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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固改造工程合同样本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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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固改造工程专业承包协议 发包方: 承包方: 日 期: 年 月 日 加固改造工程专业承包协议 协议编号: 发包方: 承包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及其她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诚信标准, 双方就本加固改造工程设计、 施工事项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同意文号: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加固改造施工图中结构加固改造部分, 详见附件一: 工程承包范围一览表 第3条 协议工期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第4条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第5条 协议价款 协议总价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 工程量及单价详见附件二。 第6条 适用规范和标准 本工程适用规范与标准为: (1)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碳纤维片材加固修复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CECS 146:); (2)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25:90); (3) 中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4) 其它国家、 行业和地方相关现行规范、 标准。 第7条 组成协议文件 7.1.1 组成本协议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以下: (1) 本协议及附件 (2) 双方确定设计文件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协议推行中, 发包人、 承包人相关本工程洽商、 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7.1.2 当协议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下, 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处理。双方也能够提请负责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一样意负责监理工程师解释时, 按本协议相关争议约定处理。 第8条 设计图纸 8.1.1 本工程设计和施工由承包人总承包完成, 承包人确保设计文件能够满足现行规范要求, 并确保能经过审图单位审图。 8.1.2 承包人提供设计文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 其中应包含施工需要全部图纸、 计算书以及相关技术资料, 施工图纸设计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8.1.3 承包人提供设计文件经过发包人确定后作为施工及确定工程造价依据, 承包人于开工前7天向发包人无偿提供经过发包人确定后施工图纸4套, 施工用图纸及完工图纸承包人自行处理。 第9条 协议双方通常权利和义务 9.1 专业承包人对总承包协议了解 发包人应提供总承包协议(相关总承包工程价格内容除外)供专业承包人查阅。当专业承包人要求时, 发包人应向专业承包人提供一份总承包协议(相关总承包工程价格内容除外)副本或复印件。专业承包人应全方面了解总承包协议中相关配合管理要求。 9.2 总承包方配合管理工作 依据发包方与总承包方在总承包协议中约定, 发包方向总承包方支付由发包方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配合费, 总承包方推行对专业分包工程配合、 管理义务, 本工程总承包方应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配合管理工作: (1) 向专业承包人提供确保专业承包工程施工所要求施工场地和通道等, 确保施工期间通畅。 (2) 提供施工中所必需交通运输和垂直运输条件, 满足施工运输需要; (3) 搭设施工用外脚手架并确保脚手架安全; (4) 提供施工所需水、 电接驳点, 满足专业承包施工需要, 水电费由专业承包方负担; (5) 提供轴线、 标高等施工基准。 (6) 保护加固部位安全, 预防后续施工对加固材料破坏。 (7) 负责整个工程施工进度统一组织管理, 协调与专业承包人、 同一施工场地其它分包人之间交叉配合, 确保整个工程施工根据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施工组织设计展开。 (8)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管理工作, 满足安全文明施工各项要求。 9.3 监理工程师、 指令和决定 9.3.1 本工程实施工程监理, 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全方面负责工程现场管理,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 发包人另行派驻工程师到施工现场推行协议, 发包人工程师姓名: , 发包人工程师职权与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 由发包人给予明确,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9.3.2 就专业承包工程范围内相关工作, 监理工程师随时能够向专业承包人发出指令, 专业承包人应实施监理工程师依据本协议所发出全部指令。专业承包人拒不实施指令, 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可委托其她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 发生费用从应付给专业承包人对应款项中扣除; 就与专业承包工程、 总承包工程相关相关工作, 监理工程师指令将同时发给全部相关承包人, 各相关承包人依据各自协议共同实施指令。 9.4 项目经理 9.4.1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 9.4.2 承包人应确保项目经理含有应有资格条件, 并应常驻现场。 9.4.3 项目经理应按发包人认可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协议发出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络时, 项目经理应该采取确保人员生命和工程、 财产安全紧急方法, 并在采取方法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汇报。 9.4.4 发包人能够与承包人协商, 提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项目经理;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 应最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并取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前任职权, 推行前任义务。 9.5 发包方除经过总承包方完成配合管理工作外, 还应完成工作 发包方于协议约定开工日期前 2 天负责完成以下施工场地开工准备工作: (1) 做好施工场地障碍物清除工作, 使施工场地含有进场施工条件。 (2) 组织图纸会审、 设计交底。 (3) 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材料堆放场所; (4) 在现场条件许可情况下, 为承包方施工人员提供生活上便利; (5) 在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要求条件下, 办理加固施工所需各类许可证件、 批件和手续(证实承包方本身资质证件除外), 需要承包方配合, 承包方应配合; 9.6 承包方工作 9.6.1 按发包方要求完成加固改造设计文件, 需要进行设计文件审核时, 承包方应确保设计文件能经过审核。 9.6.2 组织施工管理人员、 施工人员、 加固材料及施工机具进场和就位, 负责己方材料设备管理并负担责任, 负责己方临时设施搭建。 9.6.3 根据设计文件和规范保质保量进行施工, 施工中发生必需设计变更时, 负责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9.6.4 负责加固施工必需材料检测、 现场试验。 9.6.5 负责施工场地条件及设施复查, 以确保加固施工顺利进行。 9.6.6 施工中采取必需安全防护方法, 严格进行安全文明管理, 对己方施工范围内安全文明施工负责。 9.6.7 施工中依据施工进度安排, 立刻腾空临时设施等己方占用施工场所, 满足后续施工要求。 9.6.8 负责己方施工垃圾立刻清理出场。 9.6.9 施工完工后按要求撤离施工现场, 清理现场, 不得滞留任何物品、 人员。 9.6.10 负责加固改造工程技术资料编制、 整理、 移交。 第10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1 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应在协议签定后3日内, 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在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逾期不确定也不提出书面意见, 视为同意。 10.1.2 承包人必需按工程师确定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接收工程师对进度检验、 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定进度计划不符时,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提出改善方法, 经工程师确定后实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 承包人无权就改善方法提出追加协议价款。 