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2
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
协议编号(施工承包人):
协议编号(劳务分包人):
工程名称1 工程名称与承包协议工程名称一致。
:
施工承包人:
劳务分包人:
签署日期此处签署日期应与协议协议书签署页中最迟签署日期保持一致。
:
签署地点:
使用说明
1.本协议文本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在进行劳务分包时使用。
2.对本协议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 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 则应注明“无”或划“/”。
3.对本协议文本任何修改或补充, 当事人均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进行约定, 不得直接对通用协议条款进行改动。
4.相关本协议文本其她使用说明见协议文本脚注。
5.对于统一协议文本中出现要求协议对方遵照实施企业规章制度, 各单位应在签署协议时在专用部分补充条款中明确。
协议协议书
施工承包人(全称):
劳务分包人(全称):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双方就本劳务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 达成以下协议:
一、 劳务分包人资质或资格信息
住建部资质及等级:
电监会许可证等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使用期:
分包类别:
是否在国家电网企业合格分包商名目中:
二、 劳务分包作业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三、 劳务分包范围和施工内容
劳务分包范围:
劳务分包施工内容:
四、 劳务分包工作期限
(1)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2)实际进场时间, 以承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但总日历工作天数不得突破。
五、 协议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六、 工程建设目标
1. 安全管理目标:
基础目标: 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发六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不发生六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不发生火灾事故;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不发生负关键责任通常交通事故; 不发生基建信息安全事件; 不发生对企业造成影响安全稳定事件。
补充目标: (流动红旗等)
2.工程质量目标:
基础目标: 满足总包协议质量要求, 确保落实和顺利实施工程设计技术标准, 满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规程优良级标准要求, 确保工程“零缺点”移交。全方面应用“标准工艺”, 实现工程建设必需满足国家电网企业优质工程考评条件。
补充目标: ( 创优等)
3. 进度目标: 劳务分包人坚持以“工程进度服从安全质量”为标准, 劳务作业进度确保根据承包人要求工期进行。
4.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目标: 保护生态环境, 不超标排放, 废弃物处理符合要求,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全方面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 建设资源节省型、 环境友好型绿色友好工程。
七、 协议文件
(1)双方在协议推行过程中达成纪要、 协议等文件;
(2)协议协议书及其附件;
(3)中标通知书(如有);
(4)专用协议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协议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包含非招标采购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如有);
(9)组成协议其她文件。
上述组成协议各项文件应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 解释协议文件优先次序根据上述文件所列次序为准。
上述各项协议文件包含协议当事人就该项协议文件所作出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容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为准。如承包人采取招标方法确定劳务分包人, 劳务分包人承诺除偏差表释明外已完全响应承包人招标文件, 若发生投标文本与招标文本不一致, 则承包人有权选择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为准。(借鉴国网大协议描述)
八、 劳务分包责任人
劳务分包人项目经理:
九、 劳务分包人承诺
1. 劳务分包人承诺根据法律要求及协议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 劳务作业进度确保根据承包人要求工期进行,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
2.劳务分包作业满足达标投产考评条件且达成工程质量、 工艺及创优目标, 不发生因施工影响设备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 或造成批量返工质量事件。
3. 在劳务分包作业中服从承包人工作安排, 配合采取主动安全方法, 满足工程安全目标。
4. 遵守国家电网企业对工程项目施工分包、 劳务分包各项管理要求, 确保对应人力资源配置, 确保作业人职员资按时、 足额发放。
5.做到文明施工.确保不因施工原因影响项目经过环评、 水保验收。
