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用火、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程序要求了企业动火作业管理组织与分工、 管理内容与要求。
1.2 本程序适适用于在企业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管理。
1.3 本程序不适适用于企业固定用火点管理。
2 引用标准
《中国消防法》
3 名词术语
3.1 动火作业系指下列作业项目
3.1.1 多种焊接、 切割作业;
3.1.2 使用喷灯、 火炉、 液化气炉、 电炉等明火作业, 煨管、 熬沥青、 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3.1.3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 喷沙、 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作业;
3.1.4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 电气设备及器材;
3.2 易燃易爆区域: 指火灾危险类别为甲类、 乙类区域。
3.3 特殊危险动火
指在处于运行或使用状态下易燃易爆设备上动火作业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动火作业。
3.4 一级动火
指下列区域内除特殊危险动火动火作业:
3.4.1 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 罐区、 库区;
3.4.2 有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泵房;
3.4.3 油品物质装卸区;
3.4.4 污水处理场所; 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隔油池、 油沟、 管道(包含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区域);
3.4.5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库。
3.4.6 其她有产生可燃可爆物质有限空间或场所。
3.5 二级动火: 指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临时性动火作业。
4 管理组织与分工
4.1 安全环境保护部负责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工作。
4.2 车间(部室)对本单位动火作业负责。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动火证管理
凡在企业范围内从事动火作业, 必需办理动火证。
5.1.1 动火证内容
5.1.1.1 企业统一格式动火证为16开3联, 特殊危险动火、 一级动火、 二级动火动火证。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 起止时间、 申请动火单位、 动火具体地点、 工作内容、 动火方法、 安全方法、 动火分析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 开始动火时间和各项责任人、 审批人署名及意见。
5.1.2 办理动火证程序和要求
5.1.2.1 动火证由动火申请单位指定专员办理。办理人应按动火证项目逐项认真填写 , 不得漏项。填写安全方法必需具体可行。需动火分析项目, 动火前必需进行分析, 合格后由分析人签字, 然后依据动火等级, 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终, 办证人将合格动火证交给动火项目责任人。
5.1.2.2 动火项目责任人持合格动火证到动火现场, 认真检验动火作业安全方法落实情况, 确定方法可靠, 并向动火人和看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 将动火证交给动火人。
5.1.2.3 一份动火证标准上只准一个动火人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在大检修现场, 同一项目一台设备、 一条管线需在不一样房间或不一样楼层动火作业时, 可办理一个动火证, 但需在动火证上具体说明每个动火地点; 需动火分析项目, 在更换房间或楼层时必需分别、 逐一地进行动火分析, 合格后方可动火。假如在同一个动火地点有多人同时动火作业时, 电、 气焊可分别办理一张动火证, 参与动火作业全部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动火证不准转让、 涂改、 代签, 不准移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1.2.4 动火证一式三份, 终审同意单位、 动火人、 看火人各留一份存查, 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证由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二级动火由终审单位存查, 各级动火证应以档案形式保留, 期限为12个月。
5.1.3 动火证使用期限
5.1.3.1 特殊危险动火证使用期限为8小时。
5.1.3.2 一级动火证使用期不超出8小时。
5.1.3.3 二级动火证使用期不超出3天(包含大检修或新项目施工动火)。假如动火项目到期未完, 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5.1.4 动火证审批权限
5.1.4.1 特殊危险动火(三道红杠动火证), 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责任人初审签字后, 经安全环境保护部复查, 在动火证相关单位栏内签字, 报企业主管生产领导或主管副总经理终审同意。
5.1.4.2 一级动火(二道红杠动火证), 由动火所在单位责任人审查签字后, 报安全环境保护部终审同意。
5.1.4.3 二级动火, 由动火所在单位责任人同意。
5.1.4.4 管廊动火需由生产综合部在动火证相关单位栏内签字。
5.2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2.1 通常在易燃易爆装置、 管道、 储罐、 阴井等有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或蒸气部位动火时, 动火前必需进行动火分析。
5.2.2 动火分析项目取样点, 均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当班班(组)长或岗位操作工人负责提出。
5.2.3 动火分析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取样气体必需与动火时气体相同。
5.2.4 取样与动火间隔期应尽可能缩短, 最长不准超出30分钟, 如超出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止超出30分钟时, 应重新进行分析; 在爆炸危险区内长时间动火时必需定时进行分析 。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时, 应由主管生产领导或主管副总经理同意, 另行作具体要求, 并采取可靠防火安全方法。
5.2.5 用仪器(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 该仪器必需经被测对象标准样标定合格。
5.2.6 动火分析时, 通常应留样至动火结束。
5.2.7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5.2.7.1 若使用仪器或其它类似手段时, 被测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20%。
5.2.7.2 若使用仪器分析或其它类似手段时,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大于4%时, 其浓度应小于0.5%(体积百分比)。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小于4%时, 其浓度应小于0.2%(体积百分比)。5.3 动火现场管理
5.3.1 凡在易燃易爆介质设备、 管道、 容器、 阴井等部位动火时, 必需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 清洗置换、 根本隔离(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 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 大检修时, 应经生产和检修单位正式交接, 双方签字, 在安全环境保护部监督下, 安全实施首次动火后, 方可正式交付检修。