10.2 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该根据协议约定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 应该不迟于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前3天, 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应该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不回复, 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 工期对应顺延。监理工程师不一样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要求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 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根据协议约定开工日期开工, 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推迟开工日期, 并对应顺延工期。 10.3 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碰到下列情况时, 经监理工程师确定, 工期对应顺延: (1) 发包方未能按期提供开工条件; (2) 关键线路上关键工作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 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电、 停水影响造成停工累计超出8小时; (4) 不可抗力原因影响正常施工。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 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汇报。工程师在收到汇报后7天内给予确定, 逾期不予确定也不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0.4 工程完工 承包人必需根据协议约定完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工期完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根据协议约定完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工期完工, 承包人负担违约责任。 第11条 质量和检验 11.1 工程质量 11.1.1 工程质量应该达成协议约定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评定以约定规范、 标准、 施工图、 施工技术文件等作为依据。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 承包方负担违约责任。 11.1.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 由双方同意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判定, 所需费用及所以造成损失, 由责任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 由双方依据其责任分别负担。 11.2 检验和返工 11.2.1 承包方应认真根据标准、 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协议发出指令施工, 随时接收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检验检验, 为检验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1.2.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部分, 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一经发觉, 应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 承包方应按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 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 由承包方负担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11.2.3 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检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检验检验不合格时, 影响正常施工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追加协议价款由发包方负担, 对应顺延工期。 11.2.4 因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她非承包方原因发生追加协议价款, 由发包方负担。 11.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3.1 工程含有隐蔽条件或达成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承包方进行自检, 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二十四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含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 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方准备验收统计。验收合格, 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验收统计上签字后, 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 承包方在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1.3.2 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 应在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 延期不能超出二十四小时。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延期要求, 不进行验收, 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 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认可验收统计。 11.3.3 经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 验收二十四小时后, 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统计上签字, 视为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统计, 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1.4 交接验收 本工程结构加固改造与土建或其它专业承包工程按监理工程师确定施工总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承包人应按施工总进度计划要求与土建或其它专业承包人进行分期分批交接验收。承包方在自检合格基础上准备交接验收统计, 提前二十四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 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土建及其它专业承包人验收, 验收合格, 监理工程师和土建或其它专业承包人在验收统计上签字, 验收不合格, 承包方在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第12条 安全施工 12.1 安全施工与检验 承包人应遵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要求, 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并随时接收行业安全检验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验, 采取必需安全防护方法, 消除事故隐患。因为承包人安全方法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所以发生费用, 由承包人负担。 12.2 安全防护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 输电线路、 临边洞口以及临街交通要道周围施工时, 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方法, 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防护方法费用已包含在协议价格中。 第13条 协议价款支付与调整 13.1 协议价款支付 13.1.1 工程预付款 本协议签署后, 承包方人员及机具全部进入施工现场两天内, 发包方支付协议总价款 %, 计人民币 元。发包方不按约定支付预付款, 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支付通知, 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 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 发包方负担违约责任。 13.1.2 预付款担保 为确保预付款用于本工程, 承包方在收到发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同时, 向发包方提交由发包方指定银行出具与预付款等额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使用期截止本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 13.1.3 工程进度款 承包方完成总工程量 %时发包方支付协议总价款 %, 计人民 元。