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各地发展金融业的优惠政策
2011年06月13日
【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 1
【陕西省鼓励金融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2
【武汉出台6项优惠政策加快金融业发展】 2
【南京市出台优惠政策加快金融业发展】 3
【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4
【北京市朝阳区关于促进北京CBD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5
【上海浦东新区鼓励金融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7
【江苏省无锡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7
【浙江省金融业支持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10
【浙江省关于金融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11
【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16
【深圳市金融业投资优惠政策】 18
【重庆市金融业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 20
【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经济加快发展,鼓励境内外企业来本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大力发展金融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境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唯一法人机构。
外国跨国公司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在本市设立的地区总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三)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四)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五)实行统一核算,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本条规定的外商管理性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享受本市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五条总部或地区总部引进外省市和出国留学人员及外方高级管理人才,需解决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的,可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予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其子女入园、入学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六条总部或地区总部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税前扣除并免征个人所得税。总部或地区总部职工按照不超过其工资总额15%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于境外、国外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第八条对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置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返还营业税;自盈利年度起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第十条在2010年底前,金融企业向本市中小企业、个人和农户发放贷款和扩大集合信托规模,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资助15万元。
第十一条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奖励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2010/03/02)
【陕西省鼓励金融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融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内的,奖励20万元;融资额1-2亿元的,奖励30万元;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奖励40万元。
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奖励在陕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根据注册资本情况,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二、建立金融业发展激励机制,设立陕西省金融发展贡献奖和金融创新奖,奖励对我省金融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金融创新方面取得显着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奖励对陕西金融业发展和创新有重要作用的研究成果。
三、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解决资本市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的各项支出。
四、实行上市融资激励。凡我省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按其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下同)情况予以奖励:融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内(含1亿元)的,奖励20万元;融资额1-2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30万元;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奖励40万元。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股东认购部分)的0.2%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40万元。以上奖励的实施范围是我省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和实现再融资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省属企业的上市奖励资金在省级上市扶持资金中列支,市属企业的上市奖励资金由省级、市级上市扶持资金各负担50%。
五、陕西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以及奖励等支出。
六、省政府组织的金融业重大课题调研和研讨费用等有关支出。
七、其他用于支持地方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支出。
(2010/05/28)
【武汉出台6项优惠政策加快金融业发展】
在江汉区召开的“加快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暨《武汉金融发展报告2007—2008》出版座谈会”上,市金融办负责人公布了《市政府关于促进武汉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该《意见》确定了6项资金奖励或补贴标准,最高奖励为1000万元。
这6项资金奖励或补贴标准分别是:
——对新设或迁入武汉市的金融机构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为1000万元。
——对新设或迁入武汉市的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为300万元,未满3年不得转让出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房租市场指导价格每年给予30%的补贴。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为新设或迁入我市的金融机构购置、租赁适合的办公用房提供便利条件。
——对新设或迁入武汉市的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由市级财政部门参照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由武汉市级财政部门参照实际缴纳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补贴。
——在武汉任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由武汉市级财政部门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为3年。
——金融机构引进或聘用高级管理人员,需解决武汉市常住户口或我市居住证的,经市人事、公安部门审核批准,按政策解决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居住证。其子女需在义务教育学校入学的,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负责协调安排。
