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渠道合作协议
编号:
1. 甲乙双方签约信息
甲方
云南乐富信息科技有限企业北京分企业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22号光华路soho2单元15层
法人
汪红梅
邮编
100020
电话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税务登记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开户账号
开户行名称
邮编
授权代表
手机
电话
邮箱
乙方除完整填写上述信息之外, 还须如实向甲方提交已年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方便乙方归档。当乙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须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并负担因为其所提供资质材料不正确、 不真实等情况而造成经济和法律方面一切责任。
2. 合作范围与内容
2.1 本协议生效后, 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所述范围内, 代理甲方“特约商户受理境内银行卡业务”销售、 推广与相关服务(以下统称“代理服务”)。本协议之授权, 为非独占、 且不可转让权利。
2.2 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列明总部在 区域POS收单产品业务范围内进行合作。乙方在该范围内为甲方发展推荐特约商户, 甲方在该范围内提供给特约商户对应产品和服务。假如甲方需要乙方扩充对 行业在其它地域覆盖, 则会以书面补充说明形式通知乙方。
3. 甲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应立刻、 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代理业务相关文件和材料;向乙方销售和技术人员提供相关业务及操作步骤培训; 向乙方提供必需技术和销售培训, 帮助乙方提升技术能力, 拓宽业务范围。
3.2 甲方有义务立刻处理乙方提交特约商户支付业务接入申请, 并在收到特约商户应缴纳相关费用和资质后, 立刻为符合甲方要求商户直接签署《特约商户受理境内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并开通POS受理服务。
3.3 甲方有义务按月向乙方提供其发展特约商户总交易额和结算情况查询服务。
3.4 甲方有权依据市场情况修订或调整产品相关价格体系和代理规范; 乙方承诺接收甲方在本协议推行期内对相关价格体系及代理规范所做修订。修订一旦做出, 甲方会提前7天发送电子邮件或在甲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 修订从要求日期起生效。
3.5 甲方应对乙方代理商ID和其她乙方明确提醒为保密资料信息给予保密。
3.6 甲方有权对全部乙方发展商户进行监督和管理。甲方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或违反甲方服务要求特约商户进行停止POS受理服务、 暂停结算交易款等处理。
3.7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甲方代理管理要求进行扣除确保金、 停止代理资格、 停止代理分润等处理。
3.8 甲方只为特约商户提供支付服务, 不介入因特约商户交易本身问题而造成任何纠纷。
3.9 甲方发觉乙方推介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 能够立刻停止对该商户服务, 并不再与乙方进行该商户代理服务分润:
① 参与洗钱、 诈骗、 恐怖融资、 套现、 网上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② 无理由拒绝受理用户或用户使用甲方支付服务系统进行交易;
③ 将甲方提供支付服务用于约定用途之外;
④ 有意诋毁或损害一方声誉。
3.10甲方发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 能够立刻停止乙方代理资格、 代理分润, 并保留扣除风险确保金、 追究法律责任权利:
①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被公安机关征稽;
② 参与洗钱、 诈骗、 恐怖融资、 套现、 网上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③ 风险确保金不足;
④ 违反甲方代理管理要求, 经警告后无有效整改。
4. 乙方权利与义务
4.1乙方自行开拓与发展用户, 主动推广甲方产品, 维护甲方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如实向用户介绍甲方产品, 并确保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不得以欺诈、 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用户及甲方利益及甲方声誉。
4.2 乙方应该含有基础金融行业常识, 严格根据国家颁布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各商业银行要求开拓市场。
4.3 乙方应含有能够满足代理销售产品所需要流动资金和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需通讯设备; 有熟悉甲方产品并从事营销推广专门人员, 并制订针对该专门人员独立考评机制。
4.4 乙方承诺不以低于甲方给予其成本价格发展用户(即商户), 并在甲方为乙方划定地理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发展业务。乙方应独立完成发展用户工作, 不能将工作转包、 分包,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 乙方不得私自发展下级代理。