发包方不按约定支付协议工程款, 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支付通知, 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 可与承包人协商签署延期付款协议, 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延期支付应付款贷款利息。发包方不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双方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 造成施工无法进行, 承包方可停止施工, 并由发包方负担违约责任。 13.1.4 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周内, 发包方支付协议总价款 %, 计人民 元。 13.1.5 【质量确保金】 本工程协议总价款5%作为质量确保金, 自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一年内结清。 13.2 工程量确定 13.2.1 承包方在约定工程量完成前3天内, 向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合格工程工程量汇报。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接到汇报后7天内按设计图、 工程验收单、 工程变更单或工程联络单等有效文件核实该工程量(以下称计量), 并在计量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承包方参与。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与计量, 计量结果有效, 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 13.2.2 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方汇报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 从第8天起, 承包方汇报中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定, 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发包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 致使承包方未能参与计量, 计量结果无效。 13.2.3 施工中因实际情况需要对施工图进行变更时, 承包方应提交工程变更单或工程联络单经发包方同意并确定后方可根据工程变更单或工程联络单内容进行变更施工。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工程量, 发包方不予计量。 13.2.4 工程量计量中, 复合纤维加固面积计算按复合纤维材料实际粘贴面积计算, 交叉和多层粘贴处应按实际粘贴分层计算。 13.3 协议价款调整 13.3.1 本协议为固定总价协议, 协议价款在本协议签署后, 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变。 13.3.2 包含工程变更造成协议工程量发生改变, 且协议双方均无责任过失, 协议总价金额依据增加工程量作对应调整, 增加款项与其她工程款项同期支付。如遇协议价款调整, 承包方应该在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3天内, 将调整原因、 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 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确定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协议价款, 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方通知后3天内不予确定也不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已同意该项调整。 13.3.3 协议价款增减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及附件二对应单价调整, 附件二中没有对应单价, 由承包方提出单价, 发包方确定。 第14条 工程变更 14.1 工程设计变更 14.1.1 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变更事宜, 双方确定后承包方根据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通知及相关要求, 进行下列需要变更: (1)增减协议中约定工程量; (2)改变相关工程施工时间和次序; (3)其她相关工程变更需要附加工作。 14.1.2 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私自变更设计发生费用和由此造成发包方直接损失, 由承包方负担, 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14.1.3 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合理化提议包含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更改及对材料、 设备换用, 须经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同意, 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后, 协议价款换用后材料、 设备价格调整, 按未经同意私自更改或换用时, 承包方负担由此发生费用, 并赔偿发包方相关损失, 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14.2 其她变更 14.2.1 协议推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她实质性变更, 由双方协商处理。 14.2.2 非承包方本身原因造成增加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协议价款, 与其她工程款项同期支付。 第15条 完工验收与结算 15.1 完工验收 15.1.1 工程结束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完工验收书面通知, 发包方接到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组织验收。发包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 应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 延期不得超出48小时。 15.1.2 经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约定要求, 发包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在验收统计单上签字, 验收后二十四小时后发包方代表和施工监理不在验收统计上签字, 则视为验收已被认可。 15.2 完工结算 15.2.1 工程完工验收汇报经发包方认可后7天内, 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完整工程完工技术资料, 发包方确定并接收后7天内, 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完工结算汇报及完整结算资料, 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协议价款及协议价款调整内容, 进行工程完工结算。 15.2.2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完工结算汇报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 给予确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5.2.3 发包方确定工程完工结算后14天内, 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完工结算价款, 从第15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利息, 并负担违约责任。 15.2.4 发包方、 承包方对工程完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 按本协议相关争议约定处理。 第16条 不可抗力 16.1 协议使用期内因为不可抗力原因, 如战争、 动乱、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火灾、 台风、 洪水、 地震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爆炸等事件发生而被迫停止或推迟协议实施, 则协议实施对应顺延。 1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承包人应立刻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并在力所能及条件下快速采取方法, 尽力降低损失, 发包人应帮助承包人采取方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 及估计清理和修复费用。 不可抗事件连续发生, 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汇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正式汇报及相关资料。 16.3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费用及延误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负担: (1) 工程本身损害、 因工程本身损害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施工场地用于施工材料和设备损害由发包方负担; (2) 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负担; (3) 发包方、 承包方人员伤亡, 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并负担对应费用; (4) 工程所需清理、 修复费用, 由发包方负担; (5) 延误工期对应顺延。 