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云南省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未死亡情况:
一、 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注: 除紧急情况外, 职员应在签署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且各项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条例三十条) 。
二、 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人数*天数 (条例三十条) 。
三、 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费=职员因公出差交通费用标准*往返次数+职员因工出差住宿标准*天数+职员因工出差伙食标准*天数。
注: 此项赔偿前提是经医疗机构出具证实, 报经办机构同意, 到统筹地域以外就医, 在统筹地域就医则不存在此项赔偿(条例三十条)。
四、 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一般适用器具合理费用*器具数量。(条例三十二条)
农民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75-领取一次性待遇时年纪)÷辅助器具使用周期×首次配置辅助器具标准(《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措施》第十五条)。
五、 护理费: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护理费=统筹地域月平均工资*50%;
(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护理费=统筹地域月平均工资*40%;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护理费=统筹地域月平均工资*30%。
注: 该项赔偿自工伤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理时开始至恢复自理能力时止(条例三十四条)。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
一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7;二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5;
三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3;四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8;六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6;
七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3;八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1;
九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9; 十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7;
七、 伤残津贴: (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工伤职员达成退休年纪并办理退休手续后, 停发伤残津贴,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享受基础养老保险待遇)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 五六级伤残只有在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时才可取得。
农民工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包含伤残津贴、 护理费、 旧伤复发医疗费):
一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144;
二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122;
三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108;
四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86;
注: 条件是受伤时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 受伤时年满45周岁以上按对应等级分别降低3万元(《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措施》第十五条第一款)。
八、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措施三十八、 三十九条)
五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33;六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29;
七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22;八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8;
九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3;十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7。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措施三十八、 三十九条)
五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5;六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3;
七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8;八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6;
九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3;十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2。
(患职业病工伤职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发30%)
注: 以上两项补助五、 六级适适用于职员本人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能够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情形, 七到十级适适用于劳动协议期满终止或者职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协议, 用人单位能够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情形。在劳动能力判定之前进行诊疗期间生活费、 医疗费、 护理费、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全部由单位支付。
死亡情况:
一、 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域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条例三十九条)
赔偿前提是: (一)因公死亡;(二)伤残职员在停工留薪内因工造成死亡;(三)一级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抚恤金=死亡职员本人月工资*40%(条例三十七条)
其她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员本人月工资*30%
注: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核定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员生前工资, 供养亲属是因工死亡职员生前提供关键生活起源且无劳动能力亲属。
赔偿前提是: (一)因公死亡;(二)伤残职员在停工留薪内因工造成死亡;(三)一级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农民工一次性支付抚恤金: (《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措施》第十六条)
配偶抚恤金=6万元;
其 她=4万元
儿女弟妹=3000元/人/年(年满18周岁终止)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供养亲属有多人时, 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出15万元(《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措施》第十六条)。
注: (一至四级伤残职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月29日, 国家统计局公布《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公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 按常住地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统一实施, 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注:
依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统计局相关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通知显示, 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员年平均工资为47802元, 与44188元相比, 增加了3614元, 同比增加8.18%。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2055元, 与26738元相比, 增加了5317元, 同比增加19.89%。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调整工伤职员和供养亲属待遇通知
各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员和供养亲属基础生活水平, 依据省政府相关《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措施通知》(云政发〔〕255号)第四十五条“伤残津贴、 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 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精神, 结合省内最低工资标准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升, 对工伤职员伤残津贴、 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护理费与职员基础养老金待遇进行同时调整。现将调整相关问题通知以下:
一、 调整时间
从1月1日起调整提升。
二、 调整对象
(一)12月31日前, 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员(已领取职员基础养老金或退休金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调整),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至六级工伤职员。
(二)12月31日前, 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一至四级工伤职员(含已领取职员基础养老金或退休金工伤退休人员)。
(三)12月31日前, 根据《因工死亡职员供养范围要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要求, 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员供养亲属。若已领取职员基础养老金, 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四)12月31日前, 已依法作出并生效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判定结论工伤职员, 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工亡职员供养亲属, 根据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从1月1日起参与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领取长久待遇工伤职员、 工亡职员供养亲属, 根据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三、 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每人每个月增加220元, 二级每人每个月增加200元, 三级每人每个月增加190元, 四级每人每个月增加18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域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二)生活护理费: 完全护理依靠(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一级伤残职员)每人每个月增加150元;大部分护理依靠(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二级伤残职员)每人每个月增加120元;部分护理依靠(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三至四级伤残职员)每人每个月增加10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个月增加90元。
(四)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五至六级工伤职员,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员平均工资增加率同时提升, 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域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员平均工资负增加, 伤残津贴不降低。
四、 资金渠道
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伤职员及供养亲属, 调待费用由各州、 市统筹地域工伤保险基金负担;未参与工伤保险统筹, 依摄影关政策法规由用人单位负担调待费用。
五、 相关问题
领取长久待遇工伤职员经复查判定伤残等级发生改变, 如新计发长久待遇标准低于本人已按月实际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标准, 继续按原待遇标准发放。如新计发长久待遇标准高于本人已按月实际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标准, 自下月起按新判定伤残等级标准给予待遇调整。
六、 工作要求
各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经办经构, 相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 做好此次待遇调整工作, 立刻兑现工伤职员及供养亲属对应待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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