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有限合作人协议书
【篇一: 新版有限合作协议】
企业名称
有限合作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合作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相关要求,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作企业, 是依据协议自愿组成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作人愿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依法纳税, 遵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不符, 以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要求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 盖章后生效。合作人根据合作协议享受权利, 推行义务。
第二章 合作企业名称和关键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作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作目和合作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作企业目: 为了保护全体合作人合作权益, 是本合作企业取得最好经济效益。
第八条
第九条 合作期限为
第四章 合作人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第十条 合作人共2个, 分别是:
1
2 1
以上一般合作人为自然人, 都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作人出资方法、 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 合作人出资方法、 数额和缴付期限:
1
。
2
。
第六章 利润分配、 亏损分担方法
第七章 合作事务实施
第十四条 有限合作企业由一般合作人实施合作事务。实施事务合作人应含有以下条件: 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且含有风险投资专业知识和技能, 并按以下程序选择产生:
经全体合作人决定, 委托合作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五条 不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有权监督实施事务合作人实施合作事务情况。实施事务合作人应该定时向其她合作人汇报事务实施情况以及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 其实施合作事务所产生收益归合作企业, 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作企业负担。
第十六条 合作人分别实施合作事务, 实施事务合作人能够对其她合作人实施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 暂停该事务实施。假如发生争议, 依据本协议第十六条要求作出表决。受委托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不根据合作协议决定实施事务, 其她合作人能够决定撤销该委托。 2
第十七条 合作人对合作企业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实施合作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经过表决措施。
第十八条 合作企业下列事项应该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一) 改变合作企业名称;
(二) 改变合作企业经营范围、 关键经营场所地点;
(三) 处分合作企业不动产;
(四) 转让或者处分合作企业知识产权和其她财产权利;
(五) 以合作企业名义为她人提供担保;
(六) 聘用合作人以外人担任合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一般合作人不得自营或者同她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作企业相竞争业务; 有限合作人能够自营或者同她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作企业相竞争业务。
除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作人能够同本有限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合作人经全体合作人决定, 能够增加或者降低对合作企业出资。
第二十一条 有限合作人不实施合作事务, 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作企业, 有《合作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要求行为, 不失为实施合作事务。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二条 新合作人入伙, 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依法签订书面入伙协议。签订入伙协议时, 原合作人应该向新合作人如实通知原合作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入伙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受相同权利, 负担相同责任。新一般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有限合作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作企业债务, 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负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合作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要求情形之一, 合作人能够退伙。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实施造成不利影响情况下, 能够退伙, 但应该提前三十日通知其她合作人。合作人违反《合作企业法》第四十五、 或四十六条要求退伙, 应该赔偿由此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第二十四条 一般合作人有《合作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要求情形制衣和有限合作人有《合作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 当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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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合作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依法转为有限合作人; 其她合作人未能一致同意,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合作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条 合作人有《合作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要求情形之一, 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作人出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出名决议有异议, 能够自街道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一般合作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对该合作人在合作企业中财产份额享受正当继承权继承人, 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从继承开始之日起, 取得该合作企业合作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作人自然人死亡、 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作人法人及其她组织终止时, 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能够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作人在有限合作企业中资格。
有《合作企业法》第五十条要求情形之一, 合作企业应该向合作人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作人财产份额。
第二十七条 一般合作人退伙后, 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合作企业债务, 负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 合作企业财产少于合作企业债务, 退伙人应该依据本协议约定利润分配、 亏损分担措施分担亏损。有限合作人退伙后, 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有限合作企业债务, 以其退伙时从有限转变为一般合作人。
第二十八条 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一般合作人能够转变为有限合作人, 或者有限合作人能够转变为一般合作人。
有限合作人转变为一般合作人, 对其作为有限合作人期间有限合作企业发生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般合作人转变为有限合作人, 对其作为一般合作人期间合作企业发生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争议处理方法
第二十九条 合作人推行合作协议发生争议, 合作人能够经过协商或者调解处理。不愿经过协商、 4
