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合作协议书
项目名称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合作协议书
本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 5月_ __24日签署:
甲方:
乙方: 贝棱斯实业(上海)有限企业
鉴于:
1.甲方有意为 (大厦/小区), 引入为电动汽车相关充电服务;
2.乙方拥有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相关技术、 设备和人员, 并愿意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充电服务”)。
甲、 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 经充足协商, 就发展“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相关合作事由, 兹达成一致协议以下:
第一条合作内容
1.1甲方许可乙方在项目: 项目地址: 内安置“充电队长电动汽车充电系统”(以下简称: “该系统”)。
1.2 “该系统”设备安装位置及情况:
数量: 6台 安装位置:
产品型号: BP-C5 配电房编号:预留电量: 50kw 。
1.3 乙方可经过该系统在甲方管理范围内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
第二条协议推行期限:
2.1 本充电服务协议合作期限: 年整, 自 年 月 日起至 20 年 月 日止。
其中 月 日至 月 日计 天为不计费安装准备期。
2.1.1 本合作期限一经开始, 除非双方一致认可不得终止、 中止。
2.1.2 在相同条件下, 甲乙双方均享受优先续约权。
2 . 2 若超出设备安装调试期仍未安装该系统对应设备, 且是因为乙方原因造成, 则计费期自安装调试期结束后第二日起开始计算; 若超出试行期仍未安装该系统对应设备, 且是因为甲方原因造成, 则由甲方向乙方明确承诺可安装期限, 设备安装期、 计费期及协议推行期限从实际安装日开始按本协议第一条相关约定依次往后顺延, 双方以补充协议约定表现具体日期。
第三条费用结算:
3 .1 甲方为实施该项目需进行额外人力、 物力投入, 而增加物业管理成本, 为不增加业主及物业负担,
由乙方依据甲方实际投入量给予对应管理费。
3.1.1管理费: 安装公共充电器 6 台; 每台管理费 300 元/年; 总计乙方应支付甲方RMB 元/年
(大写: 壹仟捌佰元整).
管理费按年结算, 具体付费期间为: 第一次: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第二次: 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第三次: 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
3.1.2 电費: 基础电费 1.5元/度(千瓦时)给予结算, 基础电费以实际发生数字每季度结算, 次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乙方向甲方付清上季度全部费用。基础电费以国家电网每个月账单为准, 并提供复印件给到乙方。
3.1.3 本条约定费用, 包含了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全部费用。
3 .2 付款时, 甲方应开具等额有效增值税发票给乙方。如乙方未按时收到对应等额有效增值税发票或收到增值税发票不符合乙方要求, 乙方有权不支付对应费用。
3.3 收款方信息:
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
开户账号: 财务联络人: 财务联络电话: 。
3 .4如遇甲方装修等原因造成乙方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甲方应立刻书面通知乙方将设备拆除或转移, 待甲方恢复正常营业后书面通知乙方安装复位, 此期间包含相关费用停止计费和支付, 同时协议期限将顺延。如上述情况发生, 设备将暂由乙方拆卸保留,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4 .1甲方有权对可能影响物业设施安全行为提出更正意见或提出合理化提议,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足额支付约定费用。
4 .2 甲方应帮助乙方做好安装前协调、 准备工作, 确保安装顺利进行。包含但不限于提供临时供通电源供安装工程使用或以后运作电源, 并确保在本协议推行期内, 不会间断电源供给, 以确保该系统得以正常提供充电服务。对于因电力部门临时停电、 电力检修或其她非甲方过失造成电源供给中止, 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4 .3 在本协议书使用期届满之前, 除设备本身损坏, 甲方确保不得对该系统设施私自进行移动、 拆除或以其她方法进行变动, 并有责任确保对乙方设置在本签约项目内该系统设施尽到妥善保管, 预防出现人为丢失或损坏; 如设备在使用期内丢失或损坏, 甲方本身原因造成(包含其职员疏忽、 放任或有意行为), 则甲方应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如因其她第三方原因, 则甲方帮助乙方要求第三方负担责任; 同时甲方对此应给予立刻通知, 由乙方快速维修, 更换或重新安装; 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或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4 .4 甲方确定上述该系统设备安装位置没有任何第三人权益, 甲方签署和推行本协议也没有违反甲方所签署对甲方含有约束力其她协议、 协议及可适使用方法律文件要求或与甲方和第三方之间约定产生其她冲突。
