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正本
营口北海新区开启区及电机产业 园区道路绿化及
景观工程(BT项目)
合 同 书
发包人: 营口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承包人: 江苏尧塘园林绿化有限企业
日 期:
3 月12日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发包人: 营口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
承包人: 江苏尧塘园林绿化有限企业 (乙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及建设项目投融资措施等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以共同遵守、 推行。
第1条 总则:
本项目建设方法: 营口北海新区开启区及电机产业园区道路绿化及景观工程采取BT方法建设, 即由乙方做为项目总投资人及总承包建设施工单位, 负责项目投资、 融资、 施工、 完工验收与移交。甲方作为经 【营口市】人民政府授权(授权文件见附件一), 是 【营口市】人民政府确定前述项目最终业主, 负责根据本协议按期回购建设项目, 按期支付回购款项。其中分部分项工程经甲乙方共同确定能够进行独立完工验收项目, 可独立完工验收结算以及回购。
第2条 基础条款
2.1 本期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营口北海新区开启区及电机产业园区道路绿化及景观工程(BT项目)
工程地点: 营口北海新区
工程内容: 本项目投资、 融资、 施工、 交工与移交(不含亮化工程)
2.2 工程范围
①后潮沟河以北, 现有海岸以东, 高速铁路以西, 咸水河以南道路绿化及景观工程; ②高铁广场景观绿化及周围管网工程; ③怡祥商务大厦南侧广场景观绿化工程; (具体范围按甲方提供指定范围施工设计图为准)④滨河大街、 银沙大街、 碧水路、 洛海大街、 市府路、 泽学路、 泽远路累计七条道路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
2.3 协议工期
1、
3月12日--10月30日。其中: 两个广场10月全部完工; 后潮沟河以北, 现有海岸以东, 大清河南支以南11月全部完工; 其中部分工程甲乙双方能够视情况另行约定工期, 并以最终甲乙双方约定工期为准(按约定时间完工并完成回购日)。
2.4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工程质量达成合格标准。
绿化工程养护期为两年, 在养护期间确保苗木成活率为100%, 发觉死亡, 即死即补。假如承包人在养护期内未立刻养护或养护工作达不到相关要求, 发包人有权聘用其她养护单位或发包人自行完成养护工作, 但养护费用要从承包人剩下工程款中双倍扣罚, 同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要求。(2)前述绿化工程两年养护费用已包含在其工程造价内(不另行计算)。
2.5 工程暂定协议总价款(回购总价):
协议总价款(含税价): 暂定总额约为10亿元人民币(大写: 拾亿元)其中: 七条道路绿化工程设计费为3元/平方米。最终工程量按实结算, 以完工后审计价格为准。
第3条 协议总价款(回购总价)确定
协议总价款(回购总价)=建安费结算审计价格(最终工程价款)+融资费用。
(1)建安费结算审计价格: 工程完工后, 经发包人确定国家审计机构对本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审定最终工程建设费用为本工程结算价款。
(2)融资费用: 是指经承包人同意, 发包人延期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在施工期间及还款期所产生利息。
3.1 工程价款确定
工程总价款=绿化工程价款+土建工程价款+七条道路绿化工程设计费。(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
其中: 绿化工程价款以本协议给定结算措施为基准下浮5%; , 绿化回填土、 山皮石实施甲方、 乙方及监理共同认定市场价格结算; 土建工程不下浮。七条道路绿化工程设计费为3元/平方米。
3.1.1绿化工程计价依据
绿化工程结算措施: 采取固定综合单价协议。完工结算时, 结合完工图纸根据《辽宁省计价定额》进行计算(以园林定额为计价依据, 园林定额没有或有错误项目可参考市政或土建专业定额)。图纸会审统计同时作为结算依据,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造成工程量增减和计价改变, 按《营口市工程预算追加资金管理措施》实施。本工程实施辽宁省相关“建经文件”作为计价依据, 并最终以审计部门审核为准。
其中材料单价确定: 根据《辽宁工程造价信息》中有材料价格, 则以施工期施工月份当地信息网材料价格平均价或参考周围地域一样BT项目材料价格(装饰工程按装饰工程施工期施工月份当地信息网价格材料平均价)作为材料单价; 网刊没有材料价格, 则由承包人(投融资人)、 监理、 业主共同询价后, 由审计部门确定价格。
3.1.2土建工程计价依据
土建工程结算措施: 采取固定综合单价协议。完工结算时, 结合完工图纸根据《辽宁省计价定额》进行计算, 图纸会审统计同时作为结算依据,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造成工程量增减和计价改变, 按《营口市工程预算追加资金管理措施》实施。本工程实施辽宁省相关“建经文件”作为计价依据, 并最终以审计部门审核为准。
其中材料单价确定: 根据《辽宁工程造价信息》中有材料价格, 则以施工期施工月份当地信息网材料价格平均价或参考周围地域一样BT项目材料价格(装饰工程按装饰工程施工期施工月份当地信息网价格材料平均价)作为材料单价; 网刊没有材料价格, 则由承包人(投融资人)、 监理、 业主共同询价后, 由审计部门确定价格。
3.1. 3工程取费按施工企业类别取费, 按现行《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对应取费标准及辽宁省相关建经文件实施。
3.1. 4道路设计费计价依据: 滨河大街、 银沙大街、 碧水路、 洛海大街、 市府路、 泽学路、 泽远路累计七条道路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费为3元/平方米, 其它经甲方确定后其她道路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费也为3元/平方米, 由承包人按国家相关要求, 择优选择有对应设计资质企业来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应由甲方最终确定, 按要求要求审批经过后, 完成设计图纸面积为最终止算设计面积。乙方方可按设计图施工, 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回购并支付回购价款。
3.2本工程融资费用确定
3.2.1融资费用=施工期间融资费用+还款期间融资费用。
3.2.2融资费用计算