——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出国及赴港澳申请,市外事、公安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在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后予以优先办理;同时为金融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申请1至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或居留许可证提供便利。
(2008/06/07)
【南京市出台优惠政策加快金融业发展】
根据近日召开的南京市金融工作会议,南京首次确立“金融强市”战略,且提出打造“华东地区重要区域金融中心”的目标。对此,南京市政府第一时间出台“1+4”政策,就加快南京金融业的发展,以及资本市场融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创业投资体系建设、河西金融积聚区发展这4个方面,出台利好政策。
每年2000万鼓励企业上市
未来3年,南京力争新增上市公司30家以上、上市公司再融资15家以上,实现股票融资总额400亿元以上;债券、基金、资产证券化等其他资本市场融资额150亿元以上(其中,产业投资基金力争100亿元、创业投资资金30亿元)。据此,南京市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全市资本市场融资工作的实施办法》,未来3年内,市本级每年安排1000万元,建立资本市场融资专项引导奖励资金。此外,融资企业所在区县或三大国家级开发区同时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奖励,也就是说,每年有高达2000万人民币的资金,用于鼓励企业上市,尤其是科技企业。这样的政策将极大消化中小企业的上市成本。
最大力度扶持担保机构
一名中小企业老板要融资,如果他的厂房是租的,甚至设备也是租的,在现行制度下,想找银行贷款肯定行不通。这个时候,担保公司往往能够解决他们的烦恼。如果南京拥有数量众多、实力雄厚的担保公司,对于迫切需要创业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这也是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出台的原因之一。南京在对担保业的扶持,除了南京市政府继续每年安排3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对纳入市重点扶持范围的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外,还扩大了对担保机构的扶持范围。例如为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留学归国人员创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公司,将得到年累计担保额2%的业务补贴等等。据悉,南京对于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已经在国家大政策的基础上“放宽到了极致”。
专设2亿“风投”引导基金
据介绍,目前南京地区仅有15家创业投资(即风险投资)机构,其中在市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是6家,现有的规模和资本容量都太小,还不足以对南京市的成长型企业带来太大的推动。在南京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全市创业投资发展的实施办法》中提出,将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为2亿元。这笔钱的用法十分灵活,可以以股权的方式,直接投给创业投资企业,也可以投资给“风投”投资的上市企业,还可以委托基金公司进行投资。
金融企业进河西就给钱
南京要打造华东地区的金融中心,自然要建立自己的金融集聚区,这个区域就在河西。南京市政府此次也下发《关于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专项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提出到2010年,全市继续每年统筹安排5000万元,用于补助进河西的金融机构;补贴金融机构在河西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以及对总部在河西的金融机构高层给予租房补贴。
(2009/06/10)
【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的要求,提出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又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股权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五、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六、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二)股权转让。
七、管理企业内部人员共同出资设立的,与所管理股权基金形成共同投资关系的合伙制企业,享受本意见有关税收政策。
八、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九、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的政策支持: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基金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
(三)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十、对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公司制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十一、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进一步改革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模式,引入市场化的资产管理模式的运作机制,建立市级股权投资基金,扶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股权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立本区县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在本市注册设立的股权基金。
十三、国有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可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股权基金或合伙制管理企业。
十四、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基金和直接投资公司。本市各有关部门要在注册登记、人才引进、经营场所选定等方面做好政府服务工作,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十五、在金融街建设PE中心大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设PE大厦,吸引和聚集本市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入驻发展,在购租房补贴上,参照金融企业给予支持。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在办公场所、政府服务等方面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的聚集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相应支持。
十六、支持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免费分享政府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本市优秀上市后备企业优先推荐给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对股权基金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十七、支持股权基金及其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十八、对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做好政府服务,强化其行业自律职能。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下设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中心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支持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北京的设立和发展。
(2009/06/10)
【北京市朝阳区关于促进北京CBD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及《关于印发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05〕2736号),加快北京商务中心区国际金融功能区的建设和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北京商务中心区区域注册办公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对北京商务中心区国际金融产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其他企业,经批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区政府成立朝阳区促进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北京商务中心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北京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区外办、区人事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工商朝阳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商务中心区管委会。
