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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场地租赁合同备案程序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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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租赁协议登记或立案工作程序 (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一)提出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所递交相关资料, 办理协议登记或立案。 (二)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A、 办理房屋租赁协议登记 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实其产权其它有效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依据情况提供下列一个资料即可) ① 《房地产权利证书》(如房产抵押, 出租人必需通知承租人); ②已开具付清房款证实《购房协议书》; ③《按揭协议》(如未注明房屋面积、 用途, 须另提供《购房协议》复印件); ④ 经房地产权登记生效法院判决或仲裁文书; ⑤ 拍卖竞得房屋须经房地产权登记; ⑥《建筑许可证》、 《建筑计划许可证》和红线图(含有正当理由还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证实其产权); ⑦房屋改变用途出租, 须提供计划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批文及补交地价款证实; ⑧ 合作建房房屋出租, 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合作建房批文; ⑨ 临时建筑房屋出租, 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并在使用期内《临时建筑许可证》 2.房屋租赁协议书(原件) 3.出租人身份证实或者法律资格证实 <1> 出租人为单位 ①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证实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委托她人代管或代理, 须出具房屋全部些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署协议, 委托人须在授权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全部些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委托书。 <2> 出租人为个人 ①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委托她人代管或代理, 须出具房屋全部些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署协议, 委托人须在授权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全部些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委托书; ③共有房屋须出具其她共有些人同意出租证实; 境外共有些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委托书。 4.承租人身份证实或者法律资格证实 <1> 承租人为单位 ①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证实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委托她人办理, 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署协议, 委托人须在授权书上表述清楚, 境外当事人委托书应经过条约或认证。 <2> 承租人为个人 ①本市户籍居民提交有效身份证实(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流感人口提交有效身份证实或者居住证(其中住宅出租屋中居住人为20至49岁育龄妇女需提供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核检《流感人口计划生育证实》(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境外人员须提交深圳市公安局颁发居留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委托她人办理, 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署协议, 委托人须在授权书上表述清楚, 境外当事人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B、 房屋租赁协议立案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要求: “出租房屋不能根据本条例要求登记, 当事人应该持出租房屋相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实到区主管机关办理立案。出租屋不符合房屋登记要求, 当事人应该持出租房屋相关资料与当事人身份证实到房屋所在地租赁管理所办理立案, 按要求提交材料。 1.出租房屋相关资料 ①《房屋临时使用证实》(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街道办事处出具); ②《房屋使用证实》(由小区工作站、 居委会开具); ③正在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证实材料(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具); ④按要求需要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汇报; 应该提供含有资质房屋安全检测单位出具房屋安全检测汇报。 2.租赁协议书(原件) 3.出租人身份证实或者法律资格证实(与办理房屋租赁协议登记提供资料要求一致) 4.承租人身份证实或者法律资格证实(与办理房屋租赁协议登记提供资料要求一致)。 C、 房屋转租协议登记或立案 在房屋租赁使用期间, 按《条例》第四十五条、 四十六条要求: “经出租人同意, 承租人可将租赁房屋一部份或者全部转租第三人”。“未经出租人同意, 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租”; 受转租人不得将租赁房屋再行转租。 1. 转租当事人需提交资料 ①转租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实或者法律资格证实(参考办理登记或者立案手续出租人、 承租人提供资料实施); ②原出租人同意转租证实文件原件(房屋租赁协议已经有同意转租条款不须提供); ③已登记或者立案原房屋租赁协议(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转租新签署房屋租赁协议书。 2.转租协议约定租赁期限, 不得超出原租赁协议约定时限; 转租协议生效后, 转租人享受并负担出租人对应权利和义务, 并应继续推行原租赁协议约定义务; 受租人享受并负担承租人对应权利和义务; 转租人与转租人对原出租人负连带责任。 转租期间, 原租赁协议变更、 解除或中止, 转租签署租赁协议随之对应变更、 解除或中止。 D、 房屋租赁协议变更登记或者立案 1.当事人需提交资料: ①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交租赁协议变更登记或者立案申请书; 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协议变更协议书或者补充协议; ③已登记或者立案原房屋租赁协议; ④已办理立案有效租赁协议, 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协议登记, 须提交已取得符合登记条件房地产权资料。 E、 房屋租赁协议解除及注销 1.双方协议解除协议 <1> 协议期满, 自然终止, 不需要办理注销协议登记或立案手续; <2> 协议期未满, 双方协商解除, 需提交资料: ①经租赁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解除租赁协议协议书; ②注销有效租赁协议登记或立案申请书; ③已登记或立案原租赁协议书。 2. 当事人单方提出解除租赁协议, 需提交资料: ①注销有效租赁协议登记或立案申请书; ②已登记或立案原房屋租赁协议书; ③与违约方已解除租赁协议有效证实材料。 F、 房屋停租登记 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 解除、 中止协议, 应于解除、 中止之日起10日内, 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停租相关手续。 G、 不予办理租赁协议登记或立案 *有下列情形不予登记或者立案: 1、 房屋出租人不是房屋全部些人或正当使用人; 2、 租赁协议期限超出要求期限; 3、 租赁协议期限超出土地使用年限; 4、 被相关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 不能使用; 5、 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 6、 无房屋权利证实或者市政府要求其她权属证实材料; 7、 被相关部门确定存在重大消防、 安全隐患(已接到相关部门书面通知); 8、 租赁协议内容违反《条例》及其她相关法律要求; 9、 其她法律、 法规、 要求或者市政府要求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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