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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委托交易合同书参考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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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05-0134宗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委托交易协议书 (挂牌交易) 一、 本协议当事人 委 托 人: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企业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南山区科技园科丰路2号通讯大厦十楼 法定代表人: 张俊林 身份证号码: 381 受 托 人: 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深圳市振华路设计大厦八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刘建新 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 向发灿 身份证: 传 真: 83785223 电 话: 83785888 二、 委托事项 第一条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要求》要求,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 互利标准, 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委托协议。 第二条 甲方同意接收乙方公告《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竞买须知》, 对 B405-0134宗地土地使用权部分权益转让全权委托乙方组织挂牌交易。委托期限自 年3月31日起至 5 月 30日止。 二、 委托交易标物内容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挂牌交易 B405-0134 宗地土地使用权权益为77%(以下简称交易标物), 甲方自己保留 23%权益。 第四条 B405-0134 宗地土地使用权概况: 1、 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深地合字(1997)042号、 深地协字(1997)042号(含补充协议书); 2、 土地用途: 工业区配套宿舍; 3、 土地性质: 自用; 4、 土地位置: 梅林; 5、 土地使用年期50 年即自1997年4 月20日起到 2047年4 月 19日止; 6、 土地面积: 3468.02(m2)(77%权益土地面积为2670.37 m2); 7、 可建设总建筑面积为14973(m2)(77%权益建筑面积为11529.21m2); 全部为工业区配套宿舍; 8、 建筑容积率: ≤4.3; 9、 建筑覆盖率: ≤45%; 10、 房地产证号: 无, 还未办理初始登记; 11、 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号: 深规土规许字01--0104; 12、 产权状态: 未抵押、 未查封; 13、 租赁情况: 无 14、 债务情况: 无 15、 瑕疵披露: (1)该地块基础平整。地面上现有一个面积约30平方米消防水池, 为当地块相邻“泰科大厦”(甲方自有物业)消防水池, 由竞得人负责先拆后建并确保“泰科大厦”消防用水。 (2)当地块还未办理初始登记, 甲方承诺在交易成交后立刻与竞得人共同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不然由此造成相关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负责。 (3)除本协议已披露相关情况外, 不存在以该宗地为标物设定其她债务、 抵押和租赁等情况; 不然, 出现其她第三人就交易标物主张权利引发一切责任由甲方负担, 与交易中心和竞得人无关。 16、 经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核, 当地块进入市场需补交地价款累计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万零贰仟贰佰陆拾伍元整(小写¥11,902,265.00元), 该款项须从竞得价款中先行扣除支付。 17、 其她情况见深规土规许字01--0104《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以及深地合字(1997)042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和深地合字(1997)0042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补充协议书》。 甲方对本条前述概况内容真实性、 正当性、 全方面性负责。 四、 委托交易条件 第五条 甲方委托交易条件以下: (一)转让保留价为人民币1810万元(大写壹仟捌佰壹拾万元整), 竞价阶梯为人民币50万元整, 竞买履约确保金为人民币 200 万元整。 (二)交易成功后, 甲方、 竞得人、 乙方(鉴证方)三方须即时签署《成交确定书》(样本附后)和《 B405-0134 宗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转让协议》, 样本附后)。《成交确定书》和《转让协议》样本由甲方确定并作为挂牌交易条件, 竞买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即视为接收该交易条件, 在竞得后须无条件签署, 不得更改任何条款。 (三)《成交确定书》和《转让协议》签署后, 竞得人已交纳履约确保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一部分, 余款(指成交价款减去履约确保金部分)竞得人须在《转让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甲方对此无异议。 (四)竞得人须将成交价款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要求交乙方委托监管(交易标物进入市场需补地价必需委托监管), 待交易标物转移登记办妥后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对此甲方并无异议。 前述委托监管(简称托管), 是乙方为确保甲方与竞得人资金安全而提供无偿服务。具体运作程序以下: 竞得人将全部或部分成交价款(即托管款项)汇入乙方指定帐号, 并在转让双方要求时间内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办妥交易标物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扣除甲方应交纳土地交易服务费、 应交地价款和转让税费后, 剩下款项支付给甲方。 (五)甲方与竞得人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第一款要求共同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并取得核准转让批复后, 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六)交易标物完成转移登记后, 甲方与竞得人分别根据23%、 77%百分比享受 B405-0134 宗地土地使用权权利和义务。 五、 组织交易 第六条 自本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 甲方授权乙方通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对交易标物产权采取临时冻结方法。本委托协议生效之日, 视为甲方已实际授权。 前款要求冻结方法包含: 自委托交易之日起, 至交易标物产权转移登记之日止, 甲方不得将交易标物转让、 出租、 抵押给第三人, 或以其她任何形式设定第三人权利。不然, 乙方有权终止委托, 造成她人损失, 由甲方负担一切法律责任。 下列情况下, 乙方应立刻通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解除对交易标物临时冻结方法: (一)交易成功后, 竞得人与甲方共同申请交易标物转移登记时;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解除本委托协议; (三)经乙方组织交易, 但未成交, 本委托协议终止; (四)因不可抗力, 造成交易终止; (五)法律、 法规要求其她情形。 第七条 本委托协议生效后, 甲方应按要求时间将《委托挂牌交易公告》及《转让协议》(样本), 在乙方市场内大屏幕及互联网、 报刊等法定媒体上公布。随即, 乙方应依据本委托协议在己方市场内大屏幕及互联网上公布《挂牌交易公告》及《竞买须知》、 《竞买申请书》、 《成交确定书》(样本)等交易文件, 并负责散发、 接收登记、 搜集反馈信息。 第八条 此次挂牌交易采取书面申请、 电脑竞价和电脑撮合方法, 具体规则适用乙方《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竞买须知》。 第九条 甲方对本委托协议、 《委托挂牌交易公告》、 《转让协议》(样本), 以及乙方依据本委托协议公布《挂牌交易公告》、 《竞买申请书》、 《成交确定书》(样本)等交易文件真实性、 全方面性和正当性负责。 六、 成交价款、 费用交割及产权交接 第十条 竞得人须将成交价款交乙方委托监管, 甲方同意应补地价、 税费、 交易服务费在乙方托管款项中自动扣除, 扣除后剩下部分在办妥产权转移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与履约确保金一同付给甲方。 在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 发生因甲方原因交易标物被依法查封, 或经登记机关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 或有其她甲方违约行为, 经甲方与竞得人协商一致或经司法、 仲裁机关裁判或行政机关决定后, 乙方先行扣除交易服务费, 根据甲方与竞得人协议或生效司法、 仲裁文书、 行政决定处理成交价款和履约确保金, 但乙方无须支付托管款项利息。 第十一条 在竞得人按本协议第五条要求付清成交价款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 甲方应备齐相关资料与竞得人共同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并取得核准转让批复后, 共同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交易标物完成转移登记后, 交易标物(土地)及本协议第四条要求文件原件是否移交、 移交措施依《转让协议》(样本)相关条款办理。 第十二条 乙方根据《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要求》要求标准向甲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交易成功, 成交额5000万以下(含5000万)部分, 按百分之二计收服务费; 成交额5000万以上超出部分按百分之一计收服务费。 前款所述交易成功, 是指乙方依据甲方委托交易条件经撮合确定竞得人, 并由甲方、 竞得人、 乙方(作为鉴证方)签署《成交确定书》情形。但下列情形之一, 视为交易成功, 甲方同意根据前款要求标准向乙方支付交易服务费: (一)挂牌交易公告公布后, 已经有竞买申请人报价, 而且报价已符合成交条件, 但因甲方原因需要终止交易(含相关部门查封或其她限制交易标物权利), 交易服务费计算基准以终止交易前最高报价计; (二)撮合确定竞得人后, 竞得人或甲方拒绝当场签署《成交确定书》, 交易服务费计算基准以已确定竞得人竞得价计。 第十三条 竞得人拒绝当场签署《成交确定书》和《转让协议》, 视为竞得人对甲方违约, 由甲方没收竞得人已交纳履约确保金并追究竞得人其她责任, 与乙方无关, 本协议即时终止。甲方如需再转让交易标物, 须重新委托乙方组织挂牌交易, 并重新签署委托协议。 《转让协议》签署后, 甲方与竞得人依据《转让协议》要求行使权利、 负担义务, 与乙方无关; 甲方与竞得人合作开发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亦与乙方无关。 七、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对其提供资料真实性、 正当性、 有效性、 全方面性以及交易标物正当性负责。甲方承诺,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产权转移登记核准止, 甲方应推行以下义务: (一)确保交易标物不发生本协议第四条以外新债务、 抵押、 租赁事实; (二)确保交易标物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她纠纷, 也不存在任何第三人权益或受任何第三人(含行政、 司法机关)限制。 (三)确保不就交易标物对第三人作出任何利益上承诺, 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四)确保在委托交易期间保持交易标物现实状况。如有改变或发生改变, 甲方在成交后不得主张对因改变或发生改变而取得权益; 对因改变或发生改变而造成竞得人损失, 由甲方向竞得人赔偿损失; (五)确保在产权转移登记申请前交清交易标物土地使用费; 如甲方未推行前款要求义务, 甲方除须按本协议第十二条要求支付交易服务费外, 对她人造成损失, 由甲方负担全部责任, 与乙方无关。 第十五条 交易公告公布后, 除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已作出查封或其她限制交易标物权利司法裁定、 行政决定外, 甲方不得终止交易。