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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入住服务协议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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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月子会所入住服务协议母婴护理服务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甲方”)是采取最优异母婴护理服务理念打造专业月子护理和产后恢复机构, 依靠专业资质国际化护理及服务团体, 以及高星级酒店标准环境设施, 为全部入住贵宾提供全方位高端母婴照护服务。现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贵宾将入住贝瑞佳国际月子中心, 故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 友好协商标准签署本协议, 具体条款以下: 第一条 入住服务1. 乙方依据本协议入住甲方房型为 (以下简称“入住房型”)。2. 依据乙方要求, 甲方向乙方提供全方位母婴护理服务, 具体服务内容详见“母婴护理服务内容”(以下简称“入住服务”)。第二条 服务期限1.乙方入住甲方

2、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为期 天(以下简称“入住期间”)。在此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入住服务。2.如乙方在入住期间届满前离开甲方, 则适用以下要求: (1) 乙方若在约定入住期间届满前办理退住手续, 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 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办理退住手续。该等违约金金额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违约金额=乙方剩下入住天数x每日入住服务费x30%”“乙方剩下入住天数”指约定入住期间减去乙方实际入住甲方天数后天数。(违约豁免: 乙方在入住期间确因健康原因必需在入住期间届满前办理退住手续, 且已向甲方提交相关医疗机构出具证实并经甲方书面确定同意, 乙方可免于支付违约金)(2) 乙方未办理退住手续

3、而自行离开甲方, 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乙方剩下入住天数x每日入住服务费”计算。(3) 甲方有权从乙方已支付入住服务费押金中扣除第(1)或(2)款所述违约金, 入住服务费押金余额不足以扣除时, 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权利; 甲方有权在乙方办理退住手续后或乙方未办理退住手续自行离开且入住服务费押金余额不足时, 将乙方原入住房间安排第三方入住。(4) 甲方向乙方提供入住服务期限至入住期间届满前乙方离开甲方之日止。3. 乙方如需增加入住天数, 应提前5日通知甲方, 甲方将尽可能给予安排, 如继续入住原房间, 本协议各条款自动继续适用至增加入住期间届满为止; 如继续入住房型或适用服务内容等有所调整, 则

4、在增加入住期间内,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按双方同意调整后入住房型及入住服务, 费用应按调整后入住服务费结算。除此之外, 本协议其她条款仍继续适适用于增加入住期间。若遇入住高峰期间, 甲方不能满足乙方增加入住天数要求, 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乙方应依据本协议要求办理退住手续。第三条 入住服务费1. 乙方应就其入住甲方期间向甲方支付入住服务费, 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2. 在乙方实际入住第1-3天内, 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退房要求, 且除入住定金外, 不再需要支付违约金及对应入住服务费用。3. 在乙方实际入住第4-6天,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入住服务费余额, 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并

5、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作为入住消费押金。乙方在支付上述入住服务费押金后才能继续入住甲方场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乙方应向甲方补足入住服务费押金: (1) 经甲方同意, 乙方在约定入住期间基础上增加入住天数, 则乙方在办理延长入住手续前, 应按拟增加天数需支付对应入住服务费押金向甲方补足新入住服务费押金。(2) 因扣除乙方依据本协议应支付各类款项, 致使入住服务费押金金额少于乙方剩下入住天数内应支付入住服务费押金时, 乙方应向甲方补足入住服务费押金。4. 乙方在办理退住手续时: 如入住服务费押金多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入住服务费用和乙方依据本协议要求应向甲方支付其她各类款项(以下合称“应付费

6、用”), 则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入住服务费押金扣除应付费用后余额(不计利息); 如入住服务费押金少于应付费用, 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费用与入住服务费押金之间差额, 不然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办理退住手续。乙方应该在办理退住手续时一并交还门卡, 若有遗失或损坏, 按50元/张向甲方赔损, 甲方有权在乙方入住服务费押金内给予扣除。5. 乙方应在入住期间届满当日早晨10时前办理完成退住手续, 乙方在入住期间届满当日早晨10时以后至第二天早晨10时以前办理完成退住手续, 乙方应另外向甲方支付一天入住服务费用。第四条 增值服务及其她服务1.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除附件一约定入住服务以外其她增值服务项目(如婴儿摄影

