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委托协议
作品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
委托设计协议
委托方(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理人:
项目联络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委托方(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理人:
项目联络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 达成以下协议, 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标]
1.本协议委托作品要求:
(1)设计作品内容(如填写空格不够, 可另作附件):
(2)评审验收标准(如填写空格不够, 可另作附件):
(3)设计作品交付时间。
2.在本协议推行过程中, 如甲方提出新设计要求, 双方可就设计费调整、 设计结果交付时间等相关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3.乙方确保所付设计作品含有独创性、 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包含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瑕疵, 不然由此引发任何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乙方为完成本协议委托事项而需要使用她人作品, 应确保得到该作品著作人有效授权。
第二条[基础资料]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基础资料及协作事项以下:
(1)基础资料清单:
(2)供时间和方法:
(3)其她协作事项:
2.甲方确保所提供基础资料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包含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瑕疵, 不然所以引发任何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
3.如确属基础资料存在错误或前后不符而产生延误及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三条[工作计划]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向甲方提交设计工作计划。设计工作计划应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乙方应严格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1.第一阶段
2.第二阶段
3.第三阶段
第四条[交付方法]
乙方应该按以下方法向甲方交付委托作品:
1.交付时间: 年 月 日前交付。
2.交付地点以下第 种:
(1)甲方住所地当面交付 :
(2)乙方住所地当面交付 :
(3)其她: :
3.交付载体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
(1)纸质版本 :
(2)电子版本 :
(3)其她形式载体 。
第五条[评审验收]
1.双方同意将验收委托作品评审标准、 评审人员组成、 评审程序作为本协议附件, 另行约定。
2.对任何一阶段设计结果, 甲方应在收到后15日内将评审意见提交乙方, 假如甲方认为不符合要求, 应提供书面修改意见。双方另行约定完成修改并交付时间, 到时再次评审。对任一阶段设计结果, 假如甲方在收到后15日内未提出评审意见, 即视为该阶段设计结果已经过验收。假如评审确定设计结果不符合要求, 双方另行约定完成修改并交付时间, 到时再次安排评审验收。
3.如非设计师或设计企业过失造成增加修改费用或其她成本费用, 必需由甲方另行负担。假如因为设计师或设计企业错误而造成增加修改费用或其成本费用, 不应由甲方负担。
第六条[权利归属]
1.设计完成作品著作权归 方全部。著作权假如发生转移应在szdc.org数字作品立案中心进行立案。
2.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乙方, 甲方在约定使用范围内享受使用作品权利; 双方没有约定具体作品范围, 甲方能够在委托创作特定目范围内无偿使用该作品, 但使用前需付清协议中约定价款。
3.双方认可委托设计作品知识产权价值, 经甲乙双方评定认定: 本协议所完成设计作品著作权遭遇任何一方侵害, 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为本协议总金额10倍(或10倍以上)。
第七条[协议价款]
甲方在签署协议时, 应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整(大写), 即RMB (小写)。剩下价款按下列第 种方法支付。
1.一次性支付。甲方应在设计作品经过验收后 日内支付价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即RMB (小写);
2.分阶段支付。甲方应按下表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阶段价款:
阶段
金额(人民币)
支付时间
1
大写: 小写:
第一阶段设计结果经过验收后5日内
2
大写: 小写:
第二阶段设计结果经过验收后5日内
3
大写: 小写:
第三阶段设计结果经过验收后5日内
3.乙方账户信息为: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第八条[诚信保密]
本协议内容、 双方合作关系、 来往任何协议、 文件、 信函、 通知中内容及任一阶段设计结果给予保密。双方同意, 即使本方管理人员和职员, 也只能是在为推行本协议而必需知道基础上知悉上述信息。本协议推行过程中接触到对方商业秘密, 应该遵守保密义务, 不然给对方造成损失, 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 给对方造成损失, 按以下约定负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迟于协议约定时限付款, 每日按应支付价款万分之 (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迟于协议期限交付委托作品, 每日按未交支付作品应收价款万分之 (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乙方迟于协议要求期限交付委托作品造成协议目不能实现, 应返还已收取价款, 给甲方造成损失, 还应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协议解除]
1.非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 乙方延迟交付任一阶段设计结果, 经甲方催告后30日内仍为推行, 甲方能够单方解除本协议,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 非因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 甲方延迟交付任一阶段设计费果, 经催告后30日内仍为推行, 乙方能够单方解除本协议,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协议解除]
1.甲乙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约定交付时间内, 根据对方提供地址, 以特快专递、 挂号信件或电子邮件送达项目信息或交付设计方案以后, 接收方应在本协议约定交付时间起三十天内给予回复, 接收方如不回复则表示默认收到。
2.任何一方如更改项目联络人、 地址或其她联络方法, 应提前7天通知另一方。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双方因推行本协议发生争议, 应该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根据以下第 种方法处理:
1.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 份, 甲、 乙双方各执 份, 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以下:
甲方全称: (盖章) 乙方全称: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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