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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目前, 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关键行业之一, 建筑业发展, 离不开农民工贡献。不过, 多年来, 建筑业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不停增多, 严重侵害了农民工正当权益, 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深入落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相关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通知》(国办发()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相关切实处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知》(劳社部发()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深入加强建筑小型矿山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正当权益通知》(豫政办()80号)精神, 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保障农民工正当权益, 维护社会稳定, 经研究决定, 在全省建筑行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切实处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将相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 凡在本省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都必需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 每一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下列要求缴纳:
(一)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 投标确保金(投标总价2%)不再退回企业, 直接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若投标确保金不足中标价2%, 须补足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专户储存、 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四、 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 必需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问题作出以下承诺:
(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需在标书中如实反应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情况, 需尤其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 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需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立刻、 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需在标书中承诺: 一旦其承包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职职员资情况, 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投标文件不含有以上三项内容, 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施“一票否决”。同时, 如经调查发觉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应工资支付情况, 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障金,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并记入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企业诚信档案, 在年检及下次招标中给予对应处罚。
五、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 必需以书面形式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问题作出以下承诺: 为保障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将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一旦出现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 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六、 建筑业企业缴纳工资保障金专题用于处理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她职职员资问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可从其存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一)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她职职员资。
(二)建筑工程项目实施分包后, 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她职职员资。
(三)其她依法应支付工资而未支付。
七、 建设单位缴纳工资保障金专题用于处理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她职职员资问题。若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造成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她职职员资情形时, 可从其存入工资保障金中先行划支。
八、 工程建设单位与承建施工企业签署正式协议后, 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应立刻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指定帐户, 持银行凭证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筑施工许可证, 同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立案。没有银行出具凭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
九、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承建施工企业或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她职职员资, 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及其她职职员资; 逾期仍不予支付,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筑业企业缴纳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意见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她职职员资, 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设单位缴纳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意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书后, 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怎样划支决定, 并由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 工程完工后,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 该项目工程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 无故克扣工资情况后, 共同向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出具相关证实, 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凭此证实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资保障金退还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承建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申请后, 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将其所缴纳工资保障金本金或余额及其利息一并退还承建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
十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出具没有拖欠工资情况相关证实前, 必需认真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情况。如有以下情况之一, 不予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相关证实:
(一)不管什么原因, 凡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二)正在办理包含该建筑工程项目职职员资拖欠案件;
(三)工程完工后在工地张贴公告, 在公告15日内接到拖欠、 克扣工资投诉举报。
十二、 为降低和避免发生拖欠、 克扣工资行为发生, 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监管, 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务分包行为。承建施工企业应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依法签订承包施工协议, 明确专业工程及劳务价款支付时间、 方法等, 并在7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必需与建筑工人个人签订劳动协议, 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和总结算方法, 并在7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立案。严禁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个人、 组织及“包工头”, 凡因无用工资格个人、 组织及“包工头”承包建筑工程造成拖欠、 克扣农民工工资, 由上一级含有用工资格发包方负担连带责任。
十三、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关键思想, 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高度, 充足认识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键性, 认真推行职责, 加强协调配合, 确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立以及有效运转, 切实处理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要依法管理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违法违规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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