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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打入式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施工
1.适用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软—可塑粘性土、松散砂土及人工素填土打入式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工程。
2.材料要求
2.1混凝土预制桩
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及检验单。
2.2焊条(接桩用)
材质、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一般宜选用E4303牌号,并有出厂合格证。
2.3钢板(接桩用)
材质、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宜用低碳钢(Q235钢),并有出厂合格证及检验单。
3.主要机具
3.1主要机械:根据桩尺寸、土质情况和设备条件可采用柴油打桩机、振动沉桩机、蒸气打桩机或落锤打桩机。主要设备包括桩锤、桩架和动力装置三部分。送桩、吊运桩另配一辆吊车等
3.2主要工具:电焊机、气割工具,索具、撬棍等。
4.作业条件
4.1应有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桩基施工平面图(已审批的)、桩基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2已排除桩基范围内的高空、地下、地面障碍物。场地内已平整压实,能保证打桩机械正常行走和施工。雨季施工已做好排水措施。
4.3打桩场地附近建筑物有防震要求时,已采取防震措施。
4.4桩基轴线桩和水准基点桩已设置完毕,并经过了复查和签证手续。每根桩的桩位已经测定,并用木桩定位,用白灰作出了标识。
4.5已选择和确定打桩机施工顺序及进出路线方案。
4.6已检查待用桩的质量并按桩位堆放在打桩机附近。
4.7已检查打桩机设备及起重工具。已铺设水、电管线,进行设备安装。在桩架上已设置标尺,以便能观测桩身入土深度。
4.8施工前已打试桩,数量不少于2根,以确定贯入度及桩长并校验打桩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4.9已准备好桩基沉桩记录纸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格,并安排好记录和监理人员等。
5.施工工艺
5.1工艺流程:
测量定桩位→打桩机就位→调整垂直度→起吊混凝土预制桩对准桩位中心→轻击预打→正式打桩→接桩→打桩至预定设计标高→打桩终止→移至下一桩位孔
5.2操作工艺:
5.2.1打桩机就位时,应垂直平稳地架在打桩位置,桩锤应对准桩位,确保施打时不发生偏移。
5.2.2起吊预制桩时,起吊点必须正确,起吊速度应缓慢均匀,桩插入土中位置必须对准桩位中心,垂直度偏差不得大于0.5%。
5.2.3打桩时,应用导板夹具或桩箍将桩嵌固在桩架两导柱之间。桩位及垂直度校正后,将桩锤连同桩帽压在桩顶,桩帽与桩周边应有5-10mm间隙,桩锤与桩帽、桩帽一桩之间应加弹性衬垫,桩锤、桩帽与桩身中心线要一致。
5.2.4开始打桩应起锤轻压,并轻击几下,观测桩身、桩架、桩锤等是否垂直一致,方可转入正常施打。开始落距应小一些,待桩入土一定深度且桩稳定后,再将落距提高到规定高度施打,一般落距不宜超过1.0m,以免打坏桩头。振动沉桩时,将桩头套入振动箱连固桩帽或用液压夹桩器将桩头夹紧,启动振动箱,借助激振力将桩逐渐沉入土中。
5.2.5打桩顺序应根据土质情况、桩间距、桩的平面位置、方便桩机移动等因素确定,一般采用由中间向两边对称施打,或由一侧向另一侧施打。对基础标高不一样的桩,应先深后浅,对不同规格的桩,应先大后小,先长后短。若桩距大于4倍桩径,则与打桩顺序无关。
5.2.6当桩顶标高较低,须送桩入土时,应用钢制送桩器放于桩头上,锤击送桩器将桩送入土中。
5.2.7当桩长不够时,宜采用焊接接桩,钢板宜先用Q235钢,使用E4303焊条。预埋铁件的表面必须清理干净,上下桩之间的空隙必须用铁皮垫实焊牢,焊接时先四角点焊固定,然后对称焊接,焊缝应连续饱满,并应采取减少焊缝变形措施。接桩时,一般在距地面1.0m左右进行,上下节桩的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10mm,节点弯曲矢高不得大于0.1%桩长。接桩处应补刷防腐剂。
5.2.8打桩时发生下沉量突然增大,应对照资料进行检查;若桩尖进入软土层应继续施打;若桩身被打断,可在桩旁补桩。桩打到一定深度,桩锤突然弹跳和桩突然回弹,可能是桩尖下遇有硬物或硬层,应减小落距,缓慢往下打。待穿越障碍物后再加大落距。施工过程中,若桩头打坏不得再打,待修补桩头后,方可继续施打。
5.2.9当打桩贯入度已达到要求,而桩的入土深度接近设计要求时,即可进行控制。一般要求停锤控制原则如下:
5.2.9.1桩端位于一般土层时,以控制桩端设计标高为主,贯入度作参考。
5.2.9.2桩端位于硬塑—坚硬的粘性土中密以上粉土、砂类土、碎石类土、风化岩时,以贯入度控制为主,桩端设计标高可作参考。
5.2.9.3当打桩贯入度已达到要求,而桩端标高未达到要求,应继续锤击3阵,按每阵10击的贯入度不大于设计规定数值加以确认,必要时与有关单位会商确定。
6.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6.1打桩的标高及最终贯入度,桩的接头点处理须符合设计要求。
6.2打桩时如发现设计要求的土层与地质资料或实际土层不符时,应停止施工,与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6.3沉桩时随时观察超孔隙水压力上升,土体隆起等对周围的影响等,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采取相应解决处理的技术措施。
7.成品保护
