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协议法》第九十四条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事人能够解除协议: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 (二)在推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推行关键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拖延推行关键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推行; (四)当事人一方拖延推行债务或者有其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 (五)法律要求其她情形。
《协议法》要求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 能够解除协议。
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解除协议条件。解除协议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人能够解除协议。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事人能够解除协议: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
(二)在推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推行关键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拖延推行关键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推行;
(四)当事人一方拖延推行债务或者有其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
(五)法律要求其她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 该权利消亡。
法律没有要求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 该权利消亡。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第九十四条要求主张解除协议, 应该通知对方。协议自通知抵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 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解除协议效力。
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解除协议应该办理同意、 登记等手续, 依据其要求。
第九十七条 协议解除后, 还未推行, 终止推行; 已经推行, 依据推行情况和协议性质, 当事人能够要求恢复原状、 采取其她补救方法,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协议权利义务终止, 不影响协议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违约金条款
目录
特征
1. 正当性
2. 明确性
3. 震慑性
设计
1. 适用条件
2. 违约金额度
违约金条款适用
违约金条款范文
特征
1. 正当性
2. 明确性
3. 震慑性
设计
1. 适用条件
2. 违约金额度
违约金条款适用
违约金条款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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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条款范文
概述
违约金条款针对当事人不按期履约而签订。如卖方未按期交货或买方未按期派船、 开证。关键内容是要求罚金或违约金数额以赔偿对方损失。罚金支付并不解除违约方继续推行义务, 所以, 违约方支付罚金外, 仍应推行协议义务, 如因故不能履约, 则另一方在收受罚金之外, 仍有权索赔。
英美法系国家法律, 只认可损害赔偿, 不认可对于带有处罚性罚金。所以在与英、 美、 澳、 新等国贸易时, 应注意约定罚金额正当性。罚金条款常见于大宗商品或成套设备协议中。
编辑本段特征
正当性
任何一个协议条款, 只有含有正当性, 才能含有本身威力, 缺乏正当性条款, 不管设置得多么花俏也是虚有其表。影响违约金条款正当性原因关键是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依据《协议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 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给予增加; 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 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给予合适降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 违约方能够请求合适降低。那么怎样认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应该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兼顾协议推行情况、 当事人过失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原因, 依据公平标准和老实信用标准给予衡量,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超出造成损失百分之三十, 通常能够认定为协议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要求“过分高于造成损失”。
明确性
操作性是衡量一份协议质量标准之一, 只有含有明确性才含有操作性, 违约责任条款内容必需明确, 才能够最大程度降低就怎样适用违约条款发生争议可能性。那种“一方如有违约行为, 应该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条款只是一个架子, 难以发挥实际作用。违约责任条款由“适用条件”和“违约责任”两部分组成, 对于适用条件和违约责任内容约定必需明确, 适用条件中必需对是否违约有明确判定标准, 含有可识别性; 违约责任内容含有明确性, 或是约定具体金额, 或是约定具体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震慑性
没有后果法律非法律, 没有违约责任协议非协议, 没有震慑性违约条款非违约责任条款。协议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恪守协议, 很多时候是因为违约成本太低, 甚至违约成本等于零, 趋利避害本能使得她们选择违约, 所以设置违约责任条款之前, 应该分析违约成本和推行成本关系, 只有违约成本高于推行成本时, 违约责任条款才含有震慑力。约定违约金能够比实际损失高, 含有处罚性性质, 所以正确利用违约金条款对震慑违约行为有很好效果。当然过万事有一个度, 过于苛刻违约金条款往往难以让人接收, 好违约责任条款应该促成交易, 而非交易杀手。好违约金条款应是绵里藏针, 而非锋芒毕露。
编辑本段设计
在明确了优异违约金条款特征以后, 设计违约金条款就会相对轻易很多。违约金条款结构能够分为两部分: “适用条件”和“违约金额度”。
适用条件
违约行为表现形式包含不推行、 瑕疵推行和拖延推行等, 适用条件能够针对违约行为表现形式进行设计, 至关关键一点就是让违约行为含有可识别性、 甚至能够将适用违约金具体违约行为进行列举。
违约金额度
依据协议法, 违约金额度能够设置为具体数额, 也能够设置为计算违约金(损失赔偿额)方法, 不过不管采取那种方法, 都应该依据违约情况来确定, 而不宜采取狮子大开口。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增加, 增加后违约金数额以不超出实际损失额为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过分高于损失标准是超出造成损失百分之三十, 故为增强违约金条款威慑力, 能够依据违约情况, 合适增加违约金金额。[1]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或者有法律所要求。一方违反协议时应该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货币。违约金含有赔偿性质, 当事人之间约定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 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给予增加或者合适降低。