16.4 因协议一方拖延推行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 不能免去拖延推行方对应责任。 第17条 违约及争议 17.1 违约 17.1.1 发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 (1) 发包方未能按本协议第13.1条款支付协议价款, 逾期按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三偿付承包方违约金。 (2) 发包方未能按本协议第9.5条款推行义务, 应按每日协议总价万分之五赔偿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 并顺延延误日期。 (3) 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建、 缓建, 发包方应赔偿由此造成承包方经济损失, 顺延延误工期。 (4) 发包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不按协议约定推行义务其她情况, 发包方负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损失。 17.1.2 承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 (1)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根据协议约定完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工期完工, 逾期按应付金额每日协议总价千分之三偿付发包方违约金; (2) 因承包方设计错误原因造成返工, 承包方除负担己方返工发生损失外, 还应负担由此引发其它承包方或其它方实际损失, 并按应付金额每日协议总价千分之三偿付发包方逾期违约金; (3) 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质量标准, 承包方负责无偿返工, 承包方除负担己方返工发生损失外, 还应负担由此引发其它承包方或其它方实际损失, 并按应付金额每日协议总价千分之三偿付发包方逾期违约金; (4) 承包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不按协议约定推行义务其她情况。承包方负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实际损失。 17.1.3 一方违约后, 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推行协议时, 违约方负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推行协议。 17.2 争议 发包方、 承包方在推行协议时发生争议, 能够和解或者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 调解或者和解、 调解不成, 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并停止施工。 第18条 协议解除 18.1 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 能够解除协议。 18.2 有下列情形之一, 发包方、 承包方能够解除协议: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推行; (2) 因一方违约(包含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协议无法推行。 18.3 协议解除后, 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需条件, 支付以上所发生费用, 并按协议附件中单价和已完成工作量支付工程价款。已经订货材料、 设备由承包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协议, 不能退还货款和因退货、 解除订货协议发生费用, 由发包人负担, 因未立刻退货造成损失由承包方负担。除此之外, 有过失一方应该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对方造成损失。 18.4 协议解除后, 不影响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第19条 协议生效和终止 19.1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即告生效。 19.2 发包方承包方推行协议全部义务, 完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成, 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付完工工程后, 本协议即告终止。 19.3 协议权利义务终止后, 发包方承包方应该遵照老实信用标准, 推行通知、 帮助、 保密等义务。 第20条 其它 20.1 本协议正本贰份, 副本贰份, 含有相同效力, 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分别保留正、 副本各壹份。 20.2 本协议及其附件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假如协议正文和附件有冲突, 则以正文为准。 20.3 任何一方未得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协议内容。 20.4 对本协议内容做出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 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成为协议不可分割部分。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20.5 任何与协议相关但未在协议中明确要求事项将由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协议给予处理。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金凤凰大厦加固改造工程承包范围一览表(另详) 附件二: 金凤凰大厦加固改造工程工程量及单价(另详) 附件三: 金凤凰大厦加固改造工程工程质量保修书(另详) 附件一: 金凤凰大厦加固改造工程承包范围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承包范围 附件二: 金凤凰大厦加固改造工程工程量及单价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综合单价 合价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确保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根据相关管理要求及双方约定负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含地基基础工程、 主体结构工程、 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其她土建工程, 以及电气管线、 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 供热、 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以下: 二、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完工之日算起。分单项完工验收工程, 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依据国家相关要求, 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以下: 1.土建工程为 年, 屋面防水工程为 年; 2.电气管线、 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 3.供热及供冷为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年; 5.其她约定: 三、 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项目, 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限内派人修理, 发包人可委托其她人员修理, 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 暖气漏水漏气、 燃气漏气等), 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 应立刻抵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发事故, 抢修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3.在国家要求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 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 承包人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 质量保修金支付 本工程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协议价款 5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 五、 质量保修金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 将剩下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 其她 双方约定其她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协议附件, 由施工协议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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