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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全装修房买卖合同第七版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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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全装修房)买卖协议 (第七版) 尤其通知 一、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物权法》、 《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 在住房与城镇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品房销售协议示范文本基础上, 充足吸收中国其她相关城市商品房销售协议示范文本优异理念, 结合园区实际,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了本协议示范文本。本协议示范文本印制协议条款为提醒性条款, 供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 购房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 包含标额较大、 专业性较强、 法律规范较多, 为愈加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 在签署协议前应该充足了解协议条款, 本协议示范文本可在苏州房产信息网()查阅, 在签署协议时应该慎重, 努力争取签署得具体、 全方面、 严密, 必需时可向律师事务所、 公证处等专业机构咨询。协议签署并网上立案后, 协议当事人根据约定能够向苏州工业园区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申请预告登记。 三、 协议要表现对等标准,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占总房价款百分比应该相当。 四、 预售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房屋, 该房屋面积、 交房日期、 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原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约前, 应对本协议相关内容给予充足了解。 五、 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要对本协议各原件认真查对, 以确保各份协议内容一致; 在任何情况下, 买受人都应该最少持有一份协议原件。 六、 双方当事人在推行协议中发生争议, 能够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也能够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 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并经立案后, 可利用协议编号及当事人持有密码, 在苏州房产信息网上查询协议真实性及立案情况。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全装修房)买卖协议 (第七版) (协议编号: ) 主管部门提醒: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 购房者应仔细阅读本协议封面之《尤其通知》! 甲、 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 协商一致基础上, 就乙方购置甲方销售(预售)商品房事宜, 签订本协议(□空格部位供甲乙双方以打“√” 方法选定, 未选择部位打“X”)。 第一部分 协议主体 甲方(卖方):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络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代理机构立案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电子信箱: 邮政编码: 乙方(买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地域: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络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电话: 配偶【□有, □无】 姓名: 国籍/地域: 身份证/护照: 未成年儿女【□有, □无】 姓名: 国籍/地域: 身份证/护照: 姓名: 国籍/地域: 身份证/护照:   委托代理人:    联络地址:    联络电话:   乙方(买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地域: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络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电话: 配偶【□有, □无】 姓名: 国籍/地域: 身份证/护照: 未成年儿女【□有, □无】 姓名: 国籍/地域: 身份证/护照: 姓名: 国籍/地域: 身份证/护照:   委托代理人:    联络地址:    联络电话: 乙方承诺该房屋属于11月4日以来乙方家庭(包含本人、 配偶、 以及未成年儿女)购入唯一住房(含存量住房)。对家庭组员申报及以上承诺如有不实, 乙方愿意负担(包含不能办理房屋登记在内)对应法律责任。 主管部门提醒: 乙方如与配偶共同购置, 配偶应该作为乙方共同签署协议, 并明确共有方法和份额。 甲乙双方确保上述信息真实有效。甲方及其委托代理机构承诺, 未经乙方同意, 不向第三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除外)提供或泄漏以上乙方信息及甲方了解其她乙方信息。 第二部分 协议标物 第一条(项目基础情况、 建设和销售依据) 甲方依法取得位于 _区(镇) 路 号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苏工园国用( )第 号), 使用权类型: 【□出让, □划拨】, 终止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用途为【□住宅, □商服, □ _】。甲方经同意, 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现定名, □暂定名】为 《 》。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编号为 , 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编号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 乙方所购置商品房为【□现房, □预售商品房】。乙方所购置商品房已含有法律、 法规要求销售(预售)条件, 经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同意上市【□销售, □预售】, 【□商品房屋登记注册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 _ 。 第二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基础情况) 乙方自愿向甲方购置上述公安编号 幢 室商品房(以下简称该房屋), 名义层为 层, 实际自然层为 层(主管部门提醒: 如存在4层、 13层、 14层等不编层和有架空层、 地面车库等, 名义层和实际自然层应作对应处理, 架空层、 地面车库算自然层次, 半地下车库不算自然层次)。房屋完工后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 本款所列地址、 幢号、 室号发生改变, 以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为准。 该房屋用途为 , 属 结构, 建筑层数地上 层, 地下 层。 该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标准层部分建筑面积 平方米、 阁楼部分建筑面积 _ _平方米、 跃层部分建筑面积_ 平方米, 其她: 部分建筑面积 平方米), 阁楼、 跃层层高2.2米以下部位面积不计算建筑面积, 该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甲方【□估计面积, □实测面积】, 已经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认定测绘机构测绘。