6. 劳务分包人确定已阅读及了解协议附件所列国家电网企业规章制度要求, 并承诺严格遵守与其推行本协议义务相关要求。
十、 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承诺按协议约定条件、 时间和方法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协议价款。
十一、 词语含义
本协议中所用词语含义与专用协议条款、 通用协议条款中对应词语含义相同。
十二、 签署日期
协议签署日期以双方中最终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日期为准。
十三、 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协议专用章;
(2)
十四、 协议份数
本协议正本两份, 含有相同效力, 由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 本协议副本 份, 承包人执 份, 劳务分包人执 份。
签 署 页
承包人:
(盖章)
劳务分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络人:
联络人:
EMAIL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基础账号:
开户行联行号:
开户行联行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协议条款通用部分
1. 通常要求
1.1.1 词语定义
除非“协议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 本劳务分包协议中下列措词及用语应该含有本条款所给予含义。
1.1.2 协议文件
组成本劳务分包协议全部文件, 即协议协议书中所约定组成本劳务分包协议全部文件。
1.1.3 协议协议书
是由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共同签署用于明确当事人协议关系文件。
1.1.4 协议条款通用部分
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通用于输变电工程劳务分包活动, 明确协议当事人关键权利义务文件。
1.1.5 协议条款专用部分
是协议当事人依据本劳务分包工程实际需要对协议条款通用部分具体约定、 补充和修订。
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相关要求, 用以明确现场条件、 周围环境、 承包范围、 适用规范、 技术等内容文件。
1.1.7 中标通知书
指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为本劳务分包工程中标人函件。
1.1.8 发包人
指总承包协议中约定, 含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1.9 承包人
指总承包协议中约定, 被发包人接收含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1.10 承包人代表
指总承包协议中约定由承包人任命, 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劳务分包协议约定权利并推行约定义务委托代理人。
1.1.11 劳务分包人
指本协议协议书中约定, 被承包人接收含有对应资质等级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1.12 劳务分包人代表
指由劳务分包人任命, 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劳务分包人行使本劳务分包协议约定权利并推行约定义务委托代理人。
1.1.13 监理人
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整体工程监理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1.14 总承包工程
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协议协议书中约定承包范围内工程。
1.1.15 劳务分包作业
指由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本协议协议书中约定分包范围内工程。
1.1.16 区段
指依据整体工程设计、 施工管理需要将本劳务分包工程划分若干个施工段。本劳务分包工程区段划分说明见协议条款专用部分。
1.1.17 施工机械设备
指为完成协议文件约定各项工作所需要机械、 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但不包含工程设备。
1.1.18 现场
指由承包人提供用于实施本劳务分包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场所, 以及在协议文件中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其她场所。
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及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9 协议期限
指在协议协议书中约定劳务分包人完成本劳务分包工程期限。
1.1.20 天(日)
指一个公历日, 每连续二十四小时根据一天计算。除非协议文件另有约定, 协议文件内所说明天数, 均为日历天数。
1.1.21 协议价款
指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协议协议书中约定, 承包人用以支付劳务分包人根据协议文件约定完成劳务作业款项。
1.1.22 工日
是工程计量时候统计人工费一个依据, 根据中国劳动法要求, 一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
1.1.23 费用
指为推行本劳务分包协议所发生或将要发生全部合理开支, 包含企业管理费和应该合理分摊其她支出, 但不包含利润。
1.1.24 违约责任
指协议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该负担责任。
1.1.25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1.2 解释