7、 专业SPA等), 乙方应提前2天通知甲方, 方便于甲方给予安排, 费用另计。第五条 入住预订1.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同时, 需向甲方支付入住服务费总金额之20%作为入住定金, 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待乙方正式入住甲方时, 该入住定金可转为入住服务费。2. 本协议签署后, 若乙方取消此预订并解除协议, 应书面通知甲方并适用以下要求: (1) 乙方在离预订入住日期90天以上书面通知甲方取消入住预订,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入住定金30%违约金, 甲方将扣除上述违约金后入住定金余额返还乙方, 本协议给予解除; (2) 乙方在离预订入住日期60天以上至90天(含90天)书面通知甲方取消入住预订

8、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入住定金50%违约金, 甲方将扣除上述违约金后入住定金余额返还乙方, 本协议给予解除; (3) 乙方在离预订入住日期30天以上至60天(含60天)书面通知甲方取消入住预订,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入住定金80%违约金, 甲方将扣除上述违约金后入住定金余额返还乙方, 本协议给予解除; (4) 乙方在离预订入住日期30天以内(含30天)书面通知甲方取消入住预订, 甲方已收取入住定金不再返还, 本协议给予解除; (5) 若乙方因健康方面原因, 造成无法入住, 在提交产检医院书面证实, 甲方可给予向乙方退还全部入住定金。3. 本协议签署后, 若非不可抗力或乙方原因, 甲方拒绝

9、在预订入住日期为乙方办理入住, 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入住定金。4. 若乙方要求将预订入住日期推迟, 乙方需在预订入住日期5天前通知甲方; 若乙方要求将预订入住日期提前, 乙方需在要求入住日期5天前通知甲方, 方便甲方立刻调整安排乙方入住房型。由此乙方实际入住日期将作为本协议第二条中入住期间最终起始日, 对应结束日也将依据本协议入住期间天数进行顺延。第六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为乙方提供经过专业培训工作人员, 只在甲方服务场所内为乙方提供入住服务, 不提供住家服务。2. 甲方提供客房服务将确保以下标准: (1) 入住前: 客房完整清洁、 紫外线消毒; (2) 入住后: 产妇床品清洗: 2次/

10、周、 家眷陪同床品清洗: 1次/10天; 客房紫外线消毒: 1次/周, 生活用纸提供: 卷纸、 面纸每日各一份。3. 甲方按本协议之约定提供入住服务只针对乙方及其新生婴儿。4. 乙方在入住期间, 非甲方原因造成意外、 突发性疾病及任何生理疾病(伤口感染等), 甲方均不负担任何责任, 但甲方可无偿提供车辆或拨打120等抢救电话, 并帮助立刻通知乙方提供紧急联络人, 由此产生诊疗等相关费用应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在入住期间, 因意外送医院诊疗, 如乙方需要选择外资医院、 民办医院, 不管什么情况, 所发生医疗费用都由乙方自行负责。5. 为确保乙方及其她贵宾入住安全, 外来人员探视乙方应遵守甲方相关探

11、视时间、 地点、 人员数量等相关要求, 不然甲方有权拒绝该等人员探视乙方要求。6. 乙方入住会所期间全部外来访问或服务(包含产品购置、 摄影服务、 保险服务等)都必需经过甲方同意方可进入会所, 不然以后乙方及/或乙方婴儿发生一切不利后果甲方均不负责任; 同时, 该等情况下乙方婴儿将被隔离并不被许可放入护理部, 且乙方还应负担由此给甲方及月子会所内其她人员(包含但不限于甲方职员、 其她客人)造成一切损失。7. 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 或者行政、 司法机关指令, 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任何与乙方相关个人保密信息。第七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1. 乙方签署本协议及办理入住手续时, 需向甲方提

