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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个人意外保险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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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外保险协议 【篇一: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 能够作为被保险人, 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企业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能够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 自起保日零时起到期满日二十四时止。期满时, 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 最高为壹万元。在此程度内, 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时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使用期间,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 保险企业按下列各款要求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 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 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 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 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 三两款以外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身体机能, 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身体机能根据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使用期间, 不管因为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保险企业均按第四条要求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累计总数不能超出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成保险金额全数时, 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因为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保险企业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有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 保险企业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依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 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 经保险企业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 能够指定受益人, 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 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使用期间, 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 需要加保或退保, 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 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 送交保险企业据以签发批单, 作为保险单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 不管已否办理批改手续, 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 保险企业应退还已缴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 有尤其约定可分期缴费。保险企业于收到保险费后, 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 如在约定时限内不能交付时, 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使用期间,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死亡或残废时,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经过投保单位向保险企业申请给付保险金, 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证实; 2.被保险人死亡时, 应提供死亡证实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 应提供诊疗医院出具残废程度证实。 保险企业接到申请后, 经过调查核实, 按要求给付保险金。假如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 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附件1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保险单号: _______________投保人 投保险别被保险人姓名 性别 年纪 职业 家庭住址 健康情况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保险金额 附加医疗险 保险费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总计人民币(大写)保险储金金额按第档次每仟元元总计人民币(大写)保险期限自 年月日零时起至 年 月日二十四时止说 明1.(被保险人年纪以周岁计算。)2.被保险人如有病残情况, 应在健康情况栏 内据实填写。3.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 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不慎。被保险人签章年月日 附件2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码: _______________ 本企业依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各项内容, 承保被保险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特签订本保险单。投保人 承保险别被保险人姓名 性别 年纪 职业 家庭住址 健康情况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保险金额 附加医疗险金额 保险费率每仟元保险金额元角 附加医疗险每件仟元元 角保险费累计人民币(大写) $保险储金金额按第 档次每仟元保险金额储金黄色 $总计: 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 年月日二十四时止备注 保险企业签章 年月日签章: _______________ 复核: _______________ 【篇二: 意外伤害险协议书范本】 意外伤害险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遵照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老实信用标准下, 就甲方为乙方购置人身意外伤害险达成以下协议: 1、 甲方为乙方以年度为单位购置人身意外伤害险, 费用由甲方负担。 2、 自甲方为乙方购置人身意外伤害险当日计算, 乙方工作不满一年离职, 离职后乙方继续享受本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受益权, 乙方需负担对应费用, 费用计算方法为总保费/365天*离职之日起与工作满一年之间差额天数。 3、 自甲方为乙方购置人身意外险当日计算, 乙方工作不满一年, 若乙方离职后放弃继续享受本意外伤害险受益权, 乙方需负担对应费用。具体计算方法为总保费/365天*自购置人身意外伤害险之日到离职之日天数。 4、 甲方为乙方购置人身意外伤害险, 若乙方在此期间乙方发生人身意外伤害, 医疗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 乙方需放弃甲方为乙方购置意外伤害险索赔权和受益权, 并需配合甲方提供理赔资料, 并由甲方单位领取该保险赔金。 5、 甲方为乙方购置人身意外伤害险, 若乙方在此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 医疗费用自行支付, 则乙方享受此保险受益权, 且医疗费用总额与保险企业赔付额之间差额部分由甲方负担。 6、 其她未尽事宜, 由双方协商处理。 7、 保险协议号为: 8、 本协议自甲方为乙方购置人身意外伤害险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年 月 日乙方: 签字年 月 日 【篇三: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基础条款 第一条 保险协议组成 本保险协议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包含本保险协议约定, 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 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 年纪在16周岁(含16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 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或正常工作自然人, 可作为本保险协议被保险人。 二、 投保人 投保人应为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其她人。 第三条 受益人 本保险协议受益人包含: 一、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签订本保险协议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次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摄影等份额享受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 由保险人依据《中国继承法》要求推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她受益人;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她受益人。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前后次序,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有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 或者有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能够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协议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负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 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协议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 如实通知 签订保险协议, 保险人就保险标或者被保险人相关情况提出问询, 投保人应该如实通知。 投保人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推行前款要求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升保险费率,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协议。 投保人有意不推行如实通知义务, 保险人对于协议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 不负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推行如实通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 保险人对于协议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 不负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依据本条所述取得保险协议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出三十日不行使而消亡。 