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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协议(范本)
协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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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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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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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甲方对丙方债权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甲、 乙双方权利、 义务,依据《协议法》、 《担保法》、 《物权法》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甲、 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
1.1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担保主债权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包含该期间起始日和届满日), 在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 大小写不一致时, 以大写为准)最高余额内, 甲方依据与 企业(以下称“债务人”)签署《中国货物买卖协议》以及其她相关文件(以下称“主协议”)而对债务人享受债权, 不管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管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置前已经产生。
1.2 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负担担保责任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甲方对债务人享受债权余额之和。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2.1 乙方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包含主债权本金、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发相关损失)以及实现抵押权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 评定费等),但实现抵押权费用应首先从抵押物变现所得中扣除,而不包含在第1.1条所述之最高余额内。
第三条 抵押物
3.1 乙方提供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抵押物价值评定情况详见后附评定汇报。
3.2 甲方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从物、 从权利、 隶属物、 添附物、 天然及法定孳息、 抵押物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 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保险金、 赔偿金、 赔偿金。
3.3 债务人不推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本协议约定实现抵押权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自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权收取自抵押物分离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应该先充抵收取孳息费用。
3.4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约定,不作为甲方处分该抵押物时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抵押权组成任何限制。
3.5 抵押物权属证实和相关资料经甲、 乙双方共同确定后由甲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除外。
3.6 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维护抵押物完好,不得采取非合理方法使用抵押物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甲方有权随时检验抵押物使用管理情况。
3.7 抵押物毁损、 灭失或被征收,乙方应立刻通知甲方,并立刻向甲方提交相关主管机关或有权部门出具抵押物毁损、 灭失或被征收证实。
3.8 抵押物毁损、 灭失或被征收,乙方所取得保险金、 赔偿金或赔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人在主协议项下债务,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协议项下债务推行。抵押物价值未降低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担保。
3.9 乙方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降低,应立刻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降低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降低价值相当担保。
第四条 抵押登记
4.1 本协议签署后10日内,甲乙双方应到相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甲乙双方应立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抵押登记她项权证原件由甲方保留。
4.2 若抵押登记机关要求对协议进行公证, 乙方应负责对协议进行公证, 公证费用由乙方或债务人负担, 需要甲方配合, 甲方给予配合。
4.3乙方拒绝办理、 不准期办理抵押登记或公证, 所以给甲方造成损失, 由乙方、 债务人对甲方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4.4 债务人向甲方清偿完成债务或乙方代为清偿本协议约定全部债务后, 乙方应负责在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甲方应给予必需帮助。注销登记费用, 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 保险
5.1 本协议签署后15日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妥抵押物保险手续。假如因保险机构原因无法一次性办理抵押物保险,则乙方应立刻办理续保手续,确保本协议使用期内抵押物财产保险不间断。
5.2 保险单中应该注明,出险时甲方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保险人应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甲方。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条款。
5.3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止,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须对甲方因保险中止、 撤销而蒙受一切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5.4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按第3.8条约定处理。
5.5 乙方对抵押物进行投保, 被保险人为乙方, 费用由乙方负担, 投保险种为财产险、 火险, 投保金额大于最高抵押担保余额1.5倍。
5.6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日内, 由乙方负责办理投保事宜, 并将投保相关证实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交甲方留存。
5.7 乙方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刻通知甲方, 并依据保险单相关要求立刻向保险人索赔。因为没有立刻通知或立刻索赔或未推行保险单项下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 由乙方负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主债权确定
6.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
(1)第1.1条约定时间届满后第三十日;
(2)新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3)抵押财产被查封、 扣押;
(4)债务人、 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5)法律要求债权确定其她情形。
第七条 浮动抵押
7.1 乙方以其现有以及将有生产设备、 原材料、 半成品、 产品抵押,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推行期届满,甲方债权未实现;
(2)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3)发生第8.1条所述甲方实现抵押权情形;
(4)发生严重影响甲方债权实现其她情形。
7.2 乙方以其上述财产向甲方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除本条约定外,同时适用本协议其她约定。
第八条 抵押权实现
8.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实现抵押权:
(1)甲方主债权到期(包含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
(2)发生本协议第3.9条所述情形,乙方未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降低价值相当担保;
(3)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 解散、 清算、 停业整理、 被吊销
营业执照、 被撤销;
(4)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照公平交易标准处分已经设定动产浮动
抵押抵押物;
(5)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给甲方抵押权造成或可能造成侵害;
(6)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可实现抵押权其她情形。
8.2 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可经过与乙方协商,将抵押物拍卖、 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甲、 乙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法达成一致,甲方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 变卖抵押财产。
第九条 乙方陈说与确保
9.1 乙方是本协议项下抵押物全部些人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者,并享受
对抵押物完全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任何全部权、 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争议;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已依据本企业章程要求程序和权限取得全部必需授权或同意,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她相关要求。
9.2 如为上市企业或上市企业控股子企业,确保根据《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要求立刻就该担保事项推行信息披露义务。
9.3 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协议项下意思表示完全真实。对于国际中国贸易融资,乙方认可融资所依据基础交易真实,不存在欺诈。