在该房屋交付时, 房屋建筑面积、 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均以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认定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该房屋层高为 厘米(主管部门提醒: 房屋如别墅、 跃层式住宅、 复式住宅等各部位层高不一致, 开发商应对不一样部位层高在协议附件中粘贴能反应层高剖面图、 平面图)。 该房屋为全装修房。装修及设备设施标准见附件九和附件十。 该房屋共有 个阳台(_ _个封闭式, __个非封闭式)。 该房屋建设工程计划许可文件载明平面布局图见本协议附件一;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协议附件二。 本建筑区划配套设施在本协议补充条款或附件中约定, 未作约定, 按园区计划部门同意图纸作为依据。其中: (1)建筑区划内道路, 属于业主共有, 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除外; (2)建筑区划内绿地, 属于业主共有, 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除外; (3)建筑区划内其她公共场所、 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属于业主共有; (4)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她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 属于业主共有。 其她计划用于停放汽车车位、 车库【□属于, □不属于】甲方全部, 【□属于, □不属于】业主共有。属于甲方全部, 【□附赠 号车位给乙方使用, □不附赠, 甲方经过出售、 出租方法供乙方使用】。 (5)人防工程等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等处理。 第三条 (抵押情况) 与该房屋相关抵押情况为: 。(2和3能够同时选择) 1、 该房屋所分摊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 该房屋所分摊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 抵押权人为: 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部门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日期为: _____________。 3、 该房屋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 抵押权人为: _________ , 抵押登记部门为: 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日期为: ________________。 甲方确保在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已清除该房屋原由甲方设定抵押权。 抵押权人同意该房屋预售证实见附件三。 第三部分 房价款和付款方法 第四条(计价方法和价款) 甲、 乙双方同意根据下列第 种方法计算该房屋价款(该房屋单价和总价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 下同): 1、 根据建筑面积计算, 该房屋标准层每平方米单价为_ _元, 阁楼每平方米单价为_ _元, 跃层每平方米单价为 元, 其她 每平方米单价 元。依据本协议第二条载明建筑面积, 该房屋总价款暂定为 亿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__________元)。 2、 根据套内面积计算, 该房屋每平方米单价为__ 元, 总价款暂定为 亿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_______元)。 3、 根据套(单元)计算, 该房屋总价款为 亿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本协议约定总房价款除面积差异原因依据第八条处理外, 不再作变动。 如乙方委托甲方申办权属证书, 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 乙方应缴纳其它费用见附件八。除乙方同意或甲方代政府收取税费项目、 标准调整外, 甲方不再另行增加其它费用。 乙方交存专题维修资金由附件八明确, 在交付该房屋之前交存。 第五条(付款方法) 乙方选择下列第  种付款方法, 具体付款方法及付款期限见附件四: 1、 自有资金支付全部房价款。 2、 自有资金支付部分房价款, 其它部分房价款由乙方贷款支付。乙方【□自行选择贷款银行, □同意向甲方指定银行申请贷款(甲方指定银行为 )】, 乙方同意按贷款银行要求向银行提供申请贷款所需要资料, 甲方应帮助乙方提供贷款所需要资料。 因乙方原因造成在约定付款日期未能取得银行贷款或取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 甲方同意乙方在约定付款日期届满后 日内, 以自有资金或其她方法支付, 并不负担本协议第七条约定违约责任。若乙方仍不能支付, 甲方可单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协议, 并于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乙方已经支付房价款, 扣除总房价款【□2%, □ %】后退还乙方。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在约定付款日期取得银行贷款或取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 乙方可单方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协议, 甲方应于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乙方已支付价款退还乙方, 并根据协议总价款【□2%, □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就具体付款方法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 并于 日内签署补充协议除外。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 造成乙方未能在约定付款日取得银行贷款或少于申请贷款数额, 甲乙双方应就具体付款方法另行协商, 并于 日内签署补充协议; 协商不成, 双方均能够单方面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自解除协议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甲方应该将乙方已支付房价款及对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或定金退还乙方。 第六条(预售款监管帐户) 依据甲方与      银行   年 月 日签署预售款监管协议, 该房屋预售款监管银行为:           ; 预售款监管帐户名称为:         ;  帐号:         。 甲、 乙双方同意, 上述房价款由乙方按本协议附件四付款方法, 按期汇入上述预售款监管帐户, 并由该银行对本协议项下之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监管。乙方采取现金直接支付给甲方房价款, 甲方收到后应立刻解入上列预售款监管帐户。 第七条(乙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付款, 甲方有权按逾期付款额向乙方追索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自本协议付款期限到期之日第二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逾期超出十五日, 甲方有权按以下方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协议继续推行, 乙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 还应按总房价款【□2%,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出三个月仍未推行, 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乙方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总房价款【□2%, □ 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部分 面积和高度误差处理方法 第八条(房屋面积差异处理方法) 在该房屋交付时, 房屋建筑面积、 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均以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认定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 