保险人在协议签订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通知情况, 不得解除协议; 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应该负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五条 被保险人职业变更 一、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二、 被保险人所变更职业或工种依据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 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协议并根据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未满期净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职业或工种依据保险人职业分类仍可承保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能够继续承保, 保险人根据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补交根据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 被保险人所变更职业或工种, 依据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 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保险费百分比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职业或工种依据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 保险人不负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六条 年纪计算与错误处理 一、 被保险人年纪以周岁计算。 二、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被保险人真实年纪在投保单上填明。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纪不真实, 而且其真实年纪不符合本保险协议约定年纪限制, 保险人能够解除本保险协议, 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七条 协议变更 一、 在本保险协议使用期内,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 能够变更本保险协议相关内容。变更时应该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她保险凭证上给予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变更书面协议。 二、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 保险人按本保险协议所载最终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相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八条 协议解除与终止 在本保险协议成立后, 投保人能够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协议, 但保险人已依据本保险协议约定给付保险金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协议时, 应提供下列证实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协议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实或投保单位证实。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协议,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协议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协议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实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九条 争议处理 一、 因推行本保险协议发生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 提交保险单载明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 依法向中国(不含港、 澳、 台地域, 下同)法院起诉。 二、 与本保险协议相关以及推行本保险协议产生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国法律。 三、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去 第十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协议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协议所称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 突发、 非本意和非疾病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 一、 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 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中国法院宣告死亡,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 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约定残疾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保险金。 二、 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协议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88号)所列残疾之一, 保险人按本保险协议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给付百分比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诊疗仍未结束, 按第180日身体情况进行判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残疾程度不在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之列, 保险人不负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假如几处伤残等级不一样, 以最重伤残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 假如两处或两 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伤残, 不应采取该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对于不一样保险事故造成伤残, 此次保险事故造成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 伤残保险金者, 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 但前次已给付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去事项所致附件所列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给予扣除。 三、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身故、 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保险金达成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一条 责任免去 一、 因下列原因之一, 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残疾, 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有意行为而造成打斗、 被攻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 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方法;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伤害, 包含但不限于猝死、 食物中毒、 高原反应、 中暑、 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造成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 流产、 分娩造成伤害, 但意外伤害所致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药品过敏、 整容手术、 内外科手术或其她医疗行为造成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品; (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自然灾难事故以外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 (十一)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十二)恐怖攻击。 二、 下列任一情形下,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 残疾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 军事行动、 暴乱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 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期间。 第三部分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协议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保险单载明起始日零时开始, 至约定终止日24时止。 第十三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 本保险协议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 二、 投保人应该根据协议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本保险协议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法、 交付时间没有约定, 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法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 本保险协议不生效, 保险人不负担保险责任。 假如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协议并追收已经负担保险责任期间保险费和利息, 本保险协议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 在本保险协议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总保险费百分比负担保险责任。 第四部分 保险金申请和给付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该立刻通知保险人。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立刻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部分, 不负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经过其她路径已经立刻知道或者应该立刻知道保险事故发生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含因不可抗力而造成拖延。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 应提供其她正当有效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材料, 造成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真实性,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申请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实; (四)公安部门出具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实、 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医疗机构出具被保险人身故证实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中国法院出具宣告死亡证实文件; (五)事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意外伤害事故证实或者中国驻该国使、 领馆出具意外伤害事故证实;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与确定保险事故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相关其她证实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她人申请,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实等相关证实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 并需要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实等资料。 二、 残疾保险金申请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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