1.2.1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词语, 均指含有对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其她组织。
1.2.2 本劳务分包协议条款及其她协议文件中出现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醒作用, 标题本身不组成协议文件一部分, 在对协议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该考虑。
1.2.3 除非有尤其指明是协议条款专用部分, 凡协议文件中对协议条款编号引用, 不管是否已指明是协议条款通用部分, 均是指协议条款通用部分, 包含协议条款专用部分中对其补充和修订。
1.3 书面形式
1.3.1 书面形式, 是指手写、 打字或印刷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1.3.2 除非协议文件另有约定, 协议文件中任何条款所述及由任何人所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 同意、 证实、 证书、 指示、 要求、 请求、 同意、 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 均应该是书面形式。
1.3.3 任何书面形式通知、 指示、 同意、 同意、 证书及决定等, 应该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 或经过邮寄并保留邮局邮寄证实, 并不应该被无故扣押或拖延。
1.3.4 这类书面表示通知、 指示、 同意、 同意、 证书及决定等送达地址等见协议条款专用部分。
2. 语言和文字
除非协议文件另有约定, 本劳务分包协议全部协议文件制订、 解释和说明, 均应该使用汉字。必需时专用术语应附有汉字注释。
3. 协议文件组成及解释次序
组成本劳务分包协议协议文件之间应该能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除非协议文件另有约定, 协议文件组成及解释次序以下:
(1)双方在协议推行过程中达成纪要、 协议等文件;
(2)协议协议书及其附件;
(3)中标通知书(如有);
(4)专用协议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协议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包含非招标采购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如有);
(9)组成协议其她文件。
上述组成协议各项文件应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 解释协议文件优先次序根据上述文件所列次序为准。
上述各项协议文件包含协议当事人就该项协议文件所作出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容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为准。如承包人采取招标方法确定劳务分包人, 劳务分包人承诺除偏差表释明外已完全响应承包人招标文件, 若发生投标文本与招标文本不一致, 则承包人有权选择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为准。
4. 适使用方法律和法规
适适用于协议法律包含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5.1 双方应约定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名称, 本协议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 应使用总承包协议中所要求与分包工程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具体约定见协议条款专用部分。
5.2 本协议中没有对应工程建设标准, 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劳务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 劳务分包人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经承包人确定后实施。
6. 图纸
6.1 图纸提供
承包人依据劳务作业需要, 在作业前将对应图纸提供给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图纸套数见协议条款专用部分。
6.2 图纸修改
6.2.1 图纸有修改和补充, 在该工程或工程对应部位施工前通知劳务分包人, 劳务分包人应按修改后图纸施工。
6.3 图纸错误
6.3.1 劳务分包人发觉承包人提供图纸存在显著错误或疏忽, 应立刻通知承包人。
6.4 图纸保密
6.4.1 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 劳务分包人应负责劳务作业范围内图纸保密工作, 劳务分包人保密义务在分包协议终止后, 应该继续推行。
7. 监理人
7.1.1 监理人职责和权力。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 享受协议约定权力。
7.1.2 监理人发出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同意, 但监理人无权免去或变更协议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 义务和责任。
8. 承包人
8.1 承包人义务
承包人应该根据协议文件约定全方面推行协议义务, 并负担对应责任。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包含:
8.1.1 遵守任何适使用方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8.1.2 成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8.1.3 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下达劳务作业任务单。
