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煤炭购销协议
协议编号: MJH-XX--01
供方:
签署地点:
需方:
签署时间:
供需双方依据公平公正、 互利共赢标准, 经双方充足协商, 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以资共同推行。
一、 收货人名称、 发到站、 品种规格、 数量
收货人名称
发站
到站
品种规格
数量(万吨/月)
备 注
羊尾哨
炼焦煤
按需方计划均衡发运
二、 质量基准:
1、 煤种: 主焦煤Vdaf:18~28%、 1/3焦煤Vdaf:28~37%; 粘结指数G值≥65, Y值≥12mm, 其它要求见补充约定;
2、 灰份: Ad≤14.00%, 硫份St·d≤0.50%;
3、 计价水分: 9.0%、 粒度:<50㎜、 全水份<13%。
三、 协议价格:
灰份(Ad%: 11.00%)并符合上述质量要求, 含税车板价为: 主焦煤 元/吨.
四、 质量超标价格约定:
1、 水分结算:
实际水分低于9.0%, 不补量; 实际水分超出9.0%按以下公式结算:
商品量=(100%-实际水分)÷(100%-9%)×验收量。
2、 硫份分段结算:
第一段: 单批硫份St·d≤0.70%, 进入加权平均结算, 加权平均0.50%<St·d≤0.60%在基价基础上减价5元/吨结算, 0.60%<St·d≤0.70%在基价基础上减价10元/吨结算。
第二段: 单批硫份St·d>0.70%进入加权平均结算, 加权平均结算价格在基价减价10元/吨基础上, 加权硫份St·d以0.70%为基准每上升0.01%依次减价1元/吨结算。
3、 灰份分段结算:
第一段: 单批灰份Ad≤15.00%可进入全月加权平均结算, 加权平均灰份升降减加价格见下表:
灰份(Ad%)
基价和加减价条件
Ad%≤13.50%
在基价基础上加价10元/吨
13.51~14.00
基价
14.01~14.50
在基价基础上减价10元/吨
14.51~15.00
在基价基础上减价30元/吨
第二段: 单批灰份15.00<Ad≤16.00%批次, 进行加权平均结算, 加权平均结算价格在基价减价30元/吨基础上, 加权灰份Ad相比15.00%每上升0.01%依次减价1元/吨结算。
第三段: 单批灰份16.00<Ad≤17.00%批次, 进行加权平均结算, 加权平均结算价格在基价减价130元/吨基础上,加权灰份Ad相比16.00%每上升0.01%依次减价1元/吨结算。
第四段: 单批灰份>17.00%, 含税包干到厂价按300元/吨结算。
4、 粘结指数分段结算:
第一段: 粘结指数G值≥60, 进入全月加权平均结算, 加权平均65%≤G值≤70基价结算; 60≤G值<65, 加权粘结指数G值相比65每下降1.0依次减价2元/吨结算。
第二段: 单批粘结指数50≤G值<60批次, 进行加权平均结算, 加权平均结算价格在基价减价10元/吨基础上,加权粘结指数G值相比60每下降1.0依次减价10元/吨结算。
单批粘结指数G值<50, 含税包干到厂价按300元/吨结算。
5、 可燃基挥发份结算:
可燃基挥发份Vdaf全月加权平均结算, 加权平均可燃基挥发份Vdaf根据协议约定煤种下限和上限, 每低于或超出0.01%依次降价0.5元/吨结算。
五、 质量验收标准、 方法及处理:
(一)以需方质检部门检验结果作为供需双方结算依据。需方按批检验, 按批进行质量认定。(注: 需方质检部门为昆钢相关化验机构。)
(二)质量指标检验方法:
1、 需方依据国家商品煤取样标准进行采样, 并做好采样统计, 采样过程确保达成国家标准要求, 以确保试样含有充足代表性。
2、 需方依据国家商品煤制样标准进行制样, 并保留存留样(原样缩分留底保留半个月), 存查样(制备样缩分留底保留半个月), 分析底样(分析试样缩分留底保留一个月)等三级试样, 以确保试样制备含有足够代表性和可追溯性。
3、 验收质量中全水分, 灰分、 挥发分, 硫份, 粘结指数, 胶质层指数等质量判定指标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测定方法进行检测。
(三)杂物认定及处理: 需方验收时发觉供方所发运煤车中混有雷管、 木头、 钢材或显著混有其它杂物, 经现场确定视情况扣量处理, 如因混入杂物造成需方设备损坏及影响需方生产造成损失, 由供方负责赔偿。
(四)当需方验收地点或方法发生改变时, 需方有权依据条件制订适宜验收方法, 供方应遵守需方验收方法。
六、 质量异议处理:
(一)供需双方都应加强信息沟通。需方应该于正式化验结果出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煤质情况向供方通报, 供方若有异议应于接到通知后(自接到通知之日起计算), 应该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需方提出异议, 逾期即视为同意需方化验结果, 需方有权不予受理。需方在接到供方质量异议后应提出处理意见与供方协商处理, 不然视为同意供方意见。
(二)供方对需方化验结果异议处理: 供方对需方化验结果有异议, 供方有权提出复验要求, 但应在接到通知七日内向需方书面提出, 由需方复验; 若供方对需方复验结果仍有异议, 可将留样送双方认可第三方检验, 并以第三方检验结果为判定依据。
(三)需方在验收过程中质量异议处理: 需方在验收过程中现场发觉供方煤质量严重不符合协议约定, 由需方通知供方, 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到场确定(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 逾期不到视为同意需方认定结果。在供方未到现场处理前, 全部有问题物料不得翻卸或只能卸入异议堆场(单独堆放), 已卸入料场(仓)但可保护现场, 由需方负责保护现场, 等供方到场后确定处理。
(四)当供方具体发货单位批检结果发生较大质量波动时, 供方应配合完成质量分析及整改。
七、 计量条款:
数量以需方计量验收部门计量结果作为供需双方结算依据。
八、 运输方法
火车运输1, 供方负责将产品运输到需方指定站点, 火车运输费用由供方负担。
火车运输2, 供方负责将产品运输到需方指定站点, 火车运输费用由供方垫付。