4.5 乙方为其发展特约商户办理必需资格审核手续, 搜集签约资料, 为商户办理业务变更、 终止申请和续费等相关手续, 为商户开展业务培训, 并提供必需业务咨询、 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
4.6 乙方有责任确保商户质量, 严格审核商户资质, 教导并监督商户严格根据以下条件使用:
① 商户不得将产品借予她人使用;
② 商户不统计、 不保留用户银行账户信息;
③ 商户应该保留交易凭证, 用以证实持卡人购货意愿、 商品和服务提供情况等, 包含但不限于签购单、 销售底联、 订房统计、 托运单据、 收发货单据, 采取IVR语音系统进行支付, 还应保留交易录音;
④ 商户应该在用户支付前通知用户退换货相关要求;
⑤ 商户退货款项应该采取指定方法原路退还, 不得采取汇款、 现金返款等其她方法;
⑥ 商户应该对可能存在交易风险进行主动防范, 以降低调单、 拒付等风险交易发生, 对于风险交易发生较多商户, 甲方有可能中止与其合作;
⑦ 甲方在与商户协议中约定商户应该负担其她义务。
4.7 乙方应自行负担向用户调试安装设备, 向用户提供POS机打印纸张耗材,更换APN卡, 更换设备等POS专业化服务 。乙方需要甲方人员帮助从事开拓用户、 维护用户关系等相关工作, 甲方能够提供帮助, 且甲方有权对本协议中约定代理分润百分比进行调整。
4.8 未经甲方正式书面授权, 乙方不得以甲方“办事处”或“总代理”“分企业”等含有垄断性、 排她性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商业活动及其她非本协议目之活动。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发混淆行为, 包含但不限于使她人误认为乙方是甲方子企业或分企业、 关联企业或有其她实质性关系单位。
4.9 因商户发生风险交易(包含虚假申请、 侧录、 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 套现、 洗单、 分单、 篡改订单金额、 恶意倒闭、 虚假交易、 超授权限额使用、 接收已列入止付名单银行卡、 超出要求时间请款、 套用MCC码等), 或因商户违反操作手册或其她相关要求发生商户否认交易, 乙方除应配合甲方完成调单、 纠纷调查等方法外, 给甲方或持卡人造成损失, 乙方应负担全部赔偿责任。
4.10 乙方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终端进行包含但不限于私自拆卸、 解剖、 测绘等行为。
4.11乙方不得截留任何pos交易信息资料, 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卡卡号、 交易密码等, 一经发觉, 甲方将通报相关职能部门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并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5. 风险确保金
5.1 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5日内向甲方缴纳风险确保金 元; 如未全额缴纳确保金, 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代理资格和代理分润。
5.2 乙方确保金因任何原因不足时均应立刻补足确保金, 不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代理资格和代理分润。
5.3 因下述原因, 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直接从风险确保金中扣除对应款项:
① 因乙方或乙方发展商户违反本协议给持卡人或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② 因乙方或乙方发展商户因为调单超期、 单据丢失、 信息不全等原因造成持卡人拒付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
③ 对于乙方发展用户将甲方所提供服务应用于本协议约定业务范围之外而产生交易以及信用卡用户拒付;
④ 未经甲方正式书面授权, 乙方以甲方“办事处”或“总代理”“分企业”等含有垄断性、 排她性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经甲方警告后拒不整改而再次发生;
5.4 甲乙双方在协议终止180以后, 甲方确定乙方及乙方发展商户未发生相关交易风险, 将全额一次性退还乙方所缴纳风险确保金。
6.调单及先行赔付
6.1 在信用卡发卡行要求期限内, 信用卡持卡人向乙方发展商户及银行方面主张疑义交易非本人亲自行为或非经本人有效授权, 或者发卡行、 收单行出于一些原因需要调阅当初交易资料, 乙方应该在收到甲方调单通知五个工作日内, 依据调单要求, 联络乙方发展商户并向甲方提供相关交易信息及交易资料等。超出期限未能根据调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提供资料与要求不符或乙方及乙方发展商户不予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 由乙方全额赔付;
6.2 乙方发展商户假如发生某笔交易被调单, 则该笔资金由甲方从该商户交易帐户中先行冻结; 如商户交易帐户余额不足, 甲方有权从乙方风险确保金中直接扣除。经银行审查乙方商户提交资料后, 认为应该赔付, 乙方发展商户应该无条件全额对持卡人或银行或甲方进行赔付; 如乙方商户无法推行此赔付义务时, 乙方应无条件负担商户义务, 全额负担赔付; 经审查后认为不需要赔付, 甲方应立刻将商户账户进行解冻。
6.3 甲方收到来自银行方面赔付通知后, 两个工作日内从乙方确保金中全额扣除赔付款6.4 乙方在收到甲方赔付款通知后, 对赔付有异议, 可直接与用户及银行联络, 甲方不处理相关赔付异议任何纠纷。
6.4 为配合甲方处理调单、 赔付及其她异常可疑交易, 乙方须提供紧急/调单联络人及其联络方法, 当联络人及联络方法发生改变时, 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不然, 如发生紧急风险情况而甲方无法与联络人取得联络, 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负担全部责任。乙方负担因持卡人拒付造成退款问题所带来损失。甲方对此享受永久追索权。