7.1桩的设计强度达到70%方可起吊,达到100%方可运输,以防出现裂缝断裂。
7.2桩起吊应采取措施,保持平稳,不得损伤。
7.3桩的堆放场地应平整、坚硬;垫木应靠近吊点处;同规格桩堆放一起,桩尖应指向一端;堆放层数不宜超过四层。
7.4妥善保护桩基轴线和水准基点桩,不得碰撞而造成位移。
7.5在软土地基中打完桩后,基坑开挖应制定合理方案,以免基桩发生偏移、损坏。
7.6在凿桩头时,应自上而下,不得横向猛击或用推土机横铲,以免桩受水平冲击力而破坏、松动。
8、质量验收标准
8.1主控项目
8.1.1桩体质量检验: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检验方法: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检验数量:不应低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低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8.1.2桩位偏差:项目如下表21-1。
表21-1 桩位偏差
项
项 目
允许偏差(mm)
1
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H
150+0.01H
2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4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桩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根据桩位放线复核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每桩。
8.1.3承载力: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检查数量:每一建筑场地试桩数量不宜小于总桩数的1%,且不小于3根,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8.2一般项目
8.2.1成品桩外形:表面平整、颜色均匀,掉角深度<10mm,蜂窝面积小于总面积0.5%。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每一桩(施打前)。
8.2.2成品桩裂缝(收缩裂缝或起吊、装运、堆放引起裂缝):允许值:深度<20mm,宽度<0.25mm,横向裂缝不超过边长的一半。
检验方法:用裂缝测定仪测量,检查测定记录。
检验数量:每一桩。
注:此项在地下水侵蚀地质、锤击数过500击的长桩不适用。
8.2.3成品桩尺寸:
①横截面边长±5mm;
②桩顶对角线差<10mm;
③桩尖中心线<10mm;
④桩身弯曲失高<1/1000L;
⑤桩顶平整度<2mm。
检查方法:①-④项用尺量检查;⑤项用水平尺检查。
检验数量:每一桩。
8.2.4电焊接桩:焊接桩焊缝见表21-2
表21-2 焊接桩焊缝质量检查表
焊缝质量
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检查数量
(1)上下节端部错口:
(外径>700mm)
(外径<700mm)
≤3mm
≤2mm
尺量检查
尺量检查
全数
全数
(2)焊缝咬边深度
≤0.5mm
焊缝检查仪检查
全数
(3)焊缝加强层高度
2mm
焊缝检查仪检查
全数
(4)焊缝加强层宽度
2mm
焊缝检查仪检查
全数
(5)焊缝电焊质量外观
无气孔,无焊瘤,
无裂缝
观察检查
全数
(6)焊缝探伤检验
满足设计要求
焊缝探伤检查
10%
电焊结束后停歇时间
上下节平面偏差
节点弯曲矢高
>1.0min
<10mm
<1/1000l
秒表测定
尺量
尺量检查
全数
全数
全数
9. 安全措施
9.1打桩前,应对邻近施工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地下管线等进行检查,对有影响的工程,应采取有效的加固防护措施或隔振措施,施工时加强观测,以确保安全。
9.2打桩机行走道路必须平整、坚实,必要时宜铺道渣,经压路机碾压密实,场地四周应挖排水沟以利排水,保证移动桩机时的安全。
9.3打桩前检查打桩机各部件及润滑情况,钢丝绳是否完好,发现有问题时应及时解决,检查后要进行试运转,严禁带病作业。打(沉)桩机械设备应由专人操作,并经常检查机架部分有无脱焊和螺栓松动,注意机械的运转情况,加强机械的维护保养,以保证机械正常使用。
9.4打(沉)桩机架安设应铺垫平稳、牢固。吊桩就位时,起吊要慢,并拉住溜绳,防止桩头冲击桩架,撞坏桩身。吊立后要加强检查,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处理。
9.5在打(沉)桩过程中遇有地坪隆起或下陷时,应随时对机架及路轨调平或垫平。
9.6现场操作人员要戴安全帽,高空作业要系挂安全带,高空检修桩机,不得向下乱丢物件。
9.7机械司机在打(沉)桩操作时,要精力集中,服从指挥信号,并应经常注意机械运转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检查处理,以防机械倾斜、倾倒或桩锤不工作时,突然下落等事故的发生。
9.8打桩时桩头垫料严禁用手拨正,不得在桩锤未打到桩顶就起锤或过早刹车,以免损坏桩机设备。
9.9送桩拔出后留下的桩孔,应及时回填或加盖板。
9.10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设施,雷雨天、大风、大雾天应停止打(沉)桩作业。
9.11机械工、电工、电焊工要持证上岗。
9.12供电线路按TN—S布置,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一机一闸一箱一漏”配置。严禁无证上岗。
9.13机械传动部分设防护罩以免伤人。
9.14机械维修必须停电作业,未加锁配电箱派专人监控。
9.15各类机械操作,要严格执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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