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贵州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
无偿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
甲方: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地址: 联络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络电话:
法定代理人: (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填写)
身份证号码: 联络电话:
家庭住址:
为加强本省农村卫生人才培养,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教育部、 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相关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无偿培养工作实施意见》(发改社会〔〕1198号)等文件精神, 甲乙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 就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无偿培养定向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并共同遵照实施。
一、 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无偿培养”是指为关键充实本省乡镇卫生院从事全科医疗卫生人才, 依据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发展需求而实施医学生无偿定向培养, 要求自愿并获准接收无偿培养学生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 取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书, 下同), 并按本协议约定定向就业。
第二条 乙方清楚知悉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无偿培养内容, 自愿参与“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无偿培养” 项目, 并承诺:
(一)完成 (贵阳医学院、 遵义医学院或贵阳中医学院) (临床医学或中医学)专业本科(五年制)高等医学教育并取得毕业资格;
(二)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服从甲方安排, 到甲方指定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定向服务单位”)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含6年)以上(以下简称服务期)。
二、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负责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后为乙方提供聘用岗位, 安排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第四条 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乙方立刻签署岗位聘用协议, 纳入编制管理, 并协调相关部门, 为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提供必需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 有权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管理, 对乙方在校期间情况进行监督, 并有权督促乙方于毕业后立刻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第六条 有权建立乙方诚信档案, 公布乙方不诚信统计, 并将乙方诚信情况逐层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 享受免去学费、 免缴住宿费, 享受补助生活费。
第八条 乙方在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15日内, 按时到甲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到, 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第九条 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后, 须认真推行岗位职责, 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服从单位领导与管理。
第十条 在服务期内, 依法享受法律政策要求与定向服务单位编制内职员相同节假日及公休假, 工资福利待遇, 医疗、 养老等社会保障。
第十一条 在服务期内, 应该取得中国《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变更执业地点, 不得改变服务单位; 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 可在省内乡镇卫生院之间流动。
第十三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 享受同定向服务单位职员相同进修学习待遇, 但不得以升学、 培训、 调动等为由提出不推行服务期限约定。
四、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在校期间考评结果达不到学校授予毕业证书条件或因可归咎于乙方其她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 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取得(按时取得是指在本协议约定学制期限内, 本科自录用之日起5年)毕业资格, 甲方有权选择:
(一)解除本协议, 要求乙方按要求退还已享受减免教育费用。
(二)在学校许可延期毕业情况下, 能够要求乙方立刻取得毕业资格并于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15日内到甲方报到。
如甲方选择上述第(2)种方法, 乙方承诺超出学制年限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且如乙方未能在许可延长久限内取得毕业资格, 或者出现其她甲方认为不宜到定向服务单位服务情形, 甲方仍有权选择按本条第(一)种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自行放弃学籍,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享受减免教育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正当理由, 毕业后未按本协议要求时间报到或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经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1个月后乙方仍未报到工作, 乙方须应甲方要求立刻退还已享受减免教育费用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违约金。
第十七条 如乙方未推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含乙方单方面与定向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 或因违反定向服务单位要求, 或违反国家法律要求被定向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 从离开岗位之日起, 乙方应该按每少服务1年向甲方支付1/6乙方所享受减免教育费用百分比向甲方一次性退还教育费用(不满1年按1年计算), 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违约金。
第十八条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服务期内变更执业地点或改变服务单位,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从离开定向服务单位岗位之日起, 按每少服务1年向甲方支付1/6乙方所享受减免教育费用百分比向甲方一次性退还教育费用(不满1年按1年计算), 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违约金。
第十九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正当理由, 未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到甲方报到或未推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 除应按本协议约定负担退还教育费用及/或其她违约责任外, 该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诚信档案统计, 对违约乙方参与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时不予受理; 对已取得中国《医师执业证书》者, 不予受理执业注册地点变更申请。
第二十条 甲方未推行为乙方提供就业岗位责任, 在乙方到甲方报到1个月后, 甲方无正当理由仍未能提供就业岗位, 乙方有权自行另谋其她就业职位, 而无需就其另谋职位行为向甲方负担违约责任。
五、 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一条 双方经协商一致, 能够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不然乙方应该向甲方退还已享受减免教育费用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违约金, 并负担不良诚信统计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如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 甲方应予同意:
(一)在校期间, 经校方指定三级甲等医院教授集体诊疗, 并出具书面诊疗书, 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三级甲等医院教授集体诊疗, 并出具书面诊疗书, 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
六、 不可抗力
第二十四条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预见, 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而且不能克服事件, 该事件包含但不限于法律要求或政策改变、 自然灾难、 战争等。
因为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推行或延迟推行, 双方无需向对方负担违约责任。
七、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 法规及“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无偿培养”相关政策要求或精神不一致,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实施, 其她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 不影响协议其她条款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因本协议引发一切争议, 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一份送交负担乙方培养任务高等学校, 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其她未尽事宜, 由甲、 乙双方协商补充, 其条款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附: 1. 经签署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2. 经签署乙方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时提供)
(此页无正文, 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法定代理人: (签字)
(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时签署)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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