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网络红人签约协议范本
甲 方: (网红培训企业)
地 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乙 方: (网红姓名)
性 别:
地 址: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 甲方为乙方网红培训企业, 双方同意根据以下条款签署网红培训协议, 并严格遵守, 相关合约内容以下:
一、 协议内容:
乙方聘用甲方为网红培训企业, 在协议期间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包含到出版、 演出、 广播、 电视、 广告、 电影、 录音、 录像等与演艺相关商业或非商业活动, 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相关活动。乙方为此支付甲方网红培训费用。
二、 协议期限
为期 (汉字大写 )年, 即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自签约后立刻生效.
三、 协议期内, 甲方享受权利和应尽义务
1、 甲方应努力经过多种新闻媒体及其她方法宣传乙方, 尽可能地提升乙方著名度, 经过强有力宣传运作取得最好效果, 使乙方建立、 保持良好公众艺员形象。
2、 甲方在协议期间独家拥有乙方之名称、 肖像及声音商业和非商业公众活动代理权, 并拥有乙方录制演唱之音乐制品(含录音带、 CD、 VCD、 LD、 MP3及其她因为科技发展而使用新型载体之音像制品)出版、 发行等相关事项代理权。
3、 甲方有权安排乙方全部演艺工作并作为乙方委托代理企业签署相关演艺协议, 但协议内容应取得乙方同意。协议期间, 甲方对乙方日程、 企划、 定位、 筹备、 训练、 录音、 录像、 制作、 宣传、 演出等一切与演艺活动相关之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 乙方在力所能及范围内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与由甲方安排演艺活动, 不过必需充足考虑到乙方身心情况和劳动强度, 在乙方能够胜任情况下, 乙方应主动参与甲方安排演艺活动。
4、 乙方从事商业性演艺或非商业性演艺活动相关工作酬劳, 假如第三方拖欠、 欠款或拒付时, 甲方应尽力帮助追讨, 并负担对应损失百分比, 但不负责赔偿。
5、 甲方安排乙方在关键场所演出或参与其她活动时, 甲方有义务派出宣传人员陪同前往, 以保障宣传效果。
6、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联络方法, 包含固定电话、 手机等, 方便乙方能够立刻与甲方取得联络。
四、 协议期内, 乙方享受权利和应尽义务
1、 乙方在协议期间, 应依据甲方安排进行演艺活动。
2、 乙方有权参与与其本人相关歌曲创作、 制作、 宣传、 演出等一切与演艺事业相关相关活动企划过程并了解收支情况, 表示个人意愿, 不过一经甲乙双方约定确定, 乙方必需遵守, 根据甲方提出方案安排日程、 企划、 定位、 筹备、 训练、 录音、 录像、 宣传等内容, 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3、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为商业目为甲方指定范围以外个人或机构录制任何歌曲, 不得以任何目、 任何形式私自参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 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 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演出、 形象展示相关照片, 不得私自实施整形手术(包含面部、 身体、 发型等)。
4、 在甲方安排演出、 录音、 录像、 拍摄专辑、 制作MTV等活动中, 资金应由甲方负责安排, 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
5、 乙方在其非演出事业等情况下发生收入归乙方全部, 与甲方无关。如乙方受赠、 继承、 买卖有价证券、 个人投资等。
6、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联络方法、 , 包含固定电话、 手机等, 方便甲方能够立刻与乙方取得联络。
7、 乙方有权在包含公民基础权利和义务领域内享受权利、 负担义务, 对此甲方不得干涉。
8、 乙方有权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享受劳动权利、 义务。假如因为演艺事业特殊要求需要加班加点, 乙方也应无条件主动配合。
9、 乙方应自尊、 自重、 自爱, 在甲方帮助下慎重对待自己言行, 以使本身公众形象得到尽可能维护和提升。乙方在向新闻媒体以及任何个人、 机构公布本身隐私、 立场、 见解时, 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
10、 在协议期间, 乙方不得聘用除甲方之外任何第三方担任其演艺事业网红培训企业或网红培训人。
11、 乙方有权对本身企划、 定位、 外型等事宜提供提议并与甲方协商处理。
12、 乙方将负担保密义务, 确保任何与甲方合作内部事务不以任何形式、 渠道对外公布。
13、 乙方假如因为不可抗力退出演艺事业, 复出后应继续聘用甲方担任网红培训企业, 除非甲方拒绝或因甲方企业内部问题不能继续胜任。
五、 酬金及税费
乙方从事商业或非商业演出活动及相关工作之酬劳(限于货币、 实物等), 应有甲方代为收取并支付相关个人所得税。如遇乙方自行收取酬劳之情况时, 乙方一样在收取酬金后两周内主动支付甲方。待甲方根据相关法律要求交纳相关税费后, 乙方收取税后酬劳30%, 剩下70%由甲方支配, 该70%包含乙方演艺事业运作费用和甲方网红培训代理费。
六、 协议变更和解除
1、 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继续为乙方提供网红培训服务时, 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2、 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演艺事业受到不应有负面影响时, 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解除协议。
3、 甲乙双方能够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
4、 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其不再适合从事演艺事业(身体、 声誉等遭受损害),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5、 协议期内, 乙方如因意外使得身体或外型受到伤害并影响其外在形象时, 甲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协议。
6、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作出有损乙方公众形象行为, 不然, 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协议。
七、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之标准进行合作, 一旦出现纠纷, 应尽可能地协商处理, 不过发展到只能用终止协议措施才能处理问题时, 应该根据以下方法处理:
1、 协议期内,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不能老实推行协议及违反协议条款时, 视违约情节, 根据下列条款单独或并处;
1)延迟或停止, 违约方负担一切或者部分演艺、 宣传等运作活动费用;
2)将部分演出收入全部交付守约方;
3)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签约以来历年累计收入总额300%计算, 并继续推行协议;
4)终止协议,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人民币50万元整。
八、 纠纷处理方法
甲乙双方之间任何协议纠纷, 双方应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双方同意以诉讼方法给予处理。
九、 本协议一式两份 ,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确定后立刻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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