要求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 不影响本协议其她条款效力。 十一、 协议生效、 协议修改、 变更、 补充及其它 11.1、 本协议经甲、 乙双方盖章、 签字后生效。 11.2、 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受法律保护, 任何一方不得私自修改、 变更和补充。本协议任何修改、 变更和补充均需经双方协商一致, 达成书面协议。 11.3、 本协议以汉字写成, 正本一式四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两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11.4、 与本协议相关任何往来文件均作为本协议附件,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11.5、 本协议于年 月 日在中国 市正式签署。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篇二: 战略投资股权回购协议书范本】 战略投资股权回购协议书范本 股权回购方/受让方(目标企业): 有限企业, 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企业(以下简称“回购方”), 其法定地址位于 。 ��股权被回购方/出让方(战略投资方): 企业, 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企业(以下简称“被回购方”), 其法定地址位于 。 ��背景: ��1.鉴于回购方为中国正当注册成立并有效续存之实力雄厚企业, 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rmb��), 关键经营范围为�����等, 营业执照核发日期为: 。 2.鉴于回购方准备在协议签署后 , 预引进战略投资者, 被回购方愿意对回购方企业进行战略投资, 战略投资额为 万元, 占回购方企业 %股权, 于被协议签署后日内支付。 3.鉴于回购方同意如目标企业, 愿意以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回购被回购方战略投资股份, 被回购方同意以本协议之约定条件将战略投资股份转让(被回购)给回购方。 ��据此,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 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标准, 根据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以下协议, 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定义 ��1.1在本协议中,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含有以下含义: ��(1)“中国”指中国(不包含香港和澳门尤其行政区及台湾省); ��(2)“香港”指中国香港尤其行政区; ��(3)“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4)“股份”指协议双方现有按其依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百分比所享受企业股东权益。通常而言, 股份表现形式能够是股票、 股权份额等等。在本协议中, 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算; ��(5)“回购股份”指被回购方依据本协议条件及约定出让其持有目标企业百分之 )股权; ��(6)“回购价”指协议约定之转让价; ��(7)“回购完成日期”定义指协议生效和推行完成日期。 ��(8) 本协议: 指本协议主文、 全部附件及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她文件。 ��1.2章、 条、 款、 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章、 条、 款、 项及附件。 ��1.3本协议中标题为方便而设, 不应影响对本协议了解与解释。 ��第二章股权回购 2.0被回购方同意对回购方企业进行战略投资, 战略投资额为 万元, 占回购方企业 %股权, 于被协议签署后日内支付。相关投资入股手续依法办理, 但不得迟于30个工作日。 ��2.1协议双方同意如如目标企业在九个月内未能上市, 则由股权回购方向股权被回购方支付第2.2条中所要求之回购金额作为对价, 根据本协议第4章中要求条件收购回购股份, 回购股份为。 ��2.2股权回购方收购股权被回购方“回购股份”回购价为: 万元��2.3回购价指回购股份购置价, 包含回购股份所包含多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回购股份全部现时和潜在权益, 包含目标企业所拥有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有形和无形资产 %所代表之利益。 ��2.4对于未披露债务(假如存在话), 股权被回购方应根据该等未披露债务数额 %负担偿还责任。 ��2.5 本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 股权被回购方应促进目标企业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目标企业协议与章程,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企业股权变更所需各项文件, 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第三章 税费 ��3.1本协议项下, 股权转让(回购)之税费, 由协议双方根据法律、 法规之要求各自负担。 ��第四章股权回购之先决条件 ��4.1只有在目标企业于被回购方投资额到帐后 , 股权回购方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推行回购义务并支付回购价款。 ��(1)目标企业已取得被回购方投资额 万元。 ��(2)目标企业与被回购方依法办理完成相关投资入股事宜和全部法律手续。 ��(3)被回购方成为目标企业正当投资者和股东后 。 ��(4)股权被回购方已全部完成了将回购股份回购给股权回购方之全部法律手续; ��(5)股权出让方已提供股权被回购方董事会(或股东会, 视股权出让方企业章程对相关权限要求确定)同意此项股权转让决议; ��(6)股权被回购方已签署一份免去股权回购方对股权转让完成日之前债务以及转让可能产生税务责任免责承诺书; ��(7)股权被回购方已完成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所要求变更手续和多种登记; ��4.2股权回购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4.1条款中所提及一切或任何先决条件。