5.3.2 大检修、 一个分厂或单独装置全部停车, 经清洗、 置换、 分析合格, 并采取可靠隔离方法后, 依据火灾危险性大小, 经安全环境保护部检验、 同意后, 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即使停车, 但装置内仍存有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物质或经分析不合格动火现场不能降级管理。
5.3.3 设备内动火时, 连接在设备上全部物料、 氮气、 蒸气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 排气管, 切断电源, 除进行动火分析外, 还应进行氧含量分析, 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内动火, 并派专员进行监护。
5.3.4 大检修首次动火或危险性较大动火项目, 应由企业或分厂关键领导、 检修单位领导、 安全环境保护部经理及分企业安全员共同到现场, 确定动火条件, 监视动火作业实施。
5.3.5 清洗置换分析合格, 采取隔离方法后区域内, 在动火任务完成前,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5.3.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动火作业。如生产及设备确需动火时, 应升级管理 ; 节假日需动火时, 应升级管理。
5.3.7 动火前, 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易燃可燃物质, 设专员看火, 配置足够数量消防器材。
5.3.8 动火完成后, 应清理好现场, 确定无残留火种后, 方可离开。
5.3.9 使用气焊(割)动火时,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 二者之间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
5.3.10 通常特殊危险动火项目, 动火前必需制订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动火部位示意图和盲板图), 制订切实可行防火安全方法。动火时, 分厂责任人、 动火与动火所在单位安全员、 安全环境保护部人员、 主管生产领导或主管副总经理, 必需到现场, 必需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3.11 电焊机电源线不应超出3米, 如超出3米时, 应架空敷设。不准用易燃易爆设备、 管线做电焊机二次线, 电焊机二次线应直接搭接到焊件上。
5.3.12 在同一地点, 同时使用电、 气焊时, 电焊导线不应与气焊气带交叉在一起。在木脚手架上方动火时, 对动火点下方火花有可能溅落楼层, 每层均应设看火人。
5.3.13 非防爆电瓶车、 机动三轮车、 拖拉机、 翻斗车等严禁进入正在运行生产装置和油品原料及产品罐区。
5.4 各项责任人职责
5.4.1 动火项目责任人对动火作业负全方面责任, 必需在动火前具体了解作业内容、 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方法制订、 落实, 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 组织检验现场, 确定无遗留火种后, 方可离开现场。
5.4.2 动火人
5.4.2.1 独立负担动火作业动火人必需经过专门培训、 安全环境保护部考试合格并持有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人员担任。
5.4.2.2 动火人应亲自在动火证上签字。
5.4.2.3 若带徒作业时, 动火人必需同时在场监护。
5.4.2.4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 要具体查对动火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 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觉不含有条件时, 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环境保护部汇报。
5.4.2.5 动火人必需随身携带动火证, 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程序不完备动火作业。动火前(含动火间歇期超出30分钟再次动火)应主动向动火地点所在单位值班长或当班班长呈验动火证, 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4.2.6 熟悉应急预案, 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5.4.3 看火人
5.4.3.1 看火人由动火所在单位指派有岗位操作合格证、 熟悉动火区域及岗位生产过程、 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情况、 责任心强、 有经验、 懂消防知识、 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有应付突发事故能力人员担任, 必需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5.4.3.2 基础建设项目施工动火, 由施工单位指派看火人。
5.4.3.3 一个动火点最少要设一个看火人。
5.4.3.4 看火人位置应以能方便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为准, 必需时可增设看火人。高处动火作业或动火处下方楼板、 平台有孔洞时应在上下分别设置看火人。
5.4.3.5 大检修期间一个看火人在一个位置上能够很清楚地监视多个动火点时, 许可一个看火人担任多个动火点监护任务, 但最多不能超出三个动火点。
5.4.3.6 看火人负责动火现场防火检验和监督工作, 负责准备灭火用具, 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火花, 发觉异常情况立刻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 立刻联络相关人员共同采取方法。
5.4.3.7 看火人必需坚守岗位, 不准脱岗, 不准从事其它工作。
5.4.3.8 动火作业完成后, 要会同相关人员清理现场, 消除残火, 确定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5.4.4 动火所在单位班长(值班长、 组长)
5.4.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防火安全负责。
5.4.4.2 参与制订、 落实动火作业中防火安全方法。
5.4.4.3 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衔接工作,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异常情况要立刻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4.4.4 负责指定动火分析取样点, 检验动火证。
5.4.5 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依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要求, 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 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4.6 动火实施单位和动火所在单位安全防火员负责检验实施本要求和安全方法落实情况, 随时纠正违章作业。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特殊危险动火、 一级动火必需到现场。
5.4.7 各级审查同意人
5.4.7.1 必需是经安全环境保护部培训、 考试合格并持有动火审批证人员担任。
5.4.7.2 审批动火作业必需亲自到现场, 具体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5.4.7.3 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 检验和完善防火安全方法。
5.4.7.4 审查动火证内容填写及审批程序是否完善, 在确定确保安全动火条件后, 方可签字同意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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