8.1.4 承包人应该编制对应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专题施工方案、 作业指导书、 安全技术方法、 质量工艺策划等), 包含施工现场临时用水及用电方案, 并对劳务分包人进行施工方案、 施工图纸及劳务作业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交底。
8.1.5 负责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分包作业所需施工机械及工器具, 定时维护、 保养, 建立施工使用台账。
8.1.6 负责办理与本劳务作业相关任何须需核准手续 。
8.1.7 根据协议文件约定回复、 审批或确定劳务分包人提出任何问询或申请。
8.1.8 负责总承包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8.1.9 负责总承包工程质量工艺管控和达标评优管理。
8.1.10 负责总承包工程协议文件约定现场内管理、 协调、 配合、 服务工作。
8.1.11 负责对劳务分包施工过程实施管控, 指派本单位责任心强、 技术熟练、 经验丰富人员担任现场施工班组责任人、 技术员和安全员, 对三级及以上危险性大、 专业性强风险作业进行统一组织指挥和有效监督。
8.1.12 建立覆盖全部劳务分包人现场应急处理管理体系。如发生分包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 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事故调查规程处理, 立刻逐层上报。
8.1.13 建立劳务分包人员退场机制, 对技能素质不满足要求、 作业水平较低、 数次违章或不服从管理劳务分包人员, 立刻清退出场。
8.1.14 承包人应推行其她义务见协议条款专用部分。
8.2 承包人代表
8.2.1 承包人代表
在本劳务分包协议推行期间, 承包人应该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 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推行本劳务分包协议约定承包人全部权利和义务。具体约定见协议条款专用部分。
劳务分包人提交给承包人代表任何请示、 函件或人员证书报审资料等, 均视为已经有效提交给了承包人。承包人代表所做出任何通知、 指示、 同意、 同意、 证书及决定等, 均视为由承包人所做出。
承包人有权变更或撤销相关承包人代表委派。任何这类变更或撤销均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分包人及其她相关单位, 并在抵达劳务分包人及其她相关单位时生效。
8.2.2 承包人代表权力委托
承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 将权限范围内权力和职责委托给她助理实施, 并可随时撤销任何这类委托。
承包人代表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并在抵达劳务分包人时生效。
承包人代表助理根据上述委托内容做出任何决定、 指令、 检验、 审核、 检验、 同意、 同意或类似行为, 应该视同是承包人代表做出。
9. 劳务分包人
9.1 劳务分包人义务
劳务分包人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应遵遵法律, 并确保承包人免于负担因劳务分包人违反法律而引发任何责任。其义务包含:
9.1.1 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应该遵守任何适使用方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9.1.2 应该严格根据承包人工作要求及协议约定进行劳务作业。
9.1.3 在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 向承包人提供劳务作业计划。劳务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同意劳务作业计划施工时, 应依据承包人要求修订劳务作业计划, 以确保工程进度。
9.1.4 劳务分包人应全员参与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专题施工方案、 作业指导书、 安全技术方法、 质量工艺策划等)交底。
9.1.5 劳务分包人应落实施工安全方法, 确保人员、 材料、 设备和设施安全, 预防因工程施工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9.1.6 应该对本劳务作业施工质量负责, 但属于非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本劳务分包工程质量缺点和质量事故责任除外。
9.1.7 委派含有对应工作能力班组长。劳务分包人未得到承包人同意不得更换或撤回班组长。
9.1.8 依据劳务作业内容配置对应人力资源, 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进场作业人员花名册(包含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 按时、 足额发放作业人职员资, 建立工资发放台账并报承包人立案。
9.1.9 劳务分包人提供特种作业、 特殊工种人员应该受过专门培训并已取得相关管理机构要求岗位证书, 并把相关证书交予承包人登记立案。承包人根据协议文件约定所发出指令, 劳务分包人应该给予实施。劳务分包人应该遵照承包人指令派代表出席由发包人、 监理人或承包人主持现场工程协调会或工作会议。
9.1.10 遵守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 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管理要求, 帮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承包人负担由此发生手续费用, 因劳务分包人责任造成罚款除外。
9.1.11 遵纪遵法, 文明施工。妥善处理与施工所在地各级政府及村民关系, 尊重当地民族习惯, 杜绝民事纠纷及刑事案件。
9.1.12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劳务作业再分包。
