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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协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协议管理, 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防范协议风险, 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依据《中国协议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 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协议是指以河南大学名义, 与其她平等主体自然人、 法人或其她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条 学校对外签署协议可分为通常协议和重大协议。
通常协议是指协议周期较短(一年以下)、 标金额较小(50万元以下)协议;重大协议是指协议周期较长(一年以上)、 标金额较大(50万元及以上)或事项重大抑或法律关系复杂协议。
第四条 学校签署协议, 必需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或其她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等, 坚持平等互利、 协商一致、 老实守信标准, 符合学校相关要求, 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协议损害学校利益。
第五条 学校协议实施统一指导, 分级分类归口管理、 各负其责制度。
第二章 协议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协议审查小组对重大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小组组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 财务处、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 审计处、 各业务归口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责任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 党政办公室主任任审查小组组长。
协议审查小组职责关键包含:
(一)对重大协议和必需协议进行会签;
(二)对标准协议范本进行审定。
第七条 学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议法律事务工作, 关键职责包含:
(一)协调法律顾问对重大协议和必需协议进行审核;
(二)协调法律顾问参与学校重大协议谈判和签
订, 并召集校内相关部门参与处理协议纠纷与调解、 仲裁与诉讼活动;
(三)监督相关协议推行。
第八条 国资办负责学校协议统一指导和管理, 关键职责包含:
(一)制订标准协议文本, 报协议审查小组审定;
(二)审核协议文本格式和关键内容及签署程序;
(三)参与协议纠纷调解、 仲裁等活动;
(四)管理协议专用章;
(五)监督和考评协议管理;
(六)协议文本以及相关材料保管和立案。
第九条 学校各业务归口部门依据其职责范围, 分类归口管理相关协议审核和管理工作。各归口部门关键责任人为协议管理责任人。归口部门关键职责包含:
(一)对协议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包含金额10万元及以上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项目须进行风险评定, 重大项目或包含较高专业技术协议条款要聘用相关教授、 财会人员和法律顾问参与论证或评定;
(二)审核项目相对方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
(三)审核协议基础条款完备情况;
(四)审核协议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或谈判内容一致, 是否符合学校要求;
(五)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协议及授权管理制度落实;
(六)对协议项目经济性、 可行性、 正当性及价款合理性等负有审核责任;
(七)协调处理协议纠纷;
(八)监督协议推行。
第十条 协议承接单位(人)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协议相关工作。关键职责包含:
(一)查对协议相对方主体资格、 资信情况、 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代表正当身份, 并进行调查和验证;
(二)负责协议谈判、 起草、 会签和推行等工作;
(三)跟踪协议推行情况, 依据协议推行中问题, 提出处理问题意见或提议;
(四)对协议项目经济性、 可行性、 正当性及价款合理性等负直接责任;
(五)立刻上报和处理协议纠纷。
第三章 协议起草、 审查与签署
第十一条 协议签订除即时结清方法以外, 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经过传真、 信函、 电子文件等就协议条款达成协议, 应该签署确定书, 确定协议成立。
第十二条 为规范格式, 协议标准上应采取国家或行业标准协议文本, 没有协议文本, 学校国资办统一制订标准协议文本, 并经学校协议审查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承接单位(人)依据学校制订标准协议文本和学校相关制度要求起草协议。起草协议前需要进行谈判, 应立刻向归口部门和国资办汇报;协议谈判包含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 承接单位(人)应联络学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协调法律顾问参与。
第十四条 协议文本完成后, 承接单位(人)应该填写《河南大学协议审批表》, 连同协议文本报送归口部门审查, 重大协议经归口部门初审, 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和学校法律顾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 报请项目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协议包含到承接单位(人)之外其她部门, 需经其她部门审签。包含金额5万元及以上经济利益协议需经校财务、 审计部门审签。
校财务部门关键审查经济类协议条款是否符合财税法律、 法规、 准则要求以及学校相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要求, 协议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起源保障, 资金结算及付款方法是否合理等;审计部门关键审查协议必需条款是否含有, 内容是否合理正当等。
第十六条 各审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重大协议及包含到预付款项目要上报该项目主管校领导审定, 可合适延长审批期限。