即使发生上述情形, 如已经有竞买申请人报价, 甲方仍应按本协议第十二条要求支付交易服务费; 如因上述情形出现无竞买人报价, 甲方应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第十六条 甲方承诺,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除按本协议第十二条要求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外, 还应向竞得人负担全部违约责任, 与乙方无关: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要求拒绝与竞得人即时签署《转让协议》, 或未在要求时间内移交交易标物(土地)和相关资料; (二)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第一款要求未在要求时间内备齐资料与竞得人共同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交易成功后至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妥之前, 如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需依法查封或以其她形式限制交易标物权利造成过户手续不能办理, 或经登记机关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 或其她甲方违约行为致使《转让协议》无法推行。 第十七条 乙方承诺,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甲方或竞得人损失, 由乙方负担法律责任: (一) 未按《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要求》要求, 公开、 公平、 公正地组织交易; (二)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第十条要求向甲方移交成交价款(扣除交易服务费及相关税费)。 八、 其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本委托协议终止: (一)撮合成功, 甲方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定书》; (二)撮合成功, 甲方或竞得人拒绝签署《成交确定书》; (三)经乙方组织交易, 在要求期限内交易不成功; (四)出现不可抗力事件, 造成本协议无法推行; (五)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交易终止情形出现。 根据前款要求终止本协议, 不免去各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和法律法规要求应继续推行和负担义务。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且本身无过失造成本协议无法推行或不能全部推行, 任何一方不负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刻通知另一方, 并采取对应补救方法。 第二十条 本协议推行中发生纠纷时, 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可选择下列(2)方法处理: (1)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3)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 互利标准协商处理, 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 甲方壹份, 乙方叁份, 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自双方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 张俊林 乙方: 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 刘建新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3 月 30 日 签约地址: 深圳市振华路东八号设计大厦二楼 B405-0134 宗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样本) 本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张俊林 职务: 董事长 身份证号: 381 电话: 地址: 南山区科技园科丰路2号通讯大厦十楼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乙方于 4月30日在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经过公开 挂牌方法以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元整(小写 万元)竞得甲方委托挂牌转让 B405-0134 宗地土地使用权77%权益(以下简称交易标物), 现甲、 乙双方就交易标物转让事宜签订本协议, 供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将交易标物转让给乙方, 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受让交易标物。 甲乙双方确定, 交易标物是指根据份额转让 B405-0134 地块77%权益。 第二条 B405-0134 宗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附着物概况: 1、 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书: 深地合字(1997)042号、 深地合字(1997)0042号; 2、 土地用途: 工业区配套宿舍; 3、 土地性质: 自用; 4、 土地位置: 梅林; 5、 土地使用年期50 年即自1997年4 月20日起到 2047年4 月 19日止; 6、 土地面积: 3468.02(m2)(77%权益土地面积为2670.37 m2); 7、 可建设总建筑面积为14973(m2)(77%权益建筑面积为11529.21m2); 其中工业区配套宿舍14973平方米; 8、 建筑容积率: ≤4.3; 9、 建筑覆盖率: ≤45%; 10、 房地产证号: 无, 还未办理初始登记; 11、 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号: 深规土规许字01--0104; 12、 产权状态: 未抵押、 未查封; 13、 租赁情况: 无 14、 债务情况: 无 15、 瑕疵披露: (1)该地块基础平整。地面上现有一个面积约30平方米消防水池, 为当地块相邻“泰科大厦”(甲方自有物业)消防水池, 由乙方负责先拆后建并确保“泰科大厦”消防用水。 (2)当地块还未办理初始登记, 甲方承诺在交易成交后立刻与乙方共同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不然由此造成相关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负责。 16、 经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核, 当地块进入市场需补交地价款累计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万零贰仟贰佰陆拾伍元整(小写¥11,902,265.00元), 该款项须从竞得价款中先行扣除支付。 17、 其她情况见深规土规许字01--0104《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以及深地合字(1997)042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和深地合字(1997)0042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补充协议书》。 