(1)施工期间融资费用计算
施工期间融资费用=资金实际占用天数*I/365*资金实际占用额;
I—人民银行公布同期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资金实际占用天数根据形象进度, 自各月付款发生日期始至要求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资金实际占用额在资金投入期间按月等额投入计算。
(2)还款期融资费用计算
还款期融资费用=资金实际占用天数*I/365*资金实际占用额;
I—人民银行公布同期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资金实际占用天数自完工日始按实计算;
资金实际占用额=延付工程款。
第4条 协议价款审计
4.1工程完工后, 承包人(投融资人)向甲方提交工程造价相关资料。审计由甲方负责, 审计汇报应在乙方提交经甲乙方确定分部分项当期工程完工资料后两个月内完成, 如逾期即视为甲方已认可, 不影响项目工程结算协议价款(收购款)支付。
4.2 因承包人没有立刻提供工程完工决算汇报及资料而致使审计工作延误, 由承包人负担责任; 发包人逾期不提交拟约定审计完工工程结算汇报及资料或者在约定时间内审计机构未完成审计, 由发包人负担责任。
4.3 被审计后且经发包人、 承包人双方认可当期工程协议价款(工程款及融资费用)即为本期工程工程结算协议价款(即: 当期总回购款)。
4.4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融资费用”不因审计结果延迟而延迟。在审计部门确定本期工程结算协议价款前, 发包人承诺暂按本协议中约定计价标准计算当期工程款, 即以发包人初审金额为基数、 按本协议要求期限和方法向承包人支付当期回购款(工程款及融资费用), 待审计部门确定结算协议价款后当月, 一次性作对应调整。
4.5 审计单位由发包人确定, 审计工作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和落实; 审计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如发包人、 承包人双方对审计结论有重大异议, 经与审计部门沟通无法达成一致, 承包人可要求复审, 复审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4.6 本工程价款, 还应包含以下费用:
(1) 承包人因承包本协议工程需缴纳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自行缴纳并摊入各工程总价中, 发包人不单独支付。BT项目建设中产生税费实施属地缴纳标准, 协议签署后, 承包人应立刻到当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费缴纳具体方法应符合发包人和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
(2) 通常协议段内与已建铁路、 公路、 市政道路、 航运、 通讯缆线、 供水、 输油、 输气管道、 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 干扰地段, 承包人应在注意保护地下管线、 不干扰铁路(公路、 市政道路、 航运)正常运行、 不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 采取有效方法确保施工安全, 在现场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 并在必需时疏导现有交通; 通常协议段内与其它在建工程有互扰地段, 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承包人协调工作; 通常协议段内地形复杂、 存在软土路基、 场地狭窄地段,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要求制订完善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应在其施工范围内对上述全部工作负责, 发包人应依据承包人要求给予帮助。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方法而可能发生全部费用包含在工程造价中。如因承包人采取方法不力, 影响铁路、 公路、 通讯缆线、 供水、 输油、 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行、 居民正常生活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一切损失, 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 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 但因为超出承包人协调能力或发包人未能依据承包人要求给予帮助情况除外。
(3) 承包人应充足考虑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需要采取对应施工监控方法, 由此产生一切费用均计算在包含于工程造价中, 发包人将不再另行支付。
(4) 承包人应充足考虑雨季施工时所需增加投入, 应做好施工现场排水工作, 由此产生一切费用均计算在包含于工程造价中, 发包人将不再另行支付。
(5) 承包人应充足考虑建立(或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建立)符合质量监督机构认可工地中心试验室且负担对应试验检测工作(或监理抽检)及施工质量控制检测所需一切费用, 其均计算在包含于工程造价中, 发包人将不再另行支付。
(6) 据国家相关要求和工程实际需要, 承包人应安排专题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对应安全文明生产方法费用应满足要求。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 应该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采购和更新、 安全施工方法落实、 安全生产条件改善, 不得挪作她用。
(7) 与本工程施工相关多种手续费, 包含但不限于铁路、 交通、 航道、 海事、 水务、 水利、 电力、 通讯、 公用事业、 环境保护等部门可能发生方法费用、 手续费用, 均计算在包含于工程造价中(另有要求除外), 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7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负担费用项目以下:
(1) 工程一切险、 第三方责任险及其它保险保险费均由承包人计算在工程造价中。
(2) 经施工图评审后确定市政用地(红线范围内)所包含征地拆迁, 包含征地、 房屋拆迁、 地方电力、 电讯部分埋设管线、 商业用自来水管、 军用光缆拆迁等由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不需考虑该笔费用。因为发包人前述征地拆迁延误工期应给予顺延。