9.4 抵押物依法能够设定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9.5 如抵押物存在瑕疵,已对抵押物瑕疵作出充足、 合理说明。
9.6 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 扣押或监管。
9.7 抵押物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已将设置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并将相关出租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9.8 抵押物没有为其她债权人设置抵押,或虽已设置抵押,但已经将设置抵押情况书面具体通知甲方。
9,9 抵押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抵押事项取得共有些人书面同意。
9.10 如本协议所担保主债权为甲方向债务人提供国际贸易融资,则乙方接收和认可相关业务相关国际通例。
9.11乙方确保向甲方提供全部文件、 资料、 报表和凭证等是正确、 真实、 完整和有效。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包含但不限于抵押物评定汇报原件、 抵押物全部权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12抵押物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 概由乙方负责清理, 并负担民事诉讼责任, 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由乙方负担赔偿责任。
9.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将抵押物全部或一部分转让、 变卖、 转移、 租借、 赠与、 反复抵押、 用以清偿其它债务, 或以其她任何对甲方抵押权产生损害行为使用、 处分抵押物。不然, 甲方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
9.14 乙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负担维修、 养护义务并负有确保抵押物完好无损责任, 并随时接收甲方检验监督。
9.15 乙方因改制重组、 合并、 分立、 破产或其它原因危及甲方实现抵押权, 应提前通知甲方, 并确保依法由承受抵押物主体负担或分别负担本协议要求义务。不然, 甲方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
9.16 在抵押期间, 如遇抵押物毁损、 灭失等原因, 致使担保能力显著减弱或丧失时, 乙方应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并应在30天内恢复抵押物价值, 或另行提供与降低价值相当担保。不然, 甲方有权就该抵押物赔偿金或赔偿金等优先受偿, 或提前行使抵押权, 或要求乙方及债务人重新提供新抵押物或采取其它担保方法。
9.17 在抵押期间, 抵押物被拆迁改造时, 乙方在得悉拆迁通知(通告)3日内通知甲方, 甲方有权就抵押物拆迁受偿价款优先受偿。
9.18 在抵押期间, 抵押物被查封、 扣押时, 乙方应在发生查封、 扣押后3日内通知甲方, 并采取有效方法以确保甲方抵押权不受侵害。
9.19 乙方承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仍继续根据本协议约定推行担保责任:
(1)甲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协议,未加重债务人债务或延长债务推行期限;
(2)在国际中国贸易融资项下,甲方与债务人对与主协议相关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加重债务人在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或延长付款期限;
(3)甲方将主债权和最高额抵押权转让。
9.20 负担签订和推行本协议各项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保险、 判定、 估价、 登记及其她相关费用。
9.21 甲方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立刻通知并帮助甲方免受侵害。
9.22 甲方实现抵押权时给予主动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甲方抵押权行使。
9.23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立刻通知甲方:
(1)章程、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2)歇业、 解散、 清算、 停业整理、 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3)包含或可能包含重大经济纠纷、 诉讼、 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 扣押或监管;
(4)乙方为自然人,住所、 工作单位、 联络方法等发生变更。
9.24 对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立刻签收。
9.25 甲方主债权存在其她担保,不管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次序,乙方承诺不所以而提出抗辩。甲方放弃、 变更或丧失主协议项下其她担保权益,乙方担保责任仍连续有效,不所以而无效或减免。
9.26 在中国信用证、 中国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 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项下,一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乙方负有不可抗辩之抵押担保义务,乙方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公布止付令、 严禁令或采取查封、 扣押、 冻结与信用证相关财产方法或类似方法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1)甲方指定人、 授权人已根据甲方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2)甲方或者其指定人、 授权人已对中国信用证项下货款善意地出具了到期付款确定书或已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3)信用证保兑行善意地推行了付款义务;
(4)信用证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9.27 在提货担保、 提单背书、 授权提货业务项下,乙方不因债务人对对应信用证款项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第十条 甲方陈说与确保
10.1 对乙方在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相关文件、 财务资料及其她相关资料中未公开信息保密,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和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10.2 处分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下,将剩下部分立刻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 相关费用
11.1 与本协议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支付或偿付, 相关费用包含但不限于: 公证费、 登记费、 评定费、 审计费等费用, 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处理抵押物费用、 律师费、 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任何陈说、 确保与承诺,都组成违约。所以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12.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给甲方抵押权造成或可能造成侵害,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刻停止前述侵害行为, 并有权实现抵押权。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乙方担保债务本息和负担处理费用, 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索。
12.3甲方认为乙方不能排除任何第三方对抵押物侵害时, 甲方有权先行处理抵押物。
12.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其她任何方法。
第十三条 生效、 变更和解除
13.1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主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13.2 本协议任何变更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组成本协议一部分,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协议其它部分仍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协议原条款仍然有效。
13.3 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或不可实施,不影响其她条款有效性和可实施性,也不影响整个协议效力。
13.4 本协议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权利。本协议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相关争议处理条款效力。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14.1 本协议签订、 效力、 解释、 推行及争议处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凡由本协议引发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按下述第 种方法处理:
(1)将该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广州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在甲方所在地法院经过诉讼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双方尤其约定
15.1乙方为债务人向甲方担保债务, 不以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抵押物范围为限, 对于债务人所欠甲方债务超出抵押物价值部分, 乙方仍应负担连带确保责任。
15.2 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拖延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不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她权利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深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她权利。
15.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5.4 …………….;
15.5 …………..。
第十六条 其 她
16.1 本协议经各方书面同意能够修改或补充, 本协议修改和补充均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一部分。
16.2 本协议项下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 通讯地址和联络方法同甲方、 乙方在本协议前面载明基础信息相同, 任何一方若有改变, 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不然, 所以造成后果由其负担。
16.3 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方、 乙方各执一份, 抵押登记部门执一份, 均具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 《抵押物清单》;
2、 【】号《评定汇报》。
(此页无正文, 为甲方广东振戎能源有限企业与乙方 企业签署《最高额抵押协议》签署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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