9.1.13 劳务分包人未推行前款各项义务, 造成承包人损失, 劳务分包人赔偿承包人相关损失。
9.1.14 劳务分包人应推行其她义务见协议条款专用部分。
9.2 劳务分包人代表
9.2.1 劳务分包人代表
在本劳务分包协议推行期间, 劳务分包人应该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 以代表劳务分包人行使和推行本劳务分包协议约定劳务分包人全部权利和义务。劳务分包人代表姓名见协议条款专用部分。
承包人提交给劳务分包人代表任何通知、 指示、 同意、 同意、 证书及决定等, 均视为已经有效提交给了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代表所做出任何请示、 函件或人员证件报审资料等, 均视为由劳务分包人所做出。
劳务分包人更换劳务分包人代表, 应该经承包人书面同意。
10. 劳务作业计划
10.1 除非协议文件另有约定, 劳务分包人应该在协议生效后, 根据承包人要求, 向承包人提交劳务作业计划, 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
10.2 当劳务作业计划与已同意劳务作业计划存在偏差时, 因劳务分包人本身原因存在延误时, 或承包人提供工程材料存在延误时, 劳务分包人应该对劳务作业计划进行修订, 并将修订后劳务作业计划报承包人同意。
10.3 劳务分包人应该根据承包人提供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方法进行施工。
11. 工程暂停
11.1 工程暂停承包人认为有必需时, 能够向劳务分包人下达暂停作业指令。劳务分包人应该根据承包人指令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 劳务分包人应该根据承包人指令负责保护、 照管该暂停施工工程, 以免遭受损失或损害。
11.2 工程暂停责任
11.2.1 假如因下列原因引发劳务作业暂停, 劳务分包人应该负担全部对应费用:
(1) 劳务分包人违约引发暂停施工;
(2) 劳务分包人私自暂停施工;
(3) 劳务分包人其她原因引发暂停施工;
(4) 因为劳务分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暂停施工。(辽宁提议, 增加)
11.2.2 假如因承包人引发劳务作业暂停, 承包人应该赔偿劳务分包人由此受到损失, 具体约定见协议条款专用部分。
12. 工程质量
12.1 工程质量验收按协议约定验收标准实施, 具体约定见协议条款专用部分
12.2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本劳务作业达成总承包工程质量等级要求, 并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实现总承包工程质量等级。
12.3 劳务分包人应根据工程质量创优目标要求进行施工, 实现分部分项工程优良级标准。工程质量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见协议条款专用部分。
12.4 劳务分包人应参与由承包人组织工地质量例会、 工程创优等活动。根据相关要求开展工艺应用、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 质量通病防治等活动。
12.5 劳务分包人应按协议约定配合承包人对工程材料以及工程全部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质量检验和检验, 并作具体统计。
12.6 劳务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隐蔽工程检验, 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 承包人有权指示劳务分包人揭开检验, 由此产生费用由劳务分包人负担。
12.7 劳务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三级验收, 依据承包人安排参与监理初检及完工验收, 对于验收中发觉质量问题或缺点配合承包人进行整改。
12.8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约定验收标准, 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协议要求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止, 由此造成费用由劳务分包人负担。
13. 安全文明施工
13.1 在劳务作业过程中, 劳务分包人应该遵守国家、 行业安全生产法规、 规章、 制度、 标准, 根据协议文件约定推行安全职责, 落实安全工作内容, 实施施工安全方案及方法, 严格实施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13.2 劳务分包人应保持现场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 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负担因为本身安全方法落实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所以发生费用。
13.3 劳务分包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施工过程控制。对施工过程存在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对临近带电体作业、 临时用电作业、 高处作业、 吊装等危险性较大作业时, 应在承包人组织、 指挥及率领下进行施工, 确保安全规程遵守和安全方法落实。
13.4 劳务分包人在作业前, 应了解作业区域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 供水、 电缆、 燃气及热力等地下管线情况, 保护其使用安全。
13.5 劳务分包人加强劳务分包人员岗前安全教育, 应配合承包人组织入场安全教育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切实保护好相关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