第5条 工程项目回购
回购期限为三年, 共分三次支付。
5.1绿化苗木第一次结算资金支付时间为工程完工初始验收合格日完成量审核日, 结算金额为工程完成审核价款40%; 第二次结算资金支付时间为工程完工初始验收合格日完成量审核日起期满12个月后同日, 结算金额为工程完成审核价款30%;第三次结算资金支付时间自本工程工程完工初始验收合格日完成量审核日起期满24个月后同日, 结算金额为工程完成审核价款27%, 完成收购; 工程完成审核价款3%作为项目质保金, 不计任何利息, 工程质保养护期结束后, 甲方应按要求支付给乙方。
5.2除绿化苗木外景观工程等, 第一次结算资金支付时间为工程完工初始验收合格日完成量审核日, 结算金额为工程完成审核价款50%; 第二次结算资金支付时间为工程完工初始验收合格日完成量审核日起期满12个月后同日, 结算金额为工程完成审核价款30%; 第三次结算资金支付时间自工程完工初始验收合格日完成量审核日起期满24个月后同日, 结算金额为工程完成审核价款17%, 完成收购; 工程完成审核价款3%作为项目质保金, 不计任何利息, 工程质保养护期结束后, 甲方应按要求支付给乙方。
5.3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能够进行独立完工验收项目经甲乙方共同认定后, 可独立完工验收结算以及回购, 回购期限参考5.1、 5.2条。
5.4本项目所发生工程回购款视财政资金情况可提前向乙方支付回购资金。其中分部分项能够进行独立完工验收项目, 另行约定。
5.5 本项目设计费支付为分部分期支付: 完成设计并提交设计蓝图后十天内, 甲方支付60%设计款, 满六个月再付30%设计款, 满十二个月付清剩下10%设计款。
第6条 回购款(工程款及融资费用)支付与支付担保
6.1发包人承诺, 在还款期内向承包人按约定支付回购款(工程款及融资费用)。甲方应出具文件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以明确付款起源及还款确保方法。甲方应协调当地有权部门(如人民政府或财政局)出具财政还款承诺或土地抵押证实, 且甲方确保在项目回购期内每个年度, 以财政调配资金优先支付本协议项目回购款项。
6.2发包人需在延付工程款发生前向承包人提供被承包人接收延付工程款及融资费用支付担保, 提供项目所在地土地抵押证实或营口市人民政府担保书给乙方。
6.3承包人针对本项目融资应正当合规, 专款专用, 并负担对应法律责任。为承包人融资需要, 发包人需协调出具相关书面文件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7条 项目移交方法及相关程序
7.1 项目完工验收: 承包人(投融资人)在含有工程量认证、 决算及完工图纸等资料前提下, 按国家工程完工验收相关要求, 工程质量达成合格基础上, 由承包人(投融资人)提供完工资料及完工验收汇报给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收到完工验收汇报后15个工作日内与承包人(投融资人)共同组织相关单位验收, 并出具验收汇报。完工验收合格经过当日, 视为自动完成工程使用权交付, 甲方(业主)从次日起负责项目使用、 保管工作(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全部因乙方或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维修返修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负担),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本工程完工之日。工程验收合格当日双方办理移交手续。验收合格后实体使用权及风险责任即移交给业主。
7.2项目移交前和移交后产权, 均属于项目业主。在投融资和建设过程中, 项目承包人(投融资人)只代理行使项目业主职权。
第8条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甲供材料)
8.1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清单(可另附页):
8.2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结算措施: 发包人直接与材料供给单位结算, 并对应调整本协议总价款。承包人最终应开具甲供材料相关施工税费, 其中开具甲供材料相关税费由发包方负担。
第9条、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9.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进场前, 其品种、 规格、 质量、 产地必需经发包人及监理认可、 签字后方可进场, 如不经发包人及监理认定、 签字不许进场。如苗木、 草坪、 花卉、 亮化材料规格及形态未达成甲方要求, 甲方有权采取市场化运作方法补充, 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 苗木、 草坪机、 亮化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 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 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实; 苗木生产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及苗木检疫合格证等证书齐全, 且含有林业等质监部门出含使用期内检测合格证实。对材料、 苗木及其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并须在采购前通知发包人进行实地考察。承包人在材料、 苗木、 亮化材料设备到货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 并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初验合格书面认可后方可使用, 不然造成工程返工、 材料、 苗木、 草坪、 产品、 设备及构配件退货及其她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9.2对于发包方所采购材料、 苗木、 草坪、 产品、 其她材料或设备, 承包方依据设计图纸及现场实际需要计算数量, 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结算时承包方多收或浪费材料或设备, 发包方按实际购置价格从结算款中扣除。
9.3材料检验费用约定:
由承包人负担本标工程要求范围内全部材料、 苗木、 草坪、 亮化材料和设备检验费用, 并已包含在工程造价内。
第10条、 质量与检验
10、 工程质量
10.1工程质量标准: 国家、 省市、 地方现行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 标准。
10.2承包人必需严格根据经业主认可施工图纸和国家现场施工、 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本工程质量等级为 合格工程。
