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GF--0209
建筑工程设计协议(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协议)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中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负担工程设计, 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依据下列文件签署:
1.1《中国协议法》《中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要求》。
1.2国家及地方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同意文件。
第二条 本协议设计项目内容: 名称、 规模、 阶段、 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 号
分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估算总投资(万元)
费率
%
估算设计费
(元)
层数
建筑面积(m2)
方案
初步设计
施工图
说 明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相关资料及文件:
序
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
数
提交日期
相关事宜
1.
设计委托书(含甲方对该项目设计要求)
1
2.
用地红线图: 包含现实状况及标高、 计划部门批出用地范围(四至范围坐标)、 退让条件等。
1
附
电子版
3.
工程地质勘察汇报(已经过审查)
1
4.
室外管线等各专业外部条件
1
5.
建设工程各阶段同意文件
1、 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2、 计划方案审定书
3、 扩初审定书
4、 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5、 人防立项审批书
1
6.
经同意计划设计文件
1
附
电子版
7.
经发包人签署意见方案图、 效果图等
1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
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
数
提交日期
相关事宜
注: 室外管网施工图中, 属行业垄断设计专业不包含在本协议范围内。
第五条 本协议设计收费估算为 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终一部分施工图同时结95%设计费, 完工验收后结清余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 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 于最终一次付款时结清。
4.本协议推行后, 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协议第三条要求内容, 在要求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 并对其完整性、 正确性立刻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出要求期限15天以内, 设计人按协议第四条要求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超出要求期限15天以上者, 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 规模、 条件或因提交资料错误, 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 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 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或另订协议)、 重新明确相关条款外, 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协议前发包人已同意, 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各项设计工作, 应按收费标准, 对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协议要求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 假如设计人能够做到, 发包人应依据设计人提前投入工作量, 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相关设计问题工作人员, 提供必需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投标书、 设计方案、 文件、 资料图纸、 数据、 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 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私自修改、 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协议外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 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 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 标准、 规程及发包人提出设计要求, 进行工程设计, 按协议要求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设计资料, 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取关键技术标准是:
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国家、 省、 市相关规范、 规程、 要求、 标准进行设计。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6.2.4设计人按本协议第二条和第四条要求内容、 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 按要求参与相关设计审查, 并依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内容做必需调整、 补充。设计人按协议要求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 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 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处理相关设计问题和参与完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还未开始施工, 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 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合适收取咨询服务费, 收费额由双方约定。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知识产权, 不得向第三人泄露、 转让发包人提交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协议推行期间, 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协议, 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 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 已开始设计工作, 发包人应依据设计人已进行实际工作量, 不足二分之一时, 按该阶段设计费二分之一支付; 超出二分之一时, 按该阶段设计费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协议第五条要求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每逾期支付一天, 应负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逾期违约金。逾期超出30天以上时, 设计人有权暂停推行下阶段工作, 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协议项目停缓建, 发包人均按7.1条要求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因为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 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方法外, 应免收直接收损失部分设计费。损失严重依据损失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由双方约定为实际损失部分设计费 100 %。
7.4因为设计人本身原因, 延误了按本协议第四条要求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交付时间, 每延误一天, 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千分之二。
7.5协议生效后, 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协议, 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她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员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处理相关问题时, 双方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协议。
8.2设计人为本协议项目所采取国家或地方标准图, 由发包人自费向相关出版部门购置。发包人要求提供图纸份数超出本协议第四条要求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时, 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 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应该注明其规格、 型号、 性能等技术指标, 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 供给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 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等设计任务时, 从询价、 对外谈判、 中国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各个阶段, 应吸收负担相关设计任务设计人参与。相关费用, 除制装费外, 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负担本协议内容之外工作服务, 另行支付费用。
8.6因为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协议无法推行时, 双方应立刻协商处理。
8.7本协议发生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立刻协商处理。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时,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 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协议一式 六 份, 发包人 三 份, 设计人 三 份。
8.9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8.10本协议生效后, 按要求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审查部门立案。双方认为必需时, 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双方推行完协议要求义务后, 本协议即行终止。
8.11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 相关协议及双方认可来往电报、 传真、 会议纪要等, 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8.12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立案号: 经办人:
立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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