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本案离婚调解协议是否生效
【案情】
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于10月相识,同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通常,并于9月生育一男孩丙。在甲、 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出资7万元在A市B区购置了65平方米楼房一套, 该房屋登记为甲全部。7月20日, 甲与乙发生口角, 乙随即抱着孩子离家出走, 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在甲、 乙分居期间, 甲于12月5日由其村委出具了未婚证实, 将其夫妻共有房屋转让给第三人丁, 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3月2日, 甲向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与乙离婚, 并由甲抚养儿子丙。因乙下落不明, 法院向其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公告期满, 被告乙出庭应诉, 辩称其与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同意与甲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 甲与乙达成双方离婚、 儿子丙由甲抚养, 并由甲给付乙房屋折价款2.5万元调解协议, 甲与乙均在该调解协议上签了字。乙提出等甲将房款交到法庭后再签收调解书, 法庭给予准许。以后, 甲拒绝支付乙房屋折价款, 并拒绝到法院领取调解书。乙便到法庭领取了调解书, 甲则表示要到法庭申请撤诉。
【分歧】
相关本案甲与乙婚姻关系是否解除以及双方所签调解协议效力问题, 存在两种不一样意见。一个意见认为, 甲与乙婚姻关系还未解除, 原因是甲拒绝领取调解书, 未在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要求,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含有法律效力。因原告甲拒绝签收调解书, 调解书并未发生效力。另一个意见认为, 甲与乙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因为甲和乙已经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并在协议上署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第13条要求, 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署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 不影响调解协议效力。所以该调解协议含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均应认真推行。
【评析】
本案包含法院调解协议效力问题。法院调解, 又称诉讼中调解,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和协调下, 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协商, 从而处理纠纷活动。 [1]相关法院调解效力,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要求: “调解达成协议, 人民法院应该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该写明诉讼请求、 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 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含有法律效力。”第90条要求: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 人民法院能够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案件;(三)能够即时推行案件;(四)其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协议, 应该记入笔录, 由双方当事人、 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或者盖章后, 即含有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要求, 在通常情况下,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案件, 应该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该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调解和好离婚案件、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案件、 能够即时推行案件以及其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案件, 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 能够不制作调解书, 由人民法院书记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 并由双方当事人、 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或者盖章后, 该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即含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需遵守协议, 任何一方不推行协议约定义务, 另一方当事人能够申请法院实施。
那么何为其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第13条要求: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要求,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署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后, 应该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 并由当事人、 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或者盖章后即含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 人民法院应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 不影响调解协议效力。一方不推行调解协议, 另一方能够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实施。”依据上述要求, 所谓其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案件应该是指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署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并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案件, 该类案件权利义务比较明确, 当事人通常不轻易发生争议, 所以是否制作调解书, 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并不发生影响, 一方当事人不推行协议约定义务, 对方当事人能够持该调解协议直接申请法院实施, 所以不需要制作调解书。但对于离婚诉讼而言, 因为离婚包含婚姻当事人身份关系改变, 离婚是否对当事人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很大, 当事人也轻易就此产生争议。所以, 对于调解离婚案件, 人民法院应该制作调解书, 记载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以及财产分割、 儿女抚养等内容。对于调解离婚案件, 即使当事人各方均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署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也不能仅仅要求当事人在该调解协议上署名或者盖章了事, 而应依法制作调解书。对于此点, 从《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1款第(1)项反面解释, 也能够得出。既然调解和好离婚案件能够不制作调解书, 那么反过来了解就是对于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案件应该制作调解书。
本案中, 甲与乙经法庭调解, 双方均同意离婚, 并就财产处理及儿女抚养达成了协议, 但因为乙提出要等甲将房屋折价款交到法庭后再签收调解书, 而甲则拒绝到法庭领取调解书, 所以, 双方达成协议还未发生法律效力。既然双方调解协议还未生效, 甲与乙婚姻关系就没有解除。上述第二种意见依据《要求》第13条要求, 简单地认为全部案件, 只要当事人各方均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署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经法院审查确定后即发生效力, 而没有结合《民事诉讼法》第89条以及第90条第1款第(1)项要求, 在法律条文了解上发生偏差, 从而作犯错误判定。这种断章取义做法是不可取, 值得我们每位从事民商事审判人员深思。我们认为, 依据本案实际情况, 甲与乙即使在法院制作调解协议上署名, 但因为甲在调解书制作后拒绝签收调解书, 所以该调解书尚不含有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 法院应该依据双方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事实, 立刻作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判决, 并依法律要求送达程序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法院在制作判决书时能够参考但无须囿于甲、 乙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注释】
作者单位: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1]参见潘剑锋: 《民事诉讼原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233页。
调解协议书
甲方:赵莫, 男, 汉族 ,1975年4月15日出生,enf电务工程有限企业职员,现住信真市ww区aaw街12栋1单元301号
乙方: z红 , 女, 汉族 1977年5月17日出生, xx建筑工程有限企业职员, 现住xx市xxxx街12栋1单元301号
甲乙双方本系夫妻, 因生活情趣不一样, 双方本着友好态度达成以下协议:
1、 甲、 乙双方同意离婚。
2、 婚生女xxx由甲方抚养, 乙方每个月支付抚养费肆佰元整(¥: 400元)。抚养费以六个月为单位支付, 支付时间不迟于当年六月三十日、 十二月三十日。
3、 乙方有探视xxx权利, 每七天末可视情况接女儿回乙方处居住。
4、 双方所欠肆万元整(¥: 40000元)债务, 甲乙双方各负担贰万元整(¥: 0元)。甲方应负担份额交乙方归还债权人。
5、 现住址处电器归甲方全部, 甲方自愿赔偿乙方贰仟元整(¥: 元)。
6、 甲、 乙双方位于xx区xx花园207-301房产一处, 双方同意由乙方配合甲方在三个月之内出售, 出售后10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壹拾柒万元整(¥: 170000元)。
7、 本协议第4项、 第5项、 第6项约定款项在甲方售房后10日内支付给乙方。如甲方到期后未支付, 乙方能够申请法院强制实施。
8、 甲方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用17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 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署名或捺印后即含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9月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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