调解处理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 能够根据合作协议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作协议中未签订仲裁条款, 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作企业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这一, 应该解散:
(一) 合作期限届满, 合作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 合作协议约定解散事由出现;
(三) 全体合作人决定解散;
(四) 合作人已不含有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 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 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其她原因。
第三十一条 合作企业清算措施应该按《合作企业法》要求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 合作企业存续, 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经营活动。
合作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职员资、 社会保险费用、 法定赔偿以及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依据第十二条要求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 清算人应该编制清算汇报, 经全体合作人署名、 盖章后, 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汇报, 申请办理合作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作人违反合作协议, 应该依法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其她事项
第三十四条 经合作人协商一致, 能够修改或者补充合作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 盖章后生效。
合作人各持一份, 企业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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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有限合作合作协议范本》】
(有限合作)
本有限合作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作为“一般合作人”)与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并签署本协议之“有限合作人”共同签订。
下文中一般合作人和有限合作人合称为“各方”。
鉴于各方都有意根据本协议所定条款及条件, 依据《合作企业法》提议设置一家有限合作企业, 从事投资业务。各方兹达成以下协议, 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释义
1.1 定义
在本协议里,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下列词语分别含有本条所指含义:
1.1.1 本协议, 指《 企业(有限合作)协议》及其经合适程序经过修正案或修改后版本。
1.1.2 《合作企业法》, 指《中国合作企业法》, 由中国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8月27日修订经过, 自6月1日起施行。
1.1.3 有限合作, 指本协议各方依据《合作企业法》共同设置有限合作企业。
1.1.4 人、 人士, 指任何自然人、 合作企业、 企业等法律或经济实体。
1.1.5 关联人, 指对于任何人而言, 包含受该等人士控制人、 控制该等人士人以及与该等人士共同受同一人控制人。此处“控制”是指一方支配另一方关键商业行为或个人活动权力, 这种权力形成能够是基于股权、 投票权以及其她通常认为有支配力关系。
1.1.6 关联基金, 指一般合作人及其关联人管理其她基金。
1.1.7 管理费, 指作为一般合作人向有限合作人提供合作事务实施及投资管理服务对价, 而由有限合作人向一般合作人支付酬劳。
1.1.8 有限合作费用, 指由有限合作企业本身负担开支。
1.1.9 一般合作人、 实施事务合作人, 指签署本协议对有限合作企业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般合作人)。
1.1.10 有限合作人, 指签署本协议并依据本协议认缴有限合作出资且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作企业债务负担责任除 (一般合作人)之外其她合作人, 以及经过受让有限合作权益而入伙有限合作人。
1.1.11 合作人, 除非另有说明, 指一般合作人和有限合作人。
1.1.12 承诺出资额, 指某个合作人在本协议中承诺向有限合作企业缴付现金金额。
1.1.13 承诺出资总额, 指全体合作人在本协议中承诺向有限合作企业缴付现金总金额。
1.1.14 实缴出资额, 指某个合作人依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有限合作企业缴付现金金额。
1.1.15 实缴出资总额, 指全体合作人依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有限合作企业缴付现金总金额。
1.1.16 有限合作权益, 指合作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在有限合作企业中享受权益: 对有限合作人而言, 是指其基于实缴出资额而在有限合作企业中享受财产份额, 包含依法经过分配有限合作企业剩下财产或其它正当方法收回投资成本及取得收益分配权利; 对于一般合作人而言, 指其对合作事务实施及管理权以及基于本协议约定取得收益分成权利。
1.1.17 托管协议, 指有限合作企业与本协议确定中资商业银行就有限合作企业资金托管事宜签订协议。
1.1.18 项目投资, 指有限合作企业进行以股权投资为主、 债权投资为辅权益性投资, 或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其她性质投资。
1.1.19 投资项目企业, 指有限合作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债权企业。
1.1.20 被动投资, 指以存放银行、 认购新股、 购置国债、 货币市场基金方法进行投资。
1.1.21 投资项目退出: 指有限合作企业进行项目投资后, 将投资形成或持有资产如股权或者股票、 债券等有价证券依据法律、 法规或投资协议要求给予卖出, 退出投资项目, 收回投资成本和实现投资收益行为。
1.1.22 季度, 指一个日历季度。
1.1.23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之外日期。
1.1.24 元, 若非尤其指出币种, 指人民币元。
1.2 标题
本协议各部分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 标题不应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定义、 限制或扩大范围。
第二条 有限合作企业设置
2.1 设置依据
各方同意依据《合作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条款和条件, 共同设置一家有限合作企业。
2.2 名称
2.2.1 有限合作企业名称为 企业(有限合作)(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终核准名称为准)。
2.3 关键经营场所
2.3.1 有限合作企业关键经营场所
为 。
2.3.2 依据有限合作企业经营需要, 经合作企业决议顾问委员会同意, 可变更有限合作企业关键经营场所, 但应在决定变更时书面通知有限合作人, 并办理对应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2.4 目
从事股权投资, 为合作人谋取投资回报。
2.5 经营范围
有限合作企业经营范围为: (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为准)。
2.6 期限
2.6.1 本有限合作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 期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周年。
2.6.2 依据有限合作企业经营需要, 经合作人大会决议同意可延长经营期限。
第三条 合作人及其出资
3.1 合作人
3.1.1 有限合作企业一般合作人为 , 企业是一家注册在 , 住所在 。
3.1.2 本协议生效时有限合作企业之有限合作人姓名或名称、 住所如附件一所列。
3.1.3 有限合作有限合作人不应多于49个。
3.2 合作人登记册
一般合作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作人登记册, 登记各合作人名称、 住所、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及其她一般合作人认为必需信息; 一般合作人并应依据上述信息改变情况随时更新合作人登记册。
3.3 认缴出资
3.3.1 本协议生效时全体合作人承诺出资总额为元。
3.3.2 本协议生效时各合作人承诺出资额如附件一所表示。
3.3.3 一般合作人出资额不超出全体合作人总出资额10%。除缴纳约定出资外, 还以管理有限合作事务、 负责合作事务实施方法参与有限合作。
3.4 出资方法
全部合作人之出资方法均为现金出资。
3.5 缴付出资
3.5.1 各合作人承诺出资定金以承诺出资额2%缴付 。
3.5.2 后续出资通常在三个月内缴足, 也能够依据项目投资额度和进展协商许可下分期缴付, 各合作人由实施事务合作人知会投资决议要求时间内缴足;
3.6 拖欠出资要求
若任何合作人在要求期限内拖欠应缴纳认缴出资额并未在相关出资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宽限期内得以补缴, 则一般合作人有权在宽限期届满后书面通知其她各合作人, 要求该拖欠出资合作人退伙并经过决议重新修改本合作协议, 承诺出资定金不予退回。
第四条 合作企业决议组织及一般合作人
【篇三: 合作协议(有限合作企业)(标准模板)】
(有限合作企业合作协议参考格式)
