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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员可能会涉及地几种常见犯罪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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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员可能包含常见犯罪及经典案例 一、 职务侵占罪 (一)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企业、 企业或者其她单位人员, 利用职务上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能够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要求(二) 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企业、 企业或者其她单位人员, 利用职务上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应予立案追诉。 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办理违反企业法受贿、 侵占、 挪用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侵占企业、 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 属于“数额较大”; 侵占企业、 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 属于“数额巨大”。 (二) 经典案例 案例1: 司机在送货过程中, 将货款收为己有, 携款离开组成职务侵占罪 广州市路仰有限企业为有限责任企业, 被告人刘勤于9月受雇于该企业担任司机。5月18日中午, 被告人刘勤接收其企业安排从该企业仓库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 伊利原味优酸乳), 驾驶号牌为粤AGV127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具店, 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货款人民币33486.48元。当日下午, 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企业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 以后将其手机关机、 下落不明。9月27日, 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将被告人刘勤抓获。 结果: 被告人刘勤身为企业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货款33486.48元)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 货款收回不上交 私自浪费被判刑 刘某原系安阳市某有限责任企业业务员。从1月至11月, 采取以用户名义书写假收条手段冲账, 将收回73399.17元货款装入自己钱包, 把该笔款项据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 侵吞单位财物, 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组成职务侵占罪, 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 非法所得73399.17元给予追缴。 案例3: 私自用企业材料牟利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上海德英真空照明设备有限企业修理工期间, 利用维修企业售后产品和保管企业仓库钥匙职务便利, 从企业地下室仓库内, 私自提出真空泵及真空泵零配件, 前后用于向吉尔生化(上海)有限企业、 上海为辛化工科技有限企业等企业销售及维修, 并经过现金或转帐方法收取销售、 维修款累计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以销售、 维修不开票或以上海瑞研真空电子设备有限企业名义开票, 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   被告人张某某身为企业企业人员, 利用职务上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经有, 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4: 虚增企业费用并据为己有组成职务侵占 梁某某为广州某企业电子商务部职员, 平时负责企业在某网络商城网络店铺销售管理和广告公布, 企业与网络商城达成了合作, 在网络商城注册网络推广员将网络产品链接放到各处公布, 买家若经过点击专门推广链接、 进入企业网络店铺并购置网络产品, 企业需依据网络产品金额先推广员支付一定百分比推广费, 但若买家是直接进入企业网络店铺购置产品, 企业无需向推广员支付推广费。 梁某某用她人身份注册成为网络商城网络推广员, 取得专属推广链接, 并利用本身权限, 直接将企业网络店铺中广告、 图片以及产品链接修改为梁某某名下网络推广员专用链接, 如此即使买家是直接进入企业网络店铺点击链接购置产品, 也会被网络商城认定为买家经过推广链接购置商品, 使得企业额外向梁某某支付了原本不存在推广费达5万余元。 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职务上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因其当庭认罪, 并同意向企业退还全部赃款, 法院认定被告人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 挪用资金罪 (一)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企业、 企业或者其她单位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她人, 数额较大、 超出三个月未还, 或者虽未超出三个月, 但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 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办理违反企业法受贿、 侵占、 挪用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 为“数额较大 ”; 为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 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 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 按职务侵占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要求(二)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企业、 企业或者其她单位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她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 超出三个月未还;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 进行营利活动;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 进行非法活动。 含有下列情形之一, 属于本条要求“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 亲友或者其她自然人使用;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她单位使用;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她单位使用, 谋取个人利益 (二) 经典案例 案例1: 浪费企业应收款被判刑 7月, 王某开始在赣州某资发展有限企业工作, 担任该企业业务员, 负责该企业在兴国县六个乡镇四款酒推销及货款结算工作。 