第十七条 承接单位(人)向国资办报送协议初审稿时, 除提供《河南大学协议审批表》外, 需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符合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要求, 需提供招投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或招标、 谈判纪要等;
(二)其它需要提交材料。
第十八条 协议文本经审查需要修改, 起草单位应依据相关审查部门修改提议, 立刻对协议进行修改, 并送相关部门复查经过。协议文本经过审查但在签署前有异动, 应重新审查。
第十九条 依据我校校长书面授权, 协议由项目归口部门关键责任人签署。接收校长授权各部门, 应认真落实协议签署授权责任, 制订内部协议管理实施细则, 明确内部分工, 加强内部管理, 确保校长授权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包含个人申请科研项目经费协议(含科研任务书), 图书出版类等项目协议, 由归口部门依据我校校长授权要求, 结合实际情况, 制订本部门授权管理细则, 研究确定部门授权签署协议人员名单, 经本部门关键责任人核准后, 将部门授权人员名单、 授权范围和授权起止时间等, 以书面形式报国资办立案。
第二十条 各类协议统一使用“河南大学协议专用章”。协议文本正式签署后, 项目承接单位(人)送国资办审核无误,统一加盖“河南大学协议专用章”。
第四章 协议推行
第二一条 协议签署后, 即含有法律效力, 协议承接单位(人)应该遵照老实信用标准全方面推行协议义务, 立刻跟踪和了解协议相对方推行协议义务情况, 归口部门应对协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督促协议承接单位(人)依法推行协议。
第二十二条 协议推行过程中, 确需变更或解除协议, 应在法定或约定时限内, 签署变更或解除协议文本。变更或解除协议, 必需采取书面形式并说明变更或解除理由、 变更或解除条款及事项、 推行期限、 与原协议关系等, 并按要求协议审查权限和程序再报批。
第二十三条 协议推行过程中, 若对方没有按协议约定推行, 承接单位(人)应立刻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 并保留通知证据, 必需时听取学校法律顾问意见或提议, 同时应立刻将出现问题、 拟采取方法向归口部门和主管校领导汇报, 主动采取方法以预防损失扩大。如发觉协议签署或实施过程中存在欺诈等行为, 承接单位(人)应立刻向主管领导汇报, 同时通知财务部门中止付款。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依据协议条款及相关部门提供资产验收、 入账等凭据, 办理结算业务。未按协议条款履约或应签署书面协议而未签署, 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二十五条 协议推行过程中发生纠纷, 协议承接单位(人)和归口部门应立刻处理。处理时应先协商处理,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 应该签订书面协议;不能协商处理或经协商不成能达一致, 应该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协议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对需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处理协议纠纷, 归口部门应书面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 由党政办公室召集归口部门、 财务处、 审计处、 国资办、 承接单位, 以及法律顾问、 经济顾问组成处理小组, 研究确定该协议纠纷处理具体方案, 参与该纠纷协商、 调解、 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协议纠纷处理完成, 相关部门应立刻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协议推行完成或协议权利义务终止时, 承接单位(人)应立刻将推行、 变更、 解除协议相关资料送国资办存档,
第二十八条 国资办应建立电子和纸质协议档案, 指派专员负责管理。协议档案应包含协议文本以及初审稿、 协议签订至协议推行完成时间段内全部与协议相关文书、 资料(包含协议相关补充协议、 会议纪要、 书面签证、 变更文件、 往来信函、 文书、 电话统计、 传真、 电报、 协议推行统计及索赔汇报等)。协议档案应在协议推行完成15个工作日内根据时间前后次序编号, 整理成册, 并根据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定时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未给学校造成损失, 对直接责任者或负有领导责任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 由当事人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并依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党纪、 政纪责任。
(一)协议承接单位(人)、 归口部门未调查或审查对方资信情况, 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 以致签约受骗;
(二)违反程序和要求私自对外签署协议;
(三)委托代理人超越学校委托权限签署协议;
(四)应签署书面协议但未签署;
(五)协议审查部门、 协议管理部门、 协议承接单位(人)和相关人员没有按本措施要求推行职责;
(六)丢失或者私自销毁、 隐匿协议和协议附件, 以及协议推行过程中形成多种函件、 单据等相关材料;
(七)在学校处理协议纠纷过程中不立刻汇报、 消极应对或不立刻提供必需支持。
第三十条 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私自以学校名义签署协议单位或者个人, 应对该协议负担全部责任。同时, 学校将依据相关要求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党政纪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所属不含有法人资格单位或个人私自对外签署协议, 该单位应对协议负担一切法律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害, 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 经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签署、 推行协议中渎职、 渎职或以权谋私, 损害学校利益, 学校依据相关要求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协议签署或推行过程中, 各相关责任人、 部门责任人应认真负责, 主动预防, 降低风险、 避免或降低损失, 保障协议依法推行。为学校带来重大利益, 学校将对相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实体可参考本措施管理协议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措施中未尽事宜, 依据《中国协议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措施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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