合作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合作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
法》)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相关要求,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作企业, 是依据协议自愿组成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作人愿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依法纳税, 遵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不符, 以法律、 行政
法规、 规章要求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 盖章后生效。合作人根据合作协
议享受权利, 推行义务。
第二章 合作企业名称和关键经营场所地点
第五条 合作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作目和合作经营范围(及合作期限)
第七条 合作目: 为了保护全体合作人合作权益, 使本合作企业取得最好经济效益。(注: 可依据实际情况, 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作经营范围: 。
(注: 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作经营范围用语
不规范, 以企业登记机关依据前款加以规范、 核准登记为准。合作经
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注: 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 增加本条)
第四章 合作人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第九条 合作人共个, 分别是:
1、 一般合作人/有限合作人(注: 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2、 一般合作人/有限合作人(注: 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注: 可续写。有限合作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作人设置; 不过, 法律另有要求除外。有限合作企业最少应该有一个一般合作人。)
以上一般合作人为自然人, 都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作人出资方法、 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作人出资方法、 数额和缴付期限:
1、 一般合作人: 。
以货币出资万元, 以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 依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 总认缴出资万元, 占出资总额 %。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 在申请合作企业设置登记前缴纳, 其它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
xx、 有限合作人 : 。
以货币出资万元, 以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 依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 总认缴出资万元, 占出资总额 %。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 在申请合作企业设置登记前缴纳, 其它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 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 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应该依法办理。有限合作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章 利润分配、 亏损分担方法
第十一条 合作企业利润分配, 按以下方法分配: 。
第十二条 合作企业亏损分担, 按以下方法分担: 。
(注: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作人或者由部分合作人负担全部亏损。合作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由合作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立, 由合作人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分配、 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百分比, 由合作人平均分配、 分担。)
第七章 合作事务实施
第十三条 有限合作企业由一般合作人实施合作事务。实施事务合作人应含有以下条件: , 并按以下程序选择产生: 。
经全体合作人决定(注: 也可依据《合作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要求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法, 比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作人决定”), 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作人)实施合作事务; 其中法人合作人1委派 、 其她组织合作人1委派 (注: 可依据实际续写, 如无非自然人合作人, 此内容删去)代表其实施合作事务, 其她合作人不再实施合作事务 。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有权监督实施事务合作人实施合作事务情况。实施事务合作人应该定时向其她合作人汇报事务实施情况以及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 其实施合作事务所产生收益归合作企业, 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作企业负担。
第十五条 合作人分别实施合作事务, 实施事务合作人能够对其她合作人实施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 暂停该事务实施。假如发生争议, 依据本协议第十六条要求作出表决。受委托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不根据合作协议决定实施事务, 其她合作人能够决定撤销该委托。
实施事务合作人除名条件为: 。 实施事务合作人更换程序为: 。 第十六条 合作人对合作企业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实施合作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经过表决措施。
(注: 也可依据《合作企业法》第三十条要求在本条约定其它表决措施)
第十七条 合作企业下列事项应该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注: 也可依据《合作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法, 比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该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作人同意”或“经全体
合作事务实施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作企业名称;
(二)改变合作企业经营范围、 关键经营场所地点;
(三)处分合作企业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作企业知识产权和其她财产权利;
(五)以合作企业名义为她人提供担保;
(六)聘用合作人以外人担任合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一般合作人不得自营或者同她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作企业相竞争业务; 有限合作人能够自营或者同她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作企业相竞争业务(也可依据《合作企业法》第七十一条要求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除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注: 也可依据《合作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要求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法)外, 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作人能够同本有限合作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作企业法》第七十条要求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合作人经全体合作人决定, 能够增加或者降低对合作企业出资。(注: 也可依据《合作企业法》第三十四条要求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法)
第二十条 有限合作人不实施合作事务, 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作企业, 有《合作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要求行为, 不视为实施合作事务。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 新合作人入伙, 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注: 也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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