7. 反商业贿赂条款
甲乙双方确保其各自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不得向对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行贿以谋取中标或成交。如一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为达成交易目, 向对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代理人及其亲属提供回扣、 感谢费、 顾问费、 辛劳费、 旅游费、 纪念品等财物, 对方有权立刻单方解除本协议, 所以给双方或第三方造成一切损失, 均由行贿方负责赔偿; 并根据《中国刑法》及其她法律要求将相关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
8.违约责任
8.1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除本协议条款中明确要求外), 另一方发觉后应立刻通知违约方, 通知中应该包含违约行为初步证据材料; 违约方应该在接到守约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更正。违约方没有按时更正, 而且双方没有达成其她一致意见, 守约方有权利解除协议, 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所以造成损失。
8.2 乙方于协议签署时缴纳“确保金”, 当乙方违约或其发展用户投诉时, 甲方有权按情节严重程度扣取对应确保金作为违约金。
8.3对于甲方为乙方发展商户支付业务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多种纠纷、 争议、 损失、 侵权、 违约责任等, 甲方只向商户支付业务负担责任。
8.4因为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甲方正常服务和技术支持时, 不视作甲方违约, 乙方对此表示认同。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客观事件, 包含但不限于自然灾难如洪水、 地震、 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 动乱、 政府行为、 管制以及其她如电信线路故障、 银行系统调整或故障、 忽然停电等意外事件等。
9. 协议变更和废除
9.1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 能够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应该采取书面方法, 不然无效。
9.2 在协议实施期间, 假如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 应提前15日通知对方, 双方在财务结算完成、 各自责任明确推行以后, 方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私自终止本协议, 给对方造成损失, 应赔偿对方损失。
9.3 一方未推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应负担义务, 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时限仍不推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方法, 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协议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推行没有必需, 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0. 合作周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本协议到期日前三十日内, 如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要求, 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
11. 其它
11.1本协议所要求合作内容, 以及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甲方技术信息、 技术咨询和服务, 以及乙方发展商户基础信息及其交易信息, 均为保密信息, 未经一方许可, 另一方不得将其转交其它企业使用或透露给第三方。不然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并追究另一方赔偿责任。双方负担保密义务期限为本协议期间及本协议终止后叁年内。
11.2 为推行本协议需要, 双方能够依据合理方法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对方知识产权, 如商标和标志等, 但不能私自扩大使用范围, 或以法律严禁方法侵犯对方知识产权。
11.3 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 应首先由甲、 乙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1.4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一致同意依据甲方网站实时公布相关交易规则和使用说明办理。乙方发展商户或商户用户在商户网站上使用甲方支付产品时所进行支付交易和点击同意交易规则都视同本协议组成部分。