10.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需做好关键部位经典施工, 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员认可后, 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和实际要求时, 承包人必需返工, 并负担由此发生一切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第11条、 工程变更及工程量确定
11.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汇报时间: 每个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上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含工程造价预算书汇报3份 。
11.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无发包人同意, 工程量不予变更。
11.3发生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 承包人必需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 并会同监理针对工程量进行校核, 对于无法校核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定。发包人核实增加工程量汇报时间: 上报工程量后3天内。
11.4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本身原因造成返工工程量, 发包人不予确定。
第12条、 完工验收
12.1 工程含有完工验收条件, 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完工资料和完工验收汇报。
12.2 承包人应提交足以反应工程进展进度照片和录像带。照片和录像资料应充足展示工程各个方面。
12.3 验收时间: 因为工程范围多, 经甲乙方共同确定分项工程完工可按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进行验收, 其中: 绿化工程完工后, 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会同监理针对工程进行初始验收。因为绿化植物是含有生命, 种植后须经过缓苗、 发芽、 长出枝条, 经过生长周期, 达成成活方可最终验收(即植物保活), 共同确定分项工程最终验收时间为此工程养护补植期结束, 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当日。
绿化工程完工初始验收时, 乔木当年初始成活率必需达成100%, 其它苗木当年成活率必需达成95%以上, 未达成此标准, 扣除该苗木对应工程款, 并处以双倍罚款。工程最终完工验收时苗木成活率达成100%, 草坪无杂草, 覆盖率达成100%; 整形修剪符合设计要求, 方为最终验收合格, 无病虫害, 未达成此标准, 扣除该苗木对应工程款, 并处以双倍罚款。
12.4 完工日期(即上报阶段工程量审核经过后)为工程分部分项完工初始验收合格经过日期(即: 分部分项工程上报工程量审核经过后日期), 保修及养护期正式开始日期。
12.5 因特殊原因, 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完工时, 双方另签订甩项完工协议, 并应明确双方责任。
第13条、 质量保修
13.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管理要求和双方约定, 负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3.2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本工程施工协议约定承包人在承包范围内(施工图纸要求)全部工程内容 。
13.3质量保修期: 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双方依据相关要求, 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以下:
(1)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包含景观雕塑等), 为设计文件要求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有防水要求工程为5年;
(3)管线、 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为22年;
(4)绿化种植工程: 自工程完工初始验收合格经过之日(即: 分部分项工程即上报阶段工程量审核后)起计算到养护补植期结束;
(5)其她隶属工程: 自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经过之日(即: 分部分项工程即上报阶段工程量审核后)起计算1年。
第14条、 养护(包含防寒)
14.1 养护补植期: 经甲乙方共同确定分项工程初始完工合格以后两年(工程实际完工初始验收合格日超出双方约定日期, 养护补植期对应顺延)。
14.2 养护标准: 行道树疏枝标准, 乔木、 亚乔木、 灌木、 模纹修剪整形标准要按甲方统一制订标准实施, 不然将扣除对应养护费用, 由甲方代行修剪。本工程养护必需达成国家一级绿地养护标准。养护应浇水、 清理垃圾、 防风、 防汛, 补植和防人为损坏及病虫害防治, 除杂草和修剪等。养护期结束, 苗木成活率达成100%; 草坪无杂草, 覆盖率达成100%; 整形修剪符合设计要求。无病虫害。
14.3 防寒要求: 防寒必需美观及实用。
14.4 乙方必需确保栽植后苗木、 草坪、 花卉浇水立刻充足, 甲方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乙方不能立刻供水, 甲方有权采取市场化运作方法补充供水, 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15条、 质量保修、 保活及养护责任
15.1 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内容属于保修范围内项目, 承包人应该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日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限内派人修理, 发包人能够委托她人修理, 包含保修费用从工程款中对应扣除。
15.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 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 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抵达事故现场抢修。
