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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模板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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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推荐挂牌并连续督导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 年 月 日在上海签署: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乙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住 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推荐甲方股票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组织编制挂牌申请文件, 并指导和督促甲方老实守信、 规范推行信息披露义务、 完善企业治理机制; 乙方同意接收委托。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 《中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企业监督管理措施》(以下简称“《管理措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管理细则》”)、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推荐要求》”)、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要求, 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标准, 经充足协商, 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 甲方承诺及权利、 义务 第一条 甲方基础情况: (一)股份企业设置时间: 201 年 月 日 (二)股本总额: 万元 (三)股东人数: 名 (四)股权结构: (五)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明细: 第二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推荐其企业股票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连续督导主办券商事宜, 向乙方作出以下承诺: (一)确保遵守《管理措施》、 《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要求。 (二)接收乙方依据《企业法》、 《证券法》、 《管理措施》、 《业务规则》、 《推荐要求》、 《信息披露细则》及中国证监会、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企业”)公布其她要求对甲方作出督促指导, 并配合乙方采取相关方法。 (三)按摄影关要求和要求修改企业章程, 完善企业治理机制, 确保全部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充足行使法律、 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正当权利。 (四)在相同条件下, 优先选择乙方为其定向发行、 并购重组等提供服务。 第三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推荐其企业股票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连续督导主办券商事宜, 享受以下权利: (一)甲方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权就相关业务规则取得乙方指导。 (二)甲方有权就企业治理、 财务及会计制度、 挂牌申请文件制作、 信息披露等方面取得乙方业务指导。 第四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推荐其企业股票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连续督导主办券商事宜, 应推行以下义务: (一)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推荐挂牌工作, 向乙方提交挂牌所需文件, 并确保所提交文件均真实、 正确、 完整、 立刻、 有效,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 (二)甲方应于正式挂牌前完成以下工作: 1、 通知并帮助股东办理股份登记、 存管。 2、 查对并向乙方提交股东持股明细以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持股数量。 3、 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署证券登记服务协议, 将企业全部股票进行初始登记。 (三)甲方应确保所提供股东名册真实、 正确、 完整、 有效, 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股东股权争议或纠纷, 由甲方负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应严格根据相关要求, 推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甲方拟披露信息须经乙方审查后在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六)甲方及董事会全体组员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正确、 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 并负担部分及连带责任。 (七)甲方披露信息, 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定; 若有虚假陈说, 董事长应负担对应责任。 (八)甲方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企业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她人谋取利益。 (九)甲方董事会秘书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未设董事会秘书, 应指定一名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为甲方与乙方之间联络人。 (十)甲方应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联络方法(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 通信地址等)和其变更情况立刻通知乙方。 (十一)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 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被更换或辞职, 甲方应立刻通知乙方。 (十二)甲方应配置信息披露必需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确保计算机能够连接互联网, 对外咨询电话保持通畅。 (十三)甲方拟披露信息应以纸质文档(包含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立刻报送乙方, 并确保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 (十四)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汇报。 企业年度财务汇报须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五)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上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六个月度汇报。 (十六)甲方应按《信息披露细则》要求, 编制年度汇报、 六个月度汇报, 并在披露前经乙方审查。 (十七)甲方应按《信息披露细则》要求, 在发生相关事项时立刻编制并披露临时汇报, 临时汇报披露前应经乙方审查。 (十八)董事长不能正常推行职责超出三个月, 甲方应立刻将该事实通知乙方。 (十九)甲方提议人、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企业股票, 按相关要求在限售期间不得转让; 甲方应将新任及离职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持股数量在2个转让日内通知乙方, 并按相关要求向乙方提出限售或解除限售申请。 (二十)甲方股东所持股票解除限售, 甲方应提前( 10 )个转让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二十一)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问询、 调查或核查, 不得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 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二十二)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现场调查: 1、 提供必需办公条件。 2、 确保相关人员立刻提供现场调查所必需资料, 认真接收乙方调察访谈, 不进行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 3、 乙方现场调查发觉甲方已披露公告存在错误、 不充足或不完整情况, 甲方应立刻进行更正及补充披露。 4、 主动配合乙方整改要求, 整理规范相关事项。 第二章 乙方承诺及权利、 义务 第五条 乙方就担任推荐甲方股票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连续督导主办券商事宜, 向甲方作出以下承诺: (一)经股份转让系统企业立案能够从事推荐业务。 (二)含有符合《主办券商管理细则》、 《推荐要求》要求从事推荐业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三)勤勉尽责、 老实守信地推行主办券商推荐职责。 第六条 乙方就担任推荐甲方股票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连续督导主办券商事宜, 享受以下权利: (一)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企业股东所持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申请进行审查, 并向股份转让系统企业报备。 (二)乙方有权依据《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细则》等要求, 指导和督促甲方老实守信、 规范推行信息披露义务、 完善企业治理机制。 (三)乙方有权对甲方拟披露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 可对甲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真实性提出合理怀疑, 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题调查。 (四)乙方有权依据相关要求及股份转让系统企业要求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 必需时可聘用相关中介机构帮助调查。 (五)甲方未规范推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 乙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更正; 拒不更正, 乙方能够公布风险揭示公告, 并向股份转让系统企业汇报。 第七条 乙方就担任推荐甲方企业股票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连续督导主办券商事宜, 应推行以下义务: (一)乙方应依据《业务规则》、 《推荐要求》、 《信息披露细则》等要求, 勤勉尽责、 老实守信地推行推荐挂牌并连续督导职责, 不得损害甲方正当权益。 (二)乙方应配置符合要求专门督导人员, 负责具体推行连续督导职责。督导人员为乙方与甲方联络人, 须与甲方保持亲密联络。 (三)乙方应依据《推荐要求》要求, 推荐甲方股票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四)对甲方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培训等相关方法, 促进其熟悉和了解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 (五)乙方应督促和帮助甲方立刻根据《企业法》、 《业务规则》及其她相关要求办理股份登记、 信息披露、 限售登记及解除限售登记等事宜。 (六)乙方及其推荐挂牌业务人员、 内核业务人员、 专门连续督导人员不得泄露还未披露信息, 不得利用所知悉还未披露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她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费用 第八条 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 (一)推荐挂牌费( 万)元(即甲乙双方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第3.1条“财务顾问费用”), 甲方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成功挂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 (二)连续督导费( 万)元/年, 甲方应于挂牌当年以外年份每年元月五日前全额支付。 (三)其她费用, 包含股份转让系统企业收取挂牌初费和挂牌年费, 由甲方自行缴纳。 第九条 甲方终止股票挂牌, 已经支付费用不予返还。 第四章 协议变更与解除 第十条 本协议依据《管理措施》、 《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细则》等要求签署, 如因相关要求修订或颁布实施新要求而造成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要求内容不一致, 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相关条款自动变更, 并以修订或新颁布后要求为准, 其她条款继续有效; 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甲乙双方能够解除本协议: (一)甲方股票挂牌申请未获股份转让系统企业同意。 (二)乙方不再从事推荐业务。 (三)甲方股票终止挂牌。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要求情形外, 甲乙双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 确需解除协议, 应在解除前向股份转让系统企业汇报并说明合理理由, 且应有其她主办券商承接连续督导服务。 第五章 免责条款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任一方损失, 另一方不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不可抗力时, 双方均应立刻采取方法预防损失深入扩大。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 本协议项下产生任何争议, 各方首先应协商处理; 协商处理不成, 均应提交位于北京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第七章 其她事项 第十六条 本协议要求事项发生重大改变或存在未尽之事宜, 甲、 乙双方应该重新签署协议或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 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份, 报股份转让系统企业立案。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 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 甲、 乙双方各执贰份, 其它报股份转让系统企业及其她监管机构, 每份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xxxxxxxx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企业推荐挂牌并连续督导协议书》之签章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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