实测面积与第二条载明估计面积发生误差, 双方同意根据下列第 种方法处理: 1、 依据第四条根据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计价约定, 实测面积与估计面积误差比在±3%(包含±3%)以内, 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单价(按标准层、 阁楼、 跃层不一样部位单价计)计算多退少补; 实测面积与估计面积误差比超出3%, 乙方有权在房屋交付之日起十五日内单方面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 甲方应该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乙方已付房款,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 □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 乙方不行使单方解除权, 实测面积大于估计面积, 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房价款由乙方根据约定价格补足, 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甲方负担, 全部权归乙方; 实测面积小于估计面积, 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房价款及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 □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由甲方返还乙方, 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甲方于房屋交付后三十日内双倍返还乙方。 2、 按套(单元)计价, 甲方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具体尺寸, 并约定误差范围。该房屋交付时, 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误差范围, 双方约定以下: 第九条(房屋层高差异处理方法) 在该房屋交付时, 该房屋层高(按国家规范测量)低于本协议第二条第六款约定层高, 实际高度与约定高度之差超出国家标准要求施工许可误差且甲方无法修正, 甲方按实际总房价款【□2%, □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高度误差比超出1%, 乙方有权在房屋交付之日起十五日内单方面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甲方应于十五日内将乙方已支付款项及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 □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返还乙方。 高度误差比=(协议约定高度–房屋实际高度–施工许可误差绝对值)/协议约定高度×100% 第五部分  房屋质量和房屋保修 第十条 (房屋质量标准) 甲方交付该房屋经验收合格,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全装修房交房时装修标准【□按样板房标准验收, □按本协议其她约定验收】。节能方法、 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等指标在补充条款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一条 (全装修房质量标准) 本协议附件十所列商品为基础配置,甲方可按所列产品市场动态情况作局部更换, 甲方承诺进行更换后配置不低于本协议附件十所约定标准。 甲方在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 如甲方实际交付商品房质量、 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不一致, 甲方将在补充条款中说明。如甲方在补充条款未作说明, 实际交付商品房应该与样板房一致并承诺交房时装修质量不低于样板房水平。甲方应对样板房装修情况进行公证后才能拆除, 不然, 引发装修质量纠纷, 由甲方负担举证责任。甲方承诺, 装修质量验收标准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实施。 第十二条( 房屋保修责任) 甲方对该房屋建筑结构及关键设备保修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商品住宅实施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要求》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措施》等法规、 规章负担保修责任, 但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其它非归责于甲方原所以造成损坏, 甲方不负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 该房屋出现质量缺点, 甲方应该负担该房屋质量保修责任, 由甲方修复, 乙方产生实际经济损失, 甲方应据实赔偿给乙方。在甲方提供修复过程中, 需要乙方配合, 乙方应帮助, 甲方赔偿给乙方每日(不足一日按一日计)【□100元, □_ 元】误工费。(本条适适用于甲方在保修期内由甲方进行或甲方委托施工单位、 物业服务单位进行维修活动, 不包含在保修期外维修活动)。 全装修房装修工程保修期自该房屋交接之日起,为期2年。在保修期内如该房屋装修发生质量问题,甲方负责保修责任。 甲方对与该房屋相关共有部分保修期自苏州工业园区计划建设局核发《建筑使用证》或《建筑临时使用证》之日起计算。该项目现有《建筑使用证》, 又有《建筑临时使用证》, 以《建筑临时使用证》核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不推行保修义务违约责任) 甲方应该推行保修责任而怠于推行, 经乙方书面催告 日仍怠于推行, 乙方有权自行修复, 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修复费和违约金, 修复费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计价要求, 违约金为修复费【□200%, □ %】。 第十四条 (出现质量缺点时乙方权利) 1、 该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 乙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2、 除该房屋主体结构外其她质量缺点, 不能修复, 严重影响乙方正常居住使用, 乙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第十五条(装修和设备材料标准与约定不符时乙方权利) 甲方交付该房屋装修和设备材料标准达不到本协议附件九、 附件十约定标准, 乙方在房屋交付之日起【□三个月, □六个月】内有权在下列选项中任选一项处理: (1)甲方应赔偿【□200%, □_ %】装修和设备材料差价给乙方; (2)甲方在乙方提出1 个月内更换, 甲方应赔偿【□200%, □ _%】装修和设备材料差价给乙方(房屋外观、 门窗等经苏州工业园区计划建设局同意不予更换, 乙方放弃选择此项);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部分 房屋交付及全部权转移 第十六条( 房屋交付条件)    该房屋交付时,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建筑使用证》或《建筑临时使用证》, 甲方还需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全装修房质量还应符合国家要求和本协议约定。 第十七条( 房屋交付时间 ) 甲方定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不可抗力除外。本协议所称交房日期包含装修工程施工周期。 经乙方同意, 甲方能够提前交付该房屋, 但最早不得早于 年 月 日, 不然, 乙方有权暂不接收房屋交付。 第十八条( 房屋交付程序、 标志 ) 甲方最少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乙方办理该房屋交付手续。乙方应在书面通知书中确定交付日起十五日内, 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验收交接时,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或供乙方查阅下列资料: (1)房产测绘机构出具该房屋面积实测资料; (2)该房屋为住宅, 甲方还应该提供《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以及该房屋《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验收完成后, 甲方和乙方应签署房屋交接文件。 