第四条 对2005年2月1日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亿元人民币),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商会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后上报市金融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经批准后由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商会执行,区财政局协助办理。
(一)新设立金融企业申请享受上述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法人许可证;企业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二)新迁入金融企业申请享受上述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法人许可证;企业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具有相当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第五条 金融企业可以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自用办公用房面积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租用办公用房的,实行3年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200元人民币。
新入驻北京商务中心区区域的地区级总部及以上金融企业,在朝阳区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可享受此条优惠政策。
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商会受理企业申请,初审汇总后报朝阳区促进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经朝阳区政府批准后兑现,区财政局协助办理。
(一)金融企业购买办公用房的,在办理完成工商及税务登记正式入驻办公后,可向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商会申请享受购房补贴,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商会全年受理企业申请。金融企业申请享受购房补贴,需提交企业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
(二)金融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在办理完成工商及税务登记正式入驻办公后,可于次年3月?5月期间向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商会申请租房补贴。北京商务中心区管委会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金融企业申请进行初审,提出补贴方案,报朝阳区促进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经朝阳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金融企业租房补贴自2005年2月1日算起,连续补助3年,按年度申请办理。金融企业申请享受租房补贴,需提交企业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
(三)已享受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企业,5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申请租房补贴的,应租用不少于3年。新入驻企业购租其他已兑现房屋补贴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购租房政策。
第六条 入驻北京商务中心区区域的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需在朝阳区行政辖区内中小学入学或借读的,可凭有关证明向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商会申请,报朝阳区促进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市金融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参照市区有关政策由区教委安排入学。
第七条 对促进北京商务中心区国际金融产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的资金需要以及年度性、临时性的项目资金需求,经朝阳区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区财政部门给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 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商会负责免费受理朝阳区及其他区县金融企业申请,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金融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以企业为单位向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商会申报,由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商会初审汇总,报朝阳区促进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市金融工作部门认定资格后由有关部门审核办理。
第九条 未列入本实施意见的其他优惠条款,按照《关于印发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05〕2736号)执行。
(2011/06/10)
【上海浦东新区鼓励金融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从去年起内部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针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根据《浦东新区集聚金融人才实施办法》(沪浦发改经调[2008]301号),目前可以确认以下相应事宜:
1. 政策的适用范围
目前浦东新区支持和鼓励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适用于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都在浦东新区的金融机构(及其符合条件的员工)。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些金融机构的国地税均须向浦东新区的税务机关缴纳。由于目前上海市的各类内外资银行、保险公司的税务管辖关系均直接隶属于市一级的税务机关,因此上述银行和保险公司均不在政策适用范围之内。目前享受到这些政策的主要是在浦东新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
2. 优惠内容
优惠政策主要包括针对于新设法人金融机构的一次性财政补贴和对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员工的个人财政补贴。个人财政补贴主要包括新引进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房屋补贴,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专业人员可取得的金额相当于其特定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全部财力的20%-40%的补贴等。 优惠政策的有效期间截至2010年12月31日。
3. 最新动态
考虑到大部分银行、保险公司均集中在浦东新区的陆家嘴地区,直接带来了许多非税收方面的经济利益,因此区政府正在考虑是否将上述政策推广到税务管辖地不在浦东、但是注册成立于浦东的金融机构,相关的调研和测算工作已在进行之中。
尽管相关文件指出该政策将在2010年底结束, 但是该政策尚处于初始执行阶段,因此前述期限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灵活性而可能被延长。
(2009/06/04)
【江苏省无锡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做好《市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锡政发(2008)36号)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锡委发(2006)62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无锡市创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06)17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太湖新城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锡委发(2007)3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新设金融机构的奖励
(一)注册和办公地在无锡市市区,具有法人性质,并且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可在获得营业执照的1年内申报奖励。具体标准为:到位注册资本在1亿元至5亿元人民币之间的按到位注册资本5‰的金额给予奖励,计算所得金额低于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计算;到位注册资本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到位注册资本3‰的金额给予奖励,计算所得金额低于250万元的按250万元计算。