火车运输3, 供方负责将产品运输到指定货场进行装车, 火车运输费用由需方负担。
汽车运输, 供方负责将产品运输到需方指定场地, 汽车运输费用由供方负担。
九、 结算和付款
(一)需方按批按供方具体发货单位及矿点(供货点), 将各批料质量验收结果按本协议第四条质量超标价格约定各个结算段加权平均后作为供方具体发货单位结算依据(计算结果保留小数位数与质量要求一致, 采取四舍五入)。
(二)如因超载造成罚款由供方负担。
(三)供方按需方结算通知单按下列两种方法进行结算, 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7%(若供方为小规模纳税人, 在补充约定中注明, 并对应扣抵税款), 发票上应注明协议编号, 并按要求交需方结算部门。
1、 向需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一票进行结算。
(四)供货期限: 需方付款以后, 供方需在 小时内按质按量发货到场。如供方未按要求时间内发货, 视为违约, 并赔偿需方损失费人民币拾万圆/次。
(五)实施先款后货, 以货币方法支付货款。供方发货数量总价与需方所支付货款金额相差不能超出1%。
十、 拒收或拒付条件:
(一)当单批(车)灰分Ad>17%或粘结指数G值<50时, 需方有权拒收或拒付。
(二)为便于需方验收, 供方应按月均衡组织发货, 未经需方同意自行发货, 需方有权拒收或拒付, 由此产生全部费用全部由供方负担。
(三)供方须严格根据需方计划组织发货。如供方需超计划发货或是已连续一个星期没有发货时, 应事先取得需方同意, 未经需方同意超计划发货, 需方有权拒收或拒付, 由此产生全部费用全部由供方负担。
(四)供方应从约定发货单位(生产厂家、 产地、 发货站)发货, 如需改变应事先取得需方同意, 未经需方同意自行改变发货单位发货, 需方有权拒收或拒付, 由此产生全部费用全部由供方负担。
(五)如因票据填写不清或错误造成需方验收困难, 需方有权拒收或拒付。
十一、 违约责任:
(一)供需方双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 如发生违约, 按《中国协议法》相关要求实施, 并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二)如因生产、 政府调控或者其她不可抗力原因(地震、 水灾、 火灾、 雪灾等自然灾难、 重大疫病、 交通检疫、 国家禁运、 战争等)造成本协议不能推行、 部分推行或延期推行时, 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通报事由, 供需双方可视实际情况, 部分或全部免予负担违约责任。
(三)出现下述情况之一, 视为供方严重违约:
1、 供方分层装不一样品极、 分部位装不一样品质煤, 同批次煤车装不一样品级煤;
2、 显著混品种装煤或同批次煤车分别装入不一样品种煤或非协议约定品种煤;
3、 未经需方同意改变生产供给厂(产地、 发货点);
4、 需方认定其她弄虚作假行为。
如出现上述情况, 需方有权进行以下处理:
1、 当批次煤零值判废;
2、 暂停或单方终止协议;
3、 取消供方供煤资格;
十二、 处理协议纠纷方法:
供需双方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应本着友好协商态度进行处理; 协商不成时, 双方同意提交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十三、 其她约定:
1、 本协议约定事项在需要变更和补充时, 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 以签署补充协议形式进行确定, 该补充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 以上煤炭价格按随行就市标准,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若市场发生重大改变时, 供需双方可依据煤炭市场行情适时协商进行调整, 并以补充协议方法给予确定。
3、 为维护供需双方利益, 需方有权依据供方所供给质量采取暂停进煤、 终止合相同方法。
4、 供方应采取对应质量确保方法, 满足需方质量要求。若产品出现质量异常时, 供方应立刻纠正。
5、 因供方所供产品不合格或质量波动, 给需方生产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需方有权向供方进行索赔。对于因质量问题做退货处理所带来一切经济损失和所以产生全部费用由供方全部负担。
6、 因为需方不含有单批单独堆放等候化验结果出来后再入需方料堆条件以及入料堆后确定上困难, 需方对于已卸车货物一律不予退货。
7、 供方所供产品抵达需方指定卸煤地点后, 除煤车运输驾驶员外供方其她人员一律不准私自进入需方卸煤货场或煤样取制化地点, 不准与上述场地需方工作人员接洽。如有特殊情况, 应取得需方同意, 并由需方采购部门相关人员陪同一起进入上述场地。未经需方同意发生供方相关人员私自进入上述场地或与上述场地工作人员接洽, 需方有权认定为供方可能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一经确定将根据本协议违约责任条款给予处理。
8、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十四、 本协议一式五份, 需方执三份, 供方执两份,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十五、 本协议使用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
供 方
需 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责任人)
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税号
单位地址
联络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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