12、供真实、 完整、 有效身份证件、 出院小结、 出生证实等相关资料原件供甲方复印、 登记存档。2. 乙方入住期间所居住房间设施出现故障需长时间(超出6小时)维修时, 乙方有权提出更换相同之房型。3. 乙方在入住期间拥有享受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各项服务内容权力。4. 乙方在入住期间应该如实、 立刻向甲方反馈乙方和/或婴儿身体情况, 如有任何不适必需立刻就医。甲方认为乙方和/或婴儿需要就医, 有权要求立刻就医。如乙方拒绝, 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停止为乙方提供服务, 任何风险由乙方自行负担。5. 若甲方发觉乙方婴儿、 产妇及/或家眷有感冒症状, 乙方产妇及家眷须配合甲方将婴儿放入指定隔离房作特殊护理或母

13、婴同室, 与其她婴儿隔离, 以防交叉感染。如乙方拒绝, 甲方有权终止服务协议, 停止为乙方提供服务, 并按已发生服务项目收取费用, 任何风险由乙方自行负担。6. 乙方婴儿因为健康问题入院诊疗(包含但不限于婴儿未与产妇同时入住会所), 或中途入院诊疗(包含30天后打预防针)治愈后回所,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病历复印件及出院小结复印件。7. 在乙方办理入住手续时或入住期间,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说明本人及新生儿相关病情(如有), 并提供真实有效产妇和/或婴儿医院产检证实、 病历及诊疗证实等甲方认为需要资料。如乙方隐瞒病情不通知甲方, 乙方及其新生儿入住期间发生任何问题, 甲方将不负担任何责任。乙方办理入住

14、手续时或入住期间, 如甲方发觉存在第十条第3款情况时, 能够采取第十条第3款约定方法。8. 乙方已知晓甲方不提供任何医疗服务, 所以在乙方入住期间, 若需医疗服务, 乙方应尽早通知甲方立刻帮助送往医疗机构就诊, 但甲方不负担任何医疗责任。9. 乙方提供紧急联络人为 与乙方为 关系, 其联络方法为 。乙方应确保甲方在需要情况下随时能联络到该紧急联络人, 不然因无法联络而造成相关后果由乙方负担。10.乙方不得将违禁、 危险物品(易燃、 易爆品等)及宠物带入甲方。11.乙方携带珍贵物品由乙方自行妥善保管, 甲方不负担因上述珍贵物品毁损、 灭失所造成任何损失。12.乙方在入住期间, 应合理使用甲方提供

15、各项设施及物品, 如有损坏或遗失, 乙方应负担赔偿责任。13.因乙方和/或其陪护、 探视人员原因, 造成甲方和/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和/或财产损失, 乙方应负担赔偿责任。14.乙方确定甲方已在甲方服务场所公告了其管理及服务相关要求, 乙方了解该等要求, 承诺遵守且确保其陪护。探视人员遵守甲方相关要求。第八条 免责1. 入住期间, 乙方或其婴儿发生、 发觉下列情况, 甲方不负担赔偿、 赔偿责任: (1) 患任何流行疫病; (2) 病毒、 细菌或其她感染; (3) 突发性疾病; (4) 入住前已患疾病、 慢性疾病、 精神疾病及该等疾病发作; (5) 药品、 食物或其她原因造成过敏需要诊疗; (6)

16、 先天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7) 发生非甲方原因造成意外; (8) 经由中国中国公立医院诊疗确定婴儿发生【婴儿猝死症】者; (9) 因双方均无事先认知先天性疾病而造成不可避免身体不适、 甚至死亡者; (10) 其她非由甲方造成情况。2. 乙方或其婴儿发生上述情况, 需要送医疗机构就诊, 应立刻通知甲方, 甲方可无偿提供车辆或拨打120等抢救电话, 并帮助立刻通知乙方提供紧急联络人, 由此产生诊疗等相关费用应由乙方自行负担。第九条 防疫疾控1. 乙方应确保本身、 其婴儿立刻接收一切必需防疫疾控方法, 包含但不限于常规性防疫疾控方法及针对流行性疫病防疫疾控方法, 该等方法具体包含

