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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羧酸减水剂产品销售合同标准范本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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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聚羧酸减水剂产品销售协议 协议编号: 协议双方当事人相关信息: 卖 方 注册地址、 邮编 通讯地址、 邮编 联 系 人 联络电话 传真 买 方 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金 注册地址、 邮编 通讯地址、 邮编 联 系 人 联络电话 传真 注: 买方应向卖方提供经年检合格营业执照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有“增殖税通常纳税人”印章)复印件, 并加盖公章; 与个人签署协议时, 用户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本着老实守信标准, 现就卖方向买方销售 有限企业(以下简称“ ”)相关产品事宜, 由上述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名称、 包装、 数量及价格 项次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包装 估计月 均数量 (吨/月) 单价 (人民币: 元/吨) 总计金额 (人民币: 元) 1 2 尤其说明: 1. 以上所列产品数量、 总价为预估数量, 结算以实际供货量为准。工作液价格将依据母液价格在复配方案调整时作对应调整。 2. 考虑原材料价格波动原因影响, 当卖方关键原材料采购价格上下波动幅度较大时, 卖方将对产品销售价格给予合理调整。如买方不愿意接收调整价, 协议双方优异行沟通协商, 如不能达成一致, 则本协议自行终止, 并结清相关债权债务。 3. 以上价格(不含包装费用)基于以下第( )方法以及本协议第二条要求第()付款及结算方法。假如在协议实施过程中付款与结算方法发生改变, 则上述单价也随之进行调整。 (1) 出厂价: 由买方自提, 卖方不负责送货。 (2) 到站价: 包含卖方将产品运至买方指定地点 运费。 4. 产品包装采取以下第( )方法 a. 买方自带包装。 b. 卖方无偿提供包装桶, 但买方在支付货款时需随货款一并按包装桶等值交纳押金(200L包装桶 元/只, 1000L包装桶 元/只)。买方在包装桶返回之前应妥善保管, 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包装桶返回后, 依据返回数量退还对应押金, 包装桶返回运费由卖方负担。 第二条 付款与结算 1. 买方应该按以下第( )款约定方法和期限支付货款(在协议实施过程中, 如买方要求选择以下其它付款与结算方法, 则买方应提出书面请求, 卖方盖章确定后方能实施): (1) 款到发货: 发货前, 买方将货款(包含包装押金, 自有包装除外)汇入卖方指定银行账户或现金支付, 经卖方财务核实确定后在一天之内给予发货, 假如数量巨大, 则依据卖方产能优先考虑发货。 (2) 货到付款: 卖方在收到买方预付该批货款金额(包含包装押金, 自有包装除外) %以后给予发货。卖方将货物运达买方指定交货地点时, 买方应一次结清余下 %货款(包含包装押金, 自有包装除外), 将货款汇入卖方银行账户或以现金支付。 (3) 月结: 买卖双方签署协议后, 前三个月按“款到发货”方法进行付款和结算。三个月后可实施月结方法: 即卖方根据前三个月买方月平均用量乘以 , 作为该月月结用量上限。超出用量上限部分仍实施款到发货。每个月 日前, 双方当事人查对上月供货数量, 办理上月结算手续, 买方在 日前支付上个月全额货款(包含包装押金, 自有包装除外) (4) 滚动付款: 每个月 日前, 双方当事人查对供货数量, 办理结算手续。 买方每个月底向卖方支付不少于累计已发生货款(包含包装押金, 自有包装除外)总额 %; 其它款项滚动结算。初始欠款额度为 万元, 从下月开始欠款额度依据上月货款20%递增, 但累计欠款总额上限不超出 元, 如超出总额, 则按款到发货实施。当年累计欠款在当年12月31日前全额支付给卖方, 并保持欠款总额上限。如年底未结清当年全额货款, 从下年度1月开始, 累计欠款金额下调, 下调金额为上年未结清货款总额。 (5) 其它方法 2. 开票时间: 卖方采取以下第( )款约定开票。 (1) 随货开票。 (2) 以一个月(每个月 日至下月 日)为一个供货周期, 每个月 日开票。 (3) 每个月任何时间都可依据对账和支付条款需要进行开票。 3. 支付方法: 买方采取以下第()约定方法支付货款 (1)货款支付如以银行转帐方法进行。卖方指定银行帐户以下: 户 名 开户行 行号 帐 号 (2)如买方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方法支付货款, 需事先经卖方同意。卖方可接收承兑期不超出 3 个月且经买方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 第三条 产品质量标准 1. 卖方向买方销售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质量标准和行业相关标准。 2. 卖方确保每批产品质量达成协议要求, 并随车提供产品质量证实书和质量确保资料, 不然买方有权拒收或退货, 并视为卖方未准期供给, 由此造成直接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四条 交货及收货 1. 交货方法: 经双方一致同意, 本协议项下产品以下第( )方法交付: (1) 买方自提: 买方应自卖方发出提货通知后, 准备交通工具前往卖方位于: 生产厂家所在地自行提取产品。 (2) 卖方送货: 卖方将根据买方发货通知将产品(订购量不少于 吨/次) 运至买方指定地点 。 2. 交货时间: 交货前, 买方应该给予卖方合理备货时间, 通常应该提前 个工作日, 以信件、 邮件传真或其她书面方法通知卖方具体交货时间, 不然, 卖方不负担由此造成拖延交货责任。 3. 收货: 买方应依据约定交货时间在交货地点接收货物, 指定专员在卸车前检验货物包装是否完好, 有没有破损。包装完好则在卖方送货单上签字确定; 若包装有破损, 应在车上拍照, 清点损失数量, 立刻传给卖方确定, 并请货运司机确定签字。买方在出货单(送货单)上签收确定具体收货数量, 仓库或施工现场人员收货确定盖章或签字均为有效。签字确定收货数量为双方办理货款结算依据。买方负责交货地点卸货工作。 