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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沃底盘V40专利许可贸易转让协议
班级: 12
学号: 121210
姓名: 赵快
沃尔沃底盘V40专利许可贸易转让协议
中国吉利企业(以下简称“受让方”)为一方, 瑞士福特企业(以下简称“出让方”)为另一方;
鉴于出让方是底盘V40技术专利权持有者;
鉴于出让方有权, 而且也同意将底盘V40专利技术使用权、 制造权和产品销售权授予受让方;
鉴于受让方期望利用出让方专利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
双方授权代表经过友好协商, 同意就以下条款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专利技术”是指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技术, 该技术已于11月23日经中国专利局同意, 取得了专利权, 其专利编号为17321
2.“出让方”是指瑞士福特企业, 或者该企业法人代表、 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3.“受让方”是指中国吉利企业, 或者该企业法人代表、 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4.“协议产品”是指协议附件二中所列产品。
5.“协议工厂”是指生产协议产品工厂, 该工厂在四川省成城市, 名称为吉利有限股份企业制造分工厂。
6.“净销售价”是指协议产品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 运输费、 保险费、 佣金、 商业折扣、 税费、 外购件等费用后余额。
7.“专利资料”是指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相关资料。
8.“协议生效日”是指本协议双方相关当局最终一方同意日期。
第二条 协议范围
1.受让方同意从出让方取得, 出让方同意向受让方授予协议产品设计、 制造和销售权利。协议产品名称、 型号、 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协议附件二。
2.出让方授予受让方在中国设计制造协议产品、 使用、 销售和出口协议产品许可权, 这种权利是非独占性, 是不可转让权利。
3.出让方负责向受让方提供协议产品专利资料, 包含专利名称、 内容、 申请情况和专利编号等, 具体资料详见本协议附件一。
4.在协议实施中, 假如受让方需要出让方提供技术服务或一部分生产所需零部件或原材料时, 出让方有义务以最优惠价格向受让方提供, 到时双方另行协商签署协议。
5.出让方同意受让方使用其商标权利, 在协议产品上能够采取双方联合商标或者标明“依据出让方许可制造”字样。
第三条 协议价格
1.根据第二条要求内容和范围, 本协议采取分成方法计算价格, 计价货币为美元。
2.本协议分成费计算时间从协议生效之以后第三个月开始, 按日历年度计算, 每年12月31日为分成费结算日。
3.分成费按当年度协议产品销售后净销售价格计算, 分成率为5%, 协议产品未销售出去不应计算分成费。
4.在分成费结算以后10天之内受让方应以书面通知形式向出让方提交上一年度协议产品销售数量、 净销售额和应支付分成费, 净销售额和分成费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协议附件三。
5.出让方如需查核受让方帐目时, 应在接到受让方依据第3、 4款要求开出书面通知后10天之内通知受让方, 具体查帐内容和程序详见本协议附件四。
第四条 支付条件
1.本协议第三条中要求分成费, 受让方将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此处为受让方业务银行)和瑞士银行(此处为出让方业务银行)支付给出让方, 支付中使用货币为美元。
2.出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按第三条第3、 4款要求发出书面通知后应立刻开含相关单据, 受让方在收到出让方出具下列单据后30天内, 经审核无误, 即支付分成费给出让方:
A、 分成费计算单一式四份;
B、 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C、 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3.按本协议要求, 如出让方需要向受让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 受让方有权从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 资料交付和改善
1.出让方应按本协议附件二要求向受让方提供专利资料名称、 内容, 以及出让方向瑞士专利局申请专利相关情况。
2.出让方应在签署协议同时, 将第五条第1项中要求专利资料交付给受让方。(注: 因为专利资料都是现成, 所以要求出让方要签约时提交。)
3.在协议使用期内, 双方对协议产品包含技术如有改善和发展, 应相互无偿将改善和发展技术资料提供给对方使用。
4.改善和发展技术, 其全部权属于改善和发展一方, 另一方不得利用这些技术资料去申请专利和转让给第三方。
第六条 侵权和确保
1.出让方确保是本协议一切专利技术和专利资料正当持有者, 而且有权向受让方转让, 假如在协议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 则由出让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 并负担由此引发一切法律和经济上责任。
2.出让方确保本协议中包含专利在协议实施期间是有效和正当。假如因为出让方原因造成专利提前失效时, 出让方应将专利失效后受让方支付费用偿付给受让方, 并按_3.15%年息加计利息, 与本金一起偿付给受让方。
3.在协议使用期间, 出让方应根据受让方所在国专利局相关要求按时缴纳专利维持费, 以保持专利有效性。
4.在协议实施期间, 假如本协议包含专利法律性质发生了改变, 出让方应立刻将此情况以书面形式告之受让方, 然后双方再协商本协议实施问题。
第七条 税费
1.中国政府依据其现行税法征收受让方相关实施本协议一切税费由受让方负担。
2.瑞士国政府依据其现行税法征收出让方与实施本协议相关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
第八条 争议处理
1.因实施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处理。
2.如双方经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 则应提交瑞士国仲裁机构或瑞士国相关法院处理。假如是诉诸仲裁, 则由瑞士商务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假如是经过诉讼, 则由受让方所在地法院依据该国相关法律进行审理。
3.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是终局决定,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4.仲裁费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5.在争议处理过程中, 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部分外, 协议其她部分将继续实施。
第九条 协议生效和其她
1.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于4月24日在瑞士洛桑签字。各方应分别向其相关当局申请同意, 以最终一方同意日期为本协议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努力争取取在90天内取得协议同意, 然后用电传通知对方, 并用信件确定。
2.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如仍不能生效, 双方都有权取消协议, 一旦本协议被取消, 受让方应将第五条中要求专利资料退还给出让方。
3.本协议使用期从协议生效日算起, 有效斯满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4.本协议失效后, 假如协议中包含专利仍然有效时, 受让方不得继续使用此专利, 如需继续使用, 则应与出让方续签协议;本协议失效后, 假如协议中包含专利也随之失效时, 受让方能够继续使用此专利而不需要向出让方支付任何费用。
5.本协议期满时, 双方发出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协议期满影响, 应继续推行各自责任。
6.在协议实施中, 对其条款任何变更、 修改和增减, 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 作为协议组成部分, 与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7.本协议由第一条至第九条和附件一至附件四组成, 协议正文和附件是不可分割部分,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8.本协议用英文书就, 双方各持两份。在协议使用期内, 双方经过以英文进行, 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 航空挂号邮寄, 一式两份。协议双方法定地址以下:
A、 受让方: 福特企业
地址: 瑞士洛桑 邮码: 12321 电话: 8776543
代表(签字): 赵快
4月24日
B、 出让方: 吉利企业
地址: 中国 邮码: 153002 电话: 88888888
代表(签字): 张砚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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