编辑本段违约金条款适用
违约金条款是协议关键条款, 是担保协议全方面推行、 赔偿守约方损失、 处罚违约方违约行为关键方法。因为违约金是协议条款, 应该充足尊重协议当事人意志、 表现私权自治法治标准; 同时因为违约金是民事责任负担方法, 人民法院能够基于公权力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以保障协议正义性。平衡协议自由与协议正义标准适用, 违约金调整应该以尊重当事人约定为标准, 以公权力干预调整为例外补充。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比较标准是守约方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应该包含直接损失和推行利益; 违约金调整幅度表现着处罚程度和协议实质正义, 所以违约方受四处罚程度应该同其过失程度相关联。
《协议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要求“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违约时应该依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 也能够约定因违约产生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 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给予增加; 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 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给予合适降低。 当事人就拖延推行约定违约金,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 还应该推行债务。”从该条第一款要求看, 违约金属于协议当事人约定条款, 应该表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标准, 当事人约定应该含有法律效力; 但从第二条看, 违约金条款能够调整, 表现了司法干预标准; 不过对于违约金过高应该调整到什么程度才为允当, 该条只是要求合适调整, 到底什么程度属于“合适”, 笔者了解一是授权法官依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以期望愈加好地实现协议正义; 二是违约金调整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前提, 只有在违约金显著妨害协议正义时才给予调整。正是因为对违约金调整尤其是对违约金过高时调整没有一个相对明确尺度,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过高调整存在多个标准, 有调整到实际损失, 有调整到守约方实际损失130%, 有调整到实际损失两倍, 有调整到未推行协议标以下等等, 所以笔者认为有必需对违约金调整参考标准、 调整幅度大小参考原因、 调整程度、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等进行探讨, 以期对违约金法律适用有所裨益。
所谓证人是指能够分辨是非人就能作为证人, 只有在生理和精神上不宜作证才不能成为证人, 所以不管是否有利害关系都应该就待证实问题做出证实, 提供证词。
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不管是在外国法例还是中国法例都有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使用情形, 比如夫妻等。
知道案情事实人,都有作证义务.不能明辩是非、 意志表示不清人, 不能作证。所以你列人都能够作证, 只是证言效力大小不一样。
因为人证利害关系影响相当大, 故有没有利害关系及利害关系远近均直接影响证人证言效力。简单地说, 有利害关系人证言效力要远远低于无利害关系人证言效力。
证人证言
(一)证人证言概念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人。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解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陈说或证词。在中国, 证人包含两类: 一类是单位证人, 另一类是作为自然人证人。单位作为证人要出庭作证时, 应该由单位法定代表人、 责任人或经其授权人代表单位作证。
(二)证人证言利用
1.证言与其她证据相比, 含有一定主观原因, 证言真实性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干扰。所以, 出庭作证证人应该客观陈说其亲身感知事实, 尽可能排除证人作证主观臆断、 猜测或推断, 在作证时也不得适用猜测、 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证人是聋哑人, 能够其她表示方法作证。
2.以下几类人不能作为证人: (1)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真实情况陈说, 所以不能正确表示意志人, 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项与其年纪、 智力情况或者精神健康情况不相适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作为证人。(2)诉讼代理人与证人地位是冲突, 所以诉讼代理人不能在一个案件中既做代理人又作证人。(3)审判员、 陪审员、 书记员、 判定人、 翻译人员和参与民事诉讼检察人员假如在自己参与案件中作为证人就可能影响审判公正性, 所以这些人不能在案件中作为证人。
3.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她亲密关系人即使能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但因为上述关系特殊性, 通常而言, 这些人作为证人所作证言在证实力上要小于其她证人证言。
4.证人有出庭作证义务。因为假如证人不出庭作证, 当事人就无法对其进行质询, 不易判定证言真实性。假如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说证言, 可视为出庭作证。依据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要求》要求,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 经人民法院许可, 能够提交书面证词或者视听资料或者经过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这里所指视听资料应该是证人作证音像资料。所谓“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 关键是指以下情形: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3)路途尤其遥远, 交通不便难以出庭;(4)因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出庭;(5)其她无法出庭特殊情况。
5.证人证言通常是由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给予准许, 应该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并通知其应该如实作证及作伪证法律后果。
6.审判人员和当事人能够对证人进行问询。从合理性上讲, 应该由当事人先行对证人进行问询, 然后,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需, 再向证人问询。为了预防受法庭审理干扰, 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问询证人时, 其她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需, 能够让证人进行对质。
7.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怎样负担是诉讼实践中一个比较大问题。依据《证据要求》,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合理费用, 由提供证人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 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何谓“合理费用”在没有法律要求时, 应该由审判人员依据实际情况, 依据其常识给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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