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协议
委托方: 信阳市中兴置业有限企业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信阳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企业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在平等、 自愿、 协商一致基础上, 甲方委托乙方实施物业管理, 签订本协议。
一、 管理内容
物业共用部位日常维护和管理;
物业共用设施、 设备及其运行、 使用日常维护和管理;
环境卫生、 绿化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 交通等帮助管理事项;
车辆停放及场地管理;
双方约定其她服务事项。
二、 甲、 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权利和义务。
(1)参与业主(使用人)大会享受业主委员会组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受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对应服务;
(3)监督业主委员会管理;
(4)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活动, 合理化提议可向业主代表提出;
(5)法律、 法规及规章、 要求其她权利;
(6)服从小区工作人员管理, 按时按要求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共用设施设备专题维修资金、 共用部位维修养护费与电费等(注: 共用部位楼道照明设施及电费);
(7)遵守物业管理法律、 法规、 规章, 实施业主大会相关决议、 决定;
(8)服从物业企业对房屋和公用设施、 公用部位管理, 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环境卫生;
(9)遵守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措施》和省、 市人民政府、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要求;
2、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结合实际情况, 制订管理区管理措施;
(2)依据与委托方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协议》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3)依据与委托方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协议》中约定对管理区进行管理;
(4)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帮助管理;
(5)阻止损害物业或者妨碍物业管理行为;
(6)接收业主委员会和甲方监督;
(7)重大管理方法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
三、 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标准
1、 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双方协商约定以下: 住宅房屋和办公用房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个月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商业用房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个月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 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房每个月0.5元/m², 商业用房每个月0.7元/m² (包含: 卫生管理费、 保安费、 小区卫生清洁费), 垃圾清运费每户5元/月。
3、 小汽车停车费每个月60元, 摩托车、 电动车停车费每个月10元, 自行车每个月6元。(注明: 充电每个月10元, 需要充电车辆自行检验线路, 如发生失火、 触电等事故将由业主自己负责, 与乙方无关)。
4、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从逾期之日起天天按应缴费1%交纳滞纳金;
5、 房屋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 设备、 公共场地维修、 养护费用在法定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担保修期满后根据建住房(1998)213号文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措施》实施。
注: 单元楼道需安装公共照明时, 费用另行约定。
四、 违约责任
1、 甲方违反物业服务协议约定, 使乙方未完成要求管理目标,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时限内整改, 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 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乙方还可向信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2、 乙方违反协议, 未能达成约定管理目标,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 造成甲方经济损失, 乙方应该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五、 如遇不可抗力, 致使协议无法推行时, 本协议自动终止。
六、 本协议推行中如发生争议, 双方应协商处理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 能够向信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七、 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八、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参摄影关法规、 法律实施, 做为本协议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九、 本协议一式二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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