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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布吉大靓花园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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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大靓花园城市更新项目 合 作 开 发 合 同   甲方: 深圳 有限企业 乙方: 有限企业 甲乙双方各自提供本方相关情况以下: 甲方情况 【1】甲方承诺该项目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相关政策要求立项条件, 可取得正当开发资格。 【2】甲方系原大靓花园开发商。大靓花园共占地18万平米, 获批总建设规模330座, 学校2所(占地2.7万平米), 学校总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其中建成并已售220座, 未建未售50座。甲方拥有上述已建未售和未建未售建筑物业全部权和所占土地使用权。 【3】甲方有能力负责对已售物业和未售物业实施拆迁。 【4】 甲方按现行政府对历史遗留土地问题相关政策, 将原大靓花园未开发7万平方米土地纳入本项目开发用地, 使之享受城市更新政策, 将原计划学校用地变为2所本项目配套教育用地。 乙方情况 【1】乙方系正当注册房地产开发专业企业。 【2】乙方拥有全方面开发本项目资金能力。 【3】乙方拥有开发本项目技术实力和投资经验。 【4】乙方带贰佰万元人民币到律师事务所和甲方签署本协议。 双方对以上本方所披露情况真实性负责。在此基础上双方均明确表示了合作对大靓花园18万平米(以国土局相关部门测量数据为准)土地进行城市更新开发愿望, 鉴此签署本协议。 一、 项目内容 1、 项目名称: 深圳市布吉大靓花园更新改造开发项目。 2、 项目位置: 本协议项目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翠湖小区大靓花园。 3、 双方拟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原大靓花园18万平方米占地面积内依据获批计划条件进行城市更新合作开发。 二、 合作方法 1、 以甲、 乙双方为唯一股东注册成立合作开发大靓花园(暂定名)项目企业。注册资本由乙方全额出资。 2、 甲方以本协议披露甲方情况作为出资条件, 以甲方情况中【2】所述甲方持有物业全部权和土地使用权做为出资, 占本项目企业股份35%。乙方以本协议披露乙方情况作为出资条件, 以开发本项目所需全部资金作为出资, 占本项目企业股份65%。 1、 项目企业董事会由七人组成, 甲方派两人, 乙方派五人, 由乙方出任董事长、 总经理、 财务经理。甲方出任副董事长, 其她经营管理人员均由项目企业聘用。项目企业运作及项目操作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董事只负责回迁业主物业和按协议分配物业按协议约定时间和质量到位。 2、 双方出资均以注册项目企业和快速推进项目开发为前提, 按需立刻到位。 三、 股权利益分配 本项目企业股东利益分配以开发后新建成物业以实物分配方法进行: 1、 甲方分配物业为: 【4.5(约定容积率)×(计容积率土地面积-原住户回迁及赔偿物业占地面积)×35%】; 2、 学校建设面积及学校全部权归甲方, 摊分甲方可售面积。 3、 已建地下停车场甲方可获35%全部权, 不低于10万平方米面积。 4、 乙方分得物业为: 获批计划总建设面积—甲方分配面积。 5、 甲方同意计划所批容积率超出4.5部分归乙方全部。 6、 应由项目企业向税务机关缴纳全部税款和物业交易步骤及产权形成步骤税、 费, 甲、 乙双方按各自分配物业自行负担。按税法要求应由项目企业代扣代缴包含甲方所分配物业税、 费, 项目企业有权经过任何方法向甲方扣回。 7、 甲方分配物业, 属以地换房或以房换房性质, 应向项目企业开具合规能计入项目企业土地步骤或拆步骤开发成本有效票据。 8、 在本项目物业管理费收益, 甲方按35%百分比摊分; 乙方按65%百分比摊分。 四、 甲方义务: 1、 负责提供原大靓花园自有正当拥有使用权11.2万平方米土地和已建未售全部物业(相关证书)和已经正当获批未建未售物业相关证书抵押或过户给项目企业。 2、 负责项目拆迁或回购工作, 拆迁费按协议约定标准包干使用。 (1)、 以项目企业名义签署本项目拆迁赔偿及回购协议工作, 并负担和处理可能由此造成权属责任及经济纠纷。拆迁赔偿面积按政府相关要求核定。 (2)应赔偿面积指现大靓花园已售给原甲方之外部分, 共220栋, 暂估13.5万平方米(住宅按有效权证计算, 商业面积以测绘为准), 如商铺回购、 最高标准不得超出25000元/平方米, 回购住宅最高标准不得超出6500元/平方米, 回迁安置标准为建筑面积拆1还1.1等面积在本小区内安置。超出以上标准面积及回购金额部分由甲方负责赔偿。以现金回购部分不能超出整体回迁面积20%如超出部分由甲方负责。本协议四·2所述甲方全部物业和土地不计任何拆迁赔偿费用。 (3)甲方应于协议签署后一年内, 完成项目拆迁范围内拆迁赔偿及回购协议工作; 如甲方一年内未完成上述工作, 使项目无法进行, 乙方有权单独使用甲方在项目企业名下自有土地进行更新改造、 项目开发, 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4)其她拆迁费用按政府要求标准实施。 (5)负责负担甲方在本项目中自有用地及名下物业在本协议签定之前所发生一切债权债务。 3、 甲方负责前期手续上报到龙岗区政府, 取得龙岗区政府受理回执, 帮助乙方和项目企业取得正当开发资格, 将本项目取得深圳市城市更新办公室同意同意立项。 (1) 收到乙方前期费用七天内, 甲方负责完成办理龙岗区(布吉)翠湖小区书面同意城市更新(单元)“申报书”, 同意“布吉大靓花园” 上报龙岗区政府城市更新办公室。 (2) 项目企业成立后, 余下项目城市更新(单元)申报核准工作, 由甲、 乙双方新成立项目企业派员汇同甲方工作, 其妨碍项目立项关键原因甲方协调处理直到经过, 并由项目企业支出相关合规费用。