15.3 在国家要求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 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合理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 承包人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16条、 保修、 保活及养护费用
16.1 费用由造成质量缺点责任方负担。
16.2 保修期及养护期内发觉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或工程损坏、 缺点, 承包人应按原设计品种、 规格更换, 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16.3 双方约定保修、 保活及养护期间水、 电等费用负担: 由承包人负担,包含在工程预算内。
第17条、 违约与争议
17、 违约责任
17.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均应负担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
17.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完工, 应交付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由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协议总造价千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累计达成20日, 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协议并停止对承包人付款, 并有权要求承包人负担本协议约定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违约金、 赔偿金。
17.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 应负担违约责任: 由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约定合格标准, 承包商必需给予维修、 返工、 重做以使其达成协议约定合格标准, 且工程不得延期。维修、 返工、 重做后仍然不符合协议约定, 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协议并停止对承包人付款。
17.4因发包人原因延期完工, 应支付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因为发包人原因延期完工, 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按协议总造价千分之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累计达成20日, 承包人有权与发包人解除协议, 发包人需无条件接收解除协议, 并要求发包人负担本协议约定违约责任, 已完工程量均按实结算付款, 发包人还应赔偿承包人违约金、 赔偿金。
17.5因发包人原因在本协议施工期内前期没完成工程, 如: 动迁、 回填、 道路施工、 管道施工等没完成或付款没按协议实施所造成一切责任由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有权与发包人解除协议。 因发包人原因在本协议施工范围内, 截止9月前前期没完成移交工程, 承包人有权不再继续施工后续没移交工程并可与发包人解除协议, 但已完成工程量需按实结算。如: 动迁、 回填、 道路施工、 管道施工等没完成或付款没按协议实施所造成一切责任由发包人负责。
17.6 相关违约其她约定:
(1)在协议实施过程中, 发包人及承包人不能按协议约定推行自己各项义务及发生其她使协议无法推行情形时, 应负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不能按协议期完工, 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或发生其她使协议无法推行, 应负担违约责任。
第18条、 争议处理方法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按下列第 1 种方法处理: (只能选择一个)
(1) 依法向 营口 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 营口 仲裁委员会仲裁。
通 用 条 款
一、 基础条款及协议文件
第1条 基础条款
1.1 以下文件组成本协议全部内容, 这些文件内容应该能够相互说明或者补充; 但当其内容有不一致时, 则应按以下优先次序加以解释和认定:
(1) 本协议专用条款;
(2) 本协议通用条款及附件;
(3) 中标通知书;
(4) 国家相关专业标准、 规范;
(5) 图纸;
(6) 工程报价书;
(7) 投标书及附件;
(8) 本工程招标文件 ;
(9) 其她。
1.2 本协议推行过程中, 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进行洽商、 变更等达成书面协议或文件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 而且优先用于对本协议解释。
第2条 定义
本协议下列词语,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含有本条所给予以下含义:
2.1 发包人: 指含有本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并含有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
2.2 承包人: 含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 并受发包人之委托承建本工程当事人。
2.3 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指定、 代表其负责本工程施工管理以及协议推行授权代表。
2.4现场代表: 指项目经理委派, 在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时代表项目经理行使其职责人员。
2.5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选定、 已取得对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负责对本工程进行监理机构。
2.6工程师: 指发包人尤其指派代表其推行本协议人员; 发包人没有尤其指派其代表时, 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即为工程师。发包人既指派发包人代表(如工程指挥部人员), 又委派总监理工程师时, 工程师即指发包人代表, 并负责推行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2.7 工程师代表: 指工程师委派任何驻地工程师或其助理。