13.6 在施工过程中, 劳务分包人应自觉实施安全规程要求、 安全技术方法, 不发生违章、 违规、 违纪事件, 服从承包人监督管理, 如有违反要求, 具体约定根据协议条款专用部分进行处罚。
13.7 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在签署本协议同时, 必需签署分包安全协议, 并严格实施。安全协议具体约定见协议条款专用部分。
13.8 承包人应依据作业场所实际情况, 在有危险原因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 设置显著安全警示标志, 进行危险提醒、 警示, 通知危险种类、 后果及应急方法; 在现场临边、 沟、 坑、 孔洞等场所设置围栏、 盖板和警示标志。
13.9 承包人应将劳务分包作业全方面纳入施工安全风险防控, 在施工作业前组织劳务分包人员进行施工安全风险培训交底。
13.10 劳务分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 应该根据承包人要求, 做到施工场所保持整齐, 垃圾或废料应立刻清除, 做到“工完、 料尽、 场地清”。
13.11 承包人或劳务分包人为劳务作业人员配置对应防护用具, 使其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 具体约定见协议条款专用部分。
13.12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 应严格遵守相关工程施工现场环境、 卫生、 绿色施工标准, 推行协议约定环境保护义务, 并对违反法律和协议约定义务所造成环境破坏、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3.13 劳务分包人应严格实施国家、 地方相关道路交通法律、 法规。严禁农用运输车、 拖拉机载人, 严禁人货混载。
13.14 安全确保金
承包人根据本协议价款, 预留2%(不超出50万元)作为劳务分包人安全确保金。本分包安全确保金额度和支付时间见协议条款专用部分。
13.15 发生安全事故后, 劳务分包人应该根据国家相关伤亡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要求, 立刻如实地汇报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应该主动采取方法, 预防事故扩大, 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统计事故现场, 不得任意变动。
14. 协议价款
14.1 劳务分包协议价款在本协议协议书内约定后, 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变。下列两种确定协议价款方法, 双方可在协议条款专用部分约定采取其中一个或两种方法相结合结算酬劳方法:
(1)约定不一样工种劳务工日单价, 按确定工日计算, 具体工种见协议条款专用部分;
(2)约定综合工日单价, 按确定工日计算。
14.2 劳务分包协议价款与总包协议对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15. 工日确定
15.1 采取按不一样工种劳务工日单价计算劳务酬劳, 劳务分包人每日将不一样工种劳务作业人数上报承包人, 由承包人确定。
15.2 采取按综合工日单价计算劳务酬劳, 劳务分包人每日将劳务作业人数上报承包人, 由承包人确定。
15.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工日增加, 需经承包人签字确定, 方可进行计量, 作为劳务分包结算支付依据。
15.4 对劳务分包人自行原因造成施工工日增加, 承包人不予计量。
16. 协议价款支付
16.1 施工过程中, 劳务分包人应该在每个月3日前对上月完成工日数量及应支付劳务分包费用上报承包人书面确定, 书面确定时限自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报送书面资料之日起计算, 最长不得超出7日。书面确定后30天内承包人应按协议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方法, 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分包费用。
16.2 分包协议约定施工变更调整协议价款、 协议价款调整、 索赔价款或费用以及其她约定追加协议价款, 在劳务分包结算时一并调整支付。
16.3 承包人超出约定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分包费用, 劳务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20天内付款通知。
16.4 承包人不按劳务分包协议约定支付劳务分包费用, 劳务分包人可暂停、 减缓或停止施工, 由承包人负担违约责任。
17. 劳务分包结算
17.1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 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劳务分包结算书(结算书中附签证手续), 并完成与承包人财务对账工作。承包人在30天内完成对劳务分包人结算书审核, 最终以承包人审定金额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17.2 为预防劳务分包人不立刻、 足额发放劳务人员酬劳, 承包人将协议价部分金额作为酬劳发放确保金。酬劳发放确保金金额具体见协议条款专用部分。
17.3 工程完工验收后, 劳务分包人应根据与所用劳务作业人员签署劳动协议约定, 支付完劳务作业人员全部酬劳, 并向承包人提供劳务作业人员酬劳发放清单, 承包人将预留酬劳发放确保金支付给劳务分包人。
17.4 在劳务分包人书面形式确定了总承包人审定结算书后14天内, 承包人将扣除协议约定尾款外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劳务分包人。尾款额度、 支付时间和方法见协议条款专用部分。
17.5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对劳务作业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 双方根据第22条约定处理争议。
18. 违约
18.1 承包人违约