(二)注册和办公地在无锡市市区,具有法人性质,并且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可在获得营业执照的1年内申报奖励。具体标准为:到位注册资本在1亿元至5亿元人民币之间的按到位注册资本6‰的金额给予奖励,计算所得金额低于150万元的按150万元计算;到位注册资本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到位注册资本5‰的金额给予奖励,计算所得金额低于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计算。
(三)注册和办公地在无锡市市区,实际运营资金超过1亿元人民币,直属总部管辖的金融机构分行(含直属地区总部管辖的外资银行市级分支行)、分公司、或单独设立并直属总部管辖的业务中心、营运中心、客服中心、研发中心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可在获得营业执照的1年内申报奖励。每新设和引入一个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应发奖励总额为100万元。由本地资本投资新设但注册和办公地在无锡市市区,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法人金融机构,统一比照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给予奖励。对注册和办公地在无锡市市区的金融机构升级,将给予适当奖励。
(四)符合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填写《无锡市市区新设和引入金融机构奖励申报表》(见附件1),并与《行业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资报告副本复印件一起分别报送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
(五)本条所指的金融机构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应发奖励总额中90%直接奖给金融机构,10%用于奖励引进该金融机构有功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六)金融机构奖励额度和对引进该金融机构有功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的奖励名单、额度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二、金融人才奖励和培训
(一)对我市金融机构中具有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与所在金融机构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任中层正职以上岗位,年工资性收入达到50万人民币以上的人员,纳入我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各项优惠政策的适用范畴,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锡委发(2006)62号),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人事局申报享受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安家费补助、配偶工作推荐、子女入托入学等同等政策待遇。
(二)我市各类金融机构(市级分支行、分支公司及以上)的负责人,可有计划、分批参加我市组织的领导干部主体培训,此外还可以参加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有关部门一起组织的高管、后备人才不定期专题培训。具体参训名单由市政府金融办根据有关培训通知要求与有关金融机构商定。
三、金融机构入驻太湖新城金融规划区的奖励
金融机构入驻太湖新城金融规划区的奖励政策由太湖新城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
(一)对各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市级分支行、分支公司及以上)在太湖新城金融规划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或优惠,但未满三年转让出售的,要足额收回补贴。购房补贴由金融机构向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申报,并出具从购房单位取得房产证之日起自用三年的承诺函。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将购房补贴直接拨付给购房单位,或根据购房单位的要求拨付给出售房产的公司。如发现金融机构未按承诺执行的,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其中未满三年转让出售的,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将依法向购房单位全额收回补贴。
(二)对各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市级分支行、分支公司及以上)在太湖新城金融规划区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前3年每年给予租金价格20%的租金补贴或优惠,但不得转租。租房补贴由金融机构向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申报,并出具自租自用的承诺函。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将租房补贴直接拨付给租房单位,或根据租房单位的要求拨付给出租房产的公司。租房补贴按用一年补一年的方式拨付,补贴期限为3年,从起租日开始计算。如发现租房单位未按承诺执行的,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发现转租时,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将依法向租房单位全额收回已发放补贴。
(三)对各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市级分支行、分支公司及以上)在太湖新城金融规划区内资产置换或自建办公大楼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供地,并对市级建设和用地规费减半征收。资产置换的,由金融机构与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协商确定置换方式,如:存量资产按市场评估价等值置换;同面积对等置换;自有资产变现后购买太湖新城房产等。自有资产变现后购买太湖新城房产的,如符合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条件的,可同时享受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优惠政策。自建办公大楼的,由金融机构直接向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申报办理。
四、企业直接融资的奖励
(一)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在境内外OTCBB市场上市的企业,奖励50万元;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奖励50万元;通过私募股权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通过增发募集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上市公司,奖励30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需填写《无锡市市区企业直接融资奖励申报表》(见附件二),并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副本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一起报送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由市财政局负责拨款。
五、企业直接融资的规费优惠
对接受省证监局备案辅导或向境外交易所报送上市申请材料的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土地房屋测绘等各项费用,按收费标准下限的25%收取。企业可凭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出具的《拟上市企业规范重组优惠收费通知单》到各有关部门办理优惠收费手续。
六、保险业创新发展的奖励
按《无锡市年度金融工作奖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我市在保险业创新发展方面卓有成效的保险公司进行评奖并给予一定奖励。
七、中小企业发展融资补贴