9月至7月间, 王某利用其担任企业业务员身份期间, 私自从其负责6个乡镇经销商处以企业名义借出货物自己销售, 并将销售所得货款78015元浪费一空。而且从6个乡镇经销商处收取企业货款74409元, 未按时交企业财务。至案发时, 王某共挪用赣州某投资发展有限企业货物及货款累计人民币152514元, 其中超出三个月未归还给企业货款及货物价值人民币71144元。 案发后, 该投资企业数次催促王某归还所欠款项, 王某除归还企业51614元后均以钱被自己用完无法归还, 致使仍有100900元未归还企业。 12月31日, 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 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案例2: 业务员挪用企业资金盖房被判4年 张某是北京儒杰商贸中心投资人, , 她雇用马某来企业做业务员, 并负责转账业务。5月中旬, 张某在查账时发觉少了399999元, 经对账发觉, 钱是从企业账户被马某转走挪用。张某向马某问询钱去向时, 马某称钱在老家盖房子了, 她可把房子卖给企业还钱。但以后张某就再也联络不上马某了。马某妹夫作证称, 马某给过她40万元钱, “5月。我用这钱在老家盖了新房。” 马某供称, 在, 老家重新分配居民点, 她分得半亩宅基地, 但她手头一直无钱盖房。4月, 马某在老板张某不知情情况下, 将企业近40万元营业款分3次转到自己名下农业银行储蓄卡内。马某将钱汇给老家妹夫, 让她帮着把房子盖起来。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 马某已组成挪用资金罪, 故依法责令马某退赔企业399999元, 并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4年。 案例3: 赌博输光企业货款被判刑 被告人胡某某系丽水市某有限企业职员, 4月27日, 胡某某受企业老板被害人富某某指派, 到丽水松阳、 遂昌等地运输家用电器并代收货款。当日晚上, 胡某某回到丽水市区后在赌博游戏机上进行赌博, 将收取企业货款累计人民币15550元全部输光。次日早上, 被告人胡某某将此事如实通知富某某并提出以工资折抵挪用货款, 富某某表示同意, 5月17日, 胡某某家眷已将被告人胡某某挪用人民币15550元货款归还给富某某。 法院认为, 胡某某作为企业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已组成挪用资金罪, 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资金犯罪事实, 当庭自愿认罪, 且胡某某家眷已将其挪用货款归还给被害人, 依法从轻处罚, 判处拘役五个月、 缓刑十个月。 (三) 延伸: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分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有很多相同之处, 如二者犯罪主体完全相同, 都是企业、 企业、 其她单位工作人员; 主观上都是直接有意; 客观上都是利用自己主管、 管理、 经手本单位财物便利, 犯罪对象都能够是本单位资金。但二者是性质不一样两种犯罪, 在犯罪客体、 对象、 行为以及主观上还是有显著区分。具体来说, 这些区分表现在: 1.犯罪客体不一样。前者侵犯客体关键是单位资金使用权, 犯罪对象只能是单位全部或处于单位经营、 管理、 使用中资金, 不包含实物状态财产; 后者侵犯客体是单位对财物全部权, 即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权利, 犯罪对象不限于本单位资金, 还包含一切含有价值财富和物质。 2.犯罪客观方面不一样。前者行为方法只是挪用, 即未经正当同意或许可而私自使用本单位资金; 后者行为方法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其手段能够是侵吞、 窃取、 骗取以及其她方法; 前者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时, 法律并未要求数额较大, 后者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求数额较大; 前者挪用资金进行通常活动时, 法律要求“超出三个月未还”, 后者对侵占时间并不要求。 3.犯罪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两罪在主观方面即使都出自直接有意, 但有意内容不一样。前者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有意, 后者是侵占企业、 企业财物有意; 前者目在于非法取得资金使用权, 但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计划用后归还; 后者目在于非法取得企业、 企业财物全部权, 而不仅仅是临时使用问题。 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企业、 企业或者其她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 索取她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她人财物, 为她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能够并处没收财产(其中数额巨大指受贿10万以上)。 企业、 企业或者其她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利用职务上便利, 违反国家要求, 收受多种名义回扣、 手续费, 归个人全部, 依据前款要求处罚。 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要求(二) 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企业、 企业或者其她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 索取她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她人财物, 为她人谋取利益,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 利用职务上便利, 违反国家要求, 收受多种名义回扣、 手续费, 归个人全部, 数额在五千元以上, 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办理违反企业法受贿、 侵占、 挪用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此要求已经于1月18日失效, 但有一定参考意义】 实施《决定》第九条要求行为, 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 属于“数额较大”; 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 属于“数额巨大”。 (二) 经典案例 案例1: 业务员收受好处费组成犯罪 被告人潘瑞金、 谷亮作为上海某物流企业业务操作员, 利用负责某国际货运企业运输业务职务便利, 经过银行转账方法, 收受泛成企业给予“好处费”, 并为对方谋取利益。1月至4月, 潘瑞金前后五次共收受“好处费”累计50576.16元。2月至9月, 谷亮前后六次收受“好处费”累计23566.0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潘瑞金和谷亮身为企业工作人员, 在业务活动中, 利用职务便利, 非法收受她人财物, 为她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两人均自愿认罪并有一定悔罪表现, 且退缴了全部赃款, 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判处潘瑞金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判处谷亮拘役五个月、 缓刑五个月。 