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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委托协议
【篇一: 刑事委托协议(司法局)】
刑事法律事务委托协议
协议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或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重庆律师事务所
责任人:
依据《中国律师法》、 《中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措施》、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要求, 甲方就本协议所涉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 乙双方经协商, 签订下列条款, 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收甲方委托, 指派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害人)在下列第 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 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1.刑事侦查;
2.审查起诉;
3.一审;
4.二审;
5.再审;
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害人)与甲方之间系 关系。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 完整、 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协议所涉刑事法律事务相关情况, 并提供相关资料, 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金额和支付方法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 不得向乙方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4. 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法律事务, 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具体理由。
5.甲方应在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终止时, 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 并立刻交由乙方归档。本协议包含《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编号为 。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就本刑事诉讼案件实施风险代理。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协议,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在侦查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法律帮助人时, 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 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符正当定条件, 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代理其提出申诉和控告。
2.在审查起诉、 审判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人时, 应查阅、 摘抄、 复制案件材料, 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提出辩护意见, 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3.在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害人、 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时, 应查阅、 摘抄、 复制案件材料, 提出法律意见和提议, 出庭参与诉讼。
4.乙方依据案情需要, 能够调查取证。
5.乙方应依法忠实地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
6.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甲方和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非因法律要求或甲方或当事人同意,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以下内容除外: (1)甲方或者当事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以及其她严重危害她人人身、 财产安全犯罪事实和信息;
(2)能够公开查阅或取得信息和资料; (3)为推行本协议约定法律服务必需披露信息和资料。
7.乙方不得对本刑事诉讼案件实施风险代理。
8.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9.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协议, 乙方收取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不予退还, 甲方还未支付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 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10.乙方同意并确保, 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法律事务时, 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 经甲方确定后, 立刻另行指派律师给予接替, 以完成本协议约定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和其她费用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2.差旅费
乙方根据下列第 项方法收取差旅费:
(1)乙方与甲方约定包干差旅费, 乙方按不超出律师服务费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
(2)乙方预收差旅费, 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预收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 乙方凭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与甲方据实结算。
3.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法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协议第七条中另行注明。
4.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判定费、 公证费、 公告费、 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其她费用, 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书面同意, 因甲方未根据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 造成乙方律师不推行或未立刻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责任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 本协议使用期自签署之日起至委托事项终止时止, 其中:
1.律师在侦查阶段担任法律帮助人, 委托事项于侦查机关侦查终止时止。
2.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辩护人, 委托事项于检察机关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时止。
3.律师在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辩护人, 委托事项于审判机关作出判决或终止审理裁定时止。
4.律师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或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辩护人、 代理人, 委托事项于案外和解、 不起诉、 撤诉、 调解结案、 判决、 终止审理裁定、 驳回申诉时止。
本协议使用期届满, 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 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
第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 可在本条款下尤其约定:
第八条 甲方确定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络人是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法律服务向甲方推行通知义务通讯地址及联络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联络人推行了通知义务, 视为乙方已向甲方推行了通知义务。
甲方如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络人, 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九条 甲、 乙双方在推行本协议中发生纠纷时, 应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能够提请乙方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 也能够采取下列第项方法处理: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协议壹式份, 甲方持份, 乙方持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二条 甲方承诺: 已认真审阅本协议全部条款并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 本协议全部条款均由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
甲 方: 乙 方: 重庆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篇二: 刑事委托协议】
刑事委托协议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甲方因涉嫌请乙方律师担任该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代理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 达成以下协议:
一、 乙方接收甲方委托, 指派律师担任该案代理人/辩护人。乙方律师必需依法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服务;
二、 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时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差旅费和其它必需办案费用;
三、 乙方律师担任辩护人, 应该依据事实和法律, 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罪轻或者减轻、 免去其刑事责任材料和意见, 维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正当权益。被告人如有其它要求, 在不违法前提下, 律师要尽可能帮助;
四、 甲方(包含本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下同)应如实陈说案情, 立刻提供真实正当证据材料, 并按受案法院以及涉案相关部门要求和乙方要求立刻推行各项配合帮助义务, 不然, 视为甲方主动终止或放弃委托事务, 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终止代理/辩护, 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负担;
五、 乙方接收委托后, 若发觉委托事项违法、 甲方捏造事实、 隐瞒案情、 弄虚作假、 利用律师提供服务从事违法
活动、 或者甲方提出其她不合理要求, 致使律师无法正常推行职务, 乙方有权终止代理/辩护, 已收取费用不予退还, 由此引发后果由甲方负担;
六、 乙方就该案讨论过程中对案件结果预判, 是基于甲方提供案件情况所作出初步判定, 该判定不代表乙方对该案件处理结果确保;
七、 甲方有权终止委托, 但乙方无过失时, 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八、 本案以判决或裁定、 调解、 和解、 撤诉、 终(中)止审理、 移交其她机关处理等方法结案, 均视为委托事务完成;
九、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交纳律师费用后生效, 使用期限至一审阶段终止时止。
委托人: 受托人:
(盖章、 捺印)
年月日 年月日
【篇三: 刑事委托代理协议】
刑事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委托方):
甲方因涉嫌 一案, 聘用乙方律师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 经双方协商, 达成以下协议, 共同遵照实施:
一、 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要求, 接收甲方委托, 指派律师 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务。
二、 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包含:
□ 1、 提供法律咨询 ;
□ 2、 代理申诉、 控告 ;
□ 3、 申请取保候审 ;
□ 4、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
□ 5、 会见犯罪嫌疑人;
□ 6、 查阅、 摘抄、 复制本案诉讼文书、 技术性判定材料 。
□ 1、 提供法律咨询 ;
□ 2、 代理申诉、 控告 ;
□ 3、 申请取保候审 ;
□ 4、 会见犯罪嫌疑人; [] 川兴所刑字第 号
□ 5、 查阅、 摘抄、 复制本案诉讼文书、 技术性判定材
料
□ 1、 一审出庭辩护或代理;
□ 2、 二审上诉及辩护或代理。
三、 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接律师介绍与案件相关情况, 不得隐瞒事实, 伪造证据, 弄虚作假, 不然, 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 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 依据《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措施》、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人民币):
1.律师代理费: 元;
2、 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判定费、 评定费、 公证费、 查档费、 翻译费、 异地办案差旅费、 教授论证费等由甲方支付。
五、 本协议第四条所述费用支付方法:
1、 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天内付清全部费用。
2、 于本协议签署之日支付元, 余款于本案一审审结之日交纳。
3、 其它方法:
六、 违约责任负担: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推行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服务义务, 乙方有权要求部份或全部退还律师代理费, 但甲方不得以以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 甲方就已委托乙方代理事项单方面另行委托其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
2、 乙方接收委托后, 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
3、 乙方接收委托并作好出庭准备后, 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或者撤回案件;
4、 其她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原因, 甲方不合理单方解除协议。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办案费, 或者不合理单方解除协议,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 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正确推行义务为止。
(三)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按期交纳律师费, 经催告仍未推行, 乙方可单方面终止该协议。
七、 争议处理:
1、 乙方就本协议条款向甲方作明确说明, 甲方对该协议说明表示了解无异议。
2、 甲乙双方假如发生争议, 应该友好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 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至本案一审审理终止之日终止。
九、 尤其约定:
甲方(署名):
乙方(签章): 四川兴咏律师事务所
主任(署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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