该等放弃 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4.3倘若第4.1条款中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第4.1条所述限期内实现而股权回购方又不愿意放弃该先决条件, 本协议即告自动终止, 各方于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 义务及责任即时失效, 对各方不再含有拘束力, 到时股权被回购方不得依据本协议要求股权回购方支付回购价, 而且股权被回购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立刻, 但不应迟于协议终止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回购方全额退还股权回购方根据本协议已经向股权被回购方已经支付回购价, 并返还该笔款项同期产生银行利息。 ��4.4依据第4.3条本协议自动终止, 各方同意到时将相互合作办理各项必需手续, 回购股权应无悖中国当初相关法律要求。除本协议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 股权回购方不会就此项股权回购向股权被回购方收取任何价款和费用。 ��4.5各方同意, 在股权被回购方已进行了合理努力后, 第4.1条先决条件仍然不能实现进而造成本协议自动终止, 不得视为回购方违约。在此情况下, 各方并均不得及/或不会相互追讨损失赔偿责任。 ��第五章股权转让完成日期 ��5.1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 在股权转让所要求多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 股权受让方即取得转让股份全部权。 ��第六章董事任命及撤销任命 ��6.1股权受让方有权于转让股份根据本协议约定过户至股权受让方以后, 根据目标企业章程之对应要求委派董事进入目标企业董事会, 并推行一切作为董事职责与义务。 ��第七章陈说和确保 ��7.1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说和确保以下: ��(1)每一方陈说和确保事项均真实、 完成和正确; ��(2)每一方均为一家俱有法人资格企业, 按中国法律设置并有效存续, 拥有独立经营及分配和管理其全部资产充足权利; ��(3)含有签署本协议所需全部权利、 授权和同意, 而且含有充足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全部权利、 授权和同意; ��(4)其正当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后, 本协议相关要求组成其正当、 有效及含有约束力义务; ��(5)不管是本协议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推行, 均不会抵触、 违反或违反其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 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同意, 或其为签约方任何协议或协议任何要求; ��(6)至本协议生效日止, 不存在可能会组成违反相关法律或可能会妨碍其推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情况; ��(7)据其所知, 不存在与本协议要求事项相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悬而未决或威胁要提起诉讼、 仲裁或其她法律、 行政或其她程序或政府调查; ��(8)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与本协议拟订交易相关任何政府部门全部文件, 而且其先前向它方提供文件均不包含对关键事实任何不真实陈说或忽略陈说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正确关键事实。 7.2股权出让方向股权受让方作出以下深入确保和承诺: ��(1)除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以书面方法向股权受让方披露者外, 并无与股权出让方所持目标企业股权相关任何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进行、 还未了结或有其她人威胁进行; ��(2)除本协议签署日前书面向股权受让方披露者外, 股权出让方所持目标企业股权并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 抵押、 质押、 确保, 且股权出让方为该股权正当、 完全全部权人; ��(3)目标企业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转让完成日, 均不欠付股权出让方任何债务、 利润或其她任何名义之金额。 ��7.3股权出让方就目标企业行为作出承诺与确保(详见附件3: 股权出让方申明与确保)真实、 正确, 而且不存在足以误导股权受让方重大遗漏。 ��7.4除非本协议另有要求, 本协议第7.1及7.2条各项确保和承诺及第8章在完成股份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 ��7.5倘若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确保和承诺被确定为不真实、 误导或不正确, 或还未完成, 则股权受让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相关事件后14日内给予股权出让方书面通知, 撤销购置“转让股份”而无须负担任何法律责任。 ��7.6股权出让方承诺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确保或与确保严重相悖事项, 都应立刻书面通知股权受让方。 ��第八章违约责任 ��8.1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任何陈说、 确保或承诺, 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任何陈说、 确保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 不正确或有误导成份; ��(3)股权出让方在未事先得到股权受让方同意情况下, 直接或间接出售其在目标企业所 持有任何资产给第三方; ��(4)在本协议签署以后两年内, 出现股权出让方或股权出让方现有股东从事与目标企业一样业务情况。 ��8.2如任何一方违约, 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及/或要求其赔偿所以而造成损失。 ��第九章保密 ��9.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各方应尽最大努力, 对其因推行本协议而取得全部相关对方多种形式任何商业信息、 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 包含本协议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其她合作事项等。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 代理人、 供给商等仅在为推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需时方可取得上述信息。 ��9.2上述限制不适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通常可取得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过失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通常可取得资料; ��(3)接收方能够证实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 而且不是从其她方直接或间接取得资料; ��(4)任何一方依据法律要求, 有义务向相关政府部门披露, 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 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其她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机构在进行其正常业务情况下所作出披露。 ��9.3双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 高级职员和其她雇员以及其关联企业董事, 高级职员和其她雇员遵守本条所要求保密义务。 ��9.4本协议不管何等原因终止, 本章要求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十章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控制、 无法预见或即使能够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推行本协议任何事件。不可抗力包含但不限于罢工、 职员骚乱、 爆炸、 火灾、 洪水、 地震、 飓风及/或其她自然灾难及战争、 民众骚乱、 有意破坏、 征收、 没收、 政府主权行为、 法律改变或未能取得政府对相关事项同意或因政府相关强制性要求和要求致使各方无法继续合作, 以及其她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发生。 ��10.2假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推行本协议受阻一方应以最便捷方法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 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十五(15)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具体书面汇报。受到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该采取全部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影响及降低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损失。各方应依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推行本协议影响, 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书推行, 【篇三: 投融资意向战略合作协议书】 普瑞达能(北京)投资管理有限企业-投融资意向战略合作协议书-版本: 简版3 投融资意向战略合作协议书 (投融资授权人)决定正式委托普瑞达能(北京)投资管理有限 企业为代理, 帮助(投融资授权企业)联络相关投 融资事宜, 对接相关投融资资源。投资最大额度为, 融资额度 为 万元至 万元(最少融资额度及最多融资额度), 具体投融资额 度和决定权以每次另签定投融资协议或类似协议为准。双方约定以下: 一、 双方责任: 1、 委托人必需依据受托方投融资工作需要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和相关资料, 并对所 提供相关资料真实正当性负担责任。 2、 受托方负责找主动寻投融资渠道和投资者, 能够为甲方投融资提供服务, 不得 有损害委托方利益行为。 二、 双方义务: 1、 在整个投融资活动中, 委托方应该主动参与。 2、 委托服务费用根据实际投融资额度3%支付, 依据业务不一样, 能够事前协商, 未见 到补充协议, 以此为准。 3、 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书有保密义务。 三、 其她约定事项: 1、 受托方为委托方方寻求适宜投融资方过程中, 与投融资方接洽谈判时, 委托方 应负责受托方在实地考察中相关费用。 2、 基于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投融资服务, 委托方承诺并同意若委托方本人、 亲 属、 代理人、 授权人、 未经透露之受托人或其她有亲密联络第三方(包含但不限于甲方 担任法人﹑股东﹑或从事工作企业)与受托方所提供资金方(包含资金方关联主体或 个人)签署相关投融资协议, 委托方将根据本协议内容如约支付乙方顾问咨询服务费。 授权委托单位: 受 托 方: 普瑞达能(北京) 法定代表人: 投资管理有限企业 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授 权 日 期: 年 月 日受 托 日 期: 年 月 日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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