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与差异
近日, 住建部官网公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0201)自10月1日起实施, 原《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0201)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0201)(以下简称为《示范文本》)由协议协议书、 通用协议条款和专用协议条款三部分组成。《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经过比对, 能够发觉与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有9处内容有了新增或变更内容, 一起看看都是哪里进行了修订吧。
一、
——第二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1.1.4.4中:
缺点责任期: 是指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负担缺点修复义务, 且发包人预留质量确保金期限, 自工程实际完工日期起计算。
——第二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1.1.4.4中:
缺点责任期: 是指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负担缺点修复义务, 且发包人预留质量确保金(已缴纳履约确保金除外)期限, 自工程实际完工日期起计算。
异同点: 新增说明。
二、
——第二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14.1 中:
14.1 完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 并提交完整结算资料, 相关完工结算申请单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完工结算申请单应包含以下内容:
(1)完工结算协议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款项;
(3)应扣留质量确保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协议价款。
——第二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14.1 中:
14.1 完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 并提交完整结算资料, 相关完工结算申请单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完工结算申请单应包含以下内容:
(1)完工结算协议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款项;
(3)应扣留质量确保金。已缴纳履约确保金或提供其她工程质量担保方法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协议价款。
异同点: 新增内容。
三、
——第二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15.2.1 中:
15.2.1 缺点责任期自实际完工日期起计算, 协议当事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缺点责任期具体期限, 但该期限最长不超出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该单位工程缺点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无法按协议约定时限进行完工验收, 缺点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汇报之日起开始计算; 发包人未经完工验收私自使用工程, 缺点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15.2.1 中:
15.2.1 缺点责任期从工程经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协议当事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缺点责任期具体期限, 但该期限最长不超出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该单位工程缺点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无法按协议约定时限进行完工验收, 缺点责任期从实际经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无法按协议约定时限进行完工验收, 在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汇报90天后, 工程自动进入缺点责任期; 发包人未经完工验收私自使用工程, 缺点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异同点: 变更内容。
四、
——第二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15.2.2 中:
15.2.2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缺点或损坏致使工程、 单位工程或某项关键设备不能按原定目使用, 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点责任期, 并应在原缺点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 但缺点责任期最长不能超出24个月。
——第二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15.2.2 中:
15.2.2 缺点责任期内, 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缺点, 承包人应负责维修, 并负担判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负担费用, 发包人可按协议约定从确保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 费用超出确保金额, 发包人可按协议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负担对应费用后, 不免去对工程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点责任期, 并应在原缺点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点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出24个月。
由她人原因造成缺点, 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 承包人不负担费用, 且发包人不得从确保金中扣除费用。
异同点: 新增内容、 说明。
五、
——第二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15.3 中:
15.3 质量确保金
经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确保金, 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给予明确。
——第二部分通用协议条款15.3 中:
15.3 质量确保金
经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确保金, 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给予明确。
在工程项目完工前, 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 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确保金。
异同点: 新增内容。
六、
——第二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15.3.2 中:
15.3.2 质量确保金扣留
质量确保金扣留有以下三种方法: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 在此情形下, 质量确保金计算基数不包含预付款支付、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金额;
(2)工程完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确保金;
(3)双方约定其她扣留方法。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质量确保金扣留标准上采取上述第(1)种方法。
发包人累计扣留质量确保金不得超出结算协议价格5%, 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确保金保函, 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作为质量确保金工程价款。
——第二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15.3.2 中:
15.3.2 质量确保金扣留
质量确保金扣留有以下三种方法: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 在此情形下, 质量确保金计算基数不包含预付款支付、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金额;
(2)工程完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确保金;
(3)双方约定其她扣留方法。
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质量确保金扣留标准上采取上述第(1)种方法。
发包人累计扣留质量确保金不得超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确保金保函, 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作为质量确保金工程价款; 保函金额不得超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确保金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异同点: 新增内容。
七、
——第二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15.3.3 中:
15.3.3 质量确保金退还
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止清〕约定退还质量确保金。
——第二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15.3.3 中:
15.3.3 质量确保金退还
缺点责任期内, 承包人认真推行协议约定责任, 到期后,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确保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确保金申请后, 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 发包人应该根据约定将确保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发包人应该在核实后14天内将确保金返还承包人, 逾期未返还, 依法负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确保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回复, 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回复, 视同认可承包人返还确保金申请。
异同点: 新增内容。
八、
——第三部分 专用协议条款15.3 中:
15.3 质量确保金
相关是否扣留质量确保金约定: 。
——第三部分 专用协议条款15.3 中:
15.3 质量确保金
相关是否扣留质量确保金约定: 。在工程项目完工前, 承包人按专用协议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 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确保金。
异同点: 新增内容。
九、
——附件3: 三、 缺点责任期
三、 缺点责任期
工程缺点责任期为个月, 缺点责任期自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 单位工程缺点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点责任期终止后, 发包人应退还剩下质量确保金。
——附件3: 三、 缺点责任期
三、 缺点责任期
工程缺点责任期为个月, 缺点责任期自工程经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 单位工程缺点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点责任期终止后, 发包人应退还剩下质量确保金。
异同点: 变更内容。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