第五条 产品验收 1. 买方应该在收到产品后 天内根据协议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如发觉产品与协议约定不符, 应该立刻以书面形式向卖方发出通知, 并对产品不符性质和程度作出说明。同时将其隔离存放, 妥善保管, 方便核查。如货到 天后买方对产品质量未提出异议, 则视同产品合格。 2. 买方验收产品重量, 以整桶过磅或整车过磅或双方认可其它方法, 磅差在±3‰(含±3‰)以内以卖方送货单数量为准。若磅差超出±3‰ 时, 双方协调处理, 也能够买卖双方认可或权威第三方过磅数量为准, 具体收货数量确定以双方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字为有效。如双方对验收数量有异议, 双方可协商处理或委托有计量资格第三方(公磅)复核, 买卖双方必需委派人员到场确定, 复核费用由数量相对不正确方负担。 3. 买方签收并不视为卖方产品合格, 相关产品质量应按卖方提供各项检验汇报为准, 卖方在每批次供货时都将同时提供产品检验单, 买方可进行各项指标复核检验。假如产品不能达成质量标准要求, 经双方书面确定, 可更换或退还卖方, 卖方负担买方对应损失和费用。如买方因生产需要让步接收, 经双方协商一致, 则可在货款结算中作合理折价。 4. 如买卖双方对产品验收结论存在异议, 则交由第三方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费用由过失方负担。 5. 买方应该自行负担因使用、 保管、 存放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责任。 第六条 产品风险转移 在下列情形下, 产品毁损或灭失风险转移至买方: 1. 宜, 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假如是由买方自提产品, 则风险自交付(在卖方生产所在地)之时转移; 2. 假如产品是由卖方送货, 则风险自卖方将产品运至买方指定地点之时转移, 而不管买方是否已经实际接收该产品。 第七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 买方应依据需求进度, 提前 天向卖方发出供货通知即订单, 通知以书面(含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为准, 电话、 短信仅作为卖方备货依据。卖方应在收到买方货款后 小时内发货。 2. 卖方按时送达产品后, 买方应立刻组织验收、 确定, 如确属产品质量问题应立刻通知卖方。 3. 卖方应按协议约定保质保量供给产品, 如不能按时供给或供给产品质量不合格, 由此给买方造成直接损失, 卖方应负责赔偿。 4.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5. 除本协议第四条第 1 项第(1)款(买方自提)外, 卖方产品在运至买方指定地点前, 产品损毁、 灭失风险由卖方负担。 6. 买方如不能按协议约定支付货款, 则卖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7. 卖买双方都有保守对方商业秘密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买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付款, 则应负担欠付金额每日 违约金。 2. 买方未经卖方同意而拖延付款, 或者买方拖延付款期限超出约定时限, 卖方有权采取下列行动, 但并不影响卖方依据法律和本协议享受其她权利或者补救方法: (1) 降低、 停止供货或取消未供货部分。 (2) 要求买方立刻支付未支付完成货款或要求买方提供抵押或质押形式担保: (3) 如卖方预收买方100%货款后, 因卖方原因, 无法按时送货, 则应负担相关送货金额每日 违约金。 3. 买方在货物运输途中退货, 应负担一切退货费用, 并向卖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金额 % 作违约金。 4. 买方违反协议约定拒绝接货, 应该负担由此给卖方造成一切损失。 5. 卖方所供产品品种、 型号、 规格、 质量不符合协议约定, 假如买方同意使用, 经双方协商一致, 在货款结算中按质合理折价。 第九条 期限及终止 1. 指定地务本协议使用期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发生本协议约定不可抗力情形超出30天而仍未能解除, 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2. 一方当事人发生破产、 清算、 停业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立刻解除本协议。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双方中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推行协议时, 为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 应立刻向对方通知不能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理由, 并应在15天内提供政府或相关单位出具证实, 许可延期推行、 部分推行或者不推行, 并依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方法 因推行本协议发生全部争议, 双方应该诚意协商; 协商不成时, 可向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第十二条 协议附则 1.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取得正式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 本协议一式 份, 买方执 份为凭, 卖方执 份为凭。 3.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 含有相同效力。 卖方(全称并盖章): 代表人(签字): 方预付本月货款。算、 停业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另一方当事人买方(全称并盖章): 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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