在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时如因该项目原开发商在征用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物业产权证时应缴未缴税费由甲方负担并补缴。 (3)负责本项目现全体业主签字同意本项实施城市更新开发。 4、 负责在本项目报建、 施工、 销售、 办证等全部过程中, 包含所需由甲方签字, 盖章及出具法律文件等工作, 负责本项目与政府相关部门联络, 帮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理顺、 协调项目周围影响项目开发负面原因并调解其纠纷以及应由甲方协调其她工作。 五、 乙方义务 1、 按下列约定交付定金及履约确保金: (1)项目企业成立, 甲方按约定出资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 以甲方原大靓花园38栋(在龙岗国土局立案了“查违申请”楼宇)及自有物业为抵押予项目企业(交由律师事务所作见证), 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叁仟万元人民币。 (2)项目企业收到龙岗区政府城市更新办公室授理文件回执三天内, 再次以甲方原大靓花园持有物业及土地手续为抵押(交由律师事务所作见证), 乙方再支付定金壹仟捌佰万民币给甲方。 (3)深圳市城市更新办公室同意同意立项后三天内, 乙方向甲方支付陆仟万元人民币履约确保金。 上述定金和履约确保金人民币壹亿壹仟万元整在项目建成后, 冲抵甲方土地应分得房屋销售税后利润。 2、 负责项目企业注册所需资本金。依据项目进展情况负责向项目企业注入本合作项目开发、 建设所需资金。 3、 负责本合作项目建设工程勘探、 设计、 施工、 监理、 验收等工作实施, 并由乙方负担上述实施所需资金。 4、 负责配合甲方办理本项目进行城市更新改造一切法定审批手续。 5、 负责组织相关技术人员, 同时必需将本项目工程质量标准达成优良标准。 6、 负担属于乙方其她工作及责任, 因为资金和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工业意外等方面问题而造成经济纠纷, 由乙方独自负担责任。 六、 尤其约定 1、 甲方应分配物业及返还给被拆迁业主物业位置和户型平面设计甲乙双方在该项目进入设计阶段时另行协商。 2、 甲方应分配物业及返还给被拆迁业主物业建筑外立面及水电配套与整个小区一致, 交房标准为毛坯房。 3、 因为提升小区品质、 促进销售, 项目开发交房标为精装房时, 甲方应分配物业应委托项目企业统一实施, 并自行负担装修费用。 4、 本项目可分期开发, 每期开发规模不得低于8万平米。具体规模由项目企业确定。标准上先建返迁业主安置用房, 然后建对外销售用房, 再就是建甲方自留用房。 七、 物业管理 项目建成后, 由乙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 在用工方面, 在相同条件下, 优先安排聘用甲方原居民就业。 八、 重大违约责任界定及负担 1、 在本协议使用期间内,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乙方以外第三方合作更新改造该项目或者买卖、 变相买卖合作项目。 2、 在7万平方米用地政府计划红线内, 甲方要以现在基建现实状况交予乙方承建, 不得再建住宅(私房)和其她永久性建筑物在原项目方土地上作独自营利目。 3、 7万平方米未建用地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前已与租户签署租赁协议文件, 须交乙方立案, 租赁收益依旧归甲方, 当本项目立项之日起至租赁房屋签署拆迁赔偿协议后一周内, 甲方对该租赁房屋权益交予项目企业。 4、 甲方提供本项目18万平方米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未达成深圳市城市更新改造申报立项条件, 视甲方违约。 5、 协议生效后, 甲方原项目物业不得再延续到期租约, 不签定新土地使用租约, 如甲方私自延续到期土地租赁协议或新签署土地租赁协议, 所以而阻碍项目开发, 或增大租赁协议赔偿损失等, 引发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6、 如本项目手续已完善, 自签署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之日起, 超出一年半内不推行施工计划, 即视乙方违约, 经协商无效后,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实施。 7、 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 甲方违约向乙方赔偿按乙方已支付定金额和履约确保金200%赔偿予乙方, 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还定金。 八、 甲、 乙双方都十分明确、 了解上述各项条款中各自责任和义务和权益。双方都代表各自企业明确表示: 甲方或者乙方至签约日止, 和未来双方合作期内(包含但不限于)自己所代表企业都是正当成立并具连续性、 并无不良统计、 无任何税务、 未了结民事、 经济诉讼等, 任何一方隐瞒即属违约, 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究由此引发损失。 九、 本协议一式四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两份, 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经甲、 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委托)人:   乙方: 法定代表(委托)人:   二○一一年 月 日签定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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