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艺术家与画廊艺术品展销长久代理协议
甲方(艺术家): 住址:
电话:
乙方(画 廊): 住址:
电话:
见证人: 住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达成本艺术品展销长久代理协议。
第一条(代理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 (国家、 省、 市)区域内独家代理甲方 (说明是全部作品还是只有绘画、 书法、 篆刻作品等)展览和销售事宜。
第二条(代理期间)
本协议所指代理期间为 , 在此期间内, 任何一方在提前30日通知对方条件下, 在任何时候都有权解除本协议。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本协议自动终止:
1.甲方死亡。
2.乙方迁往 区域之外。
3.乙方破产。
协议终止时, 依据本协议乙方保管全部作品应立刻返还甲方。
第三条(展销)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乙方每 月最少要举行一次甲方作品个人展览。甲方对作品展览风格以及为了宣传或广告目而复制作品质量享受控制权, 如乙方不能完成本协议要求展览次数或者不能尽全力有效宣传和推销甲方作品, 甲方有权在提前60日通知乙方条件下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作品交换)
作品运交乙方包装、 保险、 运输费用由 方负责。作品运离乙方包装、 保险、 运输费用由 方负责。
包装方法:
运输方法:
保险类型:
运输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展览地售出作品包装和运输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展前准备工作)
展览所需要画框、 垫座、 装帧、 悬挂支撑材料以及其她辅助材料由 方提供并由 方负担费用。展览结束后, 上述全部材料归 全部。
第六条(展销费用)
展销费用按下列安排由双方分担:
甲方/乙方 估计金额
广告和公关费
邀请函邮资费
印刷费
开展费和招待费
目录制作费
摄影费
其她
第七条(最低销售额确保金)
乙方每星期可收取 元最低销售额确保金。如在展销期间, 作品销售金额超出 元, 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确保金。
第八条(作品价格)
展销作品价格由双方共同约定(说见“作品接收单”), 该价格包含乙方佣金。
第九条(作品售出措施)
在买主预付作品全价百分之 定金或做出买定作品书画承诺后, 在作品上方可标贴“已售出”字样。但在展览结束之前, 任何作品不得搬离展览地。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搬离除外。
第十条(佣金)
1.乙方对在乙经营场所售出作品, 一律收取作品售价百分之 佣金。
2.经乙方联络或安排, 甲方接收她人委托创作新作品所赢利益, 应按作品售价百分之 向乙方交付佣金。在本协议存续期间, 未经乙方联络或安排, 甲方接收她人委托创作新作品所赢利益, 应按作品售价百分之 向乙方交付佣金。
3.对甲方未经乙方安排所得版税, 或因著作权转让所赢利益, 乙方不取佣金; 但上述利益系由乙方安排成交所获, 乙方收取百分之 佣金。
第十一条(甲方直销作品)
甲方每年可自行销售 件作品而无需交付乙方佣金。如甲方自销量超出 件时, 对超出部分应按百分之 向乙方交付佣金。
第十二条(作品售后价款转付方法)
1.一次性总付: 乙方在收到买主一次性付款30日内, 应在扣留佣
金后, 将其它作品销售价款交付甲方。
2.分期交付: 乙方每次收到买主分期付款后, 均须根据甲乙双方
应得百分比份额, 在30日内将甲方应得份额交付甲方, 直至分期付款全部付清, 甲方取得全部应得份额为止。
买主托延付款全部责任由乙方负担。买主延迟付款, 乙方仍须在90日内将作品销售价款中甲方应得份额如数交付甲方。
第十三条(甲方直销作品售后佣金交付措施)
依据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 甲方向乙方交付佣金, 按下列措施交付:
1.一次性交付: 甲方在收到买主一次性付款后, 须在30日内将乙方应得佣金交付乙方。
2.分期交付: 甲方每次收到买主分期付款后, 均须在30日内根据乙方应得百分比份额将佣金交付乙方。
第十四条(帐目汇报)
乙方顺立刻按季度向甲方汇报帐目, 第一次账目汇报须在 年 月 日做出。帐目汇报内容须包含每件已售出作品名称、 售出日期、 售价、 买主姓名和地址、 甲乙双方各应得金额, 以及仍寄存于乙方还未售出作品情况。
第十五条(帐簿审查)
乙方须将其与甲方或者代表甲方与她所做每一笔业务正确记入帐簿。乙方在得到甲方书面请求后得许可甲方或者甲方授权代表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对帐簿及相关材料给予审查。如经审查发觉差错并给甲方造成损失, 乙方须交付审查费用并立刻偿付因账簿及相关材料差错给甲方带来损失。
第十六条(作品丢失和毁损)
自乙方接收作品时起至作品归还甲方或送交买主时止, 乙方对代销作品丢失或毁损负全部责任。代销作品丢失或毁损不能恢复原状时, 甲方将视同作品已根据作品接收单上作品标价售出而得从乙方取得相同数额价款。如决定对作品给予修复, 甲方享受首先参与修复及取得对应赔偿权利, 甲方对其她参与修复人选享受否决权, 但该否决权不得滥用。
第十七条(保险)
乙方须根据不低于作品接收单上所标作品售价百分之 数额对作品投保被盗、 毁损、 丢失等。作品一旦被盗、 毁损或遭受其她损失, 乙方须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八条(著作权)
本协议所指全部作品著作权归甲方全部。乙方有义务通知买主甲方为所买作品著作权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转让或许可她人使用甲方作品著作权。
第十九条(协议转让)
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都不得转让本协议。
第二十条(协议修改)
本协议业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各项条款不得随意修改, 如需修改得由双方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
双方因本协议解释和推行发生争议, 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 按以下第 种方法处理:
1.由 仲裁机构仲裁。
2.向 法院起诉, 由法院裁决。
第二十二条(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及见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签字)
乙方: (签字)
乙方代表: (签字)
见证人: (签字)
签署协议时间: 年 月 日
作品接收单
今收到 艺术作品共 件。
(艺术家姓名)
各作品特征以下:
名称 载体 规格 售价 佣金
1.
2.
3.
4.
接收作品目: ( )销售( )展览
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以上作品在归还艺术家前, 如出现丢失或毁损现象, 作品接收人负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低于作品售价与委托酬金之差。一旦艺术家提出返还作品要求, 作品接收人应将全部作品给予返还。上述作品著作权归艺术家全部。
作品接收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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