11.5 本协议一式二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11.6 甲方公布«渠道代理商管理规范»作为本协议附件,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此管理规范遵照“业务合规、 市场有序、 长久共赢”标准, 在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相关收单外包服务要求基础上制订。
第二条 渠道代理商是指经企业全方面认证,含有一定资金实力和专业能力,并根据乐富商户管理规范受托从事商户拓展、 培训与回访、 终端投入、 维护与巡检以及耗材配送等非收单关键业务企业法人。
第二章 基础要求
第三条 任何渠道代理商不得负担或变相实质负担以下收单关键业务:
1. 特约商户审批和签约;
2. 特约商户档案和信息管理, 含特约商户信息系统运行和维护;
3. 收单交易处理, 含收单交易处理系统运行和维护;
4. 为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进行资金结算;
5. 收单业务差错和争议处理;
6. 收单交易监测、 风险控管和处理, 含收单交易监测系统和相关风险控管系统运行和维护。
第四条 渠道代理商严禁从事以下业务:
1. 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及其管理;
2. 向其她机构转让、 转包业务;
3. 存放银行卡账户信息;
4. 自主设置交易路由;
5. 自行编制、 篡改、 仿冒或重组交易报文。
第五条 以下商户管理步骤必需严格实施企业相关要求,不得以包代管:
1. 商户签约前实地考察、 装机实地考察;
2. 装机后电话回访、 日常定时商户回访和巡检;
3. 风险案例调查及调单作业。
第三章 分级及考评
第六条 依据渠道代理商实际业绩, 按通常渠道、 优质渠道、 钻石渠道三级对渠道代理商进行分级及对应考评。
第七条 全部渠道均从通常渠道开始, 依据其综合业绩考评可逐步晋升为优质渠道或钻石渠道。全部渠道晋升前提条件, 必需是代理期间无风险事故发生。
第八条 渠道依据不一样等级拓展不一样商户类型。通常渠道只能拓展通常类,高收益类商户; 优质渠道拓展以通常类、 高收益类作为关键商户拓展类型。其她类型优质商户可经过销售经理提交需求视情况而定(优质大商户、 资金归集行业用户、 整体批发市场); 钻石渠道能够拓展: 高收益类、 通常类、 超市类、 航空机票类.房产类. 其她类型优质商户可经过销售经理提交需求视情况而定(优质大商户、 资金归集行业用户、 整体批发市场)
第九条 通常渠道达成以下任意条件之一, 即可晋升为优质渠道:
1. 从签约之日起总活跃终端数不低于 300 台; (活跃终端数指该终端每个月交易额不低于 5 万元)
2. 在通常渠道经营期间, 连续三个月每个月平均新增活跃终端数不低于 40 台。
第十条 优质渠道达成以下任意条件之一, 即可晋升为钻石渠道:
1. 从晋升为优质渠道之日起计, 新增活跃终端数累计不低于 1000 台;
2. 在优质渠道经营期间, 连续三个月每个月平均新增活跃终端数不低于100台。
第十一条 钻石渠道假如在上一个季度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则在下一个季度内自动降级为优质渠道:
1. 发生任何一次风险事故。
2. 平均每个月活跃终端数低于 500 台
第十二条 优质渠道假如在上一个季度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则在下一个季度内自动降级为通常渠道:
1. 发生任何一次风险事故。
2. 平均每个月活跃终端低于 150 台
第四章 区域政策
第十三条 区域拓展申请
1. 全部渠道代理商均可申请单区域或多区域代理业务。
2. 如申请单区域, 只能以企业注册地所在城市作为业务拓展区域, 不得跨市经营; 如申请多区域, 能够以企业注册地所在省份作为全省业务拓展区域, 标准上不得跨省经营。
3. 如需申请业务, 需经企业风险审核部审核同意后方可经营。
4. 优质大商户、 资金归集行业用户、 整体批发市场等不受区域和商户类型限制。
第十四条 确保金缴纳
1. 确保金需在协议签署以后三个月内缴纳完成, 渠道代理商可选择自行汇款或扣除分润两种方法全额缴纳确保金, 确保金未全额缴纳前不予代理分润。协议签署后三个月内未缴纳确保金, 视做代理商自动放弃代理资格和分润资格。
2. 渠道代理商需最低交纳5万元区域风险确保金; 如在省内增加跨市经营, 每增加一个城市需增加5万元区域风险确保金, 以这类推; 跨省经营需交纳50万元区域风险确保金, 每增加一个省需增加50万元区域风险确保金, 以这类推。直辖市按省计算。
第五章 代理分润政策
第十五条 渠道代理商代理分润分为月度代理分润、 季度代理分润和年度代理分润三类。
第十六条 分润计算方法为: (签约费率-成本费率)*分润百分比*交易额
第十七条 签约费率不得低于成本费率, 成本费率标准以下表:
行业
说明
成本费率
通常类
银联1%标准
0.8%
高收益类
银联2%标准
1.6%
批发、 航旅类
银联0.5%标准
0.43%
第十八条 代理商依据不一样等级享受不一样分润政策。具体以下表:
代理商等级
分润百分比
月度分润
季度分润
年度分润
通常代理
60%
无
无
优质代理
70%
10%
无
钻石代理
80%
15%
5%
第六章 加盟及退出
第十九条 加盟资质及要求
1. 持有国家监管机构核发营业执照;
2. 持有国家监管机构核发税务执照;
3. 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开展省内跨地域经营(指在两个及以上地市级区域开展业务), 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加盟步骤
1. 提交资料
A. 申请单位向企业填报《渠道代理商申请登记信息表》和《代理伙伴业务开展承诺书》;
B. 营业执照副本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C. 税务登记证副本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D. 企业法人身份证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E. 开户许可证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F.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2. 资料审核