案例2 李某受贿案 被告人李某于4月至6月期间, 利用担任江苏某贸易有限企业总经理职务之便, 与南京某企业发生采购锻件业务过程中, 前后9次收受该南京企业总经理杨某贿赂款总计人民币44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企业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便利, 非法收受她人钱物, 为她人谋取利益, 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决以下: 一、 被告人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二、 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44万元, 给予没收, 上缴国库。 (三) 延伸: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企业、 企业或者其她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前款要求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能够减轻处罚或者免去处罚。 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要求(二) 第十一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企业、 企业或者其她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 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应予立案追诉。 四、 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尤其严重后果,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一)以偷窃、 利诱、 胁迫或者其她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 (二)披露、 使用或者许可她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相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 披露、 使用或者许可她人使用其所掌握商业秘密。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 获取、 使用或者披露她人商业秘密, 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含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方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 是指商业秘密全部些人和经商业秘密全部些人许可商业秘密使用人。 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要求(二) 第七十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 (四)其她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情形。 (二) 经典案例 案例1: 跳槽职员侵犯商业秘密获刑 , 中冶南方开始出现一系列怪象, 包含硅钢关键技术职员相继辞职。她们跳槽前都有共同特点, 大量借阅相关部门技术资料, 其中有些人走前将所在电脑中信息全部删除。这些辞职职员被天津环渤海钢铁工程技术开发有限企业聘用。到短时内, 前后以该种方法挖走了11人, 她们均是中冶南方硅钢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 9月16日判决书披露, 9月该天津企业成立, 3个月后, 就与鞍钢签署“鞍钢高性能冷轧硅钢试验线工程”4条机组设计协议, 总金额5490万元, 要求12月至10月交付设计资料及图纸。随即该企业以高额安家费和高薪, 将原中冶南方技术人员薛克娟、 褚乃斌、 陈春元等人招入麾下, 薛克娟任企业副总兼鞍钢项目经理。1月和6月, 鞍钢两次向天津环渤海企业支付工程设计款, 累计1236万元。当年3月, 陈春元与中冶南方工程师刘翔取得联络, 委托其设计“鞍钢取向硅钢常化酸洗机组(AP-1)设备设计和热拉伸平整机组(AT-3)设备”, 开出“一条机组10万元、 两条机组20万元”酬劳标准。同月, 刘翔应邀到天津, 薛克娟代表天津环渤海企业首付刘翔酬金5万元。3月至12月, 刘翔委托她人将中冶南方“太钢冷轧硅钢常化酸洗机组设备设计图纸”, “武钢二硅钢取向硅钢热拉伸平整机组设备设计图纸”进行修改与调整, 分批以电子邮件方法发送给陈春元。此间, 刘翔共收受酬金15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天津环渤海企业, 被告人刘翔、 陈春元、 郑振灵、 褚乃斌、 薛克娟行为均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4个被告人均被判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并分别判处10个多月到两年刑期。 案例2: 华为前职员侵犯商业秘密获罪 华为企业1995年开始研发高科技项目光网络设备, 投入了巨额研发经费及大量专职科研力量, 截至已开发完成并生产出光网络设备, 包含155/622M、 2.5G、 10G系列。在此基础上, 于5月开启开发2.5G光网络设备Metro 1100技术并形成产品, 于开始销售。上述系列产品均给华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经评定, 华为企业光网络设备专有技术在6月30日许可使用费为 18400万元。华为企业针对职员、 供给商、 用户等不一样对象对应采取了一系列严格、 完善保密方法。 被告人王某和刘某、 秦某分别于1997年5月、 1999年被华为企业聘用, 均任职硬件工程师并参与了企业光网络设备研发工作。7月, 还未离职王某、 刘某与贝尔企业数次商谈合作开发生产盒式2.5G光网络设备事宜; 11月 7日, 王某、 刘某各出资25万元成立沪科企业, 并聘用了秦某及20多名原在华为企业从事光网络技术研发技术人员; 11月8日, 沪科企业与贝尔企业达成协议, 由沪科企业提供盒式2.5G光网络设备技术, 贝尔企业则每个月向沪科企业提供研发费用588010元, 并负责组织生产及销售, 产品利润由沪科企业与贝尔企业三七分成。截至10月, 沪科企业共取得研发费5880100元。华为企业在市场上发觉同类产品后, 经调查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 结果: 王某、 刘某、 秦某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拘捕。最终经法院审理, 王某、 刘某分别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罚金50000元, 秦某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罚金30000元, 沪科企业赔偿588.01万元。 五、 高利转贷罪 (一)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她人,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她金融机构贷款、 票据承兑、 信用证、 保函等, 给银行或者其她金融机结组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她严重情节,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她金融机结组成尤其重大损失或者有其她尤其严重情节,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前款要求处罚。 