2.8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2.9 工程: 指本协议专用条款第2条中描述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
2.10 协议价款: 指本协议专用条款第3条中约定、 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负担质量保修责任款项。
2.11 追加协议价款: 指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发生超出本协议专用条款第3条相关协议价款约定需要增加协议价款情况, 经发包人确定后增加协议价款。
2.12费用: 指不包含在协议价款之内应该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负担经济支出。
2.13 开工日: 指本协议专用条款第2条约定, 承包人开始施工绝对或相对日期。
2.14 完工日: 指本协议专用条款第2条约定, 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绝对或相对日期。
2.15 工期: 指按本协议第1条约定自开工日至完工日总日历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计算工作天数。
2.16 图纸: 指包含由承包人完成、 发包人或者设备供货商提供并经过审查同意, 能够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全部设计图纸文件, 以及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或设备供货商所作修改后设计图纸资料。
2.17 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用于工程施工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供施工使用任何其她场所。
2.18 小时或天: 本协议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 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 约定按天计算时间, 开始当日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最终一天为休息日或其她法定节假日, 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最终一天, 但完工日除外。时限最终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19书面形式: 指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 根据本协议载明接收地址或者在施工现场, 以当面送交、 专员呈送或挂号邮寄方法向另一方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提交盖有发出方有效印章或有发出方授权代表签字任何文件。数据电文在得到发出方盖章或签字确定后也能够作为书面文件。
第3条 标准及规范
本协议项下工程建设采取市政建设相关国家标准进行施工建设。
第4条 图纸
4.1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设计图纸或资料, 应根据附件五要求内容和交付进度向承包人提供, 累计 八 套。由承包人完成设计图纸或资料, 也应于开工日前7日提供给发包人或工程师, 累计 八 套。
4.2 本工程全部图纸双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用于任何目。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中所使用专有技术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许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用于任何目。
二、 双方通常权利和义务
第5条 工程师
5.1发包人可委托监理单位对本协议项下工程实施监理。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其委托监理单位名称、 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本协议中工程师为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专门指派人员)。工程师应根据协议约定行使其职权。发包人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一些职权前需取得发包人同意, 工程师应取得发包人同意。
工程师姓名: 发包人另行通知 职务: 发包人另行通知
5.3 发包人委托工程师职权: 全权参与本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和检验, 就相关监督检验事项公布指令、 签发通知、 证书或决定, 并就相关事项给予确定或确定。如发觉因为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 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返工处理, 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由此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除本协议有明确约定, 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协议项下发包人与承包人所应负担任何义务或职责。
5.4工程师需要取得发包人同意方可行使职权: 发包人另行通知 。
