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湖北银行黄石分行装饰工程监理协议
业 主(甲方):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企业黄石分行
监理单位(乙方):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黄石分企业
业 主: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企业黄石分行 (以下称“业主”)
监理单位: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黄石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
依据《中国经济协议法》、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以及行业相关要求, 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湖北银行黄石分行开发区支行装饰工程
2、 工程内容: 湖北银行黄石分行开发区支行室内外改造装修、 土建、 消防、 空调、 水电工程
3、 工程造价: 开发区支行装饰工程协议价
4、 协议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企业委托代表
湖北中南工程建设监理企业黄石分企业派驻毕立华监理工程师为驻工地代表。
第三条: 监理人员资质要求
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必需有国家注册工程师资质(包含土建、 装饰、 水电等)
第四条: 监理费及付款方法
1、 本协议约定范围内按工程协议价1.76%计算工程监理费。
2、 进场七日内支付30%监理费,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监理费至95%, 如有罚则约定范围对应扣除工程监理费用, 工程决算完成监理费余款付清。
第五条: 监理义务权力
1、 监理义务:
1.1、 监理参与业主装饰工程设计方案制订、 施工设计图审定、 工程招标、 工程施工、 工程验收、 工程决算等工作整个步骤范围, 并明确给予其职权和工作要求;
1.2、 在本协议期内或协议终止后, 未取得相关方同意, 不得泄露与本工程、 本协议业务活动相关保密资料;
1.3、 帮助业主办理消防、 质监等相关开工手续, 并代表业主组织工程分部和完工验收整理存档工作;
1.4、 监理在推行本协议义务期间, 应重视信息、 新工艺、 新材料, 应利用合理技能, 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水平相适应咨询意见, 认真、 勤奋地工作, 帮助业主实现协议预定目标, 公证地维护各方正当权益;
1.5、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 根据保质量、 保工期和降低成本标准, 向设计方或施工方提出提议, 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汇报, 假如因为拟提出提议会提升工程造价, 延长工期, 应该事先取得业主同意;
1.6、 在委托工程范围内, 业主对本工程相关任何意见和要求(包含索赔要求), 均必需首先向监理提出, 由监理研究处理意见, 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相关方发生争吵时, 监理依据自己职能, 以独立身份判定, 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其双方争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等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 应该提供作证事实材料;
1.7、 出具工程监理评定汇报。
2、 监理权力:
2.1、 装饰工程中相关事项包含工程规模、 设计标准和使用功效要求, 向业主提议权;
2.2、 工程设计中技术问题, 根据安全、 实用、 美观、 经济标准, 向设计单位提出提议、 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汇报, 假如因为拟提出提议会提升工程造价, 或延长工期, 应事先取得业主同意;
2.3、 装饰工程相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主持权、 关键协调事项应该事先向业主汇报;
2.4、 报经业主同意后, 公布开工令、 停工令、 复工令;
2.5、 工程上使用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厂家质量标准材料、 设备, 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 返工, 施工方取得监理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公布停工、 复工令应该事先向业主汇报,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汇报, 则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汇报;
2.6、 工程施工进度检验、 监督权, 以及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提前或超出工程承包协议要求完工期限确定权。
第四条: 业主义务及权力
1、 业主义务
1.1、 业主应向监理提供项目文件及资料, 并负责装饰工程全部外部关系协调, 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1.2、 业主应在约定时间内就监理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1.3、 业主应该授权熟悉本工程情况领导、 常驻代表, 负责与监理联络。更换常驻代表和领导, 要提前通知监理;
1.4、 业主应该授予监理监理范围和权利, 立刻通知已选定设计方、 施工方, 并在与设计、 施工方签署协议中给予明确监理。
2、 业主权利
2.1、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 设计标准和设计使用功效要求认定权, 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2.2、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企业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汇报及监理企业业务范围专题汇报, 并加盖企业协议章。
第五条: 罚则约定
1、 工程施工期内, 监理方必需常驻工地, 如有违反, 甲方有权拒付监理费。
2、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 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 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根据合格签字, 造成损失, 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2、 业主应该推行监理单位协议约定义务, 如有违反则应该负担违约责任, 赔偿给监理造成经济损失。
3、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 不管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协议约定权利和义务。
4、 监理单位(派出监理人员)不应接收监理协议约定以外与监理工程项目相关酬劳,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设计方、 施工方或配套方索取钱财,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协议要求与业主利益冲突任何活动。
第六条: 协议生效、 变更与终止及解释权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协议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进行变更。
3、 协议项下不发生任何业务或业主提出终止要求情况下本协议终止。
4、 本协议依据《协议法》、 《湖北省室内装饰工程监理管理要求》、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湖北省室内装饰施工监理规程》享受对本协议解释权。
第七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 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仲裁。协商或调解不成立, 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陆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双方各执叁份。
业 主: (签章)湖北银行股份有限企业黄石分行
甲方代表: (签章)
监理单位: (签章)工程建设监理企业黄石分企业
乙方代表: (签章)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黄石分企业派驻毕立华监理工程师为驻工地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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