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
甲方: 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天心区政府
乙方:
地址:
第一条 委托范围
本协议委托范围是: 南广场停车场, 北广场地下通道停车场, 东广场停车场, 及芙蓉路靠招商银行人行道停车场。
以上委托范围为整体范围, 具体范围及位置由甲方另行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以授权委托书上注明为准。
第二条 经营方法及期限
2.1 乙方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2.2 委托经营期限即为本协议使用期间:
本协议使用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后, 在相同条件下, 乙方享受优先续签权。
第三条 项目收益
双方决定项目收益由乙方用于对本协议授权委托管理范围内相关公共设施维护维修, 市容秩序管理维持,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相关法律责任负担及停车场地日常管理和运行, 剩下部分为乙方利润。乙方根据转让成交价格交纳租金(每逐年递增5%, 协议承包期为5年, 协议一年一签), 用于广场内设施设备维护和保养。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有权对乙方维护、 维修及管理效果进行监督。
4.2 甲方有权对乙方按章收费、 正当经营、 文明管理及职员形象进行监督, 在日常管理中, 如出现乙方经营管理、 职员形象等不规范情况, 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指令性处理意见, 乙方应依据甲方提出意见立刻进行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甲方。
4.3 甲方有权在重大活动举行、 上级指令、 或其它特殊需要时要求乙方临时净场或临时停止收费或临时拆除围栏设施,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实施且不得有任何异议。
4.4 甲方有权就乙方护栏设置、 车位划定、 设施建构、 标线施划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4.5 甲方应该协调好停车场周围单位、 住户和门店关系, 配合乙方实施引导停车、 规范停车秩序。
4.6 甲方应该对授权委托区域内不遵守停车场规章制度, 拒交或少交停车费用, 有意破坏停车场内设施设备等行为给予阻止并按相关要求处理。
4.7 甲方应该授权委托区域内寻衅滋事者, 对停车场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 谩骂殴打等不法行为者, 采取必需方法给予阻止或报送公安机关。
4.8 甲方帮助乙方办理委托范围内收费许可。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有权在甲方授权委托管理范围内根据本协议约定正当经营、 按章收费、 规范管理。
5.2 乙方应该配合甲方协调好停车场周围单位和门店关系, 对甲方授权委托管理范围区域内实施有效管理。
5.3 乙方应该加大投入, 依据甲方意见高标准计划好甲方授权委托管理范围内车位标线及配套管理设施。
5.4 乙方应该加大投入, 配置足够管理力量, 人员必需着装统一、 举止端庄、 文明管理, 确保甲方授权委托管理范围内停车秩序井然, 市容秩序良好。在遇见紧急任务情况下, 乙方职员应主动配合甲方开展相关工作, 乙方职员应服从甲方统一调度。
5.5 乙方应该加大投入, 配置足够设施维护及清扫保洁力量, 确保甲方授权委托管理范围内各项设施完好, 市容环境整齐。
5.6 乙方应该依据甲方要求, 立刻采取临时净场或临时停止收费或临时拆除围栏设施等方法, 以配合多种特殊需要。
5.7 乙方应该依据甲方整改意见立刻处理存在问题, 并报甲方验收。乙方在运行当中如出现不能自行处理问题或纠纷, 应立刻汇报甲方, 并在甲方指导和帮助下主动处理。
5.8 乙方负责车场内车辆安全防范和责任事故, 造成车辆丢失或车辆损坏,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负责向车主或其它第三人赔偿。
5.9 乙方在未获甲方书面许可情况下,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包。
第六条 协议解除
因政策性原因本协议无法推行时, 甲方有权要求提前解除协议, 甲方应于 30 天前通知乙方, 甲方无需负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出现不能预见、 不可避免如地震、 洪水等情况造成损失, 甲乙双方相互免责, 但双方应尽可能避免损失扩大。对扩大部分损失, 责任方应予赔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要求情形外, 甲乙双方不得私自解除本协议, 私自解除本协议一方视为违约,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 万元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 双方应平等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双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 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3份, 双方各执1份, 天心区新世纪体育文化广场管理办公室保留1份, 各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协议全部附件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长沙市天心区城市 乙方:
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企业: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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