甲方对本条前述概况内容真实性、 正当性、 全方面性负责。 第三条 乙方同意受让本协议交易标物成交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万元); 甲方对该成交价款无异议。 乙方同意已交付履约确保金¥200万元自动成为成交价款一部分, 余款(指成交价款减去履约确保金部分)乙方须在本《转让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指定帐号, 由交易中心托管, 该托管款项在办妥交易标物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 付给甲方。甲方对此无异议。 第四条 经此次转让, 乙方享受 B405-0134 宗地土地使用权 77 %权益, 甲方保留 23 %权益。 第五条 包含交易标物转让应交税费中, 依法属转让方应交纳均由甲方负担; 属受让方应交纳由乙方负担。如本协议按要求需要公证, 公证费用甲乙双方各负担50%。 第六条 交易标物转移登记申请核准之日前, 甲方应将应缴地价款、 土地使用费清结。自转移登记申请核准之日起, 交易标物土地使用费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乙方同意接收交易标物挂牌交易文件要求一切条件, 挂牌交易文件包含: 《委托挂牌交易协议书》、 《土地使用权转让委托挂牌交易公告》、 《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公告》、 《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竞买须知》、 《竞买申请书》(样本)、 《成交确定书》(样本)、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样本)。 乙方对交易标物已勘察并审查核实, 对其现实状况(含瑕疵)无异议。 第八条 乙方按本协议要求付清成交价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 甲乙双方备齐相关资料共同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并取得核准转让批复后, 双方共同办理完成交易标物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九条 在行政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以前, 相关交易标物产权瑕疵所引发风险、 责任(但挂牌交易文件中已经披露除外)仍由甲方负担; 自行政机关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后, 相关交易标物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 自行政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 甲方将交易标物按现实状况移交给乙方, 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文件资料原件由双方另行协商保管。 自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之日起, 甲乙双方承接《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深地合字(1997)042号、 深地合字(1997)0042号 )一切权利与义务; 甲方与乙方分别根据 23%、 77%百分比享受 B405-0134 宗地土地使用权权利及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 视为违约,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收回交易标物, 乙方已交纳履约确保金归甲方全部,不予退还; 造成甲方其她损失, 乙方负责赔偿: (一)开出银行支票或汇票在使用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 (二)未按本协议第三条要求要求, 支付成交价款余款。 第十二条 本协议生效后, 因甲方下列行为之一, 乙方可单方解除协议, 甲方应双倍返还履约确保金, 退还乙方所付成交价款(不含履约确保金); 乙方不解除协议, 甲方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成交价款万分之五违约金: (一)不能在第八条要求时间内备齐资料与乙方共同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让批复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未按本协议第五条要求立刻交纳转让方税费; (三)隐瞒事实真相, 出现其她第三人对交易标物主张权利, 对抗乙方权利情形; (四)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过程中, 因甲方原因, 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核, 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造成不能登记; 或在登记过程中交易标物被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她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五)未按本协议第六条要求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将交易标物地价款、 土地使用费清结; (六)未按本协议第十条要求移交交易标物(土地)和所列相关文件资料原件。 第十三条 本协议签署后, 甲、 乙方依据本协议要求行使权利、 负担义务, 与交易中心无关; 甲、 乙方合作开发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亦与交易中心无关。 第十四条 因实施本协议发生争议, 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可选择下列第 (二) 种方法处理: (一)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 交易中心鉴证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陆份, 甲方贰份, 乙方贰份, 其它由交易中心持有及分送相关部门。 (本页无正文) 甲方: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企业(签章) 法定代表人: 张俊林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鉴证方: 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刘建新 委托代理人: 协议签署日期: 4月30日 协议签署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东八号设计大厦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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