17、但不限于检验、 普查、 检疫、 接种、 接收诊疗等。2. 乙方或其婴儿发生上述第八条情况, 并存在传染可能, 乙方或其婴儿应立刻离开甲方场所前往医疗机构接收诊疗直至康复痊愈。甲方同意依据二甲以上医院开具住院或诊疗证实为乙方减免其本人或婴儿在诊疗期间服务费用。除此之外, 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 方法向甲方提出损害赔偿。第十条 协议解除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支付剩下天数入住服务费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填补甲方所遭受损失, 乙方应另行向甲方赔偿甲方所遭受损失: (1) 本协议签署后或乙方入住后, 甲方发觉乙方有未曾通知甲方相关疾病不宜入住甲方; (2)

18、 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甲方公告相关要求; (3) 法律法规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其她情况。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退还剩下天数入住服务费: (1) 乙方入住间, 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相关要求时; (2) 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其她情况。3. 如乙方和/或婴儿存在下列情况, 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并于协议终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支付款项(但甲方有权扣除已发生服务项目应收费用)转入乙方所提供指定账户, 但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 方法向甲方提出损害赔偿: (1) 乙方因患有严重高血压、 心脏疾病或妊娠期高血压及传染性疾病; (2) 经新生儿筛查有异常

19、婴儿; (3) 婴儿存在中枢神经系统、 消化系统、 呼吸系统、 心血管畸形, 除外动脉导管或卵圆孔未闭, 兔唇、 裂颚及/或其她先天性发育畸形; (4) 婴儿低出生体重2400g或孕周37周; (5) 乙方存在可能影响婴儿情形, 如患传染病、 性病、 糖尿病、 高血压、 甲亢、 甲减、 感染、 吸毒、 酗酒等; (6) 入住前, 若有医院证显著示新生儿曾患传染性疾病必需经本会所儿科医生诊疗后才能入住会所; (7) 婴儿患有新生儿母源性疾病或严重过敏性疾病及无法预知代谢性先天性疾病。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1. 若因自然灾难、 战争、 暴乱、 内乱、 政变、 恐怖活动、 瘟疫、 流行性或传染性疾病、

20、相关政府或权利组织决定、 火灾、 洪水、 雷电、 爆炸、 天气或公共设施遭破坏等甲方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不可抗力原所以直接或间接造成甲方不能或不能立刻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甲方不应负担违约责任。2. 因不可抗力造成甲方不能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本协议终止,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自开始入住之日至办理退住手续之日入住服务费和其她相关费用, 甲方应依据本协议第三条与乙方结算上述费用。第十二条 其她要求1. 本协议签署后, 双方应严格推行, 违约方应负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所以而造成损失。2. 因为甲方原因安排乙方入住高于本协议约定之房型标按时, 甲方不得收取房型之差价, 待乙方转回本协议约定之房

21、型时继续根据本协议约定之价格实施。3. 甲方申明且乙方充足了解: 甲方是专业从事高端母婴照护服务机构, 并非医疗机构, 不含有医疗资质, 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仅限于通常性护理, 不包含且不提供任何疾病医疗检验、 诊疗、 诊疗等医疗服务。4. 假如在本协议乙方签署栏中签署人并非实际入住人, 则作为本协议乙方实际签署人应在签署本协议时向甲方书面申明该等情况; 本协议中所述之“乙方”应包含代表乙方签署本协议者及依据本协议实际入住者(包含婴儿和/或其母亲), 代表乙方签署本协议者应对实际入住者在入住期间行为向甲方负担连带责任。5. 甲方不负担乙方入住甲方期间任何原因离开服务场所之外一切责任。6. 本协议

22、推行过程中如发生争吵, 本协议双方应尽可能友好协商处理; 如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7. 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若汉字与英文版本出现差异, 应以汉字版本为准。8. 除本条第4款约定外,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9. 本协议有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并于该日生效。自乙方办理完成退住手续后本协议自然解除。10.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方执一份, 乙方执一份, 每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 为入住服务协议签署页)甲方: 母婴护理服务有限企业代表人签字(盖章): 联络电话: 联络地址: 乙方特此申明: o 乙方本人依据本协议入住甲方; o 乙方系代表 _ (姓名) _ (身份证/护照/出生证号码)以及(姓名) _ (出生证号码)签署本协议, 与被服务人为_ 关系, 并自愿对该等实际入住人在入住期间行为向甲方负担连带责任。乙方(签字): 联络电话: 联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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