(一)各类资本发起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新设或经整合达到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担保机构,前3年每年按不高于注册资本0.5%的比例,由其所在地同级政府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增补风险准备金,但注册资本未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不予奖励。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享受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金融机构负责人的有关待遇。对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提供的融资担保额占总担保额的80%以上、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优先申报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申报成功的即可享受下列优惠:根据当年平均担保余额(月加权平均)增长部分,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予以奖励,对单个担保机构的奖励最多不超过5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并已核销的代偿净损失,根据担保机构当年在责任准备金或风险准备金中核销的实际代偿损失,按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予以补贴,对单个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补贴最多不超过30万元。对于同商业银行和创业投资公司合作,为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债权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经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可根据当年该类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余额增长部分和已核销担保代偿损失,比照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对列入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公布的信用担保机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在次年的3月31日前(逾期作弃权处理),向所属市(县)区财政局和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局和中小企业局初审后,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和市中小企业局。
(二)配合省财政建立微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配套机制,对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贷款余额200万元以下的微小企业贷款,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该类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符合上述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次年的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
中小企业发展融资补贴由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市中小企业局会审并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八、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创投管理公司设立和发展的奖励
(一)新设立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创投管理公司,在无锡区域范围内对政府重点发展导向的产业项目投资总额达到基金总额60%以上的,可向企业所在地政府上报业绩材料,申请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标准为:基金总额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基金总额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基金总额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
九、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和发展的奖励
(一)新设立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无锡区域范围内“三谷一基地”、“530计划”、服务外包“123计划”内的企业项目投资总额达到基金总额60%以上的,可由企业向所在地政府上报业绩材料,申请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标准为:基金总额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基金总额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基金总额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
十、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资金支持
(一)在2008年-2010年的3年内,由市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牵头制定联合征信服务系统软硬件建设方案,并报市信息办,市信息办负责组织对方案的论证和评审。根据该建设方案,由市信息办会市财政局,编制年度联合征信服务系统软硬件建设投入资金预算,在相应的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年度联合征信服务系统软硬件建设投入资金预算经批准后,按实际发生的支出额度,由市财政局在预算额度内,按实拨付。
(三)年度联合征信服务系统软硬件建设投入资金预算确需调整的,由市信息办会市财政局按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2008/12/10)
【浙江省金融业支持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5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数十家全国性银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齐聚杭州,与浙江省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各金融机构将在资金保障等方面全力支持浙江发展海洋经济。紧接着,5月25日,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浙江省海洋经济工作办公室又出台了《浙江省金融业支持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各金融机构将根据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导向,从加强资源集聚、鼓励先行先试、加快金融创新、拓宽融资渠道、提升金融服务、深化多方合作等方面入手,为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构建一个强有力的金融支撑体系。
加大信贷投放和金融资源集聚
该意见提出,要突出支持重点,加大对海洋经济的信贷投放和金融资源集聚。重点支持海洋经济发展三大领域:突出向舟山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舟山群岛新区)金融资源集聚,支持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强化对港航物流服务体系的金融服务,支持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构建;加大对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的金融支持,扶持海洋新兴产业、海洋服务业、临港先进制造业、现代海洋渔业等加快发展。优化金融服务体系,鼓励沿海地区发展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形成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新型金融服务组织互为补充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加强金融资源倾斜配置,争取在浙江开展海洋经济领域的金融业务创新试点,在信贷规模、机构设置、审批权限、产品创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强化货币政策工具引导,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有区别的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沿海地区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支持,切实增强沿海地区金融机构的融资服务能力。
发展海洋经济多种融资模式
该意见强调,要加快金融创新,发展海洋经济多种融资模式。各金融机构将积极开展船舶融资业务,重点支持钻井平台、钻井船、深水作业工程船、远洋捕捞船等海洋工程装备和特种工程船舶,积极扶持船舶零部件行业发展,推动完善浙江船舶行业产业链。提升港航物流金融服务,着力加强与大宗商品储备基地、专业物流仓储公司、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等的合作,对重大港口基础设施、物资储备基地和集疏运项目建设,将优先安排信贷资金重点支持。
大力发展金融租赁业务,重点支持船舶工业、海洋工程、海洋装备制造业等海洋新兴产业和港口码头建设的设备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船舶制造企业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船舶租赁融资业务。积极开展对外贸易融资和外汇业务,重点满足船舶、海洋工程装备、海洋医药和生物制品、海洋水产品等产品出口贸易的资金需求。
扩大海洋产业直接融资规模
该意见明确,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海洋产业直接融资规模。积极扩大债券融资规模,大力支持海洋经济相关企业和项目利用债券市场拓展直接融资渠道,进一步探索适合海洋经济发展特点的直接融资产品。鼓励银行、信托、财务、担保等机构加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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