企业销售人员实地考察, 背景调查, 并填写《实地考察调查表》;
企业审核部门依据提供资料, 给出审核意见。
3. 协议签署
企业销售部门依据企业审核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与渠道代理商签署协议
4. 商户拓展
渠道代理商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目标商户拓展,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签约及商户入网工作。
5. 终端安装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完成终端后, 由渠道代理商严格根据装机、 商户培训规范开展服务,企业销售部门应以电话、 实地回访等方法立刻验证商户服务质量。
6. 日常服务
渠道代理商自行配送耗材并负担商户回访及终端维修、 维护工作,配合开展业务合规、 风险控制规范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销渠道退出机制
1. 自愿退出:
a) 渠道代理商有权主动终止代理协议;
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渠道管理部提出自愿退出申请, 并于申请后30天内, 在授权区域内自行委托承接方(承接方必需是企业注册登记渠道代理机构, 风险确保金交纳金额不得低于退出代理商所交纳风险确保金金额, 代理分润百分比不得高于退出代理商分润百分比, 且承接方自愿负担全部商户风险, 并签署承接确保书); 承接方与退出代理商可自行协商代理分润分配, 并签署分配协议交企业立案。企业于承接方签署承接确保书后30天内将确保金退还给退出渠道代理商。
B)如30天内渠道代理商无法找到承接方, 则由企业承接全部商户; 渠道代理商自企业承接之日起, 不再享受任何代理分润, 且仍需负担自企业承接之日起前180天所发展商户全部交易风险; 在确定无交易风险或已依据协议要求扣除交易风险确保金后, 企业将于承接后180天内将全额或剩下确保金退还给渠道代理商。如在此期间, 发生交易风险资金超出渠道代理商所交纳确保金金额, 企业将保留继续追偿损失权力。
2. 强制退出:
a) 因为渠道代理商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或提供虚假商户申请材料, 或因本身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 企业将强制解除代理协议。
b) 渠道代理商因为破产、 倒闭、 停业; 被政府机构、 司法机构列入破产清算, 企业将强制解除代理协议。
c) 渠道代理商一再违反本管理规范, 且在要求期限内未予整改; 企业将强制解除代理协议。
d) 企业强制解除代理协议, 自解除之日, 渠道代理商不再享受其发展商户代理分润国。
e) 企业强制解除代理协议, 自解除之日起180天内, 如未发生商户交易风险, 企业全额退还确保金; 如发生商户交易风险, 企业扣除对应确保金; 如发生交易风险资金超出渠道代理商所交纳确保金金额, 企业将保留继续追偿损失权力。
第七章 终端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终端统一由企业管理, 渠道代理商不得自备终端。
第二十三条 终端使用费依据实际机型收取。
第八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特约商户签约需按各地银联MCC标准费率签约, 不得低于成本价销售。
第二十五条 依据银行及监管部门要求, 企业不定时要求商户提供签购单备查, 渠道代理商需帮助商户在要求时间提供, 如商户无法提供或未在要求时间内提供有效单据, 所造成损失全部由渠道代理商负担。
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 企业有权从渠道代理商分润及确保金中扣除500-1000元/户作为渠道代理商向企业支付违约金。本条款所列情况出现两次以上者, 渠道代理商当季度业绩不计入季度考评:
1. 为商户提供非企业提供支持银联刷卡标牌;
2. 巡检及调单请求未在约定时限内完成并回复;
3. 发觉商户POS不能正常使用或耗材不足引发商户投诉;
4. 发觉商户在装机后渠道代理商未按要求给予培训;
5. 商户在两周内没收到签约协议引发商户投诉;
6. 未经企业书面授权, 冒用企业名义或冒充银联或银行人员发展商户
第二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 企业有权从代理商分润及风险确保金中扣除1000-5000元/户(次)作为渠道代理商向企业支付违约金。本条款所列情况出现两次以上者, 企业有权暂停渠道代理商分润和新商户入网:
1. 在未经授权地域或行业拓展商户;
2. 以高出企业供货价格2倍价格销售终端;
3. 未经商户同意, 伪造申请变更商户资料及手续费;
4. 商户申请装机地址与实际装机地址不一致;
5. 调单超期未复造成退单(如无法从商户追回退单损失, 由渠道代理商负担);
6. 未经企业书面授权, 以企业名义印发宣传材料或经过媒体公布广告;
7. 提供虚假商户资料申请开通;
8. 发展二级代理商开展业务;
9. 未经授权, 以企业或其她金融伙伴名义印发宣传材料或经过媒体公布广告; 采取短信、 互联网伙伴式招商;
10. 拓展商户被查明挪用终端给其她商户使用。
第二十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 企业有权从渠道代理商分润及风险确保金中扣除10000-30000元/户(次)作为渠道代理商向企业支付违约金。本条款所列情况出现两次以上, 企业有权全额扣除确保金, 并取消渠道代理商代理资格。
1. 因商户发生风险交易(包含虚假申请、 侧录、 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 套现、 洗单、 分单、 篡改订单金额、 恶意倒闭、 虚假交易、 超授权限额使用, 或因商户违反操作规范或其她相关要求发生商户否认交易, 除应配合完成调单、 纠纷调查等方法外, 给企业或持卡人造成损失, 应负担全部赔偿责任;
2. 严重违反银联卡业务规章、 市场规则及企业渠道代理商管理规范。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