该房屋交付标志为【□甲、 乙双方签署房屋交接文件, □乙方领取钥匙】。 在验收交接时, 甲方不出示本协议第十六条、 本条约定证实文件或出示证实文件不齐全, 乙方有权不进行验收交接, 由此而产生延期交房违约责任由甲方负担。 第十九条(风险责任转移、 物业服务费支付及甲方催告义务 ) 该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十七条约定时限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甲方应该发出书面催告书。乙方未按催告书确定日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则自催告书确定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视为已交付, 该房屋风险责任及物业服务费由乙方负担。 第二十条( 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 除不可抗力外, 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 乙方有权按已支付房价款向甲方追索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自本协议十七条约定交付期限之第二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出三个月, 乙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协议, 甲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 每延期一天按实际总房价款【□万分之三, □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相关权属登记约定) 如该房屋为预售商品房, 甲、 乙双方能够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天内共同向苏州工业园区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商品房预告登记。甲方未能在本条款约定时限内与乙方共同申请预告登记, 乙方能够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甲方完成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以后, 应该立刻通知乙方申请房屋全部权转移登记。 甲、 乙双方在该房屋交付使用后, 由【□双方共同, □委托甲方, □委托乙方, □委托第三方(第三方为    )】依法向苏州工业园区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乙方委托办理、 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书, 乙方应于房屋交付后十五日内将办理权属证书材料提供给受托方, 并办理交接手续。乙方购置房屋及其对应占有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 甲方与                  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 □划拨】协议中约定权利、 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二条(逾期办理权属登记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 乙方无法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90, □ 】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 乙方能够在下列选项中任选一项处理: (1)甲方继续完成申领权属证书, 并按实际总房价款【□2%, □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继续完成申领权属证书, 每延期一天按实际总房价款【□万分之三, □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条第一款约定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期限届满后超出一年, 因为甲方原因, 造成乙方无法办理权属证书, 乙方可单方面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协议, 甲方应于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房价款及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并赔偿乙方损失。 该房屋符合本协议约定交付使用条件, 因乙方原因未按约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约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书, 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乙方在三个月内仍未推行, 致使该房屋《房屋她项权证》不能立刻提交给贷款银行, 每延期一天, 乙方按其取得实际贷款总额【□万分之三, □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部分  前期物业管理和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 甲方已于 年 月 日【□采取招投标方法, □经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局核准采取协议方法】选聘  企业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并与其签署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协议》。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前, 由甲方选聘物业企业负责前期物业管理工作。乙方同意将该房屋交甲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并推行本协议附件六约定乙方应负担义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 如业主委员会对甲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不满意,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 并报苏州工业园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后, 可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房屋前期物业服务公共服务费为 元/平方米·月, 代收代缴费 元/平方米·月, 二者累计物业服务费为 元/平方米·月。室外汽车车位停放服务费【□100, □120, □_ 】元/个·月, 业主拥有使用权汽车车位停车服务费【□50, □60, □_ 】元/个·月, 业主独用车库物业服务费【□____元/个·月, □_ 元/平方米·月, □计算建筑面积收取公共服务费】。上述收费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再调整(主管部门提醒: 本条填写应为中标价格及法定收费, 如实际收费低于中标价格及法定收费, 可在补充条款中说明); 前期物业服务费自乙方入伙之日起计算, 如乙方未入住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70%, □100%】负担。(本条所称入伙, 是指业主按本协议第十七条约定时限办理完结对应房屋交接手续; 业主未按本协议第十九条约定在催告书要求日期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自催告书约定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视为入伙。) 本项目【□是, □不是】住宅且所在住宅小区组团分期开发, 【□将, □不将】依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措施》第十七条要求对先期入住业主交纳物业服务公共服务费给予打折, 按本条第三款所列物业服务公共服务费标准【□70%, □_ __%】收取。差额部分由甲方赔偿给物业服务企业。优惠期至该宗地内所开发房屋全部交付后第二个月结束。 