第6条 工程师委派及其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并由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协议约定工程师职权。工程师应将其授权送交承包人存档备查。工程师代表向工程师负责。工程师可在其认为必需时撤回该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5 日书面通知承包人。相关委派和撤回通知由工程师存档备查。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书面形式函件, 与工程师本人发出函件含有相同效力, 并对工程师含有约束力, 函件所产生法律后果由工程师负担。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任何书面形式函件如有疑问, 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误时, 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本人及其代表外, 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任何其她人员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指令、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经其本人签字后, 送达项目经理。该指令或通知于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署名并加注收讫时间后生效。确有必需时, 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 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定, 承包人对工程师指令应予实施。工程师没有按时给予书面确定,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3 日内提出书面确定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定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确定, 该口头指令被视为已组成书面指令。
如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 应在收到该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书面要求。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要求后 24 小时内应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实施原指令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 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刻实施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 但工程师仍决定实施指令, 承包人应予实施。因指令错误造成追加协议价款以及给承包人造成对应损失由发包人负担, 延误工期对应顺延。
本条款一样适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和通知。
6.3确需工程师公布指令、 通知或推行其她职责而未立刻发出或推行, 造成工期延误, 发包人应负担该延误所造成追加协议价款, 并赔偿承包人相关损失, 顺延延误工期。
6.4 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 应最少提前 5 日书面通知承包人。继任工程师应继续推行本协议约定其前任义务和职责 。本协议项下相关工程师条款对继任工程师一样含有约束力。
第7条 项目经理及其职责
7.1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作为承包人代表负责本协议项下工程现场施工及管理。项目经理可委派现场代表, 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时由其委派现场代表行使项目经理职责。
项目经理姓名: 徐 斌
现场代表姓名: 王建平
7.2承包人就工程发出通知或提交汇报, 需以书面形式做出, 经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 并由工程师在回执上署名和签注收讫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根据承包人制订并经发包人认可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师依据协议发出指令组织施工。在处理突发事件时, 如无法与工程师联络, 则项目经理应首先采取确保人员生命和工程、 财产安全紧急方法, 并在采取方法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紧急事件处理汇报。如造成突发事件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 则发包人应负担由此发生追加协议价款, 并对应顺延工期。如责任在承包人, 则应由承包人负担费用, 且工期不予顺延。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 应最少提前5日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应继续推行协议约定其前任职责。
发包人可与承包人协商, 提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项目经理。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
(1) 在本协议项下工程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 并对上述资料真实性、 正确性负责。
(2) 在开工日 14 日前, 完成办理土地征用、 拆迁、 施工现场“ 三 通一平”等工作, 使施工现场含有施工条件。
(3) 在工程开工 14 日前, 将施工所需水、 电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施工现场红线内承包方指定位置, 以确保施工需要。
(4) 在开工日前 14 日, 开通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通道, 以及现场内施工满足需要道路, 以满足施工机械运输需要, 并应确保上述通道在施工期间连续通畅。
(5)在开工日前 14 日, 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及为施工所需全部其她证件、 批件, 并取得用地、 用电、 道路交通、 爆破作业等为施工所需同意手续。
(6) 在根据设计文件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后, 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 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并负担相关费用。
(9) 向承包人提供适用办公条件, 并应预防周围民众对项目干扰。
(10)发包人依据工程施工需要所应负担其她工作。
8.2发包人完成上述工作应取得承包人项目经理书面认可; 必需时经承包人同意双方能够就发包人已经完成或达成交接条件部分工作进行交接, 但发包人仍应继续完成应该完成其她工作。
8.3 发包人未推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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