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保 证 合 同
**银行字【 【※字※】第 【※号※】
保 证 人
【※确保人※】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责任人※】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证件号码※】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营业执照号码※】
地 址 / 住 址
【※居住地址※】
通 讯 地 址
【※通讯地址※】
电 话 / 传 真
【※电话或传真※】
债 权 人
【※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法人※】
地 址
【※债权人地址※】
电 话 / 传 真
【※电话或传真1※】
鉴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即借款人【※借款人※】)于 【※签年※】年【※签月※】月【※签日※】日签署了编号【※主协议编号※】借款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 为了保障债权人在主协议项下债权得以实现, 确保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确保担保。依据中国法律及相关要求, 确保人和债权人经平等协商, 签订本确保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
本协议所担保主债权为主协议债务人在债权人处贷款; 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贷款金额※】元; 期限为 【※期限※】个月, 以放款日(贷款拨付至借款人或者其她指定账户之日)为起算日。
第二条 确保范围
本协议确保范围包含: 主协议项下本金、 利息、 复利、 罚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 实施费、 保全费、 公证费、 差旅费、 评定费、 拍卖费、 律师费等)。
第三条 确保方法
本协议确保方法为连带责任确保。当债务人不推行主协议项下任何到期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确保人负担确保责任。确保人应按债权人所要求金额和指定时间将应付款项付至债权人指定账户。
第四条 确保期间
本协议确保期间从主协议生效之日起到主协议债务推行期届满后两年止。
第五条 独立性
5.1 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不影响其她条款效力; 本协议无效不影响相关争议处理及赔偿金等条款效力。
5.2 本协议效力独立于主协议; 主协议无效(部分或全部)、 撤销或解除, 不影响本协议效力。
第六条 权利保留
债权人给予确保人任何宽容、 宽限和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 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协议和法律所给予权利和利益放弃; 债权人一次或数次免于追究确保人对本协议任何条款违反或不推行, 不应视为对任何随即违反或不推行不予追究。
第七条 争议处理
7.1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
7.2 因本协议签署、 推行所发生或与本协议相关之争议, 可经过协商方法处理。如协商不成, 双方选择按下列方法处理(以划“√”表示, 择其一):
□依法向**银行总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经过司法程序处理;
□依法向**银行【※分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经过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条 协议组成
8.1 本协议自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或盖章后生效。
8.2 本协议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 不对协议内容或解释有任何影响或限制。
8.3 本协议一式二份, 债权人与确保人各执一份。
8.4 债权人与确保人权利义务以及其她约定详见本协议第九至十二条。下述材料及经双方确定其它内容是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 对相关方含有约束力: (1) 确保人所提交材料原件/复印件; (2)【※其她※】。
第九条 确保期间内变更
9.1 在主协议贷款期限内对还贷计划表内容进行变更, 无须取得确保人同意。确保人将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重新确定还贷计划继续负担确保责任。
9.2 债务人申请提前还款, 无须取得确保人同意。确保人将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重新确定还贷计划继续负担确保责任。
9.3 对主协议贷款期限给予延长, 须取得确保人同意, 确保人对延长后债务继续负担确保责任。未经确保人同意进行展期, 确保人只对变更前债务负担确保责任。
第十条 承诺与确保
除在本协议其她条款中已作出承诺和确保外, 确保人在此深入向债权人作以下承诺与确保:
(1) 确保人完全了解主协议内容, 并自愿为债务人提供确保担保;
(2) 确保人含有完整、 正当负担确保责任主体资格;
(3) 确保人向债权人所做陈说和提供材料是真实、 完整、 正当、 有效;
(4)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 确保人未包含任何诉讼、 仲裁、 行政处罚或对确保人签署或推行本协议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其她争议; 在确保期间, 假如这些情况或其她可能影响其确保能力情况发生, 如: 确保人丧失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 或发生停产、 合并、 分立、 清算、 注销、 破产等, 应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
(5) 确保人姓名、 名称、 证件号码或本协议及附件所记载信息变更, 应以书面方法立刻通知债权人;
(6) 在未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情况下, 不得为其它债务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7) 当债务人未根据主协议约定推行债务时, 不管债权人对其债权是否拥有其她担保, 债权人都有权直接要求确保人在确保范围内负担全部确保责任;
(8) 确保人同意、 接收并配合债权人在确保期间对其财产及经营情况进行调查, 包含电话、 现场或经过到其她信息查询机构进行查询等方法;
(9) 确保人应负担因签署和推行本协议所发生之相关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公证费, 以及因其违约所发生之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 保全费、 实施费、 差旅费、 评定费、 律师见证费、 拍卖费等;
(10) 债权人有权随时从确保人在其营业机构及同一银行其她营业机构处开立账户中直接扣划债务人任何应付款项用以偿还债务或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以下任何一个情况发生, 组成确保人违约:
(1) 确保人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承诺与确保;
(2) 确保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及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人债务。
11.2 当上述任何违约行为发生时, 确保人应向债权人支付主协议贷款金额10%违约金。
11.3若发生法律、 法规要求或主协议约定违约情形或其她事项造成债务人在主协议项下债务提前到期, 债权人有权要求确保人提前负担连带确保责任。
第十二条 通知
12.1协议各方发出通知或文件应投递至本协议载明通讯地址。假如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变更地址, 则投递至变更后地址。假如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或同城(包含市区与郊区)挂号邮件等邮递方法, 则以邮件寄出之日次日为送达日期。如确保人变更任何与本协议相关信息而未根据本协议约定方法推行通知义务, 债权人根据本协议记载信息所发出任何通知或文件, 不管是否最终为确保人收悉, 一经发出即应视为已送达并为其所知悉。
12.2 确保人变更姓名、 名称、 户籍所在地、 常常居住地、 通讯地址、 住宅电话、 单位电话、 手机号码或其她与本协议相关个人信息时, 应提前或最迟于变更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
第十三条 尤其提醒
确保人在此确定: 其已经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及借款协议全部条款和内容; 债权人已经就本协议及借款协议全部条款和内容向确保人作出了详尽解释和说明, 且确保人完全了解其所载内容。
确保人(签章):
责任人/授权代表:
日 期:
债权人(签章):
责任人/授权代表: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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