第二十四条 (临时管理规约 ) 为使乙方及其她业主合理、 安全地使用该房屋及其隶属设施, 甲方已制订了《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七), 乙方承诺自觉推行该《临时管理规约》, 违反《临时管理规约》, 乙方应负担对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使用承诺 ) 乙方使用该房屋期间, 不得私自改变该房屋建筑主体结构、 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协议、 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 乙方在使用该房屋期间有权与其她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房屋相关共用部位和设施, 并根据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负担义务。 第八部分 甲方承诺 第二十六条 (权利情况) 甲方承诺: 1、 该房屋没有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2、 该房屋没有销售给除乙方以外其她人; 3、 该房屋没有司法查封或其她受到限制交易情况;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因甲方隐瞒上述情况, 造成乙方不能办理预售协议登记立案、 房屋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 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甲方应该自解除协议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 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七条 (销售广告及样板房) 甲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前由甲方、 甲方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所公布或提供广告、 售楼书等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并对本协议签订以及房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事项作为本协议条款, 甲方给予推行。 甲方设置样板房, 应该在补充条款中说明实际交付商品房质量、 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 未作说明, 实际交付商品房应该与样板房一致。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用房)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用房【□分期, □一次性】交付使用, 具体位置、 面积(估计)及交付时间以下: _____幢_____层_____室_____平方米, 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付; _____幢_____层_____室_____平方米, 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付; _____幢_____层_____室_____平方米, 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付。 第二十九条 (计划、 设计变更) 甲方同意经苏州工业园区计划建设局同意本小区计划总平面图、 楼层平面图等作为本协议附件。 甲方确保按已同意计划、 设计图纸完成该房屋及相关环境建设; 在本协议补充条款或附件中, 甲方应向乙方通知本小区范围内该房屋周围20米范围内和该房屋地下室、 屋顶部分是否存在变电站、 配电房、 垃圾房、 变频水泵、 通讯发射(接收)等电磁发射装置、 通风机及产生噪声通风口等公用设施和设备。(主管部门提醒: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 应充足了解该房屋计划同意内容及周围20米范围内(本小区范围内)和该房屋地下室、 屋顶部分相关环境建设内容和相邻关系。) 甲方不得私自变更该房屋结构形式、 户型、 空间尺寸、 朝向改变, 确需变更应报计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甲方在取得同意后应在十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有权在通知抵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协议书面回复。乙方选择解除协议, 甲方应自书面回复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及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 □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乙方选择不解除协议, 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损失, 双方约定以下: 乙方在通知抵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书面回复, 视同接收计划、 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发房价款变更(单价保持不变)。 甲方未在要求时限内通知乙方, 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由甲方负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配套设施) 甲方相关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正常运行承诺。 1. 乙方购置商品房为住宅, 甲方承诺除符合《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措施》第六条要求外其它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下列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 将按以下日期达成使用条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乙方购置商品房为非住宅, 甲方承诺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关联下列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 将按以下日期达成使用条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假如在要求日期内未达成使用条件,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处理: (1) ;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部分 协议生效和补充 第三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办理协议公证】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协议补充、 附件及效力) 在本协议中未约定、 约定不明或不适用事项, 双方当事人可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在本协议推行过程中出现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或不适用情况下, 双方当事人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补充条款与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但补充条款、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去本协议中约定应该由甲方负担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乙方责任、 排除乙方关键权利内容, 仍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补充条款、 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本协议、 补充条款、 附件及补充协议中手书文字与打印(铅印、 影印、 复印、 印刷)文字含有相同效力。 第三十三条 (网上立案) 甲、 乙双方在纸质文本上签章后, 甲方应该在纸质文本打印之日起十五日内立刻将电子文本提交网上立案。 第三十四条 (实际经济损失赔偿) 在本协议推行过程中, 一方实际经济损失超出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 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差额部分由违约方据实赔偿。 第十部分 协议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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