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相关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要求》 第二十三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她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追诉: 1、 个人高利转贷,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2、 单位高利转贷,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3、 虽未达成上述数额标准, 但因高利转贷, 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 又高利转贷。 (二) 经典案例 案例1: 江苏省首例重大高利转贷罪 原任泗洪县某银行营业部主任解嘉在任泗洪县某银行营业部主任期间, 于初至8月数次收受她人钱物折合人民币3万余元。泗洪县公安局经侦查还发觉, 至期间, 犯罪嫌疑人解嘉以陈玲等39人名义 , 从该银行营业部套取贷款累计金额600余万元, 以年息甚至月息3分不等利息高利转贷给房地产开发商许某、 杨某、 张某等人, 解嘉从中非法赢利约150万元。 4月18日, 泗洪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解嘉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并处罚金150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有期徒刑1年, 决定实施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解嘉违法所得250万元给予没收, 上缴国库。 案例2: 徐某高利转贷获罪 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7月, 被告人徐望菊为转贷牟利, 以诸暨市江藻金旺来衣饰商行购置生产原材料为由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企业诸暨支行申请个人助业贷款200万元。后被告人徐望菊将该200万元借给郦某, 非法赢利61.38万元。7月, 被告人徐望菊又以诸暨市江藻金旺来衣饰商行进货为由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企业诸暨支行申请个人助业贷款200万元。后被告人徐望菊将其中100万元借给郦某, 非法赢利41.3625万元。 裁判结果: 一、 被告人徐望菊犯高利转贷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二、 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六、 非法购置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制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要求(二)》, 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要求。其中, 《立案追诉标准(二)》明确要求, 非法购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 应予立案追诉。 (二) 经典案例 案例1: 包工头购置虚开发票80万被判刑 7月, 王某承包了缙云县壶镇镇一污水处理工程。为了节省成本, 王某都在当地部分小商铺中购置建材。到了1月份工程快结束了, 需要报账时, 王某傻眼了。原来购置建材时那些小商铺要么没有给发票, 要么开发票都是小额。而王某整个工程下来, 需要近80万元发票报账。这么一大笔钱无法报账, 这可急坏了王某, 一次王某无意之间看到一章广告单, 上面写着对外代开发票, 确保真实有效。于是, 王某便根据广告单上号码与对方取得了联络, 说明了情况。最终王某在支付了24000元后, 收到了对方寄来以义乌市某建材有限企业为销售方8张机打发票, 累计799844.46元。不想到了8月份, 王某接到了公安机关电话, 问询其是否购置过发票。 原来给王某虚开发票企业已经被义乌市公安机关取缔, 依据该企业业务联络, 缙云县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有虚开发票行为。于是8月26日, 王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并如实交代了自己虚开发票进行报账事实。 近日, 缙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认定王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情况下, 以24000元购置了价值799844.46元发票, 并用于报账, 其行为已组成虚开发票罪, 念其初犯及自首并愿意认罪, 故判决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罚金25000元。 案例2 为避税虚开发票获罪 8月至3月间, 徐水县新期望大午农牧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新大企业)总经理被告人刘某甲为达成给职员发放奖金及绩效工资不交个人所得税目, 要求该企业财务经理被告人唐某甲虚开发票, 以冲抵企业职员发放绩效奖金入账, 唐某甲亦表示同意。在新大企业与深州金粮饲料科技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金粮企业)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 唐某甲数次经过金粮企业财务经理被告人卢某虚开一般发票14份, 虚开金额总计1046481元。后唐某甲用虚开发票冲抵了新大企业给职员发放奖金、 绩效工资及其她工作费用。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甲、 唐某甲、 卢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 虚开一般发票金额累计1046481元, 情节严重, 侵犯了国家对发票管理制度, 已组成虚开发票罪。判决刘某甲等人犯虚开发票罪,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 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 延伸: 增加了虚开一般发票罪和非法持有伪造发票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要求, 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要求以外其她发票, 情节严重,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前款要求处罚。”这一要求增加罪名为“虚开一般发票罪”。 虚开一般发票罪, 是指以虚假手段, 开具一般发票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要求, 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明知是伪造发票而持有, 数量较大,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数量巨大,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前款要求处罚。”这一要求增加罪名为“非法持有伪造发票罪”。 非法持有伪造发票罪, 是指明知是伪造发票, 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行为。 尤其提醒: 不拿企业财物不收受贿赂就不犯罪认识是错误。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 不推行或不认真推行自己管理职责, 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比如: 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也能造成犯罪比如: 重大责任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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