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南宁市牛膳坊餐饮连锁店
合 作 经 营 意 向 书
甲方:
乙方:
为了结合双方优势, 共同致力于开创牛膳坊餐饮连锁经营,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 共同发展, 优势互补标准, 经友好协商, 在合作意向上达成一致, 结为合作伙伴, 现就双方合作具体事宜及双方权力与义务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甲方牛膳坊餐饮连锁品牌优势及尚学堂餐饮投资管理有限企业管理运行优势, 甲乙双方共同经营牛膳坊第 3、 4、 5 分店(筹备中), 使合作人经过正当手段, 发明劳动结果, 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饮食店名称及经营地址
1、 合作经营饮食店名称: 南宁市牛膳坊第 3、 4、 5 分店(筹备中);
2、 经营地址: 待 定
3、 面 积: 约 400-600 平方米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牛杂火锅店店, 经营范围包含: 牛杂、 河鱼、 烧烤等
第四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以所租赁铺面协议终止日为止。
第五条 出资额、 方法、 期限
出资人
出资额(万)
出资方法
持股百分比
潘晓婷
216万元
现金
60%
36万元
现金
10%
1、 各合作人出资, 于 年__5__月 日以前交清, 投资款由合作责任人甲方统一保管, 其她合作人有监督权。
2、 本合作出资累计人民币 360 万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出资为共有财产, 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作终止后, 各合作人出资仍为个人全部, 协议终止当日或按合作人约定时间给予返还。
3、 甲方承诺若乙方在交纳所出资金后, 如在第二年3月份仍未能开设2个店, 且股东亦无意再投资, 甲方则无条件将余款退回(无利息)。
4、 甲方同意由所参与4名新股东推荐财务协管员负责管理现金, 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负担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聘用尚学堂餐饮投资管理有限企业全权管理, 并按营业额3%缴纳管理费(亏损时无管理费)。
1、 盈余分配: 除去经营成本、 日常开支、 工资、 奖金、 需缴纳税费等收入为净利润10%作为单店管理团体奖励, 剩下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 此为合作分配关键, 将以合作人所持股份为依据, 按百分比分配; 每六个月分红一次。
2、 债务负担: 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 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 以各合作人出资持股为据, 按百分比负担。
第七条入伙、 退伙、 出资转让
一、 入伙
1.新合作人入伙, 必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入伙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受相同权利, 负担相同责任:
入伙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一、 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合作人能够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企业法定事由。
合作人私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 应该赔偿其她合作人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实施在合作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推行出资义务;
②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实施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其她事由。
对合作人除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除名
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 能够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 其她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合作企业财产情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转让
许可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相同条件下, 其她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第三人转让, 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 不然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 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合作人。
第八条 合作责任人及合作事务实施
全体合作人决定, 委托甲方为合作责任人, 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 签订协议:
2、 对合作项目进行全方面日常管理:
3、 签订经营价格、 购进常见货物:
4、 支付合作债务:
5、 作为法人代表 。
第九条 合作人权利和义务
一、 合作人权利:
1、 合作事务决定权、 监督权和具体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 不管出资多少, 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百分比较多合作人同意方可实施:
2、 合作人享受合作利益分配权: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按协议约定进行, 合作经营积累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伙权利。
二、 合作人义务:
1、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统一:
2、 分担合作经营损失债务:
3、 为合作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严禁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取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 造成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活动。
第十一条 合作营业继续
一、 在退伙情况下, 其它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 也能够选择、 吸收新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 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况下, 依死亡合作人继承人选择, 既能够退继承人应继承财产份额, 继续经营: 也可依据合作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接纳该继承人为新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作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含有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合作企业解散其她原因。
二、 合作清算:
l、 合作解散后应该进行清算, 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 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
定 潘晓婷 合作人, 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 合作人或者其她利害关系人
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 按下列次序清偿: 合作所欠招用职职员资和劳动保险
费用: 合作所欠税款: 合作债务: 返还合作人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下, 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措施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部分, 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办
法办理。各合作人应负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作人因为负担连带责任, 所清偿数额超
过其应该负担数额时, 有权向其她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 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 应该赔偿由此给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假如逾3日仍未缴足出资, 按退伙处理:
二、 合作人未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 假如其她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合作人, 可按退伙处理, 转让合作人应赔偿其她合作人所以而造成全部损失; 三、 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财产份额出质, 其行为无效, 由此给其她合作人
造成损失, 该合作人负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 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造成合作企业解散, 应该对其她合作人负担赔偿责任;
五、 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要求, 应按其她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对劝阻不听者, 可由其她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处理方法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 如协商不成, 提交南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她
一、 经协商一致, 合作人能够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枣宜进行补充; 补充、 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 以补充、 修改后内容为准;
二、 新入伙协议可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三、 本协议一式 叁 份, 合作人各执壹份, 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 每投资一个分店甲乙双方另签署股东协议书, 三个分店开齐后, 本协议作废。
五、 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 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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