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融资租赁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电话:
传 真: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电话:
传 真:
鉴于:
1、 甲方拥有资产管理资质, 及按乙方要求购置相关财产并出租给乙方以收取租金意愿;
2、 乙方有经过甲方融资并承租及最终购置本协议项下租赁物意愿。
甲、 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基础上, 经过友好协商, 就 融资租赁 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名称、 品质、 规格、 数量和金额
1.1 甲方依据乙方需要和委托, 根据乙方所选定供货方及乙方提供租赁物名称、 品质、 规格、 数量和金额等要求, 购进本条要求租赁物出租给乙方, 并由乙方承租。
1.2 供货方:
1.3 租赁物名称:
1.4 租赁物规格:
1.5 技术性能
1.6 质量标准
1.7 数量
1.8 金额
第二条 租赁物交付、 验收、 使用、 维修
2.1 租赁物由甲方与供货方签署买卖协议, 交货方法为供货方将租赁物直接运抵乙方所指定交货地点 。乙方享受与受领租赁物相关买受人权利。
2.2 租赁物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后, 乙方须在 天内检验验收租赁物, 并将加盖公章验收租赁物验收凭证交给甲方。
2.3 检验方法: (注: 协议双方可依据具体租赁物进行约定或参考出租方与供货方验收方法进行)
2.4 乙方在租赁物运抵指定交货地点之日起 天内未按约定向甲方交付验收凭证, 视为租赁物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成, 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验收凭证交付给甲方。
2.5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 甲方不负担责任, 乙方应在收货后 天内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和供货方, 并办理更换、 修理、 索赔等事宜。甲方仅依据与供货方签署购货协议要求相关条款帮助乙方进行交涉, 办理更换、 修理、 索赔等事宜。
2.6 在租赁物验收合格后, 乙方享受甲方作为买受人所享受供货方无偿提供培训直至乙方被培训人员能熟练操作、 使用相关租赁物权利。
2.7 租赁物使用期间维修责任, 租赁物无偿保修项目由甲方帮助乙方与供货方交涉处理, 非无偿保修项目由乙方负责修理并负担一切维修费用。
2.8 乙方占有租赁物期间, 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 甲方不负担责任。
2.9 甲方在协议推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前提下, 随时可将本协议要求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 但必需立刻通知乙方。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使用地点
3.1 租赁期限从租赁物交付之日起计算,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2 租赁物使用地点为: 。
3.3 租赁物使用方法为: 。
第四条 租金金额、 支付日期和方法
4.1 乙方承租租赁物每个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在本协议约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
4.2 首期租金 万元于本协议签署日支付, 其它各期租金支付期限及金额为: 年 月 日前, 支付 万元; 年 月 日前, 支付 万元; 年 月 日前, 支付 万元; 年 月 日前, 支付剩下租金 万元。
4.3 租金以电汇、 转帐支票或甲方认可其她方法支付。
4.4 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 每逾期一天, 须向甲方支付应付逾期款项千分之 作为逾期滞纳金。
第五条 确保金及担保
5.1 本协议一经签署,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确保金 元作为推行本协议确保, 该项确保金不计利息, 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时, 甲方将从履约确保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款项, 乙方于收到甲方扣除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确保金。
5.2 乙方还须提供其她形式担保, 并就担保事宜由担保人与甲方签订协议, 作为本协议从协议。(注: 本款可依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第六条 租赁物保管与保险
6.1 租赁期间, 乙方须妥善保管、 合理使用租赁物。
6.2 乙方须为其承租租赁物足额购置不短于租赁期间以甲方为受益人商业保险, 并将保险单原件交由甲方保留。
6.3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权利义务:
6.3.1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 可完全使用租赁物。
6.3.2 除非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迁离约定使用地点, 不得转让第三者或许可她人使用。
6.3.3 乙方应对租赁物给予良好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维修保养, 由乙方负责, 并负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 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 应只用租赁物原制造厂所供给零件更换。
6.3.4 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 保管、 使用等致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6.3.5 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 保管、 使用及租金交付等所发生一切费用税款(包含国家新开征一切税种应交纳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所得税除外)。
第七条 租赁物灭失及毁损
7.1 在协议推行期间, 租赁物灭失及毁损风险, 由乙方负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
7.2 如租赁物灭失或毁损, 乙方应立刻通知甲方, 甲方可选择下列方法之一, 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7.2.1 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7.2.2 更换与租赁物相同状态、 性能物件。
7.3 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程度时, 乙方按租赁物灭失或毁损前实际价值赔偿甲方。
7.4 乙方依据前款约定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她应付款项交纳给甲方时, 甲方将租赁物(以其现实状况)及对第三者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八条 租赁物处理
8.1 本协议期满时,租赁物按以下第 方法处理:
8.1.1 乙方须购置其承租财产, 购置价格为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人民
币 元。
8.1.2 乙方向甲方交还租赁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本协议生效后, 甲、 乙双方应本着老实信用标准, 严格推行本协议约定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 或者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 视为违约,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应向对方赔偿所以受到损失; 包含但不限于实际损失、 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律师费、 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9.2 如乙方不根据本协议约定支付租金或不推行协议所要求其她义务时, 且经甲方催告后 日内仍不推行, 甲方有权选择采取下列方法:
9.2.1 要求乙方支付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9.2.2 解除协议, 径行收回租赁物, 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9.3 甲方采取前款9.2.1、 9.2.2项方法以后, 并不因之免去本协议要求乙方其她义务。
9.4 在租赁物交付之前, 因为乙方违反本协议而给甲方造成一切损失, 乙方应负责赔偿。
9.5 当乙方未根据本协议要求支付应付到期租金和其她款项给甲方, 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为逾期金额万分之 /每日。将从乙方每次支付租金中首先扣抵, 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拖延利息为止。
9.6 乙方如发生关闭、 停业、 合并、 分立等情况时, 应立刻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实文件, 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协议不能推行时, 甲方有权采取本协议约定方法, 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9.7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破产、 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由甲方取回。
9.8 租赁期间, 乙方不得退租。不然, 甲方不退还履约确保金, 同时乙方应该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4.1条约定全部租金。
第十条 协议变更、 终止
10.1 本协议生效后,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达成书面协议, 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本协议。如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 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 并签署书面文件。
10.2 在下列条件发生时, 任何一方都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10.2.1 本协议第9.2.2条约定解除情形发生; 或
10.2.2 发生不可抗力事由, 一方在超出 天期限后仍无法推行其关键义务时; 或
10.2.3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或
10.2.4 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其她情形。
10.3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 本协议自书面终止通知抵达对方时终止。
10.4 凡在本协议终止前因为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损失, 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 不受本协议终止影响。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 地震、 风暴、 水灾或其她自然灾难、 瘟疫、 战争、 暴乱、 敌对行动、 公共骚乱、 公共敌人行为、 政府或公共机关严禁、 国家法律法规变更、 政策调整、 监管部门相关要求或指令调整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 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情况。
11.2 若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任何一方不能推行其任何契约性义务, 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 而义务推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11.3 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连续期合适证实, 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降低其影响。
11.4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双方应立刻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处理方法, 并应尽全部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影响。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12.1 双方就本协议解释和推行发生任何争议, 应经过友好协商处理。未能经过友好协商处理争议, 甲、 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争议处理方法:
12.1.1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2.1.2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为选择性条款)
12.2 本协议有效性、 解释、 推行和争议处理应适用中国(香港、 台湾、 澳门除外)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之要求。
第十三条 通知和通讯
13.1 甲方联络方法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13.2 乙方联络方法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13.3 任何一方就本协议相关事宜以挂号信、 传真、 特快专递方法发送通知,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3.3.1 由挂号信邮递, 发出通知一方持有挂号信回执所表示日;
13.3.2 由传真传送, 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定条后下一个工作日;
13.3.3 由特快专递发送, 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 非因不可抗力事由收件人未签收, 以寄出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13.3.4 双方另行约定其她发送方法及送达时间: 。
13.4 任何一方联络方法发生变更, 应在变更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她方。在被通知方收到相关通知之前, 被通知方依据变更前联络方法所做出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第十四条 双方另行约定条款
。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本协议签署前形成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 以本协议为准。
15.2 本协议自甲、 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5.3 本协议双方均确定其充足知晓并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实质含义及其对应法律后果, 并基于此种了解, 签署本协议。
15.4 本协议采取汉字(及英文)签订, 一式 份, 具相同法律效力(同时签署中、 英文本, 两种文本如有不一致, 以汉字本为准)。甲方持 份, 乙方各持 份。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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