4 .5 甲方须确保含有合作项目中包含到物业公共区域管理权及收益权, 并负责处理由此产生纠纷。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5.1为加强用户体验及市场竞争力乙方在协议期限内可对安装设备更新(软件或硬件), 在本协议到期时享受优先续约权。
5.2在本协议使用期, 该系统将放置于本协议所约定位置, 但其全部权(包含系统下全部知识产权)属于乙方。协议期满或本协议提前终止情况下, 乙方有权收回全部该系统设备。
5.3乙方负责在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情况下安装该系统设备, 以及对该系统作定时检验。
5.4该系统维护保养工作由乙方负责, 费用由乙方负担。
5.5乙方提供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给甲方及甲方用户造成损害, 由乙方负责负担全部责任, 甲方所以发生费用或向第三方支付赔偿费用乙方应该负责赔偿或支付给甲方。
5 .6 对于甲方或其她第三方私自拆除、 移动、 损害或以其她方法变动该系统, 从而造成任何后果, 乙方不负担任何形式责任(但因乙方未尽到定时检验义务造成损害除外), 假如对乙方造成损失或损害, 则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甲方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5 .7 在乙方合理通知情况下, 乙方能够在其认为需要时, 将其在本协议中之权利、 义务转让给其她第三方。乙方应该确保该第三方拥有推行本协议经营资格, 且甲方在本协议书中权利不受任何影响。
第六条协议变更、 中止与解除:
6 .1 任何一方欲变更、 解除本协议, 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并说明理由, 经对方书面同意后, 方可对本协议及其附件进行变更、 解除。
6 .2 协议推行期限内, 如上述项目物业管理方发生变更, 则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并帮助乙方与业主方(或业主大会)、 新物业管理方就协议后续事宜进行友好协商; 如乙方到时已支付相关费用超出甲应收金额(甲方应收取金额按月计算), 则甲方应在物业管理方更换以后(且该新物业管理方明确表示接收本协议或与乙方另行签署相关书面协议), 并收到乙方书面确定情况下, 将相关费用支付给下一物业管理单位或者退还给乙方。
6 .3 若遇法定不可抗力之情形, 使得协议无法继续推行, 协议任一方可立刻书面通知另一方, 并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出具不可抗力情形证实文件, 本协议即中止。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继续推行协议义务, 不属于违约行为。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 本协议自动恢复推行。
6 .4 若受国家政策影响致使协议无法推行, 甲、 乙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
第七条违约责任:
7 .1 本协议一经双方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协议双方应自觉合适推行协议, 若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约定, 应依据对应损失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7 .2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独家合作义务以及通知协调义务, 违约方须负担对应赔偿或赔偿。且由上述违约行为所带来收益(如有)则全归守约方全部, 违约方无任何异议。
第八条争议处理方法:
本协议签订、 效力、 解释、 实施及争议处理均适用中国法律。由本协议解释或推行而发生一切争议, 双方应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都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依据其现时有效仲裁规则处理。仲裁裁决是终局, 对甲乙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九条其她:
9.1 本协议期限届满时, 若甲方对于合作所涉项目仍含有对应管理权及其她权利, 即甲方仍含有签署和推行本协议资质和权利, 则双方同意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
9 .2 甲乙双方对于因推行本协议取得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 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9 .3 未尽事宜, 经协商一致, 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补充协议生效后, 如对于本协议条款作出修订, 该新条款有优先于原条款效力。
9 .4 本协议一式肆份, 汉字打印, 涂改无效, 在双方盖章后生效, 双方各执贰份, 具相同效力。
(本协议正文到此结束)
乙方: 贝棱斯实业(上海)有限企业
法定/授权代表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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