18.1.1 劳务分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在协议文件约定时间内, 假如承包人未能按第16条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根据本劳务分包协议应该支付款项, 劳务分包人有权暂停或减缓施工。
18.1.2 劳务分包人有权解除协议
(1)假如承包人未能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本劳务分包协议约定应该支付款项, 劳务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拟解除协议书面形式通知。假如承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发出上述通知后60天内仍然连续该过失, 则劳务分包人有权解除本劳务分包协议;
(2)假如承包人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发生非重组、 重建或合并时, 则劳务分包人有权立刻解除本劳务分包协议;
(3)假如因为发包人违约或承包人本身违约造成总承包协议解除, 承包人应该立刻通知劳务分包人解除本劳务分包协议。
18.2 劳务分包人违约
假如劳务分包人发生下述情况之一, 承包人可向劳务分包人发出拟解除协议书面形式通知。假如在劳务分包人收到承包人发出上述通知后14天内仍然连续该等过失, 则总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劳务分包协议:
(1) 劳务分包人不含有施工对应资质;
(2) 劳务分包人出现挂靠、 资质借用等取得本劳务分包情形;
(3)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推行协议关键义务, 又不遵照承包人要求, 在约定合理时间内更正这类过失或违约行为;
(4) 无正当理由而未能进场, 又不能遵照承包人要求在约定合理时间内更正这类过失或违约行为;
(5) 劳务分包人无正当理由自行退出施工现场;
(6) 法律法规要求其她违分包法行为。
假如劳务分包人破产、 无力偿还债务、 发生非重组重建或合并时、 失去政府所颁发实施本劳务分包协议工作所必需资质或资格, 则承包人有权立刻解除本劳务分包协议。
18.3 协议解除后支付
18.3.1 依据第18.1.2项协议解除后, 承包人应该支付给劳务分包人根据第16条应该支付全部款项。
18.3.2 依据第18.2项协议解除后, 承包人应该立刻与劳务分包人协商后, 确定和决定:
(1) 在解除协议之时, 劳务分包人就其根据协议文件约定实际使用工日数量, 已合理得到或理应得到劳务分包费用;
(2) 因18.2中第(1)、 (2)、 (6)条解除协议, 承包人能够中止支付实际完成劳务分包费用。
19. 索赔
19.1 劳务分包人索赔
19.1.1 假如承包人未能推行协议文件约定义务或假如承包人推行义务存在错误给劳务分包人造成损失, 劳务分包人可根据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9.1.2 劳务分包人索赔提出:
劳务分包人应该在知道或应该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 向承包人提交索赔汇报, 并说明提出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付款金额, 并附必需统计和证实材料。
19.1.3 劳务分包人索赔处理:
(1) 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交索赔汇报后, 应该立刻审查索赔汇报内容、 查验劳务分包人统计和证实材料, 必需时承包人可要求劳务分包人提交全部原始统计复印件。
(2) 承包人应该根据协议文件约定对劳务分包人提出追加付款要求进行审核和确定, 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汇报或相关索赔深入证实材料后28天内, 将索赔处理结果回复劳务分包人。
(3) 假如承包人在收到上述索赔汇报或相关索赔深入证实材料后28天内未回复劳务分包人处理结果, 则视同承包人接收了劳务分包人索赔要求。
(4) 劳务分包人接收索赔处理结果, 根据第19.1.5项完成赔付。劳务分包人不接收索赔处理结果, 根据第22条约定处理争议。
19.1.4 劳务分包人提出索赔期限:
(1) 假如劳务分包人未根据第19.1.2项时间要求提出索赔, 视为劳务分包人已放弃了对相关事件索赔。
(2) 假如劳务分包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了承包人审定劳务分包结算书后, 应该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结算前所发生任何索赔。
19.1.5 劳务分包人索赔要求被同意后, 其应该取得索赔款由承包人随当期劳务分包费用支付。
19.2 承包人索赔
19.2.1 假如劳务分包人未能根据本劳务分包协议约定推行义务或劳务分包人所推行义务存在错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承包人可根据以下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提出索赔。
19.2.2 承包人索赔提出:
承包人应该在知道或应该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 向劳务分包人提交索赔汇报, 并说明提出索赔理由以及有权得到索赔金额, 并附必需统计和证实材料。
19.2.3 承包人索赔处理:
(1) 劳务分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索赔汇报后, 应该立刻审查索赔汇报内容、 查验承包人统计和证实材料, 必需时劳务分包人可要求总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统计副本。
(2) 劳务分包人应该根据协议文件约定对承包人提出索赔金额要求进行审核和确定, 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汇报或相关索赔深入证实材料后28天内, 将索赔处理结果回复承包人。
(3) 假如劳务分包人在收到上述索赔汇报或相关索赔深入证实材料后28天内未回复承包人处理结果, 则视同劳务分包人接收了承包人索赔要求。
(4) 承包人